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虛擬貨幣轉賬監管
『壹』 監管再升級,虛擬貨幣和央行的較量何時能停
央行從來也沒把虛擬貨幣當回事。央行加強對虛擬貨幣的監管,防的是系統性風險和洗錢、逃稅等違法活動。
『貳』 監管層再談虛擬貨幣監管,為何虛擬貨幣要實施監管
監管層再談虛擬貨幣監管,為何虛擬貨幣要實施監管?近日監管層重申對於虛擬貨幣的看法,再提要加強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這個說法在網上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一直以來虛擬貨幣在網上屢禁不改,導致很多國家政府都為之頭痛不已,像之前在網上風頭無量的比特幣就被很多人追崇,很多人將時間都花費在了“挖礦”上,對於比特幣的迷戀已經快到了狂熱的程度,而在最近相信很多人也聽說過狗狗幣,作為區塊鏈的同類產品,狗狗幣同比特幣一樣是一種虛擬貨幣,給人們的社會生活掀起了巨大的波浪。
並且虛擬貨幣導致了很多人都沉迷於此,降低了人對生活的積極性,很多人都因此荒廢時間,將時間浪費到這種虛擬的數據之中實則是非常不明智的舉動。因此我們應該自發對虛擬貨幣進行抵制,為維護世界貨幣體系出一份力。
『叄』 央行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1、加強對虛擬貨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2、防範虛擬貨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3、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4、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5、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
『肆』 如何對電子貨幣產生的風險進行監管
摘 要: 本文首先闡述了電子貨幣的基本 (二 特點 ) 電子貨幣具有匿名性、 安全性、 低成本和便利性等特點, 因此, 是一種更便宜、 更有效的支付手段。正是這些特點, 決定 了電子貨幣將會取代紙幣。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發行方與消費 「點對點」 交易, 不需要第三方機構, 因此具有很高的 者之間的 電子貨幣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在使用過程 匿名性。相比紙幣, 監管 中, 可以通過中央資料庫對電子貨幣進行驗證, 而且電子貨幣 還可以附帶電子簽名。因此從理論上講, 電子貨幣幾乎是不可 能偽造的。 電子貨幣可以極大地節省與貨幣相關的費用。 世 20 紀末, 美國每年處理貨幣的成本高達 600 億美元, 整個支付系 一、 電子貨幣概述 (一 概念分類 ) 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 通過銷售終端、 各類電 子設備和公共網路 (如 Internet、 行動電話等 ,「儲值」 )以 產品形 式或預付機制進行支付的貨幣。 按照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類電 子貨幣和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是目 前我國最為規范的電子貨幣。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 要的發行機構,例如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 支取轉賬功能的借記卡就是典型代表。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最大的特點是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並將電子貨幣的發 行和使用納入金融監管體系。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主要有 磁卡、 卡等, IC 通常由電信公司、 公交公司以及學校等機構發 即發行機構預先收取客 行。其主要特徵是要求客戶預先儲值, 戶現金, 然後發行等值的、 可在客戶消費結算時從中扣減金額 電子貨幣成 統的開支估計佔到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 2%~3%。 本低的一個原因是, 它們使用現存的網路和計算機, 因此比傳 統支付方式的投入更低。電子貨幣為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即時支付。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結 算和交割同時完成, 因此大大加快了交易速度, 減少了結算風 險; 二是便於分割。理論上, 電子貨幣可以零成本地進行任意 等分。在有形貨幣時代,一直困擾人們的輔幣問題將不再存 在; 三是便於微支付。由於電子貨幣的單筆交易成本低, 使得 它有利於小金額的交易。在紙幣方式下, 很多低價格的商品由 於交易成本太高, 往往消費不足, 進而生產不足。電子貨幣將 促進這類商品的消費,有助於經濟增長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 利。 二、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響 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中央銀行制度。各國的中 央銀行或類似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均處於金融體系 分類、 特點等相關理論進行了 概念, 對其定義、 概述; 其次從發行壟斷權、 獨立性、 貨幣政策實 施三個方面分析了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 對我國電子貨幣的中央銀 響。