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稅制論文
Ⅰ 如何做好管理比特幣和稅收的准備
智者曾經說過,人一旦出生,就無法逃避稅收和死亡。然而,當比特幣的概念被提出時,帶來了一線希望,我們大多數人認為我們可能能夠逃避稅收。不幸的 是,這只是曇花一現,因為美國國稅局(IRS)決定對虛擬貨幣增持征稅。現在,比特幣被美國的各種政府機構看作是官方資產,因此不得不交稅。
我們如何知道什麼應該納稅而什麼不用納稅?現在,我們有一些專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但是如果你參與到加密貨幣當中並且住在美國,那將會變得更容易。 Laura Shin就是這樣一個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的人,她解釋了涉及到稅收時,應當如何應對數字貨幣和美國國稅局。她在《福布斯》雜志上發表的文章清楚地解釋了比特 幣和數字貨幣各種不同的來源。首先,所有的數字貨幣財產被看作是像股票和債券一樣的資本資產。美國國稅局在它的指導意見14-21中稱加密貨幣為資產。
只有一種方法能夠擁有數字貨幣或者花掉它,那就是開始開采。如果你成功開採到一些比特幣,那麼任何你可能獲得的區塊獎勵由你得到的比特幣數量以及當 時的市場價值決定。有正確的記錄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比特幣的價值勢必會波動,你永遠不會知道當你交稅時比特幣的價值是多少。稅收的計算取決於它是長期還 是短期的資本收益。
你在比特幣中獲得回報了嗎?好消息是如果你設法保存一些,並且比特幣價格上漲,那麼你的工資可能會增加一倍。壞消息是你將支付工資所得稅和保存比特幣中後續收益的資產增值稅。然而,最好在收到服務費用的付款時記錄下法定貨幣的實際價值。
如果你的薪水以比特幣形式支付,那麼你有希望以比特幣本身的形式花費一些(適用於通過任何手段擁有比特幣的其他人)。任何比特幣的支出都相當於出售 資產,收益或產生的損失也將占據持有期。因此,為了找出持有期,人們必須知道他出售的是哪個比特幣以及收到特殊比特幣的時間,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 在每筆交易時都使用一個新的錢包。一種更好的方法是擁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比特幣收入和支出的預定義規則。Laura建議推行後進先出或先進先出的會計方法。
如果你給予或接受比特幣作為小費或禮物,最好公布或詢問有關數字貨幣成本基礎和日期信息。如果可以做到這一點,那麼會更容易計算資本收益。否則,在 沒有信息的情況下,人們總是可以解釋它在收入下並擺脫麻煩。如果你正在向注冊的慈善團體捐款,那麼捐贈的數字貨幣單位收益可以從賬目上勾銷,這是不需要征 稅的。Laura建議使用數字貨幣捐贈以減少稅收。
交易比特幣時,保留交易時日期的公平市場價值記錄是明智的。如果交易平台或交易發布一份1099-B報告,這將有助於盈虧的記錄。這些建議對那些已經開始處理比特幣的人會派上用場,他們希望知道如何跟蹤他們數字貨幣的收益和損失。
Ⅱ 關於資源稅的論文
環境稅逐漸成為稅法研究者和環境法研究者的熱門話題,但是根據現有的環境稅研究文獻來看,我國環境稅的研究現狀不容樂觀,對環境稅的研究流於表面,未能深入挖掘環境稅制度的本質,即有效性和合法性。具體問題如下。
一、「庇古稅」的精髓
從筆者掌握的現有文獻來看,幾乎所有的環境稅研究文獻在論述環境稅的理論基礎時,都會毫無例外地提及「庇古稅」,但是遺憾的是,幾乎所有的研究文獻都淺嘗輒止,幾乎都毫無例外地遺漏了「庇古稅」產生實效的核心要素。根據「庇古稅」理論的提出背景及其試圖決定的核心問題來看,「庇古稅」旨在化解由於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存在差距所導致的社會不公,進而實現社會資源財富的最優分配。簡言之,「庇古稅」就是通過稅收的手段使得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盡可能相等,將社會行為產生的負外部性成本予以內部化。由此不難看出,有效的「庇古稅」包含著兩個重要的范疇和一個重要的前提假設。兩個重要的范疇分別是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一個重要的前提假設是只有在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的前提下,「庇古稅」才能產生最佳的制度效應,即最優狀態。
按照「庇古稅」的前提假設所隱含的邏輯,最優的「庇古稅」定價應該等於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只有此種情況下,「庇古稅」才能夠將行為的負外部性成本完全予以內部化。如果「庇古稅」的定價小於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那麼「庇古稅」的內化功能及其激勵效應將被弱化,比如環境稅保護環境的效果就大打折扣;相反,如果「庇古稅」定價大於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就往往會誘導違法行為的發生,比如過高的環境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物的非法處置。
