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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虛擬貨幣數據非法獲利

發布時間: 2021-07-04 02:53:55

A. 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違法,什麼才是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聲抵制虛擬貨幣炒作,並認為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違法,引發了人們的關注。至於什麼是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其實非常簡單,只要符合給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業務、兌換業務、買賣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戶識別以及信息展示等,都屬於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總的來說,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主要包括以上兩點。而且在我看來,一旦打擊了虛擬貨幣交易服務,那麼可以說是打蛇打七寸,整個幣圈可能都會為之崩盤。

B. 關於網路盜竊。請權威人士解答。高分!!

是否構成盜竊,要看該所盜竊裝備與現實財產的關系:

1、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對虛擬財產出明確規定,如果你所提到的虛擬物是有價值的,也就是說是這種虛擬物是可以轉化為現實財產權利的,它應當屬於你的合法財產,對方盜取你裝備的行為就構成盜竊。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2、反之,如果你的虛擬財產不能轉換為現有財產,則司法機關不予受理,你只能和游戲的管理者們溝通,以解決你面臨的問題。

C.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

由於法律規定的空白,對與真實盜竊相異的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各地處理情況很不一致:公安機關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法律上還未將Q幣等虛擬財產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而判被告人妨礙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決 在網路游戲中,許多游戲高手可以在賺取到大量游戲幣後,將這些游戲幣拿來出售。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過盜取QQ號碼進而盜取與QQ號綁定的Q幣的網路黑客。這些人往往通過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游戲幣、再用游戲幣兌換Q幣的方法進行洗錢,然後再賣出套現。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游《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騰訊Q幣,還是新浪U幣,它們都僅僅是一家互聯網廠商推出的,用於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符號而已。至今為止,沒有哪家銀行參與到這種「網路虛擬幣」的推出之中。由於廠商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競爭性,他們的「網路虛擬幣」體系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網路虛擬幣」並不能夠像人民幣一樣在現實社會中流通。此外,「網路虛擬幣」僅是一種提貨憑證,幾乎所有推出「網路虛擬幣」的廠商,都不提供「網路虛擬幣」兌回現金的服務。而雙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貨幣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基礎所在,「單向流通」的特性決定了「網路虛擬幣」是無法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除非我們能夠把這種「提貨憑證」自由合法地兌換為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或電子貨幣。因此,它僅僅是一種虛擬財產,而不是現實財產,無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保護對象。
以盜竊、盜銷各大網游公司網路游戲賬號、騰訊QQ幣、游戲裝備等為主要特徵的網路虛擬財產盜竊行為正在呈現不斷擴大、升級之勢。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並且給互聯網企業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 因此,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的案件可以歸為盜竊罪范疇,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情況,但必須有兩種證明方可立案:一種是事主必須證明其確實擁有虛擬財產,另一種是有證據證明其虛擬財產確實被盜。如果兩種證明具備,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為,目前全國人大還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種案件屬於特殊盜竊案,也就是此種犯罪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理論界和司法事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和債權說。盡管網路虛擬財產有別於一般的財產,但在我看來,它是無形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可以寬泛解釋,Q幣、虛擬武器等網路虛擬財產由於具有物的基本屬性,可以歸類為「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Q幣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其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但它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或者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是當前司法界與學術界產生爭議的根源所在。虛擬財產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無體物」。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和特徵,不同於傳統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不應機械地納入物權或債權的范疇,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虛擬財產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具有空間虛擬性、可交易性、價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點。在網路虛擬空間與期限內,體現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並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實際的物質利益。正因為虛擬財產的交易性和價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虛擬財產具有了財產性。從另一方面說,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應該受到財產類的法律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是否可按照盜竊罪論處? 目前虛擬市場中存在的貨幣有多種,如騰訊Q幣、網路幣、網易泡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以Q幣為例,騰訊提供的數字是使用者超過兩億人。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雖虛擬貨幣市場已很有規模,但虛擬貨幣被盜,「立案」尚於法無據? 虛擬貨幣本身並無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說虛擬貨幣並非法律所認可的財產權利。但隨著Q幣的無限發行與虛擬產品有限消費情形持續不變,將會導致Q幣相對過剩並導致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目前亟待解決的是規范虛擬貨幣市場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護,使大眾感覺虛擬貨幣等同於人民幣。 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被騙時,我們也可以藉助刑法懲處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有的以盜竊罪予以處罰,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懲處。出現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於缺乏對網路虛擬財產統一定性。如果我們將網路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的一種,這些問題也能得以有效解決。例如,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或者詐騙等行為,盜竊或詐騙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其行為就可以定性為盜竊罪或詐騙罪。當然行為者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時候,其侵入計算機系統等手段行為可能又觸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其手段與目的結合,構成牽連犯,可以擇一重處斷。什麼是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Q幣面值分別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戶使用撥打聲訊電話的申請方式得到的Q幣,1元面值Q幣表現形式是一個12位的數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幣表現形式分別是2、5、1、8開頭的14位的數字串。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額。Q幣卡目前暫時可以用來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等服務,據騰訊公司稱,稍後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 亟須虛擬財產 相關立法 用戶與網路商之間是合同關系 趙宜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法官、法律碩士): 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虛擬財產一旦被盜,用戶查找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雖能找到但難以舉證,因此一旦發生虛擬財產被盜後往往會請求運營商協助提供證據,而更多的是直接以運營商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為由將運營商訴諸法院。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因為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戶的損失是因為游戲運營商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程序技術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麼游戲運營商應該對用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繼續履行等形式的違約責任。若游戲運營商沒有過錯,損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則應直接向侵害人主張。
虛擬財產保護立法建議 在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保護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網路企業應用行業自律的形式來保護用戶的利益。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措施包括:(一)從司法解釋層面給虛擬財產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護計算機資料數據的刑事立法;(三)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虛擬財產交易安全。建議虛擬財產交易最好是通過合法注冊的網路公司包括中介公司進行:一則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二則專業公司介入虛擬財產交易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傭金等,從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三則專業公司可以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的數據進行保存,或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從而可以徹底有效地杜絕虛擬財產交易中存在的欺詐現象。

