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下的恐怖主義融資
① 央行參事盛松成:貨幣當局為什麼要發行央行數字貨幣
私人數字貨幣倒逼貨幣當局開始研究發行央行數字貨幣。不僅有比特幣、萊特幣等數字貨幣,國內的幣盈中國也開始發行了應用型數字貨幣。
一時間,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各種私人數字貨幣大量涌現、迅速發展、影響極大。世界上不少經濟金融學家,包括中央銀行家,都受到了極大沖擊,甚至有人誤認為私人數字貨幣有可能取代主權貨幣。筆者早在2013年底就明確指出,虛擬貨幣(包括私人數字貨幣)本質上不是貨幣,不可能取代主權貨幣[3]。隨著時間的推移,虛擬貨幣的非貨幣本質才逐漸被人們認識。
私人數字貨幣使用了一系列新的技術,這些技術對金融體系的滲透力極強,甚至對現代經濟金融運行帶來沖擊。所以,為了維護貨幣體系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貨幣當局也必須使用同等甚至更先進的技術和設計來研究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如果任由私人數字貨幣無序發展,這將對貨幣當局政策調控和經濟金融體系帶來嚴重沖擊。
第一、私人數字貨幣分流、替代了一部分主權貨幣的使用,貨幣政策有效性將被削弱、傳導機制將被扭曲。私人貨幣與主權貨幣是此消彼長的關系。隨著私人數字貨幣使用范圍不斷擴大,主權貨幣使用量將逐漸下降,這將降低貨幣當局對主權貨幣的控制力。同時,貨幣政策調控對主權貨幣供應和流通的影響力也將下降、不穩定,這將削弱貨幣政策有效性、扭曲傳導機制。如果私人數字貨幣被普遍使用但不由貨幣當局發行和調控,現代經濟將因此失去一個重要的調控手段,經濟將因為不受貨幣政策調節而無法正常運行。
第二、私人數字貨幣價值波動大,對金融穩定帶來威脅。私人數字貨幣沒有國家信用背書,不是真正的貨幣,其價格極易受到市場預期影響,波動率極高,市場流動性難以得到保證。隨著私人數字貨幣使用范圍和規模的擴大,單個私人數字貨幣風險演變為系統性風險的概率也將上升。
第三、私人數字貨幣供應量相對固定,難以適應現代經濟發展需要。以比特幣為例,系統設定的供應量上限與不斷擴大的社會生產和商品流通之間存在矛盾。若其被廣泛使用,這將造成通貨緊縮,抑制經濟發展。這也是金本位制崩潰的根本原因。
第四、私人數字貨幣缺少中央調節機制,難以滿足現代貨幣體系穩定的需要。沒有集中發行和調節機構即所謂的「去中心化」是私人數字貨幣普遍的特徵。如果私人數字貨幣被全社會普遍接受,而貨幣當局無法通過中央調節機制穩定幣值,這不僅會引起經濟波動,也會動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貨幣體系。[4]
第五、私人數字貨幣給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以及資本管控帶來了挑戰。私人數字貨幣普遍存在交易匿名和資金可跨國自由流動的特徵,使得不法分子易於掩蓋其資金來源和投向,個人易於規避換匯額度及外匯匯出境外的管理規定[5],這給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及逃避資本管控帶來了便利。
第六、私人數字貨幣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私人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大、市場參與者幾乎不受監管、用戶資金安全缺乏保障以及交易不透明,因此私人數字貨幣交易容易發生詐騙、盜竊和造假等事件。這不僅使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而且增加了監管當局取證調查的難度。[6]
因此,為了應對私人數字貨幣快速發展對貨幣主權、貨幣政策、金融風險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沖擊,貨幣當局清楚地認識到,國家應盡早開始研究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未來的央行數字貨幣應在國家信用的支持下,不斷滿足社會對貨幣使用技術的要求,成為被廣泛認可的結算支付方式,這樣貨幣當局才能擴大主權貨幣的使用,減少私人數字貨幣對貨幣體系以及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轉自網易財經)
②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③ 目前那些國家承認比特幣,那些國家不承認比持幣,那些國家不承認比特幣
德國
2013年6月底德國議會決定持有比特幣一年以上將予以免稅後,比特幣被德國財政部認定為「記賬單位」,這意味著比特幣在德國已被視為合法貨幣,並且可以用來交稅和從事貿易活動。
美國
2013年8月,美國德克薩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馬贊特在一起比特幣虛擬對沖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應該將其納入金融法規的監管范圍之內。
合法地位
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范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存儲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通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 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該報告中寫道:「本報告是為討論虛擬貨幣體系提供基礎的第一次嘗試。盡管這些體系可能在金融創新和為消費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它們顯然也會產生風險。」該報告補充道:「由於虛擬貨幣體系的規模小,除了這些體系的用戶,這些風險不會影響到任何人。」該報告回顧了比特幣的歷史,評論了其基本特徵,包括貨幣方面和技術操作方面。
④ 澳大利亞的數字貨幣牌照值不值的申請有什麼作用
