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開發的虛擬貨幣
『壹』 日本的鐵幣
日本的鐵幣
鐵幣
500、100、50、10、5、 1日元鑄幣。
1日元,5日元,10日元,50日元,100日元,500日元。
都為圓形,其中只有5日元和50日元是帶孔洞的。
日本貨幣的發行銀行是日本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日本銀行發行的紙幣面額有10,000、5,000、1,000日元等面額,另有500、100、50、10、5、 1日元鑄幣。1日元等於100分。其中,面額為2,000日元的紙幣在市場上流通的數量較少,在絕大多數自動販賣機中不被識別。
『貳』 比特幣是日本人發明的,挖比特幣很費顯卡,誰知道他在計算什麼
這個問題太奇葩了,本來不想回答,不過太奇葩了,我手賤啊。
1、比特幣是一個化名Satoshi Nakamoto的人開發的一款開源的P2P電子貨幣軟體,我更覺得Satoshi 是通過軟體實現了一種偉大的思想。讓貨幣的發行去中心化。你先去維基網路學習下吧,親:比特幣
2、現在還在用顯卡挖比特幣的人應該越來越少了,因為顯卡已經處於淘汰的過程中,現在挖礦主要是ASIC礦機,而且ASIC的競爭也日趨激烈,曾經的龍頭老大ASICminer都已經風光不再。關於挖礦是在計算什麼,請看潘志彪kevin的文章http://618.io/blog/2013/08/03/proof-of-work-and-mining/
3、憑什麼值700元一個。因為有人願意出700元人民幣買他,為什麼別人會買,你得去問買的人,目前看來買的人越來越多。另外比特幣沒價值,我不知道你的理由是?願聞其詳。
4、整個比特幣的賬目都是對全網公開的,每一筆比特幣交易都被保存在每一個Bitcoin-qt軟體的客戶端的文件中。人家公開了,你沒看懂。
『叄』 日本的軟體開發人員的工資一般是多少人民幣/年
一般來講每月30——40萬日元,人民幣25000左右,一年的話大概30萬人民幣。以上為冬夏兩次獎金除外的大概數字。獎金一般為1個月到2個月的工資。
『肆』 為什麼日本能成為對虛擬貨幣接受程度最高的國家
日本還是世界范圍內首個對虛擬貨幣立法的國家。就在去年4月,日本《更改資金支付法》正式確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具有貨幣的功能,並可以用作貨幣支付。而且在前段時間,國內幣圈的大佬也紛紛前往日本「取經」。
最後,虛擬貨幣在日本的流行,其實也是日本政府的有意引導。虛擬貨幣的出現,讓日本政府看到了一個全新的「未來」。日本政府期望通過虛擬貨幣來建立一套獨立於美國監管之外的貨幣體系,借機來重振自己所謂的大國地位。
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日本太過寬松的虛擬貨幣環境也衍生了很多負面問題。比如頻頻發生的虛擬貨幣失竊案,就讓日本政府不得不出手去干預虛擬貨幣市場的資產安全問題。由此,日本加強了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也讓虛擬貨幣市場變得有些沉寂——火幣、BigOne等交易所甚至紛紛放棄日文服務!
『伍』 日本為什麼推動虛擬貨幣
其實不太清楚,個人認為他們可能對新事物的接受度要好一些吧!
