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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俄明州虛擬貨幣法案

發布時間: 2021-04-03 19:55:53

Ⅰ 現階段虛擬貨幣有法律約束嗎Q幣非法集資了嗎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不是非法集資。

Ⅱ 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資料

這算是一個比較前沿的法律問題吧,應該沒有相關的書,不過我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給你。
應該就是這兩周,韓國法院受理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做出了一個判決,大意是承認虛擬貨幣為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公民的私有財產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侵權方輸的。然後我記得,文章還提到,中國至今沒有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例,所以,韓國的判決可以說是法律界對於虛擬貨幣最初的態度立場。
因為是手機上的,沒有辦法搜索原文給你。我就記得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Ⅲ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3)懷俄明州虛擬貨幣法案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虛擬貨幣

Ⅳ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Ⅳ 虛擬貨幣為什麼沒有依法被查

這個是遲早的事,現在很多都被查了,建議慎重吧!

Ⅵ 虛擬貨幣都是搞非法集資的嗎除了比特幣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正規的幣種

非法集資的都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騙人的「虛擬貨幣」有一個很顯著的特點就是投資收益的單邊上漲,真正的虛擬貨幣總量有限,價格波動,有漲有跌,但非法集資騙局下的虛擬貨幣價格往往單邊上漲,投資者賬面的資產一直在增值,可一旦騙局無法繼續下去,這些假的虛擬貨幣就一文不值,投資者血本無歸。目前除了比特幣之外,還有ETH以太坊、USDT泰達幣、INMI英邁幣等正規幣種。

Ⅶ 虛擬貨幣交易糾紛 法律到底會怎樣判

截至2018年3月9日,虛擬貨幣交易還不受法律保護。

Ⅷ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Ⅸ wrxp法案是美國一個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法律嗎

不是,WRAP是由四個英文字的縮寫結合而來。原文是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中文譯意是「負責任的全球成衣製造」。WRAP標準是由環球服裝生產社會責任組織制定的,目的是改善世界各地服裝生產企業的人權狀況。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個州對待虛擬貨幣的態度都是不同的。美國紐約州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企業需要申請牌照,美國加福利尼亞州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但需要進行合法的注冊登記。福源幣就是美國加福利尼亞州進行的合法注冊登記。

Ⅹ 國家法律對於虛擬貨幣是怎樣規定的

虛擬財產目前不受法律保護!社會中的貨幣只是一種方便經濟交流的特殊商品,是由國家特殊機構來發行的。而且,貨幣是不能亂發行的,如果流通的貨幣和國家的經濟總產值比例失衡,就會可能導致兩種後果之一,一、通貨膨脹。二、經濟危機。國家每年都會對經濟的總產值進行宏觀調控和評估,由此來決定下一年的貨幣發行量。以維持國家的經濟平衡。大家現在可以想在網路游戲的虛擬社會中的貨幣是怎麼來的。答案很簡單,游戲中的貨幣大部分由殺怪物或虛擬技能賺來的,沒有任何游戲會有專門的貨幣發行機構。也就是說,游戲中貨幣可以無限增長。所以,游戲中通貨膨脹是非常常見的情況。同樣,游戲中的其他虛擬物品只要通過適當的手段(比如外掛),也可以無視日常的經濟規律,無限增加。如果現在把這兩種完全受不同經濟規律影響的財產給聯系起來,會有什麼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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