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虛擬貨幣違法嗎
① 搞虛擬幣犯法嗎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如果打著比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那就是違法的。現在創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必須進行網站的備案,對用戶實行實名認證。全球除了一些小國家明確禁止比特幣以外,比特幣在全球大多數國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203年以來比較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暗黑幣、瑞波幣等等。
② 盜竊游戲幣能定盜竊罪嗎
在目前司法環境下,網路虛擬財產不宜納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中「財物」的范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不認定為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處罰,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從我國刑法來看,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含義,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出了界定: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從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財產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價值特定性,一定的網路虛擬財產只能存在於特定伺服器運行的游戲中,不能置於其他游戲中,脫離特定的游戲即無任何價值;價值虛擬性,沒有實體物,其經濟價值是否存在依託於玩家主觀上是否認定其具有使用價值及實際是否能在同一游戲的不同玩家之間實現交易;價值差異性,對不同玩家而言其價值大小不一,對非玩家而言並無價值。
從我國刑法來看,雖然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但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它們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相比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明顯不同於我國刑法盜竊罪中的「財物」,其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的概念。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實則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種虛擬的兌換工具,不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此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對象的不能成為犯罪對象。目前,我國刑法及歷次關於盜竊罪相關的司法解釋均對「公私財物」作出明確規定,但並未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的對象。
再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和屬性看,網路虛擬財產的實質法律屬性是電磁記錄,即電子數據。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適用該罪名足以客觀、全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
■司法觀察
網路虛擬財產價值認定難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價值如何認定的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沒有統一的、能夠被普遍認可的計算標准。
首先,目前司法解釋並未有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缺乏明確的認定依據,無論如何認定其價值都會存在爭議;其次,在客觀意義上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本身並沒有價值,其價值大小隻能於玩家交易時商定,難以從一個客觀的角度加以認定;再次,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只能存在於特定的伺服器與特定的玩家中,脫離了特定的伺服器並失去了所謂的價值,對不同玩家其價值存在不同,難以有統一的計算標准;最後,如按照伺服器運營商因盜竊行為支付的修復費用或者預期收益作為價值認定的依據,並不能做到客觀。
因此,將竊取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界定為盜竊罪將會給數額的認定帶來一系列問題,在目前尚沒有統一、客觀的數額計算方法而又可以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認定的情況下,不宜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中的「財物」。
從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來看,鮮有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以盜竊罪論處。義大利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均不承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構成《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其遵循體例解釋的原則,禁止對「財產」進行擴張解釋包含信息數據。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義大利刑法典》在傳統犯罪後設立了分條。雖然日本刑事司法實務中存在對騙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的判例,但其是通過在傳統的詐騙罪後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這一特殊罪名,日本刑法的通說也認為虛擬財物不屬於《日本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我國台灣地區刑事法典在2003年修正時刪除了1997年將電磁記錄設為動產的規定,對竊取電磁記錄的行為規定適用專門的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來處理。
綜上,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③ 盜取網路虛擬錢幣算不算犯罪、算的話要報案的話找什麼部門
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盜取網路虛擬錢幣或虛擬財產雖然在形式上不同於竊取傳統意義上的公私財產,虛擬錢幣或財產雖然是無形的,但存在於特殊的網路游戲環境中,其真實地存在並具備傳統財產的價值性、流通性特徵,具有財產的基本屬性,也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可以視為是現實貨幣的特殊轉換形式,其內在本質完全符合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也應當認定為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秘密竊取他人虛擬財產完全可以適用我國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當然,也有專家曾經主張對此定性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司法界特別是掌握定罪量刑司法權的機關法院則認為,此類行為的本質是秘密竊取網路虛擬財產然後佔有或通過轉賣獲取非法利益,行為都是基於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對他人財產進行的一種秘密竊取,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兩年河南、北京、廣東、遼寧、四川等地法院均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宣判。2009年4月,張晉之等人利用網路黑客技術盜取網路游戲幣,並在網上銷售獲利案,經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審理,以盜竊罪判處張晉之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④ 盜竊比特幣,犯法嗎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盜比特幣當然是違法的了,公安局完全可以抓你。利用比特幣進行詐騙的案子被抓的也不少了。在我國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但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央行行長周小川則表示,比特幣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就像郵票一樣。現在,你感覺盜取比特幣是不是違法的呢?
⑤ 四大虛擬貨幣違法嗎
私發虛擬貨幣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另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對類似問題也嚴令禁止。
(5)盜取虛擬貨幣違法嗎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市場形成
互聯網引致了一個新的市場的出現,這個市場就是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經營市場,企業從以產品為核心,到以服務為核心,必須轉變為以客戶為核心。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便利地搜集顧客的信息,做到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
電子金融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猛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逐漸向人類的各種活動領域滲透,其中所蘊藏的無限商機使得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以人們難以想像的速度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透。
傳統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視到這股勢不可擋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網路化的潮流。於是,增值服務是以美術為賣點,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戲里的寶劍則不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經營理念——電子金融便應運而生。
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要理解電子金融必須從金融電子化和電子商務談起。所謂電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業採用除互聯網技術以外的現代通信、計算機和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傳統金融服務業務的工作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實現金融業務處理自動化、金融企業管理信息化和決策科學化,為客戶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務,進而提升金融企業是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
電子金融是對金融電子化的一個超越。與金融電子化有所不同,電子金融運行的主要技術基礎是日益完善的互聯網技術。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全球連通性、開放性、快捷性和邊際成本低廉的特徵,電子金融更加強調整個金融服務業務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重組和創新,使客戶不受營業時間和營業地點的限制,隨時隨地享受金融企業提供的各種高質量、低成本的服務。
隨著Internet的發展,貨幣存在的形式更加虛擬化,出現了擺脫任何事物形態,只以電子信號形式存在的電子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⑥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比特幣等,或者一些游戲、網路貨幣,如QB,某游戲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戲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⑦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⑧ 虛擬貨幣合法嗎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5部委在2013年年底下發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則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比特幣之家網有相關的報道。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