『陸』 火幣是怎麼樣獲得日本數字貨幣牌照的
2017年日本金融廳正式向首批申請機構頒發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許可證。日本建立了數字貨幣交易商的監管條例,並且明確了數字貨幣交易商運營准則。
FSA表示將會把日本的數字貨幣交易所放在全方位監管的框架之下,這包括監控交易所內部系統、檢查客戶資產保護機制,以及可能的現場檢查。同時FSA要求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比目前更加嚴格的KYC政策(指對賬戶持有人的強化審查,了解資金來源合法性,是反洗錢用於預防腐敗的制度基礎)。交易所必須開始核查開戶用戶的身份,保管交易記錄,並且向監管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注冊設立日本數字貨幣交易商的條件:
成立日本法人公司;
租賃日本事務所(辦公室);
僱傭日本籍員工3名,其中1名員工為日本公司的董事;
日本公司開通銀行對公賬戶;
有正常交易系統(不要求日文版);
提供KYC資料(具體就政府資料清單准備)。
服務包含了在獲得牌照前的公司注冊辦理、協助租賃辦公室場地、協助公司員工的招聘、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準備的審計報告、AML和KYC報告、商業計劃書、以及與日本律師事務所准備的一切需要向FSA遞交的合規文案,以及回答FSA提出的所有問題。
在獲取數字貨幣交易商牌照的過程,以及日後營運的過程,交易商都必須聘用至少3名的員工,其中至少一位有數字貨幣或比特幣的背景或者金融背景。
後續維護:首先保障日本辦公室的正常運營,以及僱傭員工的日常工作制度。每年要向日本金融廳提交年度財務和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大包括虛擬貨幣的交易詳細、客戶量、交易手數、手續費用、客戶資金量等。獲得牌照後的所有運營相關的費用,需要由交易商支付。
『柒』 為什麼日本貨幣假的非常少,幾乎沒有
因為日元的防偽技術是世界一流的,基本上其他紙質貨幣的防偽技術日元都採用了,更為關鍵的是,日元的用紙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是用一種日本本土特定地方才生長的樹木為原料製造的,造假者根本無法或者這種原料,更沒法造出同樣的紙張。
『捌』 日本以前用什麼做貨幣
日本古代貨幣小常識[錄自《日本史辭典》]
金座:江戶時期金幣鑄造所。有後藤四郎家世襲的大判金座與後藤庄三郎家世襲的小判金座。後藤庄三郎得德川家康信任,始創江戶金座。同時期在京都、佐渡亦設有金座。關原之戰後不久,江戶小判金座成為主要金幣鑄造所,受勘定奉行直接管轄。內設「御金改役」、「金座」(造幣所)、「吹所」三個部門,包攬除大判外的所有金幣的鑄造、監查。1869年廢止。其舊址即今東京日本銀行總行所在地。
銀座:江戶時期銀幣鑄造所。最初由德川家康於1601年(慶長六年)設於伏見(今京都郊外),至1608年遷至京都。1606年在駿府另設銀座,於1612年遷至江戶,在幕府的保護下享有銀幣生產特權,並向幕府繳納「運上」金。由大黑常是家世襲歷代長官。為進行海外貿易,又曾於平戶設銀座,1614年遷至長崎。1772年(安永元年)幕府禁止設立新錢座後,與金座同時開始鑄造銅錢。1869年廢止。其舊址作為地名沿用至今。
錢座:也叫鑄錢座。江戶時期掌管銅錢製造、發行的機構。但不同於金座、銀座,而屬於非常設機構。1636年(寬永十三年)幕府任命銀座年寄秋田宗古在江戶芝及近江坂本開設錢座,鑄「寬永通寶」。1736年(元文元年)又在大坂、長崎增設錢座。其後由於混雜和非法行為,幕府於安永年間(1772—1780年)陸續廢止除金座後藤庄三郎所轄之外的一切錢庄。1835年(天保六年)鑄造「天保通寶」。各錢座均受金座、銀座師傅統轄,而不任命專門官吏。
三貨制度:江戶時代實行的金、銀、銅(錢)三種通貨的貨幣制度。金貨系定量貨幣,用四進位制(一兩=四分=十六銖)。主要有小判(一兩)和一分判;也有大判(十兩),但主要作贈答禮品,不作一般貨幣流通。元祿以後又出現二銖判、二分判、五兩判等。銀貨系秤量貨幣,用匁、分兩單位,十進位制(一匁=十分)。流通的主要有丁銀、豆板銀,其分量沒有一定,使用時需過秤。錢貨按貫、文計算,千文稱作一貫文,文以下有分厘,也使用中國錢貨。三貨的大致換算率是:金一兩=銀五十匁(後六十匁)=錢四貫文。實際上行情時有變動。
