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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案監管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 2021-06-15 01:53:57

A. 人大代表可以買比特幣

沒啥不可以的吧,買賣自由,加上用的是自己的錢,而且錢都是從正規渠道得來的,應該就沒啥問題了。

B.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C. STO是什麼1CO又是啥STO和1CO跟IPO有什麼關系

STO簡介
據the block crypto報道,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正策劃推出通證化證券平台,為此,納斯達克正與區塊鏈技術企業 Symbiont 進行談判,旨在達成相關合作。這意味著一些初創公司或企業將可以在美國相應的法規監管下,進行更靈活的融資。

有人認為STO是IPO的2.0版本,有人認為STO是合法化ICO,甚至有不少人還宣稱未來將是STO的天下。STO真有這么神奇嗎?鏈虎財經將通過以下五個問題,帶你迅速全面了解STO。

STO到底是什麼,與IPO、ICO有何不同?

STO,全稱Security Token Offer,是一種以token為載體的證券發行,在確定的監管框架下,通過非公開募集和公開募集來對外進行融資,可以將現實中已經存在的金融資產或權益進行代幣化,例如公司股權、債權、知識產權、信託份額或黃金珠寶等實物資產,都可以轉變為鏈上的數字資產。

拿Security Token和證券類比的話,購買證券,交易是在紙上簽署完成,而ST則是通過區塊鏈交易來確認資產的所有權。

ICO,是一種去中心化的、通過虛擬貨幣進行的融資方式。初創項目可以通過發行token的方式進行融資,token可以作為日後使用對應區塊鏈項目的憑證,也能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但並不具有實物資產作為依託。

由於不受管制和門檻限制,發行成本極低。這也導致了ICO很容易滋生各種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問題,具有極高的風險性。
IPO,是大多數投資者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與ICO相比,IPO價格昂貴且耗時較長,甚至可能需要長達6個月或更多的時間才能完成,還需要滿足發行規定、監管需求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條件。

而STO則更像是一種介於IPO和ICO之間的緩沖帶,融合了優點,規避了風險,既具有證券的屬性,接受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同時,也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了更高效的運行。
STO具有哪些優勢?

STO有著實際資產為依託,又以token作為載體發行,某種程度上算是一種合法合規化的ICO,在監管、效率、成本這三方面做到了很好的平衡。

易於規范監管。相比於ICO導致市場的混亂,進行STO的項目都是需要經過合規審查的,項目代碼、團隊背調,項目產品等都會經過嚴格篩查。這樣能夠有效的剔除劣質項目,凈化當前混亂的市場環境。

拓展融資渠道。相比IPO的高門檻,STO拓展了證券代幣化的領域,降低了用戶准入的門檻,任何人、任何資產都能參與其中,這大大提升了優質資產的全球流通性。

降低融資成本。STO消除了對中間商的需求,簡化了手續,節省了時間,提高了速度,降低了費用,在融資效率、融資時間、融資成本、融資地域、信息對稱等方面都優於IPO,更加適合雙創企業、高科技中小企業。

STO的發展現狀如何?

當前市場上已出現的一些關於STO嘗試,但都還處於探索試行階段。

2018年2月,加拿大證券交易所(CSE)宣布將推出一個基於以太坊區塊鏈的證券清算和結算平台,使用這個區塊鏈平台的公司能夠向投資者通過證券代幣發行(STO)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通過CSE平台發行代幣的公司將受到相應的證券委員會的全面監管。

2018年6月,美國證監會接受了交易所Blockchain.io依據Regulation D向遞交關於豁免注冊的Form D。據稱該交易所還得到了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et de résolution)注冊。這是第一個同時在上述兩個監管機構「掛號」的數字資產交易所。

2018年9月11日,以太坊開發者Stephane Gosselin公布了一項新提案,Security Token — 「ERC1400」,作為一項新標准,把 Token 的互換性(fungible)結合證券相關的業務場景,設計了一套通用介面。新提案主打監管功能,目的是方便用戶以合法合規方式在以太坊網路發行證券。

2018年10月,納斯達克與Symbiont進行談判,策劃推出一個專用於代幣化證券的新平台。

STO面臨哪些挑戰?