因此,就環境稅制度的具體設計而言,需將「庇古稅」的兩個重要范疇和一個前提假設與現實
有機結合,比如,針對我國環境稅制度的建設就不能一味主張提高環境稅的稅率,合理的做法應該是環境稅定價應該等於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制定相應的環境稅稅率應該以此為指導原則,否則環境稅要麼不能起到預期的調整社會行為保護環境的功效,要麼導致破壞環境的秘密違法行為。但是遺憾的是,我國現有的環境稅研究對此並未給於足夠的重視,顯然這是我國環境稅研究的缺陷。
二、環境稅的概念界定
正是由於人們對「庇古稅」存在認識上的缺陷,使得我國的環境稅概念體系比較混亂,比如環
境稅、資源稅和各種具有一定環境保護功效的稅收概念之間的界定往往含糊不清,給人一種無所適從的感覺。根據前文對「庇古稅」原理的認識,我們不難發現將資源稅歸入環境稅范疇往往顯得比較牽強,因為按照傳統的稅法原理,資源稅往往被歸為財產稅的范疇,其主要功效在於調整資源級差收入的不均,所以其主要功能重在調整社會資源財產的分配不均。雖然說資源開發確實往往與環境保護休戚相關,但是顯然不能以此作為主張資源稅屬於環境稅范疇的理由,難道我們可以因為個人財產所得與環境具有關聯關系而主張個人所得稅也屬於環境稅的范疇嗎?顯然不能。對環境稅概念的模糊界定無疑是我國環境稅研究中存在的缺陷,這會影響有效環境稅體系的建立。在筆者看來,現有環境稅研究文獻所揭示的環境稅概念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作為理念層面的環境稅概念,在理念層面下,環境稅概念主要是指稅制的綠色化,即稅收制度應該朝著有利於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方向予以改革;二是作為制度層面的環境稅概念,在制度層面下,環境稅概念主要針對具體的以保護環境為導向的具體稅收客體,比如汽油稅、二氧化硫稅,等等。顯然,上述兩個層面的環境稅具有不同的功效,但往往被混淆使用,比如將資源稅納入制度層面的環境稅就顯得牽強附會。
三、環境稅的工具屬性
根據「庇古稅」的理論原理及環境稅在西方國家的具體實踐來看,環境稅無非是一種環境保護政策工具,是一種環境保護的手段。不管從理論上講還是從環境稅在環境保護中實際發揮的作用來看,作為政策手段的環境稅在保護環境時也存在依賴性,即有效的環境稅必然依賴於若干制度條件的約束。也就是說,環境稅具有環境保護的局限性,和傳統的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環境稅未必是保護環境中最為理想的政策工具,其僅僅是一種可予以選擇的政策工具。根據我國環境稅的現有研究文獻來看,顯然,我國環境稅的研究在對待環境稅的工具性屬性方面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我國環境稅的研究文獻中,忽視將環境稅納入整個環境保護政策體系加以考慮,整體考慮的缺乏往往導致環境稅被片面化和誇大化。其次,在我國環境稅的研究文獻中,由於缺乏與控制命令等傳統環境政策工具的比較,環境稅制度的重構設想往往過於武斷化。從環境稅在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來看,作為基於市場機制的環境稅與傳統的控制命令環境政策工具的選擇往往依賴於特定的社會條件,環境稅的有效性取決於特定的社會制度,比如對缺乏硬預算約束的國有企業徵收環境稅未必能夠產生預期的效果。環境稅本質上是一種基於市場機制的環境政策工具,那麼環境稅必然伴有市場機制的一般特性,比如市場機制有時處於失靈狀態。顯然,我國環境稅的現有研究文獻對於環境稅的限度缺乏應有的反思立場,從環境保護角度來看,缺乏最優制度組合的創設。
四、環境稅費的選擇
根據筆者掌握的現有文獻來看,我國環境稅研究文獻存在將環境費予以稅制化的普遍主張,但
是,如果冷靜地予以思考,我們不難發現,這未必是恰當的做法。不管是環境稅制度,還是環境費制度,都具有將環境行為導致的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的制度功效,從保護環境的目的而言,如果制度設計恰當,上述兩種制度具有完全同等的效用,兩者之間並沒有絕對的優劣區分,不管是環境稅制度之所以能夠發揮有效的規制效用,還是環境費制度之所以能夠發揮有效的規制效用,均需依賴於特殊的制度條件。環境費制度也有其比較優勢,比如環境費制度具有靈活的特點,相對於剛性的環境稅制度而言,環境費制度在有些情況下更適用於轉型社會時期的我國環境保護,環境稅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須遵從稅法的相關規定,這難免會導致環境稅制度不適應社會生活變動的要求,比較而言,環境費制度顯然具有比較優勢。雖然也有少數學者認為,基於我國的現實,我國的環境稅費制度繼續存在具有正當性,應該繼續作為我國重要的環境保護政策工具,但是,對環境稅費制度的具體適用條件並未展開論述,這確實是一大遺憾。從西方國家環境稅費制度的實踐來看,環境稅費同屬保護環境的基於市場機制的治理手段,歐洲國家偏向於適用環境稅制度,而美國更偏向於採用環境費制度,因此不能武斷地說環境費制度必然是落後的。所以,針對環境稅費制度的改革還有待深入挖掘,在宏觀層面應該樹立環境稅費並行的思路,在微觀層面應該找到環境稅費各自效用能夠得以最大化的具體條件,並合理界定兩者的
適用條件及其范圍。
五、環境稅的社會效應
