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列入繼承法
『壹』 繼承法2021年前是不是不變
是的,最新的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在此之前,還是按照以前的法律法規辦理。
『貳』 怎樣確定繼承份額解釋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叄』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肆』 數字遺產如何安放已經成為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你對此有何看法
數字遺產的興起和互聯網有很大的關系,現在的人們基本上都有微信、QQ、支付寶等等很多軟體的賬號,而且賬戶里還有很多聯系人或者金錢等等,我認為對於一些可以等價於貨幣的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因為貨幣不能被浪費,是有用的資源。而那些是代表個人隱私的或者私密的數字遺產要看本人是否明確同意,如果本人沒有明確同意那麼法律不能強制讓繼承人繼承。
無價值的數字遺產
在沒有互聯網的時候遺產只是指實物,而沒有虛擬遺產,但是現在互聯網非常發達所以才導致了數字遺產的繼承,很多網友都在說自己的社交賬戶以後要傳給自己的兒子,孫子等等玩笑話,但是我認為這些也反映了很多網友對於自己死亡後這些賬戶會被怎樣處理的焦慮感。
首先對於社交賬戶或者游戲賬戶,我個人覺得是無所謂繼承與否的,因為這些賬戶都沒有很大的價值。對於現在繼承法的規定能繼承的基本上都是有價值的東西,那些沒價值的東西也沒有繼承的必要。
結語:對於數字遺產的安放其實沒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因為一切的數字遺產都可以等價於貨幣,都是貨幣的虛擬化,只要按部就班的按照實物是繼承法安放即可。
『伍』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陸』 繼承遺產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公民繼承遺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代位繼承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予以確定繼承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關系產生以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我國《繼承法》採取遺囑繼承在先原則。
法定繼承適用於下列情況:
①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遺囑沒有處分其全部財產,其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②被繼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已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失去法律效力;或被繼承人沒有用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處理其全部遺產,而未處分的遺產無遺囑繼承的,適用法定繼承。
③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無效的,適用於法定繼承;如果遺囑部分無效,則無效的部分適用於法定繼承,有效的部分仍按遺囑辦理。
④被繼承人生前只對部分財產做了處理,未做處理的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⑤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喪失了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其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的遺產,應適用法定繼承。
⑥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其先死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繼承或受遺贈的那部分遺產適用於法定繼承。
⑦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其放棄繼承或放棄受遺贈的那一部分遺產適用於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那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主要包括:
配偶
配偶是指依合法結婚而確立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夫妻互為配偶。夫妻是組成家庭的基本成員。夫妻間互相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繼承權是基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產生的。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所繼承的財產,即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有權處分,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子女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晚輩直系血親。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相互間存在著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他們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關於子女繼承權問題,須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①非婚生子女,應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限制或剝奪。如果對生父或生母死亡前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時,應由其生母或生父提出證據,由人民法院裁決。
②養子女。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由於養子女與養父母是擬制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失去了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如果收養關系解除,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就不再享有繼承權,養子女又與生父母之間恢復權利義務關系,而對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如果養子女既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也對生父母進行贍養扶助,這時,養子女除依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在生父母死亡時,還可依法適當分得生父母的財產。
③繼子女。繼子女是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只有同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撫養關系時,才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否則,不得繼承其繼父或繼母的遺產,只享有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但是,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④胎兒。胎兒是指在生父死亡時尚在腹中的胚胎。胎兒本身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應繼的份額,以保護其利益。但是胎兒出生後死亡的,保留的份額依法定繼承辦理。
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長輩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即生父母有權繼承其子女的遺產,養父母有權繼承其養子女的遺產,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有權繼承其繼子女的遺產。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旁系親屬。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關系。是僅次於父母與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親。因此,我國繼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至於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則適用代位繼承。
喪偶兒媳、女婿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相互之間存在撫養的情況。因此,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繼承順序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在繼承開始時,並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而是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較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優先權,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並無先後次序之分。
我國繼承法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同時,我國繼承法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但他們不屬於法定繼承人范圍,不能列入繼承順序。
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繼承權的喪失是指對原來具有繼承權的人,現因某種法定原因的出現,而依法將其繼承權予以剝奪或取消。我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時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①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出於何種動機,也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如果殺死被繼承人是由於過失或正當防衛的行為所致,則不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②只有在繼承人出於爭奪遺產的動機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換言之,因其他原因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論後果如何或受到何種處罰,都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③凡是對被繼承人有遺棄行為的繼承人,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要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因一般關系未處理好而引起的來往不密切、分居等行為同遺棄相區別,不要混為一談。
④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實踐中,要與對被繼承人平時不夠尊敬、照顧不周或偶有口角等同虐待行為相區別。
⑤凡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確認犯罪人喪失繼承權,僅僅是針對犯有繼承法第7條所列之罪行的繼承人的。除此之外,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判處刑罰的繼承人,都不喪失繼承權。
確認喪失繼承權,只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通過判決的形式作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剝奪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