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則對虛擬貨幣
A. 《企業會計准則第19 號——外幣折算》 請教!
新實施的會計准則與已廢止的會計制度的說法是相同的,可以二選一.但是一旦確定下來,是不允許隨意變更的,通常來講,一年內禁止變更.這其實就是為了消除匯率波動的人為選擇來操控利潤.
提醒你注意,你提到的企業會計制度雖然沒有廢止,但是財政部已經明確要全面過渡到新會計准則(CAS2006)的實施中,所以不應在對會計制度進行研究.
B. 在新准則會計實務中怎樣運用貨幣時間價值
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一個重大改變是:各會計要素的計量屬性不僅包括了歷史成本,而且包括了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其中,現值和公允價值具有很強的時間概念,在新准則具體實務中應用較廣,充分體現了貨幣時間的價值。本文對貨幣時間價值在新准則會計實務中的應用進行了梳理,總結出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並就財務管理的教學提出增設相關專題教學內容的建議。
一直以來,貨幣時間價值作為財務管理學的第一價值觀為大家熟知。什麼是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是指一定量的貨幣資金在不同時點上的價值量的差別。通常情況下,它相當於沒有風險和通貨膨脹情況下社會平均的利潤率。在實務中,通常以國債一年的利率作為參照。貨幣時間價值應用貫穿於企業財務管理的方方面面:在籌資管理中,貨幣時間價值讓我們意識到資金的獲取是需要付出代價的,這個代價就是資金成本。資金成本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經濟效益,是籌資決策需要考慮的一個首要問題;在項目投資決策中,項目投資的長期性決定了必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凈現值法、內涵報酬率法等都是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投資決策方法;在證券投資管理中,收益現值法是證券估價的主要方法,同樣要求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貨幣時間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根據可靠性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以貨幣計量企業資金運動全過程的會計實務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成為必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規定,會計要素的計量改變了以前單一的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的現狀,會計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相對於歷史成本而言,現值和公允價值是具有很強時間概念的計量屬性,在新准則會計實務中得到較為廣泛的運用。本文擬對貨幣時間價值在新准則會計實務中的應用進行梳理,總結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並就財務管理學科的教學提出幾個建議。
一、貨幣時間價值在新准則會計實務中的應用
主要體現在各具體准則對「現值」和「公允價值」兩個計量屬性的選用:
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貨幣時間價值在企業確認計量非流動資產價值中的應用
為了反映已有資產的實際價值,新准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要以資產可收回金額作為價值杠桿對非流動資產的價值進行測試,確認計量資產是否發生減值。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必然要求用貨幣時間價值計算資產能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現值被廣泛用於確認非流動資產的價值,使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計算、貼現率的選擇和計算等有關貨幣時間價值的計算,成為會計人員必備的一項技能。
【案例1】某遠洋公司於20×1年末對一艘遠洋運輸船隻進行減值測試,該船舶賬面價值1億元,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遠洋公司該如何進行該船舶的減值測試呢?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和資產賬面價值比較以確定資產是否減值,而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應當根據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假設該船舶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難以確定,那麼,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
要計算該船舶在20×1年末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要解決兩個問題:
首先,公司必須預計其未來5年現金流量。根據准則規定,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確定可以採用傳統法,以資產未來最有可能發生的現金流量為未來現金流量;也可以採用期望現金流量法計算確定未來現金流量。假設公司以該船舶當前狀況為基礎,不考慮財務費用和所得稅支出,用期望現金流量法預計的未來現金流量如表1所示。
其次,確定折現率。根據准則規定,該折現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假定遠洋公司當初購置該船舶用的資金是銀行長期借款資金,借款年利率為10%,公司認為10%是該資產的最低必要報酬率,已考慮了與該資產有關的貨幣時間價值和特定風險。因此在計算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使用10%作為其折現率(稅前),因此,可計算該船舶未來5年現金流量現值如表1。
由於在20×1年末,該船舶的賬面價值為10 000萬元,而其可收回金額為9 069萬元,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因此應當確認減值損失並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准備。
應確認的減值損失=10 000-9 069=931萬元
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9 310 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准備9 310 000
(二)貨幣時間價值在企業確認計量當期損益中的應用
貨幣時間價值在企業確認計量當期損益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融資業務或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會計業務中,這些業務包括長期債券融(投)資業務、分期購銷商品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等。在處理具有融資性質的會計業務時,計算融資的實際利率是確認融資實際收益的關鍵。
C. 求一篇財務會計專業的論文 題目是對新會計准則下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的幾點思考
會計准則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活動所應遵循的規范和標准,它是對會計工作進行評價的依據,主要是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做出原則性規定和要求。會計准則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規范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或披露等會計程序,使財務會計報告依據統一的標准編制;其二是作為閱讀財務會計報告的指南,使用戶對財務會計報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結合,是發揮會計職能的基礎和根本。