如同任何制度的設立都會產生社會效應一樣,環境稅作為主要的環境保護政策工具,其旨在改變社會主體的行為方式以產生預期的社會效果。所以說環境稅制度的構建必將產生重要的社會效應,比如,由於環境稅就其屬性而言屬於間接稅,所以環境稅的徵收對象主要是社會消費物品,社會消費物品可區分為一般生活必需品和奢侈消費品,而對一般生活必需品徵收稅收,一方面是違背租稅原理,另一方面可能導致稅收「累退效應」的出現,與環境稅的預期設想不相符。比如,燃燒煤炭確實具有破壞環境的效應,是環境保護需要重點規制的對象。但是,如果脫離社會實際背景單純徵收煤炭稅可能導致未必理想的社會效應。如我國西北地區的農村,農民冬天的取暖原料主要是煤炭,是農民的生活必需品,徵收煤炭稅必將提升煤炭的購買價格,對低收入農民的生活勢必帶來重大的影響。相反,對高收入農民影響並不大,這是稅收「累退效應」的典型體現。從筆者掌握的現有文獻來看,顯然我國環境稅研究還未對此給與應有的關注,這是不應有的缺失。
Ⅲ 簡述我國稅收制度3000字論文
您好!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形成及其特點 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適應不同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我國的稅收制度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稅制結構中流轉稅居於主導地位的特點始終沒有改變。中國稅制結構的發展演變具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建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在這一階段,我國稅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多種稅、多次征」的稅制模式,當時流轉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國有企業占絕對比重、利潤上繳形式為主的計劃經濟背景下,這種稅制結構雖然可以基本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但是卻排斥了稅收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 第二階段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到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使國有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變,為適應稅源格局的變化,我國政府於1983年和1984年分兩步進行了「利改稅」的改革,首次對國營企業開征了所得稅,並改革了原工商稅制。「利改稅」 以後,我國所得稅占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稅比重達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次之、其他稅種相互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 第三階段是1994年稅制改革後形成的現行稅制結構。我國現行稅制是在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此次改革側重於稅制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營業稅彼此配合的流轉稅體系;頒布並實施了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1994年稅制改革後,我國的稅種由32個減少到18個,稅制結構得到了簡化,並趨於合理。 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多數低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相似,均表現出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徵。據統計,1996年,流轉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1%,所得稅佔18%,其中個人所得稅佔2.7%,其他稅種約佔11%。這種稅制結構格局是與我國生產力發展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水平基本適應的。但必須指出的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過於強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稅種的設計上過於突出增值稅的作用,使得該稅所佔比重過大,而對經濟具有內在穩定功能的所得稅則比重較低,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過低。這使得我國的稅制結構缺乏彈性,在經濟產生波動時,稅收收入不僅難以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稅收調節經濟杠桿作用的發揮。謝謝閱讀!
