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泄露個人信息案件
⑴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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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⑵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⑶ 個人信息泄露的泄露案例
自2011年國內最大的IT技術社區CSDN曝出泄密事件以後,網站被拖庫和撞庫事件不斷發生。2014年,撞庫攻擊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峰期。2014年,包括無秘(原秘密)、大眾點評網、搜狐、安智網、汽車之家、搜狗、印象筆記等多家國內知名網站都遭到了撞庫攻擊,導致大量用戶的個人信息泄漏。
從12306信息泄露、攜程信息泄露,到近期江蘇省公安廳曝出海康威視監控設備安全隱患事件……種種跡象表明,對於正在大力發展信息經濟與互聯網經濟的中國,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案例1:「瓊女郎」俞小凡被騙800萬元。俞小凡去年12月18日接到詐騙電話,對方自稱是「上海公安」,指控俞小凡涉及詐欺案件,必須監管其賬戶存款,要她將存款轉到指定賬戶,俞小凡立刻乖乖照做。透過網路轉賬總共匯款6次,金額高達800萬元人民幣。
案例2:湯唯遭遇電信詐騙,被犯罪嫌疑人騙走人民幣21萬余元。湯唯事後已向松江警方報案,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松江公安確實接到湯唯自稱「被電信詐騙21萬余元」的電話報案,並介入調查。
⑷ 泄露個人信息罪怎麼判刑
根據法律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准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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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信息定義類型:
1、個人信息型或關聯型定義。個人信息包括人之內心、身體、地位及其他有關於個人一切事實、判斷、評價等所有信息在內;
2、隱私權型定義。個人信息系指社會中多數所不願向外透露者,或是個人極敏感而不願他人知道者;
3、識別型定義。個人信息是指那些據此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與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私有信息。
二、個人信息特徵:
1、個人信息主體是自然人。個人信息主體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組織;
2、個人信息具有可識別人。個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識別(直接信息)和間接識別(間接信息)的有關本人信息的總和;
3、個人信息的保密性。個人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限於少數人知道。
⑸ 丹陽警方成功偵破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他們是如何販賣個人信息的
他們主要通過搭建虛假網貸平台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然後經中介層層倒賣獲利。在這個信息化時代當中,居民個人信息安全已經引起了所有人的重視。日前安陽警方成功偵破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歷經數月偵查,將30餘名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
在這個網路化時代當中,公民的個人信息彷彿已經變成了一塊肥肉,而很多人在個人信息安全上的不重視,也是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
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輕易向他人透露個人信息,這是在信息化時代當中,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做的保護。⑹ 泄露他人隱私信息怎麼處罰
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6)虛擬貨幣泄露個人信息案件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⑺ 虛擬貨幣開戶能否騙取個人信息
虛擬貨幣開戶當然可以騙取個人信息了。因為用戶注冊的時候需要輸入自己的個人信息,比如手機號、身份證、照片、郵箱等等。在國內平台泄露用戶個人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這需要平台的自律。
現在國內的小山寨幣平台泛濫成災,用戶信息泄露更是嚴重。所以選擇平台的時候需要慎重。比特幣、瑞泰幣、活力幣都是有自己的市場定位的,沒有市場定位的幣是沒有存在價值的。
⑻ 網路支付泄露個人信息會被判刑,互聯網犯罪終於被約束了嗎
在互聯網上,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人們使用語言更為隨意和不加約束,散播流言、歹意攻打、謾罵泄憤、人肉搜索等現象相配普遍,人們習慣稱之為「網路暴力」或「網路語言暴力」。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審查院關於解決不法行使信息網路、贊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何問題的解釋》。對於互聯網犯罪有著極大的約束。
在完善法治的同時,呼叫道德文明在網路層面上的回來。好比,韓國民間發起的「好心回帖」運動,曾經讓越來越多的青少年樹立起和睦的網路觀念。當文明交換、理性講話成為網上共識,惻隱之心、憐憫之心成為自遵循的道德律令時,我們的網路環境才會進一步凈化,網路暴力才能失去植根的土壤。
⑼ 泄露個人信息一條被抓了怎麼處理
泄露個人信息怎麼處罰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2)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