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包括資產置換、股權交換在內的非貨幣性交易越來越多。這些業務一方面為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加快資金周轉提供了新的途徑,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有時甚至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手段。為適應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規范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於1999年6月28日頒發了《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規范了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這些問題又或多或少與上市公司的會計核算有關,這就促使財政部等會計管理部門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重視,下決心擬定相應的措施,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此,財政部於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訂了《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並要求於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企業內施行。新准則實施近三年來,增加了上市公司虛增利潤的難度、部分抑制了關聯交易、打擊了證券投資市場上的投機活動,毋庸質疑,新准則為規范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會計核算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新准則在其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由此產生的後果值得我們深思。筆者試圖對這一準則談一些自己的認識和建議。
一、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定義
《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將貨幣性資產定義為「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並以列舉方式,說明貨幣性資產項目主要為貨幣資金、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其他應收款等。盡管上述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以及美、英等國家的准則制訂機構的有關定義並無實質性差別,但國外准則機構都強調了「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應以現金方式收回」,並且要求「未來現金流量必須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
反觀我國的具體經濟現狀,企業間「三角債」拖欠情況普遍,甚至商業銀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並且現行企業大多採用期末余額百分比法而非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准備,計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應收款項長年掛賬。而且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內容較為混雜,各種備用金、保證金、暫借款以及其他科目無法核算的款項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應收賬款不能以現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應作為費用性開支處理,其隱藏的風險較應收賬款有過之而無不及。《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備抵法計提壞賬,並規定所有沒有把握收回的應收款項(包括其他應收款)均需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這毫無疑問將大大提高企業應收款項的質量。但「補充規定」允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計提方法和比例,為企業規避「補充規定」提供了可能,而應收款項質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曉。
由於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范疇的界定將直接關繫到交易處理原則的選擇,而依據現行《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對貨幣性資產的界定,企業管理當局只需要在非貨幣性交易中特意設計換入(換出)一定數量的應收款項,就可規避執行《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難以實現准則制訂機構「盡量擴大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限制企業操縱利潤」的目的。故鑒於我國當前的國情《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最好能對作為貨幣性資產處理的應收款項在賬齡期限或最終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圍限定。當然最為穩健的做法是將貨幣性資產只理解為「貨幣資金、銀行承兌的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少數幾個報表項目。
二、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問題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指南指出,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為便於判斷,一般以25%作為參考比例」。高於25%視為貨幣性交易,低於(含等於25%)為非貨幣性交易。這種籠統的做法值得商榷。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其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時會因為補價的細微差別而導致不同的會計處理程序,以統一標准25%進行衡量會給某些企業留下利潤操縱的空間,為消除補價的這種現象,堵塞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建議規定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的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採用不同的標准,對非貨幣性交易量占總業務量50%以上易貨貿易為主的企業,無論單筆業務補價多少,均按《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進行賬務處理。
三、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及與國外准則的比較
本准則將非貨幣交易定義為: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按照《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會計》的定義,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和非互惠轉讓。其中:交換,是指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企業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或者承擔其他義務而取得資產或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或勞務的單方向轉讓,包括從企業內部轉出(如轉給業主實物)和從企業外部轉入(如接受捐贈實物)。
