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虛擬貨幣跨境流動
現在虛擬貨幣各國都處於研究階段,區塊鏈都是大公司在研究,大公司有風險投資,不會去找個普通人投資,所以普通人能投資的虛擬貨幣和區塊鏈,都是假的。
B. fc虛擬貨幣國家有政策嗎
有政策,在我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C. 什麼叫跨境人民幣資金迴流
企業資金一般是怎麼走出去,就怎麼返回來,如果你是在香港或境外套利的資金需要迴流國內,只要資金來源合法,你可以尋求如「易兌換這樣的跨境金融服務團隊為你解決問題。
D. 虛擬貨幣的流動性和交易量可以決定他的價值嗎
從投資或投機的角度上來說,是可以決定它的價值的。
E. rec虛擬貨幣能用來流通,購物支付嗎
肯定是不能夠用來流通用來支付的,現在的貨幣的話都是有國家那種機構發行的,一般來說其他的貨幣是不具有流通功能。
F. 監管層如何取締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隨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火爆,其助長非法經濟活動的風險日益上升。記者日前獲悉,監管層將取締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投資比特幣也風險重重。我國多位專家和監管人士反復呼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缺乏監管,已淪為非法經濟活動洗錢的工
具,與此同時,這些交易平台容易受到莊家操縱導致價格波動巨大,極易讓散戶蒙受損失,已經成為莊家操縱洗劫散戶的通道,應盡快予以取締。
「取締比特幣交易平台,是取締比特幣與法定貨幣大量兌換的通道,並非取締比特幣。」一位接近監管人士表示,取締和比特幣交易所相關的活動也並不影響區塊鏈技術的發展。
記者從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獲悉,其9月13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稱,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近年來在一些互聯網平台進行集中交易,涉眾人數逐漸擴大,所形成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互聯網金融協會強調:「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投資者通過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等。近期大量交易平台因支持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已被監管部門叫停。
虛擬貨幣多了必然會攪亂社會的秩序,限制虛擬貨幣是必然的趨勢。
G. 國家為什麼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比特幣及交易所等產業鏈的存在,構築了一個法定貨幣之外進行資產轉移、融資的違規金融市場,增加了監管部門對金融安全和穩定的管理難度,滋長了監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和社會安全隱患,已經遠高於其創新價值。
(7)等虛擬貨幣跨境流動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其他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H. 虛擬貨幣交易緣何叫停
缺少監管,被不法分子利用,有非法集資現象!不是國家發行的貨幣為非法定貨幣!
I. 在海外,比特幣是價值最高的虛擬貨幣,為什麼在中國不承認比特幣
與支付寶、微信等電子支付不同,數字貨幣是區別於傳統信用貨幣的一種全新的數字化信用貨幣。
月9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副行長易綱,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就「金融改革與發展」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在回答有關數字貨幣的問題時,周小川行長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零售支付工具並沒有得到認可,目前央行不接受也不認可相關服務。同時,他還指出,央行正在與市場合作共同研發數字貨幣。
同時,周小川也指出,數字貨幣或許會對金融穩定、貨幣政策傳導,產生一些不可預測的作用。因此,它需要動態的監管措施。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系主任金煜也曾評論稱,「虛擬貨幣」不僅可能讓灰色交易甚至黑色交易藏身其中,還很有可能引發各類風險,「擠出」真正的金融創新,從而不利於互聯網金融的持續健康發展。
J. 「跑分平台」、虛擬貨幣成跨境洗錢新通道,什麼是洗錢
洗錢是金融業的專業術語,是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是指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20世紀20年代,芝加哥黑手黨的一位金融專家買了一台投幣式洗衣機,開了一家洗衣店。每天晚上,他在結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加上非法的錢,然後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後,非法所得全部變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二字的由來。
洗錢可以與大多數犯罪並存,是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從司法的角度來看,洗錢已經成為一種“犯罪屏障”,不僅阻礙司法活動,而且鼓勵犯罪分子無所畏懼,促使他們不斷犯罪。從金融管理秩序的角度來看,洗錢活動往往利用合法的金融網路洗錢,這不僅違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規則和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從而給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洗錢通常旨在隱藏資產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