作為一個新興市場,STO的概念與願景無疑是美好的,但在現實融資運用中卻也面臨著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STO尚處於探索階段,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放寬有關發行證券類代幣的證券法,在證券化代幣僅僅將傳統證券進行代幣化的情況下,從現行法律和監管的角度,進行STO並沒有很大優勢。

其次,為使代幣合規,監管機構會如何權衡市場,審查標准與流程的制定也將是一個非常繁瑣的過程。

再次,資產流動性過高的另一面是可能帶來的巨大價格波動,這個風險也是不可控的。

最後,STO哪怕是在監管下實行的代幣化,但只要互聯網化了,也是無法免受黑客威脅,技術安全方面是一個有待突破的關鍵。

專家們對STO怎麼看?

榮格財經方軍表示,STO是個模糊不清的概念,是面向機構的融資,還是面向公眾?面向機構和企業投資者,那現有的企業股權安排都有。

面向公眾,那搞合規去吧,SEC的規范很清楚的地在那兒。面向機構和企業投資者的,Nasdaq的Linq不早就做了嗎,完全合規。

高鏈資本陳鈺璋表示,STO是創新,但不能解決真實的問題。

STO背後的底層邏輯問題:究竟散戶(包括大C)與專業機構投資人,誰更能發現好公司?好公司更願意拿誰的錢?資產證券化不是真正的需求,是個投機行為。區塊鏈如果要在STO上證明自己,就需要回答這個問題:究竟怎麼提高了生產力?

信睿寶初壯表示,公司這種企業制度會被碎片化,由此而來的股權、債權,乃至貨幣本身,都會被重新定義。未來投資的主要領域,可能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股權了。

STO可能是方向,具體形態模式還需要不斷進化。監管是滯後的,不能用舊瓶裝新酒。資本市場上,監管從來不是中立的,而是參與博弈的一方。並且監管從來不是有效的,監管達不到其所宣稱的目標。

通證經濟研究者陳智鵬表示,現有的STO大多對應現實中公司的股權、債權或房地產投資信託等金融資產,如果僅僅簡單地將現有的證券通證化,那麼確實創新不足,產生的價值有限,純粹只是證券在區塊鏈上的簡單映射而已。

納斯達克首席執行官弗里德曼曾表示:「如果你決定以規范的方式做 ICO,那麼我們很樂意弄清楚是否有機會與人合作。」

可以看出,對加密資產保有謹慎態度的納斯達克對發行證券化代幣頗有興趣,早在2015年,納斯達克就實行了利用Linq區塊鏈技術進行證券交易。

在全球的邏輯已轉向追求資產流動性之際,納斯達克對STO的積極探索將加速推動合法化ICO時代的到來。

D. 虛擬貨幣和電子貨幣是一個概念嗎

虛擬貨幣和電子貨幣不是一個概念。

電子貨幣的定義是,用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通過使用某些電子化方法將該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從而能夠清償債務。電子貨幣是消費者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支付傳統貨幣,而發行者把與傳統貨幣相等價值的法幣,以電子形式儲存在消費者持有的電子設備中。

電子貨幣是法幣的電子化,包括我們常見的銀行卡、網銀、電子現金等,還有近年來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寶、財付通等。這些電子貨幣無論其形態如何、通過哪些機構流通,其最初的源頭都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幣。

但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比如,騰訊Q幣以及其他的游戲幣等,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之後出現的比特幣,通過區塊鏈技術較好地解決了去中心化、去信任的問題,實現了全球流通,在世界范圍內受到追捧。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統稱為數字貨幣

E. 周小川再談區塊鏈技術和央行數字貨幣

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副行長易綱、副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副行長范一飛受邀就「金融改革與發展」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次發布會上,周小川行長還談及了數字貨幣及區塊鏈,他表示:

「 央行認為科技的發展可能對未來支付業務造成巨大改變,央行高度鼓勵金融科技發展。數字貨幣、區塊鏈等技術會產生不容易預測到的影響。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進行規范。

在之前,周小川就央行要發行的數字貨幣回答過一系列問題。根據周小川行長的描述,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應該有這些特性:

一是提供便利性和安全性。

二是做到保護隱私與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平衡,尤其針對洗錢、恐怖主義等犯罪行為要保留必要的遏制手段。

