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虛擬貨幣立法草案
1. wrxp法案是美國一個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法律嗎
不是,WRAP是由四個英文字的縮寫結合而來。原文是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中文譯意是「負責任的全球成衣製造」。WRAP標準是由環球服裝生產社會責任組織制定的,目的是改善世界各地服裝生產企業的人權狀況。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個州對待虛擬貨幣的態度都是不同的。美國紐約州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企業需要申請牌照,美國加福利尼亞州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但需要進行合法的注冊登記。福源幣就是美國加福利尼亞州進行的合法注冊登記。
2. 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
立法的必要性
中國抑制本國貨幣(人民幣)的價值,致使中國出口產品的價格比其在允許貨幣由市場決定的情形下更便宜。中國的貨幣政策阻礙了美國經濟的增長和就業的增加。諾貝爾獎得主、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 Krugman)估計,中國的貨幣政策致使美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每年下降1.4%。據彼得森研究所的費雷德·伯格斯坦所說,允許人民幣升至其實際價值將使美國製造業更具競爭力,並且將在美國本土增加約500萬個製造業崗位。
一般而言,根據美國的反補貼法,若表明進口產品受益於外國政府的出口補貼或者對美國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產業造成損害威脅,則可以對這些進口產品徵收救濟性關稅。然而,美國商務部至今仍然拒絕將外國政府的貨幣措施作為可徵收反補貼稅的補貼開展調查。
修訂後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的關鍵要素
該法案修訂後最重要的要素是推翻了美國商務部長期的實踐,與美國國內法和WTO規則的規定相比其更為嚴格。具體來說,在過去,在補貼不僅限於出口的情況下(例如,非出口商可能獲利),商務部會拒絕認定其構成出口補貼。修訂後的《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要求商務部不得採用這種明線規則而要求商務部在決定「視出口實績為條件」(export contingency)時考慮所有因素。
修訂後的《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為商務部在涉及政府幹預導致貨幣實質被低估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利益」是否存在提供了重要指導。具體而言,商務部依指導應當根據出口商由於貨幣被低估所獲的額外貨幣來評定「利益」,並使用普遍接受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方法來決定被低估的水平。
然而在所有情況下,修訂後的法案都保留了商務部的下述權力和職責,即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並且根據其是否滿足出口補貼所必需的法律要素來做出裁決。
修訂後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的WTO合規性
修訂後的《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符合WTO規則,因為僅當商務部基於所有事實作出裁定後才可以徵收反補貼稅,這符合WTO對出口補貼的判斷標准。例如,僅當:(1)外國政府對貨幣市場的干預構成了「財政資助」;(2)一項「利益」因此被授予;且(3)產生的該補貼「有賴於出口」。
修訂後法案的關鍵要素與WTO的先例相一致,即商務部不能基於一項補貼也適用於出口以外的情形這樣的單一事實駁回起訴。一個相關的案例是美國森林管理委員會(U.S.-FSC)的案件,其中明確指出:一項補貼可能仍然具有「視出口實績為條件」,即便該補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涉及出口。
重要的是,修訂後的法案沒有在法律上「認為」一項基礎貨幣被低估的裁決滿足了「視出口實績為條件」的要求,而法案原稿對此有過規定。由於這一規定的取消以及其他的修改,修訂後的法案避免了前幾版法案可能會導致的與WTO不符的漏洞。
3.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3)中國虛擬貨幣立法草案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4. 今次人民幣法案是參議院還是眾議院起草的
本來就是兩院都要通過,然後總統簽字三個步驟的吧
5.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6. 馬來西亞的虛擬貨幣宣布合法了嗎
馬來西亞國行:不承認不禁止虛擬貨幣 公眾決定未來
國家銀行總裁丹斯里慕哈末依布拉欣說,加密貨幣的概念文件將在本月敲定,並由公眾決定這個虛擬貨幣的未來。
他提到,大馬採取的應對方式與一些決定禁止加密貨幣的國家稍微不同,大馬目前不會禁止它,而是交由市場決定加密貨幣的未來。關鍵在於我國必須了解它內部有些什麼。
但在9月28日的時候,馬來西亞第二大銀行聯昌國際銀行(CIMB)高級董事兼全球負責人Dato Mohamad Zabidi bin Ahmad出席了一場名叫「OURCOIN」的交易所的啟動儀式,並公開表示銀行為其提供支持。
由此可見馬來西亞雖沒有肯定數字貨幣作為其法定貨幣,但是有選擇一些項目進行支持,觀察其發展,為之後的立法做准備。
7. 虛擬貨幣怎樣通過法律保護呢
目前法律上還是一片空白,沒有相關規定,只能參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條文處理。
8. 中國現在有《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法》么
沒有專門的法律,網路虛擬財產也按照公私財產進行保護。網路上曾經有一個《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法》,但那是網友杜撰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網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的法律法規搜索中找不到此法。
公共財產包括全民所有制經濟的財產和集體所有制財產。
私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所有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其存款、股票、債券等財產,是指公民所獲得的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積累的財富。
9.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