Ⅳ 2015年虛擬貨幣有制度說稅收多少嗎
2008年北京市地稅局公布虛擬貨幣交易稅徵收細則,根據個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證明,按利潤的20%或交易全額的3%兩種稅率征稅。目前,北京地稅部門已開始接受虛擬貨幣交易的申報和納稅。
但主要針對的是游戲幣,並不是指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目前還沒有進行規范,只是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但在澳大利亞需要徵收10%的增值稅,加拿大,美國個別的州也需要收稅。福源幣的運營者也在努力的讓其政府對虛擬貨幣進行規范,對其進行征稅。讓加密貨幣更加的合法和規范。
Ⅳ 以「中國稅制改革與企業發展為題」,寫一篇2000字左右論文,希望有能力的高手賜教,拒絕忽悠!有懸賞
難道跟我一個班的?!題目一樣一樣的~~~
Ⅵ 關於稅收的論文該怎麼寫
———納稅意識與現代稅法
作為一個公民,我們為什麼要納稅?這常常是一個看似膚淺的問題。我們的社會總是宣傳」納稅光榮」,」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卻有意無意地迴避了」為什麼要納稅」這個關鍵問題。
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開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種各樣的賦稅瑤役,以滿足自己享受及統治國家的需要,成了約定俗成、理所當然的事,這種加於庶民百姓身上的賦稅是單方向的、義務性的、強迫性的,帝王及他龐大的國家機器是稅收權利的無條件享受者。納稅人與國家機器的關系是納貢和索貢的關系。
在現代民主國家,政權來源於公民選舉產生,民選政府代表所有國民管理國家,維系政府費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運作的依然是稅收,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最重要來源。征稅作為公民個人和法人團體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強制性捐獻或讓渡,實際上是壓低了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滿足政府開支的需要,但這是納稅人整體利益所要求的。而這整體利益既應體現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上,也應體現在政府通過良好的稅收制度去參與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矯正市場運作中或其他原因導致的財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貧富兩極分化而引發劇烈的社會沖突。
這一公認的現代稅收原理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系,二是稅制與公正的關系。
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不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通俗而言是,各級官員的所作所為應能讓納稅人感受得出,我花錢納稅是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而不是請人來高踞於自己頭上逞凶揚威。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不外乎兩個方面。第一是保護每個公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與行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組織的無端侵擾,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書中說:「我向社會繳納捐稅,是為了讓我不被人盜竊,不挨打,不被人殺害,沒有人再敢對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發展環境,威爾。杜蘭在《希臘生活》中談及古雅典稅收時說,黃金時代的雅典人原諒國家的苛征,因為國家給了他們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無疑,廣泛的發展機遇必須以安全為前提。由此觀之,距今兩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雖然談不上有精深的稅法理論,但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民主社會,政府服務於人民的性質是明晰可感的,因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體會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極性保護和積極性發展機遇——後者除了要求社會有廣泛的自由和廣泛的參與權,還要求有發達的教育、文化及其設施等公共產品——這兩類服務。在當代民主國家,安全保護和發展機遇更是每個公民可以明確地作為自己的權利來要求於國家的。
因此,國家向每個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和公共產品,保障每個公民有廣泛的權利,作為這種服務的回報,公民自覺承擔納稅的義務是應當和正當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一致,不納稅就好象當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樣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所謂的納稅意識,實際上是權利與義務完整結合於一體的,而我國通常講的納稅意識只強調公民應盡納稅義務,卻並不含有公民應享有權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會格局和觀念上的差異卻是巨大的。納稅人意識折射出公民花錢購買政府服務的真相,單純強調納稅意識,反映的卻是一種跟索貢與納貢無大區別的社會關系格局;納稅人意識是公民意識的基礎,脫離權利的納稅意識卻還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之間連著一條臍帶。
撇開殘缺不全的納稅意識,立足於納稅人意識,政府征稅是必要的。但對於掏錢的人民來說,既有成本高低問題,也有個稅收負擔在各個人和各階層的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此外,政府征稅除了滿足財政需要外,還要通過征稅去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這也涉及公正。優良的稅制既可以把人民購買政府服務的代價降到最低,又可矯正財富分配不公;惡劣的稅制則增加人民負擔和加劇分配不公。