大判:亦稱「板金」「判金」。流通於安土桃山至江戶時期的一種金幣。早期有長方、圓等形狀,至豐臣秀吉時製造「天正大判」,定型為橢圓形。江戶時期,由幕府的後藤四郎兵衛及其子孫開設的大判座於慶長、元祿、享保、天保、萬延年間鑄造五種大判。享保大判與天保大判的重量為44匁一分(1匁=3.759克),相當於十兩砂金,故兩面漆有墨色「拾兩」字樣。但含金量並不一定是小判的十倍。大判不作為流通貨幣使用,而是多用於將軍賞賜、大名進獻或武士上流社會之間的贈答。
小判:江戶時代通用金幣之一種。薄圓形。為標准金幣,一枚為一兩。戰國時期雖有鑄造並未流通。1595年(文祿四年)德川家康徵得豐臣秀吉的許可,延清京都的後藤光次(山崎庄三郎)於江戶、駿河始鑄,稱為「武藏判」、「駿河判」,重量為4.7匁(1匁=3.759克)。關原之戰之翌年(1601年),德川氏以慶長金銀確立新貨幣制度,於江戶及京都、駿河等地的金座大量鑄造「慶長小判」和「一分判」(小判的四分之一),作為全國通用貨幣。元祿年間(1688—1703年)改鑄後品質惡化,正德年間(1711—1715年)又恢復到慶長水平。元文(1736—1740年)以後,財政困窘,鑄造量減少、成色降低,重量也減輕。
慶長金銀:江戶時代最初發行的金銀貨幣的總稱。金幣有大判、小判、一分判,銀幣有丁銀、豆板銀。關原之戰後德川氏為廢止以往通貨,統一全國幣制,於1601年(慶長六年)發行慶長金銀。作為計數貨幣,在貨幣發展史上有劃時代意義。金幣鑄造於京都、江戶、大坂,其中大判重44.055匁(1匁=3.759克),品位為金67.2、銀29.4,小判重4.73匁,品位為85.69,一分判為小判的四分之一。銀幣多在伏見銀座鑄造,其品位為銀8、銅2,成色、質量均比後世的優良。1609年公定比價為金一匁等於銀五十匁,錢四貫。1695年(元祿八年)貨幣改鑄後,雖停止使用,仍在暗中流通。1714年(正德四年)再次公開通用。1736年(元文元年)改鑄後禁用。
寬永通寶:亦稱寬永錢。江戶時代由寬永至幕末鑄造的銅、鐵、黃銅貨幣的總稱。因始鑄於寬永年間(1624年—1643年),故稱。1608年(慶長十三年)幕府下令禁止使用明錢「永樂通寶」。1636年(寬永十三年)在江戶正式始鑄新銅錢。面值分為一文錢和四文錢,由全國各地的錢座鑄造。每四文換永樂通寶一文。在錢幣鑄造量中占第一位。背面刻有文、佐、仙、足、元等字,表示鑄造地。1871年施行新貨幣制度,每四貫兌換新幣一日元。
明和五匁銀:江戶時代的銀幣之一,最初的定量計數貨幣。1765—1772年(明和二年至安永元年)鑄造流通。其重量為五匁(一匁=3.759克),成色為46%。鑄造量為1806貫。幕府設「銀市」管制,規定12枚換金一兩。作為固定貨幣與當時流通的丁銀、豆板銀等稱量貨幣並用。由於成色低,在社會難以流通,商人們也反對固定銀價。1772年(安永元年)改鑄南鐐二銖銀,遂停止使用。
南鐐二銖銀:江戶時代的銀幣。有兩種:1.安永二銖銀,亦稱「古二銖銀」、「大南鐐」。1772—1824年(安永元年至文政七年)鑄造通用。每枚重2.68匁(一匁=3.759克),成色97.81。規定八枚兌換金一兩,帶有「常是」戳印。2.文政二銖銀,亦稱「文政南鐐」、「小南鐐」。1824—1830年(文政七年至天保元年)鑄造使用。重量減為每枚2.01匁,成色97.96。也帶有「常是」戳印。幕府通過改鑄貨幣,減輕重量,從中獲利。
天保通寶:亦稱「天保錢」、「當百」。1835年(天保六年)以後江戶幕府鑄造的銅錢。寬政改革後,幕府仍未改變財政困難、金融混亂的局面,遂鑄造發行「天保金銀」和「天保通寶」以挽救危機。通寶重5.5兩(一兩=3.759克),每枚價值百錢;成分為銅78、錫10、鉛12。初僅流通於江戶,1859年(安政六年)將33.8萬貫文運往大坂後普及全國。萬延年間(1860—1861年)大量鑄造。初鑄時40枚兌金一兩,明治後規定新幣一日元兌125枚。至1870年鑄造量達48400餘萬枚。1891年停止使用。