可以看出,與美國相比,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涉及的范圍有以下不同:
1、不涉及非互惠轉讓。
這是因為在我國企業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的互惠轉讓為主。非互惠轉讓業務性質相對特殊,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核算原則差別很大。這類業務有的已在有關制度中得到明確,其他准則也將對其做出系統規定,因此將其排除在外。
2 、不涉及非貨幣性負債。
如企業向將來提供資產、勞務的企業預收租金。因為目前我國這種情況還比較少,其會計核算問題並不十分突出,可以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3 、不涉及勞務。
即資產和勞務、勞務和勞務之間的交換。筆者認為,勞務雖非企業持有的現實的、有形的資產,然而在企業間的交易活動亦以一定的價格進行轉讓,在這一點上與具有實物形態的商品、設備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因此,在交換已經實現的前提下,應將勞務視為具有交換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在現實的企業間交易活動中,存在著許多以勞務換取對方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行為。例如:我國的建築公司在為國外商家提供建築勞務時,所獲取的報酬往往就是非貨幣形式的實物資產,如鋼材、木材等建築材料,如果將勞務排除在非貨幣性資產之外,將使這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無從遵循,所獲得的實物資產入賬價值將無法計量。筆者建議,應對該准則適用范圍的界定和非貨幣性交易的定義予以調整,同時對正文中的規定予以適當的增加。
此外,該准則與APB(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准則一樣,明確將非貨幣性資產強制轉換為貨幣性資產的情況排除在外。但對非貨幣性資產之間的非自願轉換沒有涉及。如:非貨幣性資產全部或部分遭受破壞、盜竊、沒收或徵用而收到的非貨幣補償。這一點也應給予補充說明。
四、《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與《企業會計制度》存在的差異除《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中對企業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進行了規范外,財政部於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也對影響企業當期損益的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進行了規范,但《企業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與《企業會計制度》在對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規定中存在著部分差異,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1、應收款項的資產置換業務是否為非貨幣性交易業務
按照《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界定,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當屬貨幣性資產的范疇。所以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業務並且涉及應收款項時,具體的會計處理是將應收款項視為補價,還是作為例外事項特殊處理呢?准則中並未列出條款對涉及應收款項的此類資產置換業務進行單獨規范;而《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規定:
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而根據非貨幣性交易的定義,因為此類交易的另一方換出的資產僅是應收款項這一貨幣性資產,所以該類業務無論內容上還是實質上均不屬於非貨幣性交易的范疇,自然也不在准則的規范之內。
《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還規定: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准備。這一規定意味著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直接計提壞賬准備。但《企業會計制度》第53條規定: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准備,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為應收票據,則暫時不可直接計提壞賬准備,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所以筆者認為制度第116條對涉及應收款項的資產置換業務應明確區分是哪類應收款項,以便最終決定是採取直接計提,還是將其轉換為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後再計提准備,以避免制度規定的前後不一致。
2、補價界定的模糊性
《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中還明確了涉及補價的應收款項置換業務的會計處理: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然後再按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一並確認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和相關的交易損益。
這一會計處理方法意味著《企業會計制度》將補價與應收款項視為兩個獨立的概念。而准則中定義非貨幣性交易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換言之 ,《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基本上認可補價就是交易中涉及的貨幣性資產。如果應收款項這項貨幣性資產占交易總額的比例小於或等於25%的話,按照《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此類交易即為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據此推理,應收賬款應當視為補價進行處理。但《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明確將應收款項與補價加以區分,並且根據兩者的孰高孰低進而採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所以,筆者認為會計制度認可的補價僅指現金、銀行存款等流動性和變現能力極強的貨幣性資產,而非那些單純根據補價的籠統定義界定的類似應收款項的其他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不強的貨幣性資產。兩者相比較而言,制度的規定似乎更加符合客觀性和謹慎性原則。
例如:2002年2月7日看到PT紅光可能是暫停上市公司中,扭虧力度最小的一家。2001年,公司實現凈利潤813.79萬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僅為191.68萬元。主要原因是2001年公司有622.10萬元的營業外收支凈額。構成營業外收入重頭的,則是非貨幣性交易收入670.72萬元。所謂的非貨幣性交易收入,系本期資產置換收取的補價。它是按《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計算確認的收益。《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然後再按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一並確認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和相關的交易損益。因此,PT紅光扭虧盡管主要依靠補價,但與准則的規定並不沖突,確認收益也無可厚非。
從以上例子可看出,PT紅光的收益幾乎全部是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並且根本無法彌補虧損,更別提給股民分紅的問題了,但普通股民又如何能知道呢?
