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法律
㈠ 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資料
這算是一個比較前沿的法律問題吧,應該沒有相關的書,不過我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給你。
應該就是這兩周,韓國法院受理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做出了一個判決,大意是承認虛擬貨幣為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公民的私有財產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侵權方輸的。然後我記得,文章還提到,中國至今沒有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例,所以,韓國的判決可以說是法律界對於虛擬貨幣最初的態度立場。
因為是手機上的,沒有辦法搜索原文給你。我就記得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㈡ 虛擬貨幣被國家認可嗎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下發的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比特幣相關的網站必須進行備案,要求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一次采訪中則表示,比特幣就像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
一句話,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但政府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不肯定也不否定。世界上各主要的國家也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
2015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
有可能,但就目前來說政府還沒有禁止。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則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
全球各主要的國家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主要有以下幾種可能:
1、虛擬貨幣嚴重的沖擊了現有的貨幣體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圖;
2、虛擬貨幣爆出知名的弱點和缺陷,在一定時間內是無法克服的;
3、虛擬貨幣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政府無法忍受。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狗狗幣、瑞波幣、元寶幣等等。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博鰲亞洲論壇表示,虛擬貨幣本來就不是央行批準的貨幣,也談不上取締。由於數字貨幣並非央行啟動和批準的幣種,因此談不上取締。數字貨 幣屬於數字資產,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自由交易。所以數字貨幣不是傳銷,不是資金盤,是一種理財投資。
央行其實很早就開始研究數字貨幣了。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貨幣從來都是伴隨著技術進步、經濟活動發展而演化的,從早期的實物貨幣、商品貨幣到後來的信用貨幣,都是適應人類商業社會發展的自然選擇。作為上一代的貨幣,紙幣技術含量低,從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范圍內支付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建立,對於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都是十分必要的。
中國承不承認虛擬貨幣_******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下發的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比特幣相關的網站必須進行備案,要求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一次采訪中則表示,比特幣就像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一句話,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但政府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不肯定也不否定.世界上各主要的國家也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2015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
國家為什麼不取締虛擬貨幣****** 1.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2. 「虛擬」這種形式及其表現並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內在價值問題.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與一般貨幣代表的價值具有什麼樣的聯系與區別.3. 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發點上,需要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范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則是後現代性范疇的問題.它們之間並不共享同一基礎範式.而正是範式的差異,而非虛擬現象,導致了二者的不同.
虛擬貨幣中國為什麼不制止_****** 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生的事物,有其進步性的一面,中國對待新事物的態度一項是法不禁止則可為,但如果虛擬貨幣對現有的金融體系造成威脅,政府就會出手.在2013年下半年比特幣曾火爆一時,一度飆升至8000元大關,隨之而來的是民眾...
有哪些國家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地位 世界各國承認_****** 日本目前已經承認比特幣合法了
虛擬貨幣被國家認可嗎_****** 不.因為涉及洗錢,容易崩盤等要素.最著名的虛擬貨幣,比特幣雖然不能說受到打壓,在國外有寥寥無幾的實物與虛擬幣的交易,其前景依然有待觀望.如今的現況是很多惡黨騙徒打著虛擬幣的旗幟斂財,那種純金字塔的結構是不會受到國家認可的.
中國有什麼政策禁止買賣虛擬貨幣的嗎?****** 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比特幣風險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須做好反洗錢工作.楊行長周小川在博鰲論壇采訪中把比特幣比作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央行無權取締.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
中國的虛擬貨幣合法嗎?_****** 虛擬貨幣可以在中幣網交易比特幣 萊特幣 以太幣....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_******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
中國將禁止所有虛擬貨幣商業交易?虛擬貨幣會被禁止嗎_******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後,怎樣才能買賣虛擬貨幣?
2017年國家對虛擬貨幣如何對待?****** 我國目前還沒有官方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的價值,只是在部分涉嫌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的領域,部分承認它的存在價值.
㈢ "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嗎
是的,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㈣ 虛擬幣是否定為國家合法資產
虛擬貨幣是屬於一種合法的虛擬資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國內虛擬貨幣被央行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
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狗狗幣都屬於虛擬貨幣的一種,也都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虛擬資產。
㈤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㈥ fc虛擬貨幣國家有政策嗎
有政策,在我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㈦ 虛擬貨幣否據備立案條件,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上的虛擬貨幣也若具有財產的屬性(如需要花費一定的人民幣予以購買或者需要付出一定的勞動才能得到的),也可認定是財產,具備財產屬性的虛擬貨幣受到損害,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