D. 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算合法收入嗎

現階段虛擬貨幣還沒有正式算合法收入

E. 借取他人賬號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虛擬貨幣並改其密碼犯法不= =

肯定是違法的。
虛擬貨幣是虛擬財產的一種, 它和網民或者游戲玩家的id、等級、寵物、裝備一樣,都是法律上的「公私財物」,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的虛擬貨幣並修改密碼,嚴格的說就是構成了盜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你具體數額多少了,根據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各地的標准不一樣,比如江西1000元,河南1000元,上海2000元等等。當然上述數字都是指人民幣,怎麼確認虛擬貨幣的價值,可以請專門鑒定機構評估。同時還要看其他幾個方面的問題:是否年滿14周歲;是否是盜竊親人財產;是否受教唆或者脅迫;是否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等等會在量刑時區分情況對待的。

F. 三大協會: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非法,虛擬貨幣主要的作用是什麼

近期,受馬斯克模糊的投資態度影響,虛擬幣市場持續低迷。至本周二(5月18日)晚間,央行發文稱:金融業三大協會聯合發布公告指出,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開展非法金融活動!又給予了虛擬幣市場一記重擊。

虛擬貨幣大崩盤可以抄底嗎?

最近,全網加密貨幣市場已經有58萬人爆倉443億,你看這個情況呢虛擬貨幣的大佬們,馬斯克和波場幣的創始人孫宇晨緊急發聲,一個說特斯拉手上有鑽石,一個說自己用18億抄底的虛擬貨幣,這像不像狼對羊說勇敢的往坑下跳吧,才能看見新的世界,這不就是准備再一次來割韭菜嗎?

G.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7)修改虛擬貨幣數據非法獲利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虛擬貨幣

H. 刑法修正案九對搶劫網路游戲虛擬財產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

一、網路虛擬財產的范圍

網路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網路游戲的發展而出現的一個新名詞,侵害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則是以虛擬財產為侵害對象的犯罪,其最為常見的表現形式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網路虛擬財產。