五、對「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關系問題的思考
國家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後,肯定令少數利用非貨幣性交易操縱利潤的ST公司因此而暫停上市或無法「摘帽」,同樣會有少數公司股票會因此遭到特別處理的「待遇」。而導致上述結果所依據的虧損或盈利,正是處於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約束之下的會計核算。表面上看,這些都與會計有關,是會計的責任。所以認為會計准則及制度的制定對於打擊關聯交易能起到關鍵的作用,並對其寄予厚望。
僅對具體會計准則而言,2001年1月18日修訂的非貨幣性交易新准則與舊准則的最大區別在於對「公允價值」的重視與否,舊准則過於推崇公允價值,而新准則為了防止關聯交易卻過於重視賬面價值。這種過分重視賬面價值、忽視公允價值存在的做法,是與國際慣例有較大出入的。如果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不實,那豈不是要帶來一連串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修訂後的新准則的確可以在某些方面抑制證券市場的操縱利潤行為,但「不公允」的根本原因並不是會計核算的原因造成「公允價值」的「不公允」,而是由於市場的不健全導致操縱市場行為的存在,從而造成「公允價值」的「不公允」。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存在許多非市場因素,但其最終是通過會計信息表現出來的。倘若企業經濟活動不規范,會計信息將其真實地披露出來方才談得上會計的真實性和有用性;如果會計對「不公允」、「不規范」的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映出的是公允、規范的會計信息,那會計的真實性才真有問題,當然更無相關性而言。
六、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項,而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核心問題是用什麼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及是否確定交易損益。《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中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如不涉及補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從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言,筆者認為應該採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首先必須明確,只有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時,討論以哪一種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更合理才有意義。因為如果交換雙方的公允價值相等,例如以價值1萬的庫存商品與價值1萬的固定資產相交換,那麼無論採用哪一種價格入賬實質上都沒有區別。我們討論的情形是在交換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時,即一方吃虧另一方佔便宜的情況下,以哪種方式計價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現實生活中,非貨幣性交易作為一種非常規的貿易形式,因為種種原因,交易往往並不十分公平。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更能反映企業在一筆特定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是賺了還是賠了,換句話說,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如果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或賬面價值入賬,則會導致無論換來的是座金山還是一堆垃圾,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時,都會體現收益,反之在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時,都會體現損失,這無疑會使會計信息失真。
無論是《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均以強調真實性、注重穩健核算為出發點,盡量淡化並限定公允價值的作用;同時為了防止企業虛增利潤,兩者均明確規定除非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確認交易收益,其他情況下均不予確認;即使確認損益,也遵循「收益額=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公式計算,而且只按此公式確認收益(如為負數,則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並且計算得出的收益額限定在補價之內。
但《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和《企業會計制度》中並未直接指出使用該公式的前提條件為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要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因為只有企業收到補價方才真正實現了換出資產所蘊涵的部分經濟利益,而這部分經濟利益(即收益額)就是在全部的補價金額中,由於換出資產發生增值(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而形成的那部分補價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收益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倘若仍以上述公式確認損益(此時收益額為負數,故確認的應是損失),其金額遠小於換出資產發生的減值額(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因為補價一般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很小(不超過25%)。無論是從謹慎性角度出發,還是從實質重於形式角度出發,換出資產發生減值時應以其減值額確認損益,而不是按上述收益額計算公確認損失。因為對於損當全額確認,否則就違反了會計的一般原則。
與之相對應的確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公式也發生了變化。在收到補價的條件下,如果換出資產發生增值,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確認的收益額和相關稅費,即「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而如果換出資產發生減值,因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相關稅費」。但在交換時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又高於其公允價值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先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再作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如此便把該資產的全部減值損失計入了當期損益,否則,如果在交易發生前未對換出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會使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虛增,是有悖穩健性原則的。對於上述會計核算方法,或許因為無論資產增值、還是資產減值都必須涉及到「公允價值」概念,而准則制定機構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公允價值計價方式的不規范進而縮小其使用范圍的緣故,准則和制度正文中均未予以說明(只在相關指南中進行了解釋)。但不管是准則還是制度,不能僅僅為了迴避公允價值,而對資產發生的增值和減值問題避而不談。因為企業之所以進行資產置換、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正是「公允價值」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起作用。
