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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换USDT

发布时间: 2023-05-23 08:01:46

⑴ 挖矿机是具体是怎么运行,挖出比特币需要怎么变现

挖矿肯定是首推专业矿机,不少新入门的童鞋会选择用显卡挖矿,但显卡挖矿就好比用“万金油”去干一个专业的事儿,也能行,但效率肯定不高。挖比特币,首要关注的就几个点,一算力(即挖矿速度),二耗电,三性能稳定。算力,比特币挖矿比的是解题速度,所以速度多重要不言而喻;耗电,直接关系到效率,也就是成本支出的问题;性能稳定,主要是看工作频率不变时算力的稳定性。试想一下,谁也不想矿机隔三差五掉算力甚至出故障吧,毕竟这烧的都是钱啊~
显卡一般算力在几个G,而专业矿机芯片高达几千G,以目前全球功耗最低的一款芯片BM1387为例,搭载它的蚂蚁矿机S9算力高达14T,墙上功耗仅为1400W ,额定的算力也到达了13.5 TH / s的±5%,电源效率是0.1J/GH + 12%(墙上,AC / DC 93%的效率,25°C的环境温度),额定电压:11.6~13.0V,除此之外在非独立电源情况下,3个算力板可以分别连接到不同的电源,但是每块算力板不能连接多个电源,并保证算力板最后通电。
矿机中,蚂蚁矿机我个人是比较看好的,同时,以比特币前期的平均投资成本来计算,用蚂蚁S9基本上五个月左右就能完全回本,且后期收入不可估量。

⑵ shib可以选择HECO充提币吗

可以。

关于 SHIB(Shiba Inu)
SHIB 币是一个去中心化自发社区建设的实验。SHIB (柴犬币)是 Shiba Inu 社区的第一个代币,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在推特上公开表示,将为自己的家养一只柴犬,根据 CoinGecko 的数据,在马斯克发推文后的几小时内,SHIB 的价格上涨了 300%,引起全球范围的广泛关注。
重点来了! 以下为选择HECO充提币参与挖矿教程
第一步 ,准备钱包。
将参与 SHIB-USDT 挖矿需要的 SHIB、USDT 等代币转入钱包,另外还要准备少量 HT 作为授权矿工费。
(注意:所有的充提代币操作都需要通过 HECO 链进行,包括 SHIB、USDT、以及 HT)
1 首先下载一个 TP (TokenPocket)钱包
2 安装之后创建属于你的【HECO】钱包,手抄助记词,确认助记词登录钱包。
3 创建 HECO 钱包之后,点击左下角的【资产】,然后点击右上角的【+】,在【搜索】栏中输入 SHIB,将 SHIB 资产添加到 HECO 钱包中。(USDT、SHIB 和 HT 的操作步骤相同)
4. 添加资产以后,在钱包中点击【SHIB】资产,点击【收款】,然后复制收款地址。

5. 进入虎符 APP 中的【钱包账户】,把准备好的 SHIB 资产通过【HECO】链,粘贴上一步复制好的【收款地址】,将 SHIB【提现】到 TP 钱包。(USDT、SHIB 和 HT 的操作步骤相同,必须通过 HECO 链来操作)

完成上面的步骤以后,就可以开始接下来的 SHIB&USDT 挖矿之旅!

第二步 ,参与流动性挖矿。
Pippi Shrimp Swap 的 【农场】专区中 SHIB/USDT 的矿池,用户可通过为 SHIB/USDT 提供流动性获取 LP 权证,参与流动性挖矿。
1、打开 TP 钱包,点击【发现】界面的热门推荐里选择【Pippi Shrimp Swap】或者在【搜索栏】输入 Pippi Shrimp Swap 进入界面。(默认会选择火币生态链 Heco 钱包进行操作)
2、 点击右上角【≡】 菜单栏,首次登陆要点击【unlock wallet/ 解锁钱包】,选【TokenPocket】钱包进行关联。

3、回到首页,点击右上角【≡】菜单,点击【Exchange/ 交易】进入兑换界面,点击【Pool/ 流动性】选项,点击【Add Liquidity/ 添加流动性】,在【Add Liquidity】里,根据持有的 SHIB 的数量或者 USDT 的数量,两种货币以同等价值金额配对,点击【Approve】,点击【Supply】完成质押,添加流动性后获得 SHIB-USDT LP。

4、回到首页,点击右上角【≡】菜单,点击【Farm/ 农场】,在列表中找到 SHIB-USDT LP 矿池后,点击【Select】打开,选择【Approve SHIB-USDT LP】并授权,输入 LP 的数量,点击【Confirm】完成质押。
(每次授权都需要支付少量 HT 作为矿工费)

然后,回到矿池界面点击【收获】,就可以收获为 SHIB-USDT 提供流动性的奖励。

写在最后
挖出来的是 pipi,可以直接在其中的 exchange 页面卖出,也可以直接提回虎符。

⑶ 挖矿虚拟货币什么意思

虚拟币挖矿 也就是用矿机进行挖矿,所谓的矿机就是电脑里面的一个配件 也就是显卡 ,由几个高端显卡组在一起显卡阵列的一个机箱。所谓的矿卡也就是挖过矿的显卡。而矿机会没日没夜的进行运算,是有一个专业的APP的,会得到一个算力,用算力可以兑换比特币 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由于挖矿对电力能源的极度消耗,国家也不支持不认同虚拟货币,因为币圈市场没有监管,暴跌暴涨,而且有很多黑钱通过USDT(泰达币)进行洗钱。所以国家不允许虚拟币挖矿的存在

