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虛擬貨幣警察抓嗎
A. 虛擬貨幣的老闆是不是被抓了
虛擬貨幣不存在什麼老闆,虛擬貨幣只存在發行機構。你說的可能是虛擬貨幣的創始人和運營者,也可能是相關公司的老闆,當然還有可能是是傳銷份子。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主要有以下三大類: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福源幣(FTC)、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B.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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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C.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D. 用推幣機做生意違法嗎 警方抓嗎
推幣機,是賭博機的一種,是法律嚴厲禁止的。
如果擺推幣機,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涉嫌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賭博,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進行查處。對於擺放的推幣機,依法給予收繳。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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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准確理解和適用《解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里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建立賭博網站可認定為開設賭場
司法實踐中,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客投注的,即可認定其屬於開設賭場,而無論其發展的賭客數量有多少,賭客投注的次數有多少、投注的資金量有多大。
實踐中也存在這種情形,即行為人只是利用其獲取的賭博網站的賬號和密碼,組織、招引他人在該賬號內投注。對此,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則不能認定其開設賭場;如果行為人符合《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前三項標准之一,則應認定為聚眾賭博,否則不構成賭博罪。
賭博罪的共犯為片面共犯
《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片面共犯。在認定賭博罪共犯時,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一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這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溝通故意的前提。行為人的認知狀態是明知,認知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
二是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路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其中直接幫助,是指對於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來說,這種幫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並非可有可無。
國家工作人員賭博從重處罰
《解釋》第五條規定了從重處罰的若干情形: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黨政官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等。這次專項行動的重點之一,就是打擊國家工作人員的賭博行為。在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三點:
一是依照刑法規定,無論任何公民,除了以賭博為業的人以外,其參賭行為一般不構成賭博罪。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賭行為也不例外。
二是從行為特徵看,國家工作人員因其具有正當合法的職業,因此難以認定其以賭博為業,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條規定標准時認定其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從而構成賭博罪。
三是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講,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賭博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理應從重處罰。
賭博賄賂必須符合受賄罪和行賄罪構成要件
《解釋》第七條規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通過賭博形式實施行賄受賄」中,行賄人和受賄人均直接參與形式上的賭博:「通過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中,行賄人不直接參與賭博,只是為受賄人賭博提供資金。無論哪一種形式,受賄人均直接參與形式上的賭博。
二是認定賭博賄賂,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受賄罪和行賄罪的具體構成要件,諸如受賄人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行賄人的賭資的行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賄人賭資,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賄人是為謀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賭資,等等。
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
《解釋》第八條規定,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即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內的其他資金等,則不能視為賭資。
在網路賭博中,「點數」相當於現實賭博中的籌碼。這種計算方法,只適用於計算機網路賭博中對用作賭注的款物和賭博贏取的款物的數額的計算,能夠反映計算機網路賭博中真實的投注數額和贏取數額。
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予以沒收。參賭人臨時乘坐的汽車、船隻、臨時聯絡用的手機等,則不宜沒收。
E. 請問買賣虛擬貨幣有被刑拘的嗎
買賣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有的傳銷,運用虛擬貨幣。騙人的被抓起來不少。
F. 搞虛擬幣犯法嗎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如果打著比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那就是違法的。現在創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必須進行網站的備案,對用戶實行實名認證。全球除了一些小國家明確禁止比特幣以外,比特幣在全球大多數國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203年以來比較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暗黑幣、瑞波幣等等。
G. 做比特幣被公安抓有事嗎
如果是合法購買比特幣交易 當然沒什麼事,如果是違法交易那麼就不好說了
H. 現金買虛擬幣去平台賣被警察抓了說是掩飾隱瞞罪這樣嚴重嗎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I. 游戲里的虛擬貨幣被騙了警察會管嗎
游戲里的虛擬貨幣也是一種個人資產。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被騙金額較小,即使去報警,警方一般也不會去立案。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金額太小,達不到立案的標准;而是偵破難度較大,浪費人力和物力。
不只是游戲里的虛擬貨幣應受到保護,就是比特幣、瑞泰幣、千金卡等數字加密貨幣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央行行長周小川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央行等五部委等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J. 知道別人做虛擬幣投資,我可以報警嗎
可以,國內不承認這種虛擬貨幣,就算比特幣這種也不被承認,如果有所謂工作室,就算做比特幣也可能涉及違法,如果不屬於比特幣這種就可能涉及詐騙,或其他,建議去你朋友屬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