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杭州市案例
㈠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㈡ 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資料
這算是一個比較前沿的法律問題吧,應該沒有相關的書,不過我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給你。
應該就是這兩周,韓國法院受理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做出了一個判決,大意是承認虛擬貨幣為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公民的私有財產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侵權方輸的。然後我記得,文章還提到,中國至今沒有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例,所以,韓國的判決可以說是法律界對於虛擬貨幣最初的態度立場。
因為是手機上的,沒有辦法搜索原文給你。我就記得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㈢ 久寶幣合法嗎杭州匯眾開展久寶幣虛擬貨幣,投15000元,每天可返現500元,拉一個人再外加100
一聽就是騙子,你想想,先不算拉人的錢,你投入的錢,按這說法一個月就能收回,那麼年收益就有1200%,這么高的收益不是騙局是什麼?
㈣ 何建華的調研成果
1、《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限制度若干問題探討》本科畢業論文2004年第7期《浙江審判》和2006年第4期《杭州法學》。
2、《乘人不備以假換真如何定性》2004年7月30日《北方出行導報》法律版。
3、《本案將黃某作為人質的行為是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2004年8月3日,《中國法院網》。
4、《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幾個問題》,2004年6月30日,《中國法院網》。
5、《從該案看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重大經濟損失的認定》2004年8月6日,《中國法院網》。
6、《花季少年勿陷犯罪深淵》(合作)2004年11月12日,《今日桐廬》。
7、《同樣撞死一人為何判刑不一樣》2004年9月1日《浙江工人日報》)。
8、《淺談主持法庭辯論的三個問題》2005年3月31日,《中國法院網》。
9、《淺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對策》2005年《中國法院網》。
10、《審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傷害案的法律思考》2005年,《北大法律信息網》。
11、《對以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裁判文書的日期為結案時間的質疑》2005年4月15日,《中國法院網》。
12、《初探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幾個問題》2005年第3期《甘肅社會科學》)。
1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8年第7、8合輯。
14、《審理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案件應如何定性》2006年第1-2期《法律適用》。
15、《入戶搶劫後放棄財物行為的犯罪形態認定》2006年第2期《杭州審判》。
16、《從一則案例看濫伐林木罪主觀方面的認定》2004年《中國法院網》。
17、《擅自砍伐杉木幼林應定濫伐林木罪》2004年5月9日,《中國法院網》。
18、《用刑法手段解決執行難》2004年《中國法院網》。
19、《入室搶劫放棄財物行為犯罪形態研究》2007年11月《浙工大法律評論》第三卷。
20、《入戶搶劫放棄財物行為犯罪形態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8年第3輯。
21、《對確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案件結案日期的探討》2006年第7期《浙江社會科學》。
22、《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辯論》2006年第4期《杭州審判》。
23、《民政局能否代為不明身份死亡者主張權利?》 2007年第3期《中國審判》,2007年3期《廣州律師》轉載。
24、《浙江桐廬-全國首例判決支持民政局為無名屍維權案》2007年人民法院網。
25、《桐廬:民政局為無名屍維權,主體適格》2007年第3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
26、《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屬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例)2007年第4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
27、《拾得他人借記卡及秘碼支取現金行為的定性》,2007年增刊總第165期《法學雜志》。
28、《無名屍民事權利及其司法保護的途徑》獲杭州市法院系統第七屆學術研討會2007年10月23日提名獎,
29、《論和諧社會下無名屍民事權利及其司法保護的途徑》收錄2007年10月浙江省法學會、浙江省社會科學院主辦的推進城市化建設法律問題研討會論文集。
30、《無名屍民事權利司法保護問題研究》2008年11期《中國律師和法學家》。
31、《以租車為名連環騙租汽車後採取質押的方法變現行為的定性》(案例分析)2007年4期《浙江審判》。
32、《以租車為名連環騙租汽車後採取質押方法變現行為如何定性》2007年2期《杭州法學》。
33、《買賣偽造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應定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2007年4期總第14期《杭州法學》。
34、《買賣偽造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應定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2007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
35、《被告人通過親友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認定立功》2007年第3期《杭州審判》。
36、《通過親友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認定立功》2007年20期《人民司法案例》。