在探討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對「網路虛擬財產」(以下簡稱為虛擬財產)的范圍進行一個准確的界定。虛擬財產分為廣義的虛擬財產和狹義的虛擬財產,廣義的虛擬財產即一切存在於特定網路虛擬空間內的、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或不具備交易價值的、由持有人隨時調用的專屬性的數據資料。從目前技術發展情況看,包括ID賬號,免費與收費的電子郵箱、QQ號碼、網易泡泡幣(用來購買免費簡訊)、虛擬貨幣、虛擬裝備等等。狹義的虛擬財產,是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即指以網路游戲為基礎,在網路游戲空間環境中,由網路游戲玩家控制的ID賬號項下記載的該ID通過各種方式所擁有的「寶物」、「寵物」、「武器」、「級別」、「段位」等保存在伺服器上的,由玩家隨時調用、創建或加入游戲中的數據資料和參數。

狹義的虛擬財產僅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但是網路虛擬空間並不限於網路游戲世界。因此我們本文中對虛擬財產采廣義說。我們認為,虛擬財產應是「虛擬」的而不是現實中的財產。它必須是存在於虛擬世界中,在虛擬世界中具有實質的內容,而不是僅僅是現實世界的替代品。如當當網、淘寶網等網上購物中的貨幣等,這些貨幣僅僅是現實世界的延伸,它不具有虛擬的屬性,其中的財物不屬於虛擬財產。再如網路銀行中的電子資金只是現實財產的記載,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記載現實財產的資料庫崩潰,現實財產實際上並不受損失,這些電子資金也不能成為虛擬財產。但對於QQ和E-mail等,雖然與現實中的郵箱、書信類似,其中的功能遠非現實中的郵箱、書信可比,如其中包含網路相冊、網路硬碟、虛擬空間等等,所以我們認為QQ和E-mail等可以成為虛擬財產。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虛擬財產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網路游戲或論壇的高等級的帳號(ID)、數字較好的QQ號碼和E-mail等。網路用戶通過自身不斷的網路社區活動,使自己在網路社區中的級別提升,從而在網路虛擬社區中擁有更大范圍的自由和許可權。這類虛擬財產可以從網路服務商那裡免費申請或付費取得,如QQ號碼,早期的五位、六位的QQ號,並非通過有償方式取得,只是由於此類資源具有滿足網路用戶一定需要或代表一定的高水平而為網路用戶所追求,從而出現了現實的買賣行為。而如今九、十位數中的數字較好的QQ號碼,需要從網路服務商那裡付費取得。

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發行並出售的,用於網路消費的虛擬貨幣,如游戲點數。這類虛擬財產一般需要從網路服務商那裡購買。

第三類是網路用戶在享受某種網路服務時根據既定的規則所取得的「財產」,如網路游戲設定中的物品、裝備、寵物,或他人的網路虛擬貨幣,從而成為自己的虛擬財產。這類虛擬財產通常是玩家在游戲中過關斬將「練」出來的,也可能通過網路服務商或其他玩家購買得到。

二、我國司法實踐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

1、盜竊他人用現實貨幣購買的虛擬財產。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種盜竊他人虛擬財產,加以變賣的行為;另一種是盜竊他人虛擬財產自己使用的行為。這兩種行為,虛擬財產均與現實世界發生了交互,盜竊被害人的虛擬財產實質上等於盜竊了他人現實中的財產,虛擬財產只不過是現實經濟價值的表現形式而已,虛擬財產已具有了現實世界中財產的性質,對於前一種情況,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比較明顯,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價格的計算問題,該行為中存在兩個價格,一個是被害人的購買價格,一個是行為人的變賣價格。具體如何確定,下文再行探討。

對於後一種情況,行為人盜竊他人虛擬財產沒有變賣,而是留與自己使用,這種情況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難以認定。我們認為,可參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為《盜竊問題解釋》)。該解釋規定,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所以我們認為,盜竊他人虛擬財產自己留用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沒有歸還、日後也並不想歸還的,也應當認定為盜竊罪。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人僅僅是出於娛樂目的或其他惡意,如報復等盜竊他人虛擬財產的,這種行為僅僅是一種使用的行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一般不應認定為盜竊罪。《盜竊問題解釋》規定,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並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這里,《盜竊問題解釋》也沒有將上述兩種行為認定為盜竊罪,道理是一樣的。

