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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進入結算

發布時間: 2021-03-30 21:02:21

A. 虛擬貨幣投資需要注意什麼

虛擬貨幣投資風險較大,在我國已經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了。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條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虛擬貨幣進入結算擴展閱讀: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一條 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B. 把「虛擬貨幣做為人民幣來使用」這一現象,你是如何看待的

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C.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會成為結算手段嗎

不會。虛擬貨幣的價值無法衡量,就像股票的漲跌一樣,沒辦法作為結算手段。

D.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會成為結算手段嗎

不會。

因為比特幣這些虛擬貨幣太不穩定了。

涉及到結算的貨幣如果很不穩定,今天1個比特幣能值10塊錢,明天就跌到1塊錢,誰還願意用比特幣結算呢?

一、比特幣的本質

比特幣的本質就是數量有限的可分配的賬戶貨幣。

因為數量有限,所以比特幣的價值其實是不穩定的。

也因為數量有限,作為結算手段的話它其實是不夠用的。

如果現有的經濟需要降低匯率進行經濟刺激,比特幣能夠自行增加,來刺激經濟嗎?它不能。

而且比特幣的價值是不穩定的,這一點類似股票。

今天比特幣的價值與明天比特幣的價值並不對等,這會讓很多人不敢用比特幣結賬。

歸根究底就是因為比特幣不是一個國家發行的貨幣,沒有人願意為比特幣兜底。

E. 虛擬貨幣是什麼時候進入中國

虛擬貨幣很早就已經進入中國了,但在2010年的時候火了一把,在2013年的時候虛擬貨幣被推上了風頭浪尖的位置。那是虛擬貨幣的黃金時期。現在虛擬貨幣在中國已經進入了一個寒冬期。當時瑞泰幣、微盟幣還沒誕生。

F. 什麼是虛擬貨幣如何發明一種虛擬貨幣呢

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在人類歷史不斷發展和演變的過程中,經歷了實物貨幣階段、代用貨幣階段,然後步入了信用貨幣階段。在原始社會,人們以牲畜、鹽巴、貝殼等不易獲取的物品作為一般等價物進行交換。

在漫長的歷史歲月里,金屬貨幣的出現使得經濟生活達到了空前的繁榮。但由於金屬貨幣攜帶不便,後來紙幣又成了社會主流的貨幣形式。在現代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下,電子貨幣走進了我們的生活。

如果說從實物形態貨幣向價值符號紙幣的演化過程是貨幣發展史上第一次質的飛躍,那麼從紙幣向電子貨幣的演化過程則是貨幣發展史上的第二次質的飛躍。

從貨幣形態上看,實物貨幣除履行貨幣職能外,它本身就是商品;紙幣是商品交換的價值符號化工具,是信用貨幣;電子貨幣則是互聯網經濟高度發達、銀行支付結算技術手段不斷進步的產物,它不僅具備傳統貨幣的職能,又能不斷完善數字化貨幣。

在電子貨幣異常紅火的同時,同樣以電子信息為載體而存在的虛擬貨幣市場也是熱火朝天。截至2014 年年底,我國網民數量達到6.32 億,其中網路游戲市場的注冊用戶為5.l7 億,營業銷售收入達1144.8 億元,較上年實際增長37.7%。

一個基於互聯網存在的巨大虛擬空間正式形成,作為一種具有內在價值、方便網上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有服務商發行等特點的虛擬貨幣應運而生。

首先從職能上分析。虛擬貨幣在互聯網虛擬空間是一種交易媒介,具有價值尺度的職能,但虛擬貨幣的價值尺度與法定貨幣的價值尺度不同。

使用虛擬貨幣購買虛擬產品和服務,只能在虛擬貨幣發行者(互聯網運營商) 規定和允許的范圍內,這個范圍的大小取決於虛擬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如果網站提供的虛擬產品和服務足夠大,那麼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就大。

虛擬貨幣的幣值取決於發行者對虛擬貨幣的定價,沒有貨幣能夠在虛擬網路空間和現實之間溝通時,產品和服務的定價仍然以真實的人民幣標價。也就是說,虛擬貨幣的發行者在給自己發行的虛擬貨幣定價時,先要以人民幣為依據,換算虛擬貨幣價格。

G. 虛擬貨幣的風險高不高血本無歸的幾率有多大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

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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