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虛擬貨幣是否夠罪
A.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比特幣等,或者一些游戲、網路貨幣,如QB,某游戲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戲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B. 盜竊不合法的虛擬貨幣算犯罪嗎
一定算犯罪,虛擬貨幣 也受法律保護的 ,物權法寫的 謝謝
現在市場最火的大漢幣 睿德團隊
C. 搶劫虛擬貨幣到底該不該歸到犯罪圈,搶了不犯罪
虛擬財產算個人財產嗎?它們也受法律保護嗎?日前一起罕見的搶劫虛擬財產案告訴了我們結果:搶劫虛擬財產一樣獲判搶劫罪。據《法制日報》報道,因迷戀網路游戲,四名青少年使用武力在網吧將一名網路玩家的網路游戲裝備「搶」走。而後,法院認定四名被告搶劫虛擬財產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和緩刑,並分別處罰人民幣5000元。本案的判決,標志著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從虛擬走進了現實。
網路盜賣現象嚴重,用戶遭遇維權難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路游戲已成為年輕人休閑娛樂生活的重要內容,由現實貨幣直接兌換形成的虛擬物品本身也已經具備了數額巨大的財產價值。隨之而來,虛擬財產受侵犯的例子日益增多。
其中,最嚴重的就是虛擬財產失竊案。據新華網新近報道,今年正在讀大三的小張,是網路游戲「夢幻西遊」的老玩家,可是價值3萬多元的網游裝備在一夜之間被盜了。「盜竊案」發生後,小張立馬採取了行動,可尷尬的是想維權卻難維權。一邊,小張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可公安機關不肯立案,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另一邊,小張與游戲的供應商聯系,但是網易公司的答復卻是,這是一種盜竊的行為,應先向公安機關報案。
無獨有偶。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QQ號碼被盜是用戶常遭遇的事,而在遭遇過後,我們常常束手無策,更意想不到的是,它還可能牽涉巨大的經濟損失。據早前《新聞晨報》報道,網友陳學軍發現自己的QQ號「98888」上大批的網友開始掉線,接著幾分鍾之內,「98888」也掉線,再也登錄不進去了,而他自己收藏的QQ號中有46個陸續被「黑」。隨後,陳學軍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術園區派出所報案,據估算,其所丟失的46個QQ號涉案金額竟達到60萬元人民幣。
還有一些案例表明,如果消費者可以證明虛擬財產的丟失造成了實體財產權的損害,那麼該財產權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在這類案件中,由於電子證據的易更改性,其證據效力往往大大減弱,而且由於技術原因,很多受害人難以採集足夠的證據,使得相關的權益保護比較困難。
這些事件反映出,網路虛擬財產保護尚不完善,用戶遭遇的除了金錢的損失,最大的痛苦是氣憤與遺憾,更大的尷尬來源於想維權卻難維權。
虛擬財產也是公民合法財產不容侵犯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葉知年曾撰文指出,網路虛擬財產既 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如此,耗費了用戶不少時間、心血和金錢的虛擬財產自然也應當是受保護的公民財產。但形成對比的是,玩家們是虛擬世界中的「英雄」,是現實中的消費者,但卻往往也是現實中的「弱者」,虛擬財富與現實世界之間的碰撞在這里真實地反映出來。
D. 盜取虛擬財產是否構成盜竊罪
你好,
如果是主觀上沒有盜取意識,當然不算,
如果是盜取未果,應該屬於盜竊未遂。
終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 盜竊網路虛擬貨幣是盜竊嗎,如何認定盜竊金額
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F.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G. 盜竊游戲幣能定盜竊罪嗎
在目前司法環境下,網路虛擬財產不宜納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中「財物」的范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不認定為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處罰,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從我國刑法來看,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含義,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出了界定: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從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財產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價值特定性,一定的網路虛擬財產只能存在於特定伺服器運行的游戲中,不能置於其他游戲中,脫離特定的游戲即無任何價值;價值虛擬性,沒有實體物,其經濟價值是否存在依託於玩家主觀上是否認定其具有使用價值及實際是否能在同一游戲的不同玩家之間實現交易;價值差異性,對不同玩家而言其價值大小不一,對非玩家而言並無價值。
從我國刑法來看,雖然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但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它們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相比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明顯不同於我國刑法盜竊罪中的「財物」,其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的概念。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實則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種虛擬的兌換工具,不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此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對象的不能成為犯罪對象。目前,我國刑法及歷次關於盜竊罪相關的司法解釋均對「公私財物」作出明確規定,但並未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的對象。
再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和屬性看,網路虛擬財產的實質法律屬性是電磁記錄,即電子數據。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適用該罪名足以客觀、全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
■司法觀察
網路虛擬財產價值認定難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價值如何認定的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沒有統一的、能夠被普遍認可的計算標准。
首先,目前司法解釋並未有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缺乏明確的認定依據,無論如何認定其價值都會存在爭議;其次,在客觀意義上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本身並沒有價值,其價值大小隻能於玩家交易時商定,難以從一個客觀的角度加以認定;再次,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只能存在於特定的伺服器與特定的玩家中,脫離了特定的伺服器並失去了所謂的價值,對不同玩家其價值存在不同,難以有統一的計算標准;最後,如按照伺服器運營商因盜竊行為支付的修復費用或者預期收益作為價值認定的依據,並不能做到客觀。
因此,將竊取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界定為盜竊罪將會給數額的認定帶來一系列問題,在目前尚沒有統一、客觀的數額計算方法而又可以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認定的情況下,不宜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中的「財物」。
從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來看,鮮有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以盜竊罪論處。義大利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均不承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構成《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其遵循體例解釋的原則,禁止對「財產」進行擴張解釋包含信息數據。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義大利刑法典》在傳統犯罪後設立了分條。雖然日本刑事司法實務中存在對騙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的判例,但其是通過在傳統的詐騙罪後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這一特殊罪名,日本刑法的通說也認為虛擬財物不屬於《日本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我國台灣地區刑事法典在2003年修正時刪除了1997年將電磁記錄設為動產的規定,對竊取電磁記錄的行為規定適用專門的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來處理。
綜上,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H. 盜竊游戲幣沒拿走游戲幣算盜竊罪嗎
盜竊游戲幣沒拿走游戲幣算不是盜竊罪,取決於兩個方面:1、是不是達到盜竊罪的數額較大(3000元以上);2、是不是將盜竊游戲幣直接在自己控制之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涉嫌盜竊罪。
I. 盜游戲虛擬幣算盜竊嗎 男子被判犯盜竊罪獲
盜竊虛擬貨幣屬於盜竊行為,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盜竊罪。
《民法總則》已經將虛擬財富列入「有價財富」,受法律保護。所以,盜竊受法律保護的財富就是盜竊行為。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