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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可以作為支付工具嗎

發布時間: 2021-05-12 11:59:23

① 說說看比特幣是一種支付方式嗎

在我看來,比特幣並不是一種支付方式,它只是一種虛擬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可以充當一般等價物,只要買賣雙方都接受比特幣作為交換物品,它就可以成為虛擬的貨幣。但是這並不代表它可以像支付寶和微信一樣,被社會大多數人所接受,形成一種支付的方式。

② 列舉幾種常用的網上支付工具 各有什麼特色

常用的網上支付工具:

(1)電子錢包:

含義:電子錢包是指裝入電子現金、電子零錢、安全零錢、電子信用卡、在線貨幣、數字貨幣等電子貨幣,集多種功能於一體的電子貨幣支付方式。

特點:要使用電子錢包軟體;要在有關銀行開設賬戶;電子錢包內只能裝電子貨幣。

③ 可以當錢用的數字貨幣有哪些

首先,我需要強調的一點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國內不是貨幣。下面是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關於比特幣風險通知的部分內容:

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但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可以拿到交易平台上進行正常的交易,換取人民幣。也可以以物易物的形式進行和其它商品的交易。

④ 為什麼微信、支付寶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10月10日,國內兩大支付巨頭支付寶和微信同時發聲,禁止將平台使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支付寶、微信為何會同時發聲,記者了解到,這或許與近期某虛擬交易平台的一則動態有關。

支付寶、微信: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清退

國內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實際上,一直以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多次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同樣的,央行營業管理部2018年1月發布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⑤ 僅支持虛擬貨幣支付違法嗎

僅支持虛擬貨幣支付是違法的,國內任何場合下,人民幣都是法定貨幣,都不應被拒收。

⑥ rec虛擬貨幣能用來流通,購物支付嗎

肯定是不能夠用來流通用來支付的,現在的貨幣的話都是有國家那種機構發行的,一般來說其他的貨幣是不具有流通功能。

⑦ 為什麼支付寶和微信都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啊

10月10日,國內兩大支付巨頭支付寶和微信同時發聲,禁止將平台使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支付寶、微信為何會同時發聲,記者了解到,這或許與近期某虛擬交易平台的一則動態有關。

支付寶、微信: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清退

國內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實際上,一直以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多次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同樣的,央行營業管理部2018年1月發布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⑧ 虛擬貨幣是零售支付工具嗎

每年兩會,「不太喜歡那種創造一種可投機的產品,讓人家都有一夜暴富的幻想」、「未來來講可能傳統的紙幣、硬幣這種形式的東西會逐漸縮小,甚至可能有一天就不存在了,」在3月9日的記者會上,這位中國金融監管層代表人物之一談及對央行數字貨幣和比特幣、ICO監管等話題時,表達了上述觀點。

「這幾項東西既可以是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或者是分布式記賬技術、DLT為基礎的這種數字貨幣,也可以是在現有的電子支付基礎上演變出來的技術。」他表示。

⑨ 把「虛擬貨幣做為人民幣來使用」這一現象,你是如何看待的

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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