貨幣改鑄:改變貨幣的成色、形狀、數量,鑄造新幣。江戶時代從慶長至萬延年間(1596—1860年)達11次之多。江戶初期全國流通貨幣為慶長金銀,後因金銀產量下降,致使通貨不足,遂策劃增加貨幣數量,調整物價;並企圖通過降低貨幣質量來挽救幕府財政困難。元祿八年(1695年)首次改鑄,小判成色由原來的85.7%降到56.4%;丁銀成色由80%降到64%。造成金價跌落,幣制混亂。寶永年間(1704—1710年)雖恢復乾字金成色,但重量減半;四寶銀成色降到20%。正德、享保期間(1711—1735)的改鑄,企圖恢復慶長古制,但以不徹底而告終。元文年間(1736—1740年)再鑄劣幣,並以濫鑄銅錢補充。明和至安永年間(1764—1780年)鑄南鐐二銖銀,提高成色,穩定了貨幣。後有文政二分金等八種金幣和安政二銖銀等均不及前。開國後因金幣外流,遂於萬延元年(1860年)又改鑄萬延小判,成色減半,重量不抵以前的三分之一,幕府財政危機加劇,統治動搖。
手形:期票、匯票的總稱。信用貨幣的一種。始於古文書有按捺手印以加強憑證作用的習慣。鐮倉末,轉用於商業貿易的結算,稱「為替」、「割符」。江戶時期始稱手形。近世天王寺屋五兵衛首創以票據為支付手段的手形貿易。以兩替屋為中心,在大坂市、郊及江戶為首的遠隔地貿易中廣泛使用。大坂流通的手形,有由兩替屋發行的「存款證券」和由存款者向兩替屋發出的類似支票的「發出票據」。從其在貿易中的作用看,「發出票據」又分用於一般商人之間進行貿易收支的「大手形」、兩替屋之間交易的「約束手形」,及類似約束手形而延期支付的「延手形」。1868年(慶應四年)明治政府為了統一幣制,設立「為替公社」與「國立銀行」,禁止銀手形的流通,但舊時發行票據的方式仍有流行。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制定《紙幣類似證券取締法》,手形的發行遂被禁止。
為替:亦稱「割符」、「替錢」、「替米」。異地交易或借貸不用現金而使用匯票的方法。始於鐮倉時代的年貢米收購。交付人將「替錢」交給「為替人」(經紀人),「為替人」再將此錢定期轉付領取人,並將這一過程記入「割符」。經營此種業務者被稱為「替錢屋」、「割符屋」、「兩替眾」。室町時代亦採用此法。至江戶時代更加完備。以「兩替商」(貨幣兌換商)為中心進行兌換貿易。江戶、大坂兩地甚為盛行,後普及全國。如大坂的「十人兩替」「同業公會」。明治後,成立了以三井等特權商人為中心的「為替公社」。
丁銀:江戶時代的銀幣之一。同豆板銀共同作為稱量貨幣使用。形狀細長橢圓而不規整。重量由30匁(1匁=3.759克)至40匁不定。除寶永年間(1704—1710年)的二寶銀等四種外,均由幕府指定的大黑常是的銀座鑄造。一般鑄有「常是」、「寶」、「大黑像」等戳印,並以紙包封印表示重量。種類繁多,其中以慶長、享保銀為最良。 豆板銀:亦稱「小粒」、「小玉」、「小玉銀」。不規則圓形,故名。江戶時代的銀幣之一。丁銀的輔助銀幣。表面鑄有「常是」的戳印,重量為五匁(1匁=3.759克)左右,大小不等。使用時包裝一定數量,補充丁銀不足。成色、流通期同丁銀,同屬稱量貨幣。
後藤光次:(1571—1625年)江戶幕府金座的創設者。本姓山崎氏,通稱庄三郎。從後藤德乘學習雕金、鑄貨。為德川家康所用,從事金銀貨幣的鑄造,製作小判、一分判,管理江戶的金座、銀座,奠定金銀貨幣制度的基礎。其後,代代世襲金座統制者地位。延至1810年(文化七年)第十一代庄三郎被處刑止。
『玖』 比特幣日本為什麼合法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在早前宣布,最新的《日本支付服務法案》修訂版本已通過並在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服務法案中承認比特幣為支付方式,並加以嚴格監管。
在這項法案中,立法會把比特幣定位成類似資產一樣的價值,而不是一種貨幣。人們可把它作為一種支付方式,用來進行交易。
有關單位也提出要求,規定以比特幣營運的服務商或交易所必須向日本首相進行注冊登記,資本規模也不能低於1000萬日元,必須擁有能防止盜竊和損失的信息技術系統,以及必須建立多種系統和流程,涉及到工培訓,內部規定,治理,以及外包指導等。
該修正法案還對《犯罪收益轉移預防法案》進行了修訂。監管機構要求日本比特幣交易所實施比目前更加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 流程。交易所必須核查開戶用戶的身份,保管交易記錄,並且向監管機構報告提交可疑交易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