並在此基礎上, 行監管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和對策。 關鍵詞: 電子貨幣 風險 央行 28 青海金融 2010.3 問題與探 的核心地位。它代表國家發行貨幣、 管理金融、 制定和執行貨 幣金融政策, 發揮著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作用, 被譽為 「發行的 、 「 和 。它通過各種職能來影 銀行」 銀行的銀行」 「國家的銀行」 利率等中介指標, 進而實現其對金融領域乃至 響貨幣供應量、 不僅使中央 整個宏觀經濟領域的調節作用。電子貨幣的出現, 銀行的職能弱化, 更使中央銀行的地位受到了巨大挑戰, 具體 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貨幣發行壟斷權受到影響 ) 從歷史上看,紙幣發展成為不兌現貨幣並被中央銀行所 壟斷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同樣, 電子貨幣的這種發行機 制在短期內也不會政變。即使中央銀行想強行壟斷電子貨幣 的發行權, 但電子貨幣技術上的復雜性、 涉及協議的多樣性以 中央 及防範偽幣可能的高成本使央行不得不三思而行。而且, 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壟斷發行極有可能阻礙電子貨幣的創新和 新技術的發展,從而使本國電子貨幣的發展落後於他國電子 貨幣的發展, 並成為易受攻擊的貨幣。同時, 由於電子貨幣使 用境域的開放性, 也很難防止外國電子貨幣的滲入。這些因素 都會對中央銀行發行壟斷權造成影響。 (二 央行獨立性受到影響 ) 制定貨幣政策獨立性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央銀行 是否擁有獨立的收入,其中鑄幣稅收入是其收入的一個重要 鑄幣稅收入是維持其獨立性的重要 來源。對於中央銀行來說, 中央銀行 保證。因為如果沒有鑄幣稅作為其經營費用的收入, 將不得不尋找其他的收入來源,同時使得一些中央銀行的經 費可能會變得越來越直接依賴於由政府提供,中央銀行的獨 立性可能會受到影響。 (三 貨幣政策效果削弱 ) 盡管目前電子貨幣仍然依託於傳統的通貨,但其日益廣 泛的應用, 將不可避免地對傳統的通貨產生替代效應, 並衍生 出一定的金融風險。電子貨幣直接導致網路經濟社會中貨幣 供給渠道、 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 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控 制能力受到影響, 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會逐漸下降。從貨幣供應 量來看,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貨幣,部分通貨以數字 化、 虛擬化形式出現, 而中央銀行發行的用於流通的貨幣是整 個貨幣供給的一部分。因此, 對流通中貨幣的影響會直接影響 到貨幣供給。從貨幣需求量來看, 電子貨幣對貨幣需求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加快了貨幣流 通速度, 從而對貨幣的需求會減少。因此, 電子貨幣的出現會 對貨幣供應量、超額准備金和基礎貨幣等貨幣政策中介指標 產生影響,使他們難以測度,會潛在地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制 定, 削弱貨幣政策的效果。 電子貨幣取代了一部分有準備金要求的儲蓄,使得網路 銀行中的存款准備金所佔比重下降; 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 各 討 國不斷改革准備金制度, 以求獲得金融創新的先發優勢; 網路 銀行即使是經營場所發生了轉移, 其費用也相對較低, 而且由 於網路的特性並不會使原有客戶發生流失,從而為網路銀行 規避一國或地區較苛刻的准備金要求提供了條件。同時, 對於 電子貨幣, 其發行較為分散, 中央銀行不再是唯一的發行人, 使得中央銀行可能因為缺乏足夠的資產負債而不能及時地進 行大規模的貨幣吞吐操作,減弱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效 性和靈活性。 三、 電子貨幣央行監管策略 面對全新的貨幣政策環境,中央銀行必須通過監管建立 良好有效的貨幣政策實施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一 對央行貨幣管理制度進行創新 ) 為有效平衡電子貨幣發行中的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商品 之間的矛盾, 央行應在現行發行准備的基礎上, 統一規范電子 對發 貨幣的發行與流通。建立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認證制度, 行電子貨幣的名稱、 流通范圍、 流通方式等進行規范和合理的 資格認證,把電子貨幣發行中的私人化性質及個性化特徵納 入規范化、標准化的管理中。加強對電子貨幣發行市場的管 理, 保障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防範系統性風險, 以保證電子 貨幣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實現。 (二 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法律規范制度 ) 電子貨幣的管理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應建立適應電 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契約關系的法律規范,如電子貨幣流通 中的法定簽名制, 電子貨幣發行方、 交易方權利、 責任的法律 認定技術與手段等。電子貨幣機制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即 隨時可以應持有人的要求,將所發行的電子貨幣等值兌現為 法定貨幣。