37、《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7年第6輯。
38、《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研究》2008年第1期《杭州審判》。被評為2008年度杭州市政法系統優秀調研成果優秀獎。
39、《司法權威的進路探索: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異地管轄》獲杭州市法院系統第八屆學術研討會二等獎,浙江省法院第十八屆學術討論會三等獎,全國法院第二十屆學術討論會三等獎。
40、《明知盜竊而接受僱傭實施接送行為的認定》《人民法院報》2008年4月9日。
41、《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司法認定》《浙江消防》2008年第3期。
42、《通過他人簽訂協議收受乾股的司法認定》《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
43、《通過他人簽訂協議收受乾股的司法認定》《人民法院報》,主題為「刑事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暨刑事法前沿問題探討」,由人民法院報和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主辦,河南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協辦的2008-2009年「金博大杯」刑事審判有獎徵文三等獎。
44、《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的司法認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9年第1、2合輯。
45、《綁架罪情節較輕的司法認定》《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導》2009年3期,總第11期。
46、《法庭辯論中的庭審駕馭能力探析》《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09年第6輯。
47、《審理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案件應如何定性》(修改稿),2010年《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0年第8輯。
48、《我的八小時以外》入選(2011年)浙江省法院學術研討20周年《我與法院學術研討》紀念文集。
49、《激情與動力》2009年4月1日在杭州市法院調研工作會議經驗交流發言稿(桐廬縣人民法院2009年第一期法院工作簡報轉發)。
50、《是犯罪既遂、未遂,還是中止?》《北大法律信息網》2010年。
51、《盜竊游戲虛擬貨幣應如何認定》《杭州法學》2011年第1期。
52、《「北大」使我走上學術研究之路》2011年1月4日,《北大法律信息網》。
53、《盜竊游戲虛擬貨幣行為的認定》《杭州審判》2011年第1期。
54、《盜竊游戲虛擬貨幣應定盜竊罪》《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1年第6輯。
55、《徐興華盜竊案》《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導》2012年1期,總第23期。
56、《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2012年5月30日,桐廬縣人民法院《調查與研究專刊之一》。
57、《蘭燕紅販賣毒品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2年第11輯,總第89輯。
58、《審理刑事疑案方式研究》(與劉剛合作)獲杭州市法院系統第十三屆學術研討會2013年度優秀獎。
59、《刑事疑案審理方式略論》2013年第3期《杭州審判》。
60、《徐興華盜竊案》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全省十大優秀案例。
61、《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行為的分析》,《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4年第8輯,總第110輯。
㈤ 什麼是虛擬貨幣,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舉個例子,比如說網路游戲中使用的游戲幣,事實意義上都是用真實貨幣充值的,或者說是你在游戲中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戲獎勵(游戲裝備或等級),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凝結了你的勞動,形成勞動所得,所以當別人侵犯了你在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即構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戲詐騙,游戲帳號盜竊等
㈥ 虛擬貨幣公司倒閉後的案例
27歲的裘輝利用在網路公司任職的便利,私自將存有虛擬貨幣的賬戶解凍並低價銷售,從中獲取巨額利潤。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裘輝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的判決。
2005年11月1日,裘輝在工作時發現公司的網路帳戶中有三個存有虛擬貨幣的帳戶處於凍結狀態,於是私自將三個帳戶解凍,將帳戶內的虛擬貨幣16.24519萬卡拉全部購買了公司的各種游戲點卡,共價值16.2萬余元。裘輝將游戲點卡低價銷售給他人,從中獲利15萬余元。2006年6月28日,單位找裘輝調查時,其承認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並退還公司12萬元,餘款被其揮霍。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裘輝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裘輝身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其所在公司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http://www.fcx114.com/cxbg/7451.html
㈦ 虛擬貨幣投資靠譜嗎是區塊鏈嗎會不會被騙
現在虛擬貨幣各國都處於研究階段,區塊鏈都是大公司在研究,大公司有風險投資,不會去找個普通人投資,所以普通人能投資的虛擬貨幣和區塊鏈,都是假的。
㈧ 智天cic股權幣在杭州上市了嗎
四天cac股權幣的話,在杭州的話是沒有上市的,這個東西的話,我認為不靠譜
㈨ 杭州市哪裡有錢幣(錯版幣)收藏市場!當面交易市場
如果您知道行情,可去古玩市場、集市、舊貨市場那裡有這方面的交易。能出手就出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