三是要有利於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和傳導。

四是要保留貨幣主權的控制力,數字貨幣是自由可兌換的,同時也是可控的可兌換。

同時值得一提的是,前幾天的兩會期間人大代表就頻繁提及比特幣及其底層技術。

央行周學東:對境內比特幣交易平台應當包容、暫不取締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主任周學東提出建議,對境內比特幣交易平台應當包容、暫不取締,留下一段觀察期,但在短期內必須明確比特幣交易平台監管紅線,嚴格監管。

「長期看有必要研究探索長效監管機制。」周學東說,需要研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金融屬性和商品屬性,研究比特幣交易平台的性質,探索出台國家層面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管理試點政策,對少數合格交易平台進行許可或備案試點。同時,強化監管合作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構建比特幣交易所誠信體系。

人大代表沃偉東:建議合理監管比特幣、促其良性發展

3月7日下午,上海匯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沃偉東在發言中建言,應該將比特幣置於法律框架下,以促進其良性發展。沃偉東表示,近期央行出手加大對比特幣交易平台的監管力度之後,取得了多方面的效果,明確了比特幣性質,抑制了市場的泡沫,同時對社會資金的風險,也得到了初步控制。

不過,沃偉東認為,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時,也要觀察到相關的問題。「目前中國比特幣的交易量大幅減少,中國主要交易平台的交易量跌至不到原來的1%。」而與此相對應的是,在此之前,全球超過90%的交易量都發生在中國。正由於此前中國占據著交易量的高地,因此「毫無疑問擁有比特幣的全球定價權,對比特幣乃至區塊鏈行業,具有足夠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沃偉東表示,對於比特幣以及區塊鏈這樣的新生事物,世界大國都在積極探索,因此不可以簡單地否定和拋棄。他建議將比特幣納入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定合適的監管策略。「合適的監管策略能夠在控制風險的同時,真正地激勵創新、推動創新、引領創新。」

比特幣相比黃金、股票其市值微乎其微,但是比特幣的底層應用技術區塊鏈吸引到了諸多關注目光。由於區塊鏈技術得到官方認可,全球各市場都在研究區塊鏈技術和數字貨幣的可行性,中國央行也在公開招聘相關人才、實踐數字貨幣,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相信各國會抱著更加寬容的心態來對待比特幣行業。