2、盜竊他人未用現實貨幣購買的,但具有財產價值的虛擬財產。

如從網路服務商那裡免費申請的五位、六位的QQ號,或玩家在游戲中過關斬將「練」出來的網路上明碼標價可以變賣的物品、裝備等。這里也分兩種情況:一種盜竊他人虛擬財產,加以變賣的行為;另一種是盜竊他人虛擬財產自己留用的行為。前一種行為,盡管虛擬財產並非被害人用現實貨幣購買的,但其虛擬財產可以變賣為現實的貨幣,侵害被害人的虛擬財產實際上就等於侵害其現實的財產,而且行為人將該虛擬財產加以了變賣,實際上已經牟利,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物,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後一種行為,由於虛擬財產並非被害人用現實貨幣購買的,盡管該虛擬財產可以變賣為現實的貨幣,但是盜竊他人虛擬財產是供自己留用,並沒有變賣,該虛擬財產並沒有與現實世界發生任何交互和有意義的聯系,其所具有的現實世界中的財物的性質並沒有體現出來,還完全屬於虛擬空間中的行為,特別是從網路服務商那裡盜竊虛擬財產自己留用的行為,行為人並不能完全控制該虛擬財產,而網路服務商也並沒有失去對該虛擬財產的控制,我們認為刑法不宜介入,不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三、盜竊虛擬財產的數額確定問題

認定盜竊罪除了盜竊對象必須是公私財物外,還要達到情節上的標准,即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認定盜竊數額是判斷是否構成盜竊罪的關鍵。對於虛擬財產的估價,不少人提出了這樣幾種方法: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確定;或由玩家舉證,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或根據黑市的交易價格來確定;或由游戲運營公司進行定價;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換來代替;或建立統一的轉讓交易平台,以一段時間以來轉讓的平均價格確定。

要對虛擬財產估價是非常困難的,這些方法均不可行。首先,虛擬財產的價值不遵循價值規律,不能通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其次,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因人而異,同樣的虛擬財產,數額差異會很大,這有違刑法適用公正原則;第三,黑市交易本來就不公開且價格變化無常,用不公開和不準確的信息作為依據是荒謬的;第四,讓運營商充當物價局的角色,運營商就具備了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身份,顯然是不妥的;第五,虛擬財產的可交易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以物易物交換」或「建立統一的轉讓交易平台」的估價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那麼,盜竊虛擬財產的數額如何認定呢?可以區分為三種情況:

1、對於有確定的交易價格的虛擬財產來說,因為虛擬財產已經具有「財物」屬性,其價格是客觀可信的,盜竊數額無疑應按交易價格認定。秘密竊取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的,應當按該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實際財產遭受損失的數額確定盜竊數額。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財產數額,可以通過該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來確定。因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被害人的財產一般就會受到相應的損失,盜竊數額與被害人受到的財產損失密切相關。畢竟只有現實生活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公私財產,才是刑法要保護的客體。如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某、何某某網路盜竊案中,用被害單位茂立公司與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換價格來計算被盜Q幣和游戲點卡在現實生活中代表的財產數額,能准確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財產損失。在目前對Q幣和游戲點卡的盜竊數額如何計算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起訴書沒有按網上公認的Q幣和游戲點卡銷價計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購進時實際支付的價格認定盜竊數額,具有合理性。

2、對於沒有經過交易的虛擬財產來說,如玩家在游戲中「練」出來的虛擬財產,由於游戲過程並不產生價值,因此應以被告人盜竊後牟利的數額進行認定。如,2004年8月,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舉行「大話西遊」兩周年慶典,顏某被聘為會務人員。顏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參加慶典活動的游戲玩家的個人資料,然後通過偽造他人身份證,截取他人網易通行證號,竊得多名游戲玩家的賬號及裝備並轉賣,非法獲利3000餘元。2005年12月19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罰金5000元。

3、對於虛擬財產既有交易價格,又有牟利的價格,而且交易的價格和牟利的價格不一致時,應該按照交易價格還是行為人牟利的價格呢,我們認為以交易的價格為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這就是說,對於被盜物品的價格,一般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但如果銷贓數額更高的,盜竊數額應當按銷贓數額計算。同樣,盜竊虛擬財產的,如果虛擬財產既有交易價格又有牟利價格的,一般應該按照交易價格計算。但如果牟利價格更高的,則應當按牟利數額計算。

I.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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