新准則規定,當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涉及多項資產時,需要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但對換入存貨時涉及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並未說明。筆者認為,在按公允價值比例分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時,應從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中扣除增值稅額,然後進行分配。如果企業涉及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則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則待分配結束後,再將增值稅額計入有關存貨的價值。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甲公司以生產經營中使用的一輛汽車和一台小型設備換入乙公司庫存商品(甲公司也作庫存商品用)和計算機。汽車的賬面原值50萬元,累計折舊30萬元,公允價值25萬元;小型設備賬面原值20萬元,累計折舊8萬元,公允價值15萬元;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30萬元,計稅價格和公允價值均為35萬元,增值稅率17%;計算機的賬面原值10萬元,累計折舊6萬元,公允價值5萬元。假設雙方交易不涉及補價,沒有其他費用,也未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金。
甲公司在確認材料和計算機入賬價值時,應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材料和計算機入賬價值總額=(50-30)+(208)-35×17%=26.05(萬元)
庫存商品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35/(35+5)=87.5%
計算機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5/(35+5)=12.5%
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26.05×87.5%=22.79(萬元)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17%=5.95(萬元)
計算機的入賬價值=26.05×12.5%=3.26(萬元)
第二,如果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
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26.05×87.5%+35×17%=28.74(萬元)
計算機的入賬價值=26.05×12.5%=3.26(萬元)
七、不斷完善與改進是准則今後的發展方向
會計信息真實可靠需要有規范的市場機制、合理的會計准則、公平的中介咨詢機構、獨立公正的外部監督和執法機構共同予以保障,而規范的市場機制是關鍵。從90年代以來美國財務會計的發展動向看,公允價值會計極有可能取代沿用了幾百年的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成為今後最主要的計量模式,並將導致會計計量工作的一場大革命。因此,在會計事業不斷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們應當高度重視公允價值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動向,而不是人為地去限制或縮小公允價值的使用領域。殊不知,馬克思主義的「交換價值理論」也主張具有不同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當具有各方公認的相同的價值,從而進一步實現等價交換。雖然各方對不同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公平交易條件下的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是以各方所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相等為出發點進一步展開下一步資產置換業務的。
隨著我國正式成為WTO的一員,逐步實現國際會計慣例與我國具體國情的銜接是會計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但改革的關鍵是要做到使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等深層次問題採用與企業所處的市場經濟環境相適應的會計政策。不少理論界的學者提出制定會計准則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但是這種國情應當是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國情,而不是從前計劃經濟環境下形成的會計後遺症。自1997年以來,財政部陸續發布了16項具體會計准則,估計今後還將發布有關企業外幣折算、企業合並、資產減值等方面的具體准則,藉此希望通過完善會計准則來規范上市公司合法、公允、一貫地披露其財務信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市公司總是能找出准則的疏漏,打會計准則的「擦邊球」。今後隨著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發布的會計准則可能還需不斷加以完善與改進(當然,其中也包括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這也是世界各國會計准則實踐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寶貴經驗。因此,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應繼續致力於完善和改進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為規范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
D. 我寫的論文題目是新會計准則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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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實際收到的外幣投資額在結算為記賬本位幣時,所選用的匯率是什麼
企業收到外幣投資額應將出資人投入的外幣的資本摺合成為記賬本位幣記賬確認實收資本賬戶的金額。在摺合時,【應當按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規定,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核算。因此,外幣投入資本和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F. 外幣業務有一項業務觀點和兩項業務觀點理論,我國會計准則對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體現的是哪種折算理論
我國會計准則對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上,採用兩項交易觀,即:交易的發生與相應款項的結算是兩項獨立的關聯交易,交易產生的收入或成本在交易當日匯率確定,以後不再調整,匯率變動的風險由交易而產生的應收或應付款承擔。
G. 關於新會計准則下非貨幣性交易的判斷標准
非貨幣性交易的判斷標准:
1.收到補價的企業: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2.支付補價的企業:支付的補價/(支付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H. 新會計准則——貨幣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據此,題中「單位持有的股票」,其未來收取的金額是不固定、不可確定的,不屬於貨幣性資產;「固定資產」的持有目的是使用,而不是收取固定或者可確定的貨幣性金額,也不屬於貨幣性資產。
所以,題中應當選擇備選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