F.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

由於法律規定的空白,對與真實盜竊相異的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各地處理情況很不一致:公安機關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法律上還未將Q幣等虛擬財產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而判被告人妨礙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決 在網路游戲中,許多游戲高手可以在賺取到大量游戲幣後,將這些游戲幣拿來出售。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過盜取QQ號碼進而盜取與QQ號綁定的Q幣的網路黑客。這些人往往通過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游戲幣、再用游戲幣兌換Q幣的方法進行洗錢,然後再賣出套現。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游《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騰訊Q幣,還是新浪U幣,它們都僅僅是一家互聯網廠商推出的,用於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符號而已。至今為止,沒有哪家銀行參與到這種「網路虛擬幣」的推出之中。由於廠商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競爭性,他們的「網路虛擬幣」體系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網路虛擬幣」並不能夠像人民幣一樣在現實社會中流通。此外,「網路虛擬幣」僅是一種提貨憑證,幾乎所有推出「網路虛擬幣」的廠商,都不提供「網路虛擬幣」兌回現金的服務。而雙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貨幣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基礎所在,「單向流通」的特性決定了「網路虛擬幣」是無法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除非我們能夠把這種「提貨憑證」自由合法地兌換為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或電子貨幣。因此,它僅僅是一種虛擬財產,而不是現實財產,無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保護對象。
以盜竊、盜銷各大網游公司網路游戲賬號、騰訊QQ幣、游戲裝備等為主要特徵的網路虛擬財產盜竊行為正在呈現不斷擴大、升級之勢。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並且給互聯網企業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 因此,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的案件可以歸為盜竊罪范疇,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情況,但必須有兩種證明方可立案:一種是事主必須證明其確實擁有虛擬財產,另一種是有證據證明其虛擬財產確實被盜。如果兩種證明具備,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為,目前全國人大還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種案件屬於特殊盜竊案,也就是此種犯罪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理論界和司法事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和債權說。盡管網路虛擬財產有別於一般的財產,但在我看來,它是無形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可以寬泛解釋,Q幣、虛擬武器等網路虛擬財產由於具有物的基本屬性,可以歸類為「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Q幣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其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但它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或者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是當前司法界與學術界產生爭議的根源所在。虛擬財產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無體物」。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和特徵,不同於傳統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不應機械地納入物權或債權的范疇,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虛擬財產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具有空間虛擬性、可交易性、價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點。在網路虛擬空間與期限內,體現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並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實際的物質利益。正因為虛擬財產的交易性和價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虛擬財產具有了財產性。從另一方面說,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應該受到財產類的法律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是否可按照盜竊罪論處? 目前虛擬市場中存在的貨幣有多種,如騰訊Q幣、網路幣、網易泡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以Q幣為例,騰訊提供的數字是使用者超過兩億人。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雖虛擬貨幣市場已很有規模,但虛擬貨幣被盜,「立案」尚於法無據? 虛擬貨幣本身並無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說虛擬貨幣並非法律所認可的財產權利。但隨著Q幣的無限發行與虛擬產品有限消費情形持續不變,將會導致Q幣相對過剩並導致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目前亟待解決的是規范虛擬貨幣市場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護,使大眾感覺虛擬貨幣等同於人民幣。 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被騙時,我們也可以藉助刑法懲處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有的以盜竊罪予以處罰,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懲處。出現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於缺乏對網路虛擬財產統一定性。如果我們將網路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的一種,這些問題也能得以有效解決。例如,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或者詐騙等行為,盜竊或詐騙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其行為就可以定性為盜竊罪或詐騙罪。當然行為者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時候,其侵入計算機系統等手段行為可能又觸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其手段與目的結合,構成牽連犯,可以擇一重處斷。什麼是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Q幣面值分別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戶使用撥打聲訊電話的申請方式得到的Q幣,1元面值Q幣表現形式是一個12位的數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幣表現形式分別是2、5、1、8開頭的14位的數字串。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額。Q幣卡目前暫時可以用來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等服務,據騰訊公司稱,稍後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 亟須虛擬財產 相關立法 用戶與網路商之間是合同關系 趙宜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法官、法律碩士): 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虛擬財產一旦被盜,用戶查找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雖能找到但難以舉證,因此一旦發生虛擬財產被盜後往往會請求運營商協助提供證據,而更多的是直接以運營商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為由將運營商訴諸法院。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因為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戶的損失是因為游戲運營商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程序技術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麼游戲運營商應該對用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繼續履行等形式的違約責任。若游戲運營商沒有過錯,損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則應直接向侵害人主張。
虛擬財產保護立法建議 在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保護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網路企業應用行業自律的形式來保護用戶的利益。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措施包括:(一)從司法解釋層面給虛擬財產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護計算機資料數據的刑事立法;(三)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虛擬財產交易安全。建議虛擬財產交易最好是通過合法注冊的網路公司包括中介公司進行:一則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二則專業公司介入虛擬財產交易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傭金等,從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三則專業公司可以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的數據進行保存,或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從而可以徹底有效地杜絕虛擬財產交易中存在的欺詐現象。

G. 天秤幣Libra作為虛擬貨幣來說安全嗎

天秤幣作為虛擬貨幣是安全的。為此,臉書也推出了一系列方案,來解決安全問題。臉書推出加密幣系統"天秤座"。天秤座系統由臉書和二十多個合作夥伴一起運作和管理用戶資金儲備。每個合作者都以初始驗證者節點的形式參與運營,他們之間共享一份透明的交易分類帳目,用來反應所有網路上的活動。

所以,天秤幣Libra作為虛擬貨幣的安全問題是不用考慮的,相信天秤幣Libra作為虛擬貨幣的問世,會給我們的世界帶來一個新的創新。

H. 什麼是STO,STO代幣發行的流程是什麼

Sto是具有證券性的代幣

STO代幣發行的流程如下:

發行方案設計:根據項目方資格的資料與要求,給出合理的建議,更加有效的規避其他風險;

VIE主體搭建:注冊海外主體公司,稅務豁免,獲利合理合法迴流;

項目法務合規:為項目方提供Reg合規所需全部法律文件,申請CID代碼,提交備案;

代幣發行:根據前期方案,共同協商代幣發行時間周期;

