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案例分析
① 有沒有人能詳細介紹一下比特幣,或者分析個相關案例什麼的
關於比特幣的知識需要了解的有很多,而且其隱藏的功能到現在仍然還在開發中,每天都有新的信息。
關於應用的例子,可以搜一下:跨國匯款應用-BitPesa深度測評
② 甲企業出資250萬元,其中貸幣150萬元,注冊商標作價100萬元……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求解!
1、<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本案中只有2個法人,是不符合的。
第二款,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本案中,它並非是改建國有企業,故不適用。
2、發起設立,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九十四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驗資證明;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3、發起人數上不符合;乙公司專利出資高於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總額的20%,不符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三年後抽回出資。
③ 關於虛擬商品交易成本分析的案例
對於你的問題它的覆蓋面實在太大,也太深刻了!目前 所存在的Q幣和一切網路虛擬交換物品 它是 為了使公司
盈利 其成本不能表面而論 有誰知道 或是規定了QQ綉中一頂帽子,一件衣服值多少錢?我賣多少我不虧?
他不等同與現實商品
你要估計它什麼樣的價值可以為公司 員工帶來多少利益。它的成本再怎麼定,也是虛的 原則上只要滿足我
盈利的目標,這就是它的成本!這么龐大的體系來分析他專家都難,更何況你我? 本人簡單認識如下
首先,在騰訊,Q幣虛擬交易現象中,已經從單一的商品消費支付變相衍生出多種商品的支付手段,
從它作為以人民幣的方式等價交換虛擬流通時,他已經有了貨幣的概念,其作為一種價值尺度,就是
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在騰訊的網站里,Q幣可以用來購買虛擬商品,如一件虛擬的QQ秀衣服就要好
幾個Q幣,一個虛擬的頭像也要好幾個Q幣,高級會員可以用Q幣交納會費,一
個高級QQ群每個月要30個Q幣。Q幣等虛擬貨幣不僅能夠購買自家所提供的各種網路服務,而且還能在互聯網
上購買到其他企業所提供的網路服務,比如江民殺毒軟體等一些網路上的流行軟體。
有了這樣一個利益覆蓋面廣,利潤橫生大前提,Q幣交易的種種活動也愈發有趣了。
在淘寶網上,人民幣兌換Q幣的賣方報價為0.5元人民幣兌1Q幣,一般私下
里買入方報價為0.45至0.47元人民幣兌1Q幣。另外,購買Q幣的方法已經簡單
的從經銷商處購買,發展至可以通過撥打聲訊電話、手機,每次申請面值為1
、2、5、10面值的Q幣,相當於1、2、5、10元人民幣從電話費上扣除。#那麼如何低價得到貨源,這里又
產生新的問題,如哂號現在市面價格10000個號碼.如果是一手的.沒哂過的.價格在220元左右.然後再通過
哂號工具:jqq,pqq.等進行查號.機子快.網路好的.一個小時能查10000以上的號碼,可以自動查出每個號碼
有多少Q幣.游戲幣.等級.是否有密碼保護.積分等等都可以一目瞭然一
般只出售1-9的.也有人.1-4 5-9分開來賣.價格大約分別在1-4.14元.5-9.23元左右。這中可以說是Q幣帶有
負面性質最過的一種,但從其中不難發現在我國相關法律不全的情況下,埋下的隱患還是不能忽視的。
以上限於篇幅也只談些粗顯的東西,希望大家共同研究!
④ 比特幣成洗錢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經典案例
互聯網上有關比特幣的搜索一直在不斷進行,其價格一直在波動和上漲,並先後突破了3萬美元,4萬美元和5萬美元等多個壁壘。它已經成為虛擬貨幣圈中最受歡迎的投資合同,但是由於市場波動,出於更大的原因,幾乎每個交易日都會進行清算。涉及的巨額資金使一些投資者完全無法平靜下來。當然,對於那些多次獲得利潤的交易者來說,他們自然會賺很多錢,他們的個人財富也會越來越多。因此,在投資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時,當市場急劇波動時,會出現一些快樂和悲傷的現象。
此外,盡管當前比特幣的價格一直在不斷上漲,但在市場上仍然存在很大爭議。許多金融機構持消極態度,認為它是投機性資產,而不是貨幣,因為它缺乏實用性。價值支持,並同時發出了一些警告。此外,印度即將實行加密貨幣禁令,其他國家對虛擬加密貨幣的前景並不十分樂觀,一些罪犯使用其隱藏的洗錢犯罪,因此未來市場趨勢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⑤ 哪位高人有貨幣資金管理論文的案例分析 結合某某公司的 要求有圖有表 非常感謝高人幫助 急求~~
你現在還有嗎?可以發給我嗎?我的郵箱[email protected]
⑥ 緊急緊急:案例分析: 李某借給王某人民幣5萬元,因為二人是朋友關系,李某沒有要王某出具借條。當李某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稱為鑒定結論。民事訴訟中的鑒定結論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鑒定結論、文書鑒定結論、痕跡鑒定結論、事故鑒定結論、產品質量鑒定結論、會計鑒定結論、行為能力鑒定結論等等。
⑦ 案例分析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股東出資的法定注冊資本是不設最低限額的,責任 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只要注冊資本符合上面的四點要求.
二 股中可以以機器設備、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資本。並且做相應的價值評估。
三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還有公司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⑧ 貨幣金融學案例分析
這個走趨圖
⑨ 案例分析 (1)利用人民幣遠期結售匯業務規避匯率風險 (2)利用期權交易規避匯率風險
(1)做遠期,到期時收到2000萬美元,出售得人民幣2000萬*8.3649
不做遠期,到期收到的美元,兌換人民幣:2000萬*8.2649
做了遠期結售匯業務,多獲人民幣:2000萬*(8.3649-8.2649)=200萬
(2)一是遠期避險:
日元升值,3個月後現匯匯率為$1=JP¥220,與預期一致,執行期權,即240的價格兌換24億日元,需要美元1000萬
如果遠期保值,同樣需要美元1000萬,相比較,期權保值多付了期權費
日元穩定不變,3個月後現匯匯率仍為$1=JP¥240,放棄期權,按市場購買日元與做遠期一樣,均支付美元1000萬,期權交易多支付了期權費。
日元貶值,3個月後現匯匯率為$1=JP¥260。放棄期權,按市場支付,需要美元24億/260=923.0769萬美元,遠期避險需要美元1000萬
期權交易比較靈活,對自己有利時執行,不利時放棄,遠期交易是鎖定將來的支付,防範損失的同時也抑制了收益,且有信用風險的存在。期權交易需要支付期權費,且無論執行與否都不能返還。
⑩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