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論文虛擬貨幣
『壹』 《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財產》作文
虛擬貨幣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一種小額資金劃撥行為。這不僅是我國,也是世界各國的法律空白部分。遭遇到這類的經濟糾紛還只能用類似賭博法一類的法律。目前有報道說央行或將進入這一領域,有可能帶動法律的健全。
『貳』 在一個區塊鏈論壇財路網上看到很多寫虛擬貨幣的文章,虛擬貨幣和區塊鏈技術是什麼關系啊
簡單的說,區塊鏈就是數字貨幣里邊的一個防作弊系統。就像游戲里邊的防作弊系統一樣,功能都差不多。
現在很多騙子拿區快鏈這個概念詞去炒作,然後拉投資騙錢。我真不知道這幫人投資一個防作弊系統有什麼用,這個系統又不產生價值。
『叄』 幫我找下《虛擬貨幣對傳統支付體系的影響》的資料(或論文)越多越好
不知道哪些牛人可以幫忙推薦下有關於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資料的書。有關論文。...因為是手機上的,沒有辦法搜索原文給你。我就記得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肆』 兒子老師說我兒子寫的議論文裡面經常出現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易,我說現學現賣了,老師發火,怎麼勸
你兒子寫議論文已經是初三以上的學生啦。如果時常把「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易」做為文章的材料,說明他平時玩游戲過多。老師提醒你是要你關注孩子平時不要過多地玩游戲!孩子平時不怎麼關注同齡孩子的好作文,也不怎麼愛看好的課外讀物,更不怎麼關注周圍人的生活,只有游戲情節在腦子里揮之不去,那議論文以「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易」做材料自然是理所當然的啦!這是不是問題就看你怎麼對待你兒子的未來啦!
『伍』 網路虛擬貨幣相關論文有哪些
也是一片空白。
『陸』 求助!請幫我從知網上下載篇論文【虛擬貨幣對中央銀行職能的影響】東北財經大學2010碩士論文,萬分感謝。
虛擬貨幣對中央銀行職能的影響
【作者】 彭燕;
【導師】邢天才;
【作者基本信息】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2010, 碩士
附近上傳了,CAJ格式,用CAJ閱讀器可以看。直接下載吧,不用財富值~(*^__^*)
『柒』 急求 我眼中的貨幣 小論文800字
這個你最好自己寫啊,我們眼中的和你眼中的不一樣
『捌』 關於貨幣的小論文
人類使用貨幣的歷史產生於物物交換的時代。在原始社會,人們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自己所需要的物資,比如一頭羊換一把石斧。但是有時候受到用於交換的物資種類的限制,不得不尋找一種能夠為交換雙方都能夠接受的物品。這種物品就是最原始的貨幣。牲畜、鹽、稀有的貝殼、珍稀鳥類羽毛、寶石、沙金、石頭等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都曾經作為貨幣使用過。 黃金貨幣
金屬貨幣
經過長年的自然淘汰,在絕大多數社會里,作為貨幣使用的物品逐漸被金屬所取代。使用金屬貨幣的好處是它的製造需要人工,無法從自然界大量獲取,同時還易儲存。數量稀少的金、銀和冶煉困難的銅逐漸成為主要的貨幣金屬。某些國家和地區使用過鐵質貨幣。 早期的金屬貨幣是塊狀的,使用時需要先用試金石測試其成色,同時還要秤量重量。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逐漸建立了更加復雜而先進的貨幣制度。古代希臘、羅馬和波斯的人們鑄造重量、成色統一的硬幣。這樣,在使用貨幣的時候,既不需要秤量重量,也不需要測試成色,無疑方便得多。這些硬幣上面帶有國王或皇帝的頭像、復雜的紋章和印璽圖案,以免偽造。 中國最早的金屬貨幣是商朝的銅貝。商代在我國歷史上也稱青銅器時代,當時相當發達的青銅冶煉業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和交易活動的增加。於是,在當時最廣泛流通的貝幣由於來源的不穩定而使交易發生不便,人們便尋找更適宜的貨幣材料,自然而然集中到青銅上,青銅幣應運而生。但這種用青銅製作的金屬貨幣在製作上很粗糙,設計簡單,形狀不固定,沒有使用單位,在市場上也未達到廣泛使用的程度。由於其外形很像作為貨幣的貝幣,因此人們大都將其稱為銅貝。 黃金貨幣
據考古材料分析,銅貝產生以後,是與貝幣同時流通的,銅貝發展到春秋中期,又出現了新的貨幣形式,即包金銅貝,它是在普通銅幣的外表包一層薄金,既華貴又耐磨。銅貝不僅是我國最早的金屬貨幣,也是世界上最早的金屬貨幣。
『玖』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拾』 誰給我一篇有關虛擬貨幣的英文文獻呀寫畢業論文用的~~,謝謝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了~
阿瓦達試試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