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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過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 2021-06-19 11:37:28

『壹』 虛擬貨幣詐騙應立民事還是刑事案

如果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准,則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即立案標准)。起刑點的具體數額,各地有更明確的規定。

『貳』 為什麼韓國1月30日起要實行虛擬貨幣實名制

據韓聯社報道,韓國金融委員會等金融部門23日在中央政-府首爾辦公大樓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虛擬貨幣現場調查結果及防止洗-錢准則,並規定本月30日起實施虛擬貨幣實名交易制,現有虛擬貨幣賬戶一律停用。

此前韓國國務調整室室長洪楠基曾表示,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政-府已多次警告虛擬貨幣市場存在價格波動大、欺詐、交易機構遭黑客襲-擊等隱患。但是市場仍然出現多數虛擬貨幣在國內市價比海外高、盲目投機等現象,政-府不能對此置之不理。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叄』 離婚時虛擬貨幣可以分割嗎

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虛擬貨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分割。
《民法總則》已經將虛擬貨幣納入法定財產范圍之內,所以應該認為是財產。但是,虛擬貨幣一般都是以個人名義通過網上注冊的,從網上資料顯示,都是個人財產。只有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才可以分割。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肆』 mfc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正常審議的民法典明確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不過還得等該法律頒布生效。

『伍』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陸』 中國農法虛擬貨幣保護

中國不存在中國農法虛擬貨幣保護這個法律,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和相關的政策法規。這個問題本身就是存在非常大的問題的。
不過,我國民法把比特幣、瑞泰幣等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柒』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捌』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玖』 貨幣民法貨幣的介紹

貨幣是重放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上的種類物。貨幣作為社會一般財富的代表,其本身的價值並不為人們所重視,人們看重的是其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的多少,即表現為一定數量票面金額的多少。只要其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相等,這幾張貨幣與那幾張貨幣,或者此種貨幣與彼種貨幣,就在質上相等。因此,作為種類物,貨幣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具有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各種紙幣和鑄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幣是我國境內唯一通行的貨幣,外國貨幣、金銀都不得作為支付手段。民事主體要實現民事權利或者履行民事義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以人民幣為支付手段,而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外幣黑市交易、逃匯、套匯等非法活動。 貨幣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作用是: (1)擔當物權的客體,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除對一般實物享有物權外,還可對貨幣行使佔有、適用、收益和處分。 (2)充當債券的標的物。例如,貨幣可作為買賣之債中的價款、勞務之債中的酬金。 貨幣作為民法上特殊的種類物,其特殊之處是: (1)貨幣所有權的歸屬。貨幣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 (2)貨幣所有權的轉移。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轉移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也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3)貨幣不發生返還請求權與佔有回復訴權問題,僅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其特殊之處是由貨幣的流通手段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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