合格投資人/機構對接:中美日新等海外合格投資人、投資機構對接。

STO海外發行分為兩種:一是在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下進行注冊的Rge. A+,這一對海外投資人來說要求通常是會比較高的,可以作為長線准備;二是可以在SEC申請豁免,只需備案即可,SEC方面也不會主動去審核的Reg. D和Reg. S,這類代幣不僅對海外投資人的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在融資額度和海外宣傳上也更加有利。

美國的SEC的態度很明確:ICO產生的數字貨幣屬於證券,因此發行過程需要按照證券法來監管。而比特幣不是ICO產生的,因此比特幣不屬於證券,不在SEC監管范圍內。但是數字貨幣的ETF,屬於SEC的監管范疇。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都要注冊,走證券類通證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ring, STO)的過程,遵循現有的證券法規。如果不按照SEC要求走合法STO,SEC將採取嚴厲的執法打擊。

Sto是具有證券性的代幣,它是怎麼憑空出現的呢?縱觀今年ico情形,sto的出現絕非偶然,相比ico去中心化只需要通過虛擬幣融資,門檻低,風險高,sto則是在合法合規的監管下,並以線下有形資產抵押的Token證券發行,投資門檻的提高,也大大減少了風險,於是sto證券代幣發行成為了大家追捧的對象。

新生事物落地必然會有人質疑,有人說STO就是現有的證券換了套衣服,若只是簡單的將現有的證券通證化,那麼的確創新不足,價值也有限,純粹只是資產token化。

這就不得不提到STO的優勢,在ST上市交易之後,和傳統證券不同,一旦在交易所完成交易並提取到錢包,ST就完成了交割,相比傳統證券業的繁瑣顯得更快速。

另外ST相比傳統證券還有個最大的優點,就是ST是可編程的,能給上市企業帶來很多傳統證券不具備的功能。這些新的可編程特性使得傳統證券變成了智能證券,STO具備了取代IPO的技術優勢。

在STO實際落地的過程中,現階段有一種操作方法,那就是仿效互聯網企業海外上市的流程,先注冊離岸公司,再通過VIE結構控制國內公司,再由離岸公司發行ST,只是最後不到納斯達克上市,而是到Open Finance、tZero、CSE等持牌ST數字交易所交易。

具體來說,STO本身具有以下優勢:

1.更好的流動性;

2.協議層面自動化管理 ;

3.24小時交交易 ;

4.更小的交易單位
說到最後本人聯想到SEC屢屢拒絕BT幣ETF,每次SEC有點動靜都能直觀反映在BTC價格上,數字資產市場尋求新融資模式也指日可待。


那麼什麼樣的國內企業可以在美國發行STO呢:

有實際資產,無盈利要求;

有經營歷史和收入;

在美國無不良記錄;

公司形式不限;有較好的市場潛力。

I. 問一些美國金融危機的問題

專業人士來給你解答 呵呵。100分還是很誘人的。

1,這次美國金融危機不是源於雷曼兄弟破產。這場危機的實質是股票市場投機所獲得的虛擬貨幣遠遠大於實際價值的貨幣。引發點是次貸危機。可以這么說,由於政府監管的不利,導致全球金融業混亂虛高已經很久了。金融危機必然會爆發,08年只是爆發時間而已。

2,虛擬的貨幣變得太高了,而真實的貨幣還要履行它的職責。銀行因此調整了信用級別,導致貸不到款,進而影響到股市。從股市又開始波及到整個社會。

3,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結果。其實美國和歐洲的金融形式都很類似。都是依靠金融業的「虛高」來掩飾真實的經濟。美國經濟的繁榮實際上只是假象而已。當股票的價格遠遠高於真實的價值的時候,而真實的貨幣有沒有那麼多的時候,自然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4,政府債券。就是國家國債。你說的銀行是投資銀行,錢比較少。而真正錢多的銀行是儲蓄銀行。當然在美國沒有多少儲蓄。不是通過印美元。通貨膨脹是肯定會有的。

5,中國股市從2000到6000你覺得正常么?好在國家有宏觀調控。總體來說,對中國影響不大。因為中國的金融業都有嚴格的監管,不像美國。

6,中國的主權財富可能會縮水,但是和老百姓關系不大。

7,日本的經濟在80初期的時候經受過類似的打擊,政府對股市監管很有利,因此泡沫較少。俄羅斯是能源產出國,因為全球經濟不好,對石油等能源需求變少,導致石油價格暴跌。因此股市會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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