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虛擬貨幣第一案
Ⅰ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Ⅱ 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在這背後人們該思考什麼
比特幣是我們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幣帶來的風險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值得我們去思考,為什麼比特幣賬戶裡面的錢會被轉走,犯罪團伙是怎麼知道我們的賬號密碼等等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網路交易是現在十分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風險,一旦發生資金流失對受害人就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在現在虛擬賬號也有很多,非接觸式詐騙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三、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在我們發現財產受到損失並且確定是違法犯罪分子盜竊,詐騙等,一定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保留自己的相關證據,將自己的經歷如實告訴公安機關,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對於我們是公平的。
Ⅲ 游戲幣被盜20萬可否立案
如果是游戲里的金幣那就算了,如果是QB可以立案!
Ⅳ 西安破獲的盜竊虛擬貨幣案涉案金額達多少
日前從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了解到,歷時近半年的「3·30」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初步查明該團伙所涉案件案值達6億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接到受害人張某報警,稱其個人電腦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洗劫一空,市值達上億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經審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高級黑客,曾通過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業和個人網路系統,獲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額就達6億元。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Ⅳ 三人盜取主播賬號「提現」虛擬貨幣被刑拘了嗎
近日,通州警方打掉一詐騙團伙,控制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額10餘萬元。目前,3名嫌疑人因涉嫌詐騙罪已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工作中。
2017年4月15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所接到事主田某報案稱,其直播平台上的主播賬號被盜,經向平台成功申訴再次登錄後,發現賬號內價值人民幣1.8萬虛擬貨幣被盜。
7月27日12時許,民警趁3名嫌疑人共同駕車返回落腳點的時機,將張某、劉某、盧某當場控制。
張某(男,21歲)、盧某(男,18歲)、劉某(男,18歲),均河北省人。據3人供述,今年4月份至今,通過添加粉絲比較多的「網紅」主播為QQ或微信好友,以推廣廣告獲利為由騙取對方信任後,向對方發送虛假鏈接盜取對方賬號及賬號內的虛擬貨幣,並冒充主播發布抽獎消息,以微信支付38元才能具有抽獎資格為由,騙取粉絲錢財,共計盜取賬號30餘個,遍及全國多個省市,涉案金額10餘萬元。
Ⅵ 什麼是虛擬貨幣,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舉個例子,比如說網路游戲中使用的游戲幣,事實意義上都是用真實貨幣充值的,或者說是你在游戲中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戲獎勵(游戲裝備或等級),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凝結了你的勞動,形成勞動所得,所以當別人侵犯了你在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即構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戲詐騙,游戲帳號盜竊等
Ⅶ 搶劫虛擬貨幣到底該不該歸到犯罪圈,搶了不犯罪
虛擬財產算個人財產嗎?它們也受法律保護嗎?日前一起罕見的搶劫虛擬財產案告訴了我們結果:搶劫虛擬財產一樣獲判搶劫罪。據《法制日報》報道,因迷戀網路游戲,四名青少年使用武力在網吧將一名網路玩家的網路游戲裝備「搶」走。而後,法院認定四名被告搶劫虛擬財產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緩刑,並分別處罰人民幣5000元。本案的判決,標志著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從虛擬走進了現實。
網路盜賣現象嚴重,用戶遭遇維權難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路游戲已成為年輕人休閑娛樂生活的重要內容,由現實貨幣直接兌換形成的虛擬物品本身也已經具備了數額巨大的財產價值。隨之而來,虛擬財產受侵犯的例子日益增多。
其中,最嚴重的就是虛擬財產失竊案。據新華網新近報道,今年正在讀大三的小張,是網路游戲「夢幻西遊」的老玩家,可是價值3萬多元的網游裝備在一夜之間被盜了。「盜竊案」發生後,小張立馬採取了行動,可尷尬的是想維權卻難維權。一邊,小張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可公安機關不肯立案,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另一邊,小張與游戲的供應商聯系,但是網易公司的答復卻是,這是一種盜竊的行為,應先向公安機關報案。
無獨有偶。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QQ號碼被盜是用戶常遭遇的事,而在遭遇過後,我們常常束手無策,更意想不到的是,它還可能牽涉巨大的經濟損失。據早前《新聞晨報》報道,網友陳學軍發現自己的QQ號「98888」上大批的網友開始掉線,接著幾分鍾之內,「98888」也掉線,再也登錄不進去了,而他自己收藏的QQ號中有46個陸續被「黑」。隨後,陳學軍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術園區派出所報案,據估算,其所丟失的46個QQ號涉案金額竟達到60萬元人民幣。
還有一些案例表明,如果消費者可以證明虛擬財產的丟失造成了實體財產權的損害,那麼該財產權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在這類案件中,由於電子證據的易更改性,其證據效力往往大大減弱,而且由於技術原因,很多受害人難以採集足夠的證據,使得相關的權益保護比較困難。
這些事件反映出,網路虛擬財產保護尚不完善,用戶遭遇的除了金錢的損失,最大的痛苦是氣憤與遺憾,更大的尷尬來源於想維權卻難維權。
虛擬財產也是公民合法財產不容侵犯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葉知年曾撰文指出,網路虛擬財產既 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如此,耗費了用戶不少時間、心血和金錢的虛擬財產自然也應當是受保護的公民財產。但形成對比的是,玩家們是虛擬世界中的「英雄」,是現實中的消費者,但卻往往也是現實中的「弱者」,虛擬財富與現實世界之間的碰撞在這里真實地反映出來。
Ⅷ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有什麼後果
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盜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
Ⅸ 盜竊游戲幣沒拿走游戲幣算盜竊罪嗎
盜竊游戲幣沒拿走游戲幣算不是盜竊罪,取決於兩個方面:1、是不是達到盜竊罪的數額較大(3000元以上);2、是不是將盜竊游戲幣直接在自己控制之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涉嫌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