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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虛擬貨幣詐騙案

發布時間: 2021-06-10 05:06:21

虛擬貨幣詐騙應立民事還是刑事案

如果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准,則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即立案標准)。起刑點的具體數額,各地有更明確的規定。

㈡ sDs虛擬貨幣詐騙破案了嗎

去年是詐騙案的話,應該被貨幣詐騙案應該被破了。

㈢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3)鄭州虛擬貨幣詐騙案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㈣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㈤ 虛擬貨幣騙局怎麼報警

虛擬貨幣騙局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發布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

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公眾要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被騙後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5)鄭州虛擬貨幣詐騙案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首先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式控制制實施違法活動。

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其次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最後這類行為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炒幣升值獲利和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㈥ 虛擬幣詐騙案拉人頭目定罪多少受害者能回來錢嗎

應該能

㈦ 發現家人陷入虛擬貨幣詐騙,並已被騙20萬,如何獲取幫助

我們聯系一下 了解情況

㈧ 虛擬貨幣詐騙報案許要什麼資料

截圖,將記錄的聊天內容,以及匯款的各種途徑都得上交,知道什麼就告訴什麼

㈨ 被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如何維權

虛擬貨幣也是用人民幣兌換出來的。
要是受到詐騙帶著證據報警。

詐騙案是刑事案。

警方會調查,會甄別。

要是詐騙案,警方會積極破案。

案件要是破了,會挽回受害人的損失的。

㈩ 鄭州GBC詐騙立案了么

已經立案了。

2018年7月,警方接到群眾舉報稱:一款名為GBC的網路投資理財平台突然關閉,投資款無法取出。

經查,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童某通過一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設計GBC網站電腦端和手機端,夥同范某、周某、崔某等人利用GBC網路平台發展人員,以買賣虛擬貨幣可獲高額收益為名,誘使被發展人員持續投入資金或繼續發展人員,並從中獲益。截至案發,該平台共在全國16個省市區發展會員6萬名,涉案資金33億元。

2018年8月,鄭州警方對GBC網路平台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查,後經集中統一行動,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6名,凍結銀行賬戶110餘個,凍結資金7000餘萬元,接受全國各地問詢電話3000餘次,受理登記客戶資料1200餘份。

(10)鄭州虛擬貨幣詐騙案擴展閱讀:

GBC作為一家虛擬的網路交易平台,在線下以疑似傳銷的非法形式收攏吸引了眾多參投者。大量投入之後,系統崩盤導致眾多參投者血本無歸。

GBC,是Gain Blockchain Coin的縮寫,可尬譯為「增值區塊鏈幣」。這是一家聲稱要幫助電商人實現財富夢想、帶來人生奇跡的「區塊鏈虛擬幣交易」平台。對外宣稱,總部是位於英國格拉斯哥市的GPG集團,服務區域超過20多個國家。

GBC的玩法,簡單來說就是需要人不斷購買「GBC幣」。首先,需要憑借邀請你的人給的注冊碼在GBC平台的App進行注冊,注冊時需要200元注冊費,由上線的「老大」收錢給碼。然後先購入至少2000元的「財富幣」。

購買理財後,才能進一步購買GBC幣,GBC幣2000元一個。不過在這期間,需要有一個與上一任投錢的「投資人」對接的「匹配期」。因為操作里,每一個人購買的GBC幣,都是上一任購買者賣出來的。

在匹配期匹配上之後,就可以靜待收益了。整個GBC幣購買過程,分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

靜態收益,4天為一輪投資周期,一輪的利息為10%,一輪過後可復投,年化復利超10000%。動態部分,則是拉人頭的提成費用,直接拉到一個人加入投資,可獲得投資額的6%提成;拉進來的人如果也帶人來投資,則你也可以收到5%的提成,以此類推,到了第七輪的人頭,你還可以收到0.7%的提成。

如此算來,利潤率就十分可觀了,靜態收益,投入兩千塊錢,十天可以賺兩百;而動態收益,則根據拉來的人數,獲得動態獎金,人數越多,收益率越高。

GBC的營銷模式具有強烈的傳銷色彩,但巨額的高利潤讓眾多無業在家的人以及中低產階級兩眼發光,所以他們會不斷地在拉朋友和陌生人進入。

「投資人」所在的微信群里,表面上看的話似乎永遠都是滿滿的正能量,並以「區塊鏈」為宣傳噱頭大力鼓吹GBC,讓人很容易迷惑其中。2018年7月23日晚,系統崩盤,導致「投資人」門血本無歸。

2018年8月,警方對GBC網路平台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查。經集中統一行動,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6名,凍結銀行賬戶110餘個,凍結資金7000餘萬元,接受全國各地問詢電話3000餘次,受理登記客戶資料1200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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