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錢買了虛擬貨幣
Ⅰ 別人用現金和我換的虛擬貨幣投資不能提現這個錢我要退還嗎
不能提現就是你玩的平台搞鬼了,找專業的幫你弄回來就行
Ⅱ 很多人投資虛擬貨幣都血本無歸,虛擬貨幣為什麼會受到這么多人追捧
因為現在人們受到網上的一些言論影響,比如說比特幣,從面世到現在價值翻了很多很多很多倍,人們就覺得虛擬貨幣它應該是一個非常有前景的東西,所以很多人跟風去操作。
如果真的有很多的閑錢,可以考慮投資一些穩健型的債券,一些科創板,股票,但是不要太多的投入到虛擬貨幣之中。
Ⅲ 別人讓我用他的賬號買虛擬貨幣犯法嗎
不犯法 但是如果對方欺騙了你 你是追不回這筆錢的 這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望採納謝謝
Ⅳ 我被騙了10000了錢買虛擬幣了怎麼辦
用什麼轉的錢,如果是直接轉給騙子的可以追回,如果是轉幣給騙子的,沒戲!
Ⅳ 購買虛擬貨幣 對個人有什麼好的用處
虛擬貨幣的功能要看其應用場景規劃。
比特幣主要的功能是炒作,是支付,是一種資產類別。
瑞泰幣是一種資產憑證,是資產數字化的一種嘗試。
活力幣是樂跑圈的運動證明機制獎勵的幣。
Ⅵ 幫人購買比特幣,犯法嗎
幫人買比特幣,既不能說犯法,也不能說不犯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比特幣買賣是否合法。但是幫人買比特幣有很大的風險,最好不要幫別人買。
為什麼這樣說?我先來給大家解釋一下比特幣的法律問題。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過一個文件叫《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就明確的將比特幣定性成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既然是虛擬商品,那麼個人持有虛擬商品,依法生產和獲取虛擬商品,自然就是合法的。
這是什麼意思?就是說你持有比特幣,沒關系,那是你的合法財產。你挖礦獲得比特幣,也沒有關系,可以做。只要不偷電,合理交電費就行。
然後在2017年,國家又發布了99號文,禁止ICO和法幣交易對(人民幣)。這個文件是告訴大家,第一不要搞發幣眾籌,那樣屬於非法集資。第二是告訴交易所,不要進行比特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交易。
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文件重新定義比特幣的性質,所以我們依然可以依照2013年的文件,理直氣壯的說,我們持有比特幣是合法的。
問題在於,持有比特幣合法,不代表買賣比特幣是合法的。你幫別人買比特幣,是不是要用人民幣來買?但是國家禁止交易所提供人民幣和比特幣買賣平台,支付寶、微信也不支持你用錢去買比特幣。一旦發現,就會封號。
既然如此,你幫別人買比特幣,萬一被查到了,是不是要面臨封號的風險?是不是有可能被銀行凍結資產?完全有可能,這時候你說自己是幫別人買的?警察會不會相信你?銀行會不會理解你?
除了這個風險之外,還有就是你沒辦法確定親戚朋友的錢是干凈的。現在很多人收了一些不幹凈的錢之後,會用來購買比特幣,然後賣掉,這樣就把錢洗白了。萬一你幫人買比特幣的錢是不幹凈的,巧合是被警察追蹤的,你認為自己說得清楚嗎?你的朋友不會害你?在利益面前,沒有朋友。
因此我奉勸大家,自己玩玩也就得了,沒事別幫人家買比特幣,又撈不到什麼好處,還有風險。誰要想買幣,讓他自己去交易所注冊賬號玩玩。
Ⅶ 我錢被朋友借去買虛擬貨幣怎麼辦
你向來要回來就可以了,他不還給你,你到法院起訴他就行了
Ⅷ 朋友的錢從她賬戶劃到我賬戶去買虛擬貨幣虧錢了會被起訴嗎
這要看是誰劃的呢,如果是你讓他劃過來的是你去幫他買的,你也是有責任的,如果是他自己要這么操作的,那跟你沒關系。
Ⅸ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