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變相
❶ 利用虛擬貨幣變相傳銷是否違法
傳銷、變相傳銷都是違法的,傳銷的幾個特徵,入門費,團隊計酬,有涉及就算違法了
❷ 變相貨幣是什麼意思
一、變相貨幣是指國家法定貨幣以外的,以法定貨幣單位標示面值並在市場流通轉讓的各種書面憑證。
變相貨幣的使用,形成法定貨幣之外各種各樣的貨幣在市場流通,損害了法定貨幣的地位和信譽。
加大了中央銀行實行貨幣調控的難度。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9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❸ 中國發行虛擬貨幣,然後幣幣交換為以太坊是變相傳銷嗎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央行在風險提示中強調:我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強調,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如果有興趣了解更多的防騙信息,可以關注本人的百家號「老憨反傳銷」,裡面會持續的更新傳銷的內幕套路和揭秘傳銷手法,希望大家都能提高警惕,遠離傳銷騙局!
❹ 所謂的數字貨幣到底是區塊鏈技術還是變相傳銷
這你就要了解正確的數字貨幣的發行流程了,大體分為八個步驟:
第一步:做一個數字代幣系統。
這個很簡單,比特幣的代碼是公開的,簡單一改就是一種山寨幣;以太坊的技術是開源的,找個程序猿就能在以太坊的公鏈上發行一款幣。現在大部分山寨幣都是在以太坊的公鏈上,代幣的分發也直接用以太坊的錢包,很方便。
第二步:找人做背書。
如果項目能落地,可能會找個真正有影響力的大咖,順便還能拿個天使輪做做營銷。如果項目是空氣幣,可能就拉個草根大咖,反正現在幣圈剛興起,很多「大咖」其實都是草根出身的。拉不到的話直接用病毒營銷套路發糖果也可以。
第三步:准備一份白皮書。
這個得往高大上里了寫。對於優質幣來說,願景、代碼、規劃、團隊之類的都得好好寫,得花不少時間。但對空氣幣來說,直接找個專業代寫的就行,一天就能寫好。
第四步:推廣營銷。
找各類幣圈媒體打廣告,或者弄個邀請送糖果的病毒活動,刷刷知名度。
第五步:愛西歐。
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就直接開始愛西歐了。好項目很簡單,往往小范圍就直接被哄搶完了。空氣幣自己拉不到人也沒關系,直接找代投渠道,幫你包裝項目,也很容易就被分完的。
第六步:接觸交易所。
一般都會盡力上一個知名的交易所。如果沒有天使輪,就只能拿愛西歐的錢出來了,實在不行上個容易上的交易所也行。
第七步:公開募集。
一旦上了交易所,說話的底氣就足了。這個時候可以繼續再來一波公開募集。反正給出去的都是代幣,還能引起市場的更多的關注。
第八步:上線交易所。
一旦資金足夠,項目質量也不錯,那就多上幾個主流交易所。主流交易所一上完,那這就是一個比較靠譜的項目了。
如果是正常的通過以上八個步驟就是運用了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
但是更多的往往是個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屬於傳銷幣,多見於網上私募,例如之前被封的任務幫。
❺ 莆田市公安部門對虛擬貨幣變相傳銷的有什麼對策
虛擬貨幣傳銷騙局是很難定性的,維權難度也很大,因為受害群體分布在全國各地,金額也都不打,權責不清。地方公安機關對此也沒有太好的辦法,只能當做一般的傳銷騙局對待。
許多公關機關人員其實是不懂虛擬貨幣的,對虛擬貨幣傳銷騙局更是一竅不通,談何對策啊。只能依靠自己平常提高警惕,不要被利益所毒害。
❻ 拿錢買虛擬貨幣是不是變相傳銷
判斷是不是傳銷,需要從法律角度解析此行為的法律內涵,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屬於傳銷行為。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
❼ 網游運營商變相出售自己游戲里的虛擬貨幣算不算違法
不算違法,屬於正常的買賣,理論上需要收稅,但是實際上很難行的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
現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❽ 為什麼微信、支付寶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10月10日,國內兩大支付巨頭支付寶和微信同時發聲,禁止將平台使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支付寶、微信為何會同時發聲,記者了解到,這或許與近期某虛擬交易平台的一則動態有關。
支付寶、微信: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清退
國內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實際上,一直以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多次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同樣的,央行營業管理部2018年1月發布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