澳大利亞整體監管層面對於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交易的監管較為開明,投資市場對於ICO的接受程度較為廣泛,投資者熱情不減,數字貨幣交易所的收入相當可觀,一片繁榮。至此,數字貨幣交易所已經正式納入了澳洲法律的管轄范圍,並且也必須遵守於其他金融機構,例如銀行,一樣的金融機構義務,包括向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分析中心(即反xi錢機構)履行全面的申報義務,制定並提供有效的,具備風控基礎的反xi錢和反恐怖資助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管控流程以獲得政府審批,允許其運營數字貨幣交易所。
在此對於澳大利亞目前關於數字貨幣的監管框架,從數字貨幣定義、數字貨幣發行和交易所的角度,做一個簡單介紹:
一、關於數字貨幣的法律定義
澳大利亞於2017年修改的《反xi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中加入了對數字貨幣的定義:數字貨幣是數字形式的價值的代表;可作為交換的中介、價值的儲存或賬戶的單位;由政府之外的機構發行;可與法幣兌換並可用於作為對價換取商品或服務;一般公眾可以取得,且沒有任何使用方面的限制;或反xi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律所規定的其他交易手段、數字化程序或信貸手段。;或反xi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法律所規定的其他交易手段、數字化程序或信貸手段。
二、數字貨幣發行的監管
澳大利亞關於ICO的監管主要在於判斷某一類數字貨幣是否為金融產品,如屬於金融產品應按照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如果不屬於金融產品,應按照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規定(Australian Consumer Law)和一般法律規定進行監管。
當然,無論某一類數字貨幣是否屬於金融產品,其發行的過程中都不得有誤導性或欺篇性的行為,包括:使用社交媒體擴大公眾對於ICO的關注和興趣度;從事或安排特定人員以特定策略來交易買賣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以此來在表面上產生更大的交易量;未充分披露發行信息;或對於未取得監管部門批準的ICO,宣傳其已取得部門的批准。
根據澳大利亞法律,如果數字貨幣構成下列金融產品類型之一的,就適用金融產品的監管框架:
1、投資管理計劃
2、股票
3、衍生品
4、非現金支付設施
三、數字貨幣交易平台
(一)所有涉及法幣和虛擬貨幣之間兌換的交易平台都應在AUSTRAC注冊並接受監管
根據AUSTRAC的指引從反xi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的監管角度,所有涉及法幣和虛擬貨幣之間兌換的交易平台都應接受監管,包括:
1.在AUSTRAC注冊
2.採取並維持AML/CTF制度
3.向AUSTRAC報告可疑交易和大額交易
4.記錄並保存用戶信息、交易信息和AML/CTF 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所有交易金融產品的交易平台都應取得牌照
據統計,澳大利亞至今已持牌上線的交易所數量雖總體較少,但質量較高,且主要以中小型為主,交易類型主要以現貨為主,且澳大利亞現行的交易所牌照受到ASIC等部門嚴格監管,由此可見,澳大利亞在努力保護金融秩序和投資者權益的同時,也將給予數字貨幣發展一個美好的未來,數字貨幣在澳大利亞的發展必將勢不可擋。
⑤ 數字貨幣相對傳統貨幣有哪些優勢
數字貨比相對來說更加安全,我自己也是在弄這個數字貨比,一開始不怎麼懂,後來就是完全用了一個ourbit的,有保姆級的教程,感覺還行
⑥ 美國的MSB牌照是否能開展交易所類的業務
MSB(貨幣服務商)牌照由美國財政部下設的金融犯罪執法局(簡稱「FinCEN」)頒布。
美國財政部和證監會曾明確強調,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其管理者是MSB,其受《銀行保密法(BSA)》規制,必須在FinCEN注冊為MSB,即它們必須持牌經營,必須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規定。
同時,FinCEN還表示,如果ICO的結構涉及發行或出售證券或衍生品,則ICO的某些參與者可能由SEC(美國證監會)或CFTC(美國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進行管轄。在這種情況下,SEC或CFTC條例規定的反洗錢與打擊恐怖融資要求適用於這些ICO參與者。
美國一家比特幣杠桿交易平台Campbx宣布獲得MSB牌照,正式踏入合規經營門檻。因此,此次火幣美國獲得MSB牌照,也意味著其可在美國合規開展幣幣交易。
MSB牌照的優勢和作用:
投資者認可
美國的公司法律及金融業監管非常完善,擁有美國牌照,會讓您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更受全球投資者的認可。
獲得權威批准
獲得美國財政部的權威批准,您可以在美國及全球開展相關業務,即代表對數字貨幣平台的合規監管。
成為一線平台
MSB牌照也是全球數字貨幣交易機構標准配備的牌照。Coinbase,Bitfinex,Poloniex,火幣網等平台均持有此牌照開展經營。
多元化服務
MSB牌照準許貨幣兌換及發送服務,使您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務。
「Coinbase和火幣的一小步,數字貨幣的一大步。」可以說,這個史詩級的利好為這輪BTC強勢走高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
不得不說美國MSB數字貨幣第一塊牌照的誕生也為交易所開了一個好頭。接下來美國的交易所應該會拿到越來越多的牌照,數字貨幣的買賣也將陸續變得合法、規范化。甚至可以預見其他國家也會興起這股浪潮,讓貿易和投資真正做到無國界化,與生俱來的特性,讓金融本身變得更加簡單方便。
⑦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