⑷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⑸ 买usdt币违法吗

买卖usdt在中国不算违法,但存在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做虚拟货币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网上挂单,最怕收到黑钱,一旦收到黑钱,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甚至卖虚拟货币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无论在那个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场外交易,均存在冻卡风险。
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币。遇到冻结账户的情况,只要虚拟货币卖家与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没有共谋,只是单纯的卖币,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需要卖家提供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可能会将钱款当成赃款追赃,返还给被害人,而我们的虚拟币已经给了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对卖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泰达币(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2022年5月,最大加密经纪商之一创世环球贸易公司(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的助力下,越来越多的传统对冲基金开始做空USDT。
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 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 USDT 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 Tether 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⑹ USDT到底是个什么鬼

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Tether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

USDT是在比特币区块链上发布的基于OmniLayer协议的数字资产。USDT最大的特点是,它与同数量的美元是等值的,在交易平台上可以互相赎买。USDT可以看成与比特币类似的代币,人们能够通过钱包转移、贮存和消费。USDT作为美元在数字网络上的复制品的设计,使之成为波动剧烈的加密货币市场中良好的保值代币。

(6)挖矿换USDT扩展阅读

USDT的优势:真正的稳定币种,避险港湾。每次遇到整个数字资产市场大回调的极端行情,所有的交易员和投资者都在寻找一个稳定币,而USDT正是这样一个稳定币。数字资产是一个回报和风险都极高的市场,玩过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这些币的投资者,在股票、基金、P2P等投资品内很难有如此大的波动。

让币价更加直观:因为USDT它与美元是等值的,1USDT=1美元。每个币种=多少USDT,也就是它的单价是多少美元。目前国际上支持USDT交易的大平台包括:OKEx、Poloniex、bitfinex、Kraken等。

安全:Tether的区块链技术在满足国际合规标准和法规的同时,提供了世界级的安全保障。USDT最大的特点是,它与同数量的美元是等值的,1USDT=1美元。使之成为波动剧烈的加密货币市场中良好的保值代币。

⑺ 挖矿机是具体是怎么运行,挖出比特币需要怎么变现

去交易所交易,先把钱包里的比特币充值到交易所帐号上去,然后在市场里卖出去就得到USDT了

⑻ 电脑挖矿usdt是真的吗

假的
近两年虚拟货币骗局一个趋势,使用空气币换你的USDT,目前USDT总市值突破240亿美金,只有比特币和以太坊的市值比他高,他靠锚定美元保持价格稳定,更让骗子心动的是,USDT可以轻松的变成当地的法定,货币监管机构还管不着。
骗子的行骗动机就是这么简单,USDT的骗局操作手法其实也就那么几个套路
第一个套路就是说构造虚拟货币项目,发行一种甚至几种所谓的虚拟货币拉高价格承诺高收益,让你用来投资这些项目地花样千奇百怪,但本质就是让你把USDT冲入他的口袋。
判断平台第二个套路就开始换取你的USDT项目搭建完成之后,接下来就是各种线上线下的宣传,那些在虚拟货币方面一窍不通的人很容易被骗子花言巧语。把自己手上的有价值USDT心甘情愿的交给骗子,换来大量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
第三步就开始溜之大吉,这几乎是所有虚拟货币骗局的结局,骗子完成资金积累后都会跑路,他们的借口,无非是不再拉盘黑客攻击系统维护发行新项目等等,骗子的操作手法没啥新意。

⑼ 泰达币挖矿能赚钱吗日入最低2700

如果提到数字货币,绝大多数投资者会想到比特币和以太坊,但很多投资者会自动忽略泰达币,它已经在全球数字货币中排名第三。

其实泰达币在币圈里很重要,甚至可以说币圈和矿圈都离不开TEDA币。在币圈,TEDA币被视为法定数字货币,很多数字货币购买都要经过泰达币币,但在矿圈,用泰达币币挖矿也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虽然投资者经常使用泰达币币来采矿,但他们不太了解用泰达币币采矿的好处。那么,泰达币币一天能赚多少钱?下面就给大家深入分析一下TEDA币开采一天的收益有多少。

目前,泰达币开采可分为usdt质押开采和usdt锁定开采。据我调查,泰达币矿年化收益10-50%。比如泰达币矿投了1万,那么年收入大概是1000到5000元,日均收入2.739到13.698元。

这是上述我给泰达币矿的回答。众所周知,质押最危险的风险可能是价格波动。如果市场处于暴跌状态,即使你可能获得相当多的质押奖励,但转换后,仍有可能因代币贬值而导致最终收益转为亏损。因此,客户必须清楚地了解加密货币是一种高度不稳定的产品,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如果要降低PoS质押挖矿的风险,如果要降低代币价格波动的风险,其中一个解决方案就是通过保证金交易来对冲和锁定币价。

⑽ 华通证券是用usdt出入金,usdt是什么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其中USDT就是泰达币,为虚拟货币的一种,交易、挖矿虚拟货币目前是违规行为。现在反洗钱监管这么严,能不能出金都是个问题。


以下是我对华通证券的认识——

华通证券根本就不是境内正规的证券公司,据证监会官网——监管对象——证券公司名录的查询——

然而,境内自央行约谈四大行,明文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交易起,境内正规券商没有能交易虚拟货币的,更不会用USDT出金!同时,因为是走的银行,出入金从来不需要缴纳手续费。

判断目前使用的是不是真的“华通证券”也是一个问题。很多盘子都能伪造一个极其相似的APP、网页,诸如“合纵游资队”伪造“pkex”、“kraken”、“ocx”等正规交易平台,除开网址稍有不同,前后页面几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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