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參與的電子貨 幣支付網路系統,加強中央銀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 導作用和銀監會的監督作用,從而加強對各商業銀行電子貨 幣發行規模、 交易領域、 資金流向的監控, 必要時可通過調整 准備金率調節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的信用伸縮。央行應該 適時地將金融監管工作重心由控制初始貨幣供應量轉移到對 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的認證、對電子貨幣安全技術的審查和監 督以及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流通的相關法律上來。 (三) 建立全國統一的支付轉賬網路系統, 加強對電子貨 幣的監管 在數字化、 網路化條件下, 監管部門應該及時地調整金融 監管工作的重點,充分利用各主要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現有 的電子化基礎設施,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和非 金融機構參與的電子貨幣支付轉賬網路系統,來加強電子貨 幣發行機構、 支付結算渠道提供商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通過 制定交納准備金制度、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具體規程等來強 化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通過制 2010.3 青海金融 29 金融動態 定規避系統風險的各種環境和技術條件,包括公共鑰匙基礎 設施、 加密技術及制度和電子簽名技術及制度等, 來加強網上 銀行安全性能的監管。發揮央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 導作用,來實現對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發行規模、交易領 資金流向的監控。 域、 (四 加強貨幣政策執行效果 ) 如果電子貨幣已經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產品,進入一個 穩定增長階段,對基礎貨幣的替代足以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執 行, 中央銀行就應逐步調整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並改變貨幣政 策操作機制。我國目前仍以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 目標,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是通過調控和影響商業 銀行的准備金來實現的。因此, 如果要繼續以貨幣供應量作為 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那麼我國貨幣當局應同時對傳統貨幣 和電子貨幣進行管理,將電子貨幣也納入貨幣供應量的考察 應該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實行准備金管 范圍進行調控。而且, 理,以便可以通過調整電子貨幣的准備金比率影響電子貨幣 的供應量, 進而實現貨幣政策的操作目標。 (五 加強與各國中央銀行合作, ) 應對國際資金流動風險 國際間貨幣政策的協調和溝通信息時代的到來,使電子 貨幣以其迅捷、 快速、 低成本的優勢而飛速發展, 其無地域、 無 全天候的特點, 使得資金能快速地在國際間流動, 大筆 疆界、 資金瞬間流入流出某個國家,這就迫切需要各個國家的中央 銀行進行協調和溝通,以免由於通過電子貨幣實現對貨幣政 策的規避, 使巨額資金外逃, 產生金融動盪。因此應該制定一 系列的規章制度, 對電子貨幣的跨國界流通進行規范, 如電子 貨幣流動管理和報告制度、電子貨幣產品與系統資料及交換 方式、 相互影響的說明等。針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電子貨幣交 隱蔽性特點進行非法交易和洗錢的活動, 中央銀 易的匿名性、 行有必要聯合國內的金融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金融機構反 洗錢系統, 並與國外的金融機構 (主要是國外的中央銀行) 緊 密合作, 共同打擊利用電子貨幣洗錢的活動。 總之, 面對貨幣介質的變化, 中央銀行必須不斷調整傳統 政策手段, 來適應電子貨幣、 網路銀行給傳統貨幣體系帶來的 挑戰與變革。
『伍』 每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都是由那個機構來監管
一般情況下是由當地人民政府來監管的,但是虛擬貨幣在國內仍舊處於一個灰色的地帶,虛擬貨幣處於一個三不管的狀態。但是,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一些最基本的還是需要做的,比如說公司化運營,網站在工信部進行備案等等。
在國內知名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有五大比特幣交易平台,錫谷、時代等山寨幣平台。
『陸』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柒』 虛擬貨幣還需要加強哪些方面的監管
虛擬貨幣本來就是場外交易為主,雙方承認即可,第三方(監管機構)可以不知道,所以虛擬貨幣先天就很難監管,就如同衍生品中的遠期合約。
『捌』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玖』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