亞當斯密提出優良稅制四原則:」個人納稅能力、確實、方便和節約」早已成了現代稅法的法理基石。」個人納稅能力」指必須以納稅人自身的負擔能力為依據確定納稅額,體現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確實」指征稅必須以確定不移的法律為依據,使納稅人明確應繳哪些、繳多少、怎樣繳,明確什麼機構有權征稅,以避免任意專斷的徵收和稅吏的勒索。「方便」指納稅手續簡便。「節約」要求把征稅過程的耗費降到最低,避免因稅吏過多、薪俸開支過大以及貪污、中飽私囊、隨意加征等腐敗行為而造成稅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於國家所收入的。這幾點主要影響人民負擔的高低,同時也影響社會財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響公正的是如何根據個人納稅能力確定征稅額。現今,任何國家的稅收都包括間接稅和直接稅。間接稅是從消費品徵收的增值稅,任何人每購買一次消費品,就納了一次稅。適合消費者納稅能力,可起到矯正分配不公的對消費品征稅是從價計征而不是從量課征,即對高檔商品征高稅,對大眾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稅。直接稅主要有所得稅、遺產稅、饋贈稅。基於個人納稅能力並有抑制和矯正財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稅方式是分級累進稅,而累退稅則背離個人納稅能力和加劇分配不公。
西方國家的稅制以分級累進的所得稅為主,財富基數越大,征稅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錢就納稅越多,這樣有助於抑制貧富兩極分化,克服市場經濟造成的資源過分集中。我國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所得稅的徵收比重一直低於流轉稅,造成稅收調節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遏制兩極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終要轉嫁到每個消費者身上的間接稅徵收上,發達國家實行從價計征,對只有高收入者能問津的高檔品征高稅,對大眾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稅,這就減少了低收入者的間接負擔。而我國雖一定程度上實行對高檔品征高稅,但同時「對鹽等生活必需品征稅具有累退性質」,這意味著我國部分間接稅有加重低收入者負擔從而加深其生存窘況的性質。近幾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價的郵資費便有此性質。第三,在發達國家,遺產稅和饋贈稅之類稅種的徵收目的不是提高財政收入,而是為了抑制不勞而獲和矯正不公,用羅爾斯的話來說,是為了「逐漸地、持續地糾正財富分配中的錯誤,並避免有害於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和機會公正平等的權力集中。」為此,實行的是高額征稅。而我國卻沒有實行高額遺產稅和饋贈稅。還莫說我國權錢結合的現實使富人得到無數好處,僅就現行稅制這幾方面而言,如果要說現在的中國是「富人的天堂」,一點也不過份。而且現行稅制的下一個特點更為這個判斷提供了證據。第四,我國對廣大農民徵收的稅帶有人頭稅性質。還在18世紀,休漠就指出「人頭稅是一種橫征暴斂」。稍後,亞當。斯密也指出,人頭稅不是流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會底層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國家,人頭稅極其普通(5 )。從18世紀至今,視人頭稅為最不公正,是稅法學界的普遍看法,各發達國家不僅早就廢除人頭稅,還宣布人頭稅非法。而我國對農民的征稅,不光是亞當。斯密批評的任意性與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國農村金錢與權力往往合一的現實還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應納的稅轉嫁到貧者頭上,甚至搜刮貧者以肥已,形成「劫貧濟富」的顛倒格局。
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的,不能解決問題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國的法律家總是忽視這一點,過時的法律就如恐龍,而恐龍是註定要消亡的,一個完善的市場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Ⅶ 虛擬幣稅收怎麼收
這個說肯定是不合理的,虛擬貨幣一般是不需要交稅的,如果說你交這個稅,那與你原來的價值是不相等的,會很貴,不劃算
Ⅷ 求助論文高手關於稅收論文
實現我國稅收制度綠色化的政策建議
一、開征系列環境稅
我國在環保方面採取的稅收措施很少,生態稅收嚴重滯後於環境和資源保護對稅收提出的要求。嚴格地講,我國目前還不存在純粹法律意義上的環境稅。因此,我國實現稅制綠色化的第一步應當考慮將現行的一些宜於以稅收形式管理的環保收費項目納入征稅范圍,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逐步設立環境稅。
(一)環境污染稅。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稅缺位,治污資金主要通過徵收排污費籌集。而現行的排污收費,由於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徵收困難,任意拖欠現象嚴重。在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課征污染稅。
1.水污染稅。對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污染物和有毒物質而造成水體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從量徵收。開征水污染稅的目的,在於減輕和防止現有水資源的進一步毒化和污染,保護我國有限的水資源。
2.大氣污染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碳稅。我國目前已有對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費,可通過「費改稅」,開征二氧化硫稅。至於碳稅則可在條件成熟時考慮開征。
3.固體廢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然後逐步考慮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具體稅種可考慮飲料容器稅、舊輪胎稅、潤滑油稅、化肥稅等。
4.噪音稅。可借鑒國外經驗,按飛機著陸次數對航空公司征稅,並將所得收入用於補償機場周圍居民。
(二)環境保護專項稅。我國環保投入嚴重不足,僅佔GDP的0.7%~0.8%,而發達國家已佔1.5%~2.5%,這也是造成我國現在環境問題的原因之一。加大環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議開征環境保護專項稅,為環境保護籌集專項資金。可借鑒義大利的經驗,開征廢物垃圾處置稅,專門用於處理城市廢物垃圾。
二、調整現行稅制,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994年稅制改革後,我國與環境保護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系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盡管這些稅與環保有一定聯系,但其設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於保護環境的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們對現有稅制的完善就應滲透環保意識,採取對環境友好的態度,以為環保服務(特別是對資源稅和消費稅的調整與完善上)。如對能源(煤炭、石油、水電和天然氣)、交通工具(主要是機動車)和汽車燃料(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這樣一些產品間接稅收(消費稅、銷售稅或增值稅)中就可多考慮環境問題,根據保護環境的日益需求,根據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調高或降低稅率。具體談到關於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改革與完善,建議措施如下:
(一)擴大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我國現行資源稅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徵收范圍過窄,基本上只屬於礦藏資源佔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資源稅的開征不僅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也應起到全面保護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稅收作用。因而應將目前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首先,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第二,增加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後,再對其他資源(如土地、海洋、地熱、動植物等資源)課征資源稅,並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二)完善計稅辦法。應將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由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改為按實際生產數量計征,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盡可能減少產品的積壓和損失,使國家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絕浪費。
(三)規范資源稅制。我國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同時徵收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鑒於土地課征的稅種屬於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建議將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並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采、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並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統一內外稅制。
三、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國家對生產者改進技術和工藝流程,減少污染物排放、資源損耗所給予的一種正面的稅收鼓勵或間接的財政援助,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在西方國家中頗受重視。在稅收方面,對環保產業生產者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補償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觀經濟主體負擔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綠色化
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種收入中性的背景下進行的,即為了不加重納稅的總體財政負擔,新增的生態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加以抵消。西方國家在實現稅制綠色化的過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現有的總體稅負基本不變,比如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如所得稅負擔)。這一點尤其值得我們借鑒。因為目前我國企業的負擔(尤其是費)已經相當重,實現稅制綠色化應該建立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基礎上,主要是做好相關的「費改稅」工作。結合目前稅費制度的改革,在開征上述生態稅收之後,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如排污收費、水資源收費等)並入生態稅收中一並徵收,以避免重復徵收,加重納稅人負擔。另外,還應做好環境稅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銜接工作,實現統一、高效運行。根據收入中性的原則,對現有稅種不當的稅收,評估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以對環境有利的生態稅取而代之。
我國稅制改革的建議
經濟全球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WTO是適應和推動經濟全球化要求而產生的。加入WTO對我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國工商稅制中的地方稅而言,目前的狀況是:稅種多,收入少,立法層次較低,改革進度滯後,對內對外兩套稅制並存。加快我國地方稅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完善稅制的內在要求。
筆者認為,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應該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方稅體系。應遵循的原則應是:(1)堅持國民待遇原則,減少優惠;(2)堅持透明度原則,簡化稅制;(3)發揮稅收調控作用,保護國內幼稚產業;(4)適度調整稅負,增加地方稅收收入;(5)提高稅收立法層次,適當下放稅權;(6)清費立稅,規范稅制。具體地說,應該著重於以下幾方面的改革:
一、改變現行對內對外兩套稅制並存的做法,制定統一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法
(一)房產稅
對內對外應按統一的房產稅稅法征稅;改變計稅依據,與國際慣例接軌,把按房產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額計稅的辦法,改為按評估值計稅,以公平稅負,減少稅收流失;改進稅率設計,由中央統一制定幅度比例稅率,以適應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差別很大的實際情況,便於地方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適用稅率。
(二)土地使用稅
目前,很多外資企業和大型內資企業,不是設在城鎮,而是設在城鎮以外的地區,因此,將原「城鎮土地使用稅」改為「土地使用稅」更為確切;內外資企業及其他納稅人應統一徵收土地使用稅。建議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條款,以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原制訂的稅額已顯得過低,不利於發揮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應適當調高稅額,拉大級距,以適應我國地區間經濟差距懸殊的狀況,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三)車船使用稅
內外資企業和其他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擁有並使用的車船,應統一徵收車船使用稅。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是1986年制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原定稅額過低,不適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需要,也需要調整稅額,以貫徹公平稅負原則。
二、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對外資企業也依法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應重新立法,建立獨立的稅種,外資企業同樣也應繳納,名稱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為宜;計稅依據宜改為按生產經營收入額計征,以公平稅負、穩定稅基、便於征管;稅率改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城鄉維護建設的需要確定具體的適用稅率。這樣,有利於地方政府將有關城建的收費並軌徵收,規范徵收行為,有利於保證城鄉維護建設資金的需要,也有利於貫徹國民待遇原則。
三、取消筵席稅,停徵土地增值稅
(一)筵席稅
筵席稅是1988年在特定情況下開征的一個稅種,自開征以來,收入甚微,1994年全國共徵收了87萬元,至1997年也只徵收了3089萬元,對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的社會風尚,效果也不顯著;1994年國務院將此稅下放給地方管理後,多數省、市已停徵,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取消筵席稅。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1994年1月1日開征的一個新稅種,開征目的主要是為了抑制當時的房地產投機炒賣活動,防止國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財政收入。此稅開征7年多來,收入很少,開征當年全國只徵到了52萬元,至1997年也只徵收2.5億元。近幾年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正常快速發展,行業利潤已逐步趨向平均化;根據實際情況和簡化稅制的原則,建議暫停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清費立稅,開征社會保障稅
(一)清理整頓亂收費
應採取多種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復收取的亂收費,堅決取消;確需收取、具有「規費」和「使用費」性質的,可繼續採取收費的形式徵收;對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設施或特定服務為基礎,而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的收費,應改費為稅。這也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二)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國際上多數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我國目前的各種社會保險基金,雖有繳納人直接受益性質,但主要內涵屬於稅,現在有的省、市已由稅務機關徵收。借鑒國際經驗,應積極創造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它能有效克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在繳納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亂現象,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增強我國農業產品競爭力
我國加入WTO後,農產品市場將受到強烈沖擊,必須加快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強我國農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中央通過多方面的調查研究,已提出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堅決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集資和攤派,取消屠宰稅,在農村原有稅費綜合負擔減輕的原則下調整農業稅稅率,重新核定作為農業稅計稅依據的常年產量並使之保持長期穩定。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縣試點。從試點的實踐來看,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緊總結試點經驗,及早全面推開。
六、提高稅收立法層次,適度下放地方稅管理許可權
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兼顧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實行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的模式。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需要,加快改革步伐,應提高立法層次,合理劃分稅權。
一是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頒布;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實施細則。授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稅收加征和減免等權力,以更好地貫徹提高民族產業國際競爭能力和保護幼稚產業的稅收政策。
二是對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開征的地區性特有稅源,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征新稅種的立法權,避免稅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稅收法規,都應上報中央備案;凡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有權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