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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效力

發布時間: 2021-08-04 09:54:56

① 貨幣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有什麼區別

貨幣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區別:

1、含義不同。貨幣的支付手段是指貨幣用於清償債務、支付賦稅、租金、工資等的職能。貨幣的流通手段貨幣在商品流通中充當交換媒介藉以實現商品價值的職能。

2、實現方式不同。如果說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話,貨幣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時,則不然,而是一手交錢,對方並不一手交貨,「貨」——商品或勞務或某種使用權已先於付款發生時付過了。

3、產生的背景不同:流通手段是由貨幣商品交換的屬性產生的;支付手段是隨著賒帳買賣的產生而出現的,在賒銷和賒購中,貨幣被用來支付債務的。

(1)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效力擴展閱讀:

當處在不同形式的價值運動中的時候,貨幣所表現出來的職能也不盡相同。除了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貨幣還具有價值尺度、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等職能。

貨幣作為流通手段,一方面克服了物物交換中搜尋的困難,另一方面也加深了商品經濟的內在矛盾。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使交換分成了買和賣兩個獨立的行為。二者在時間、空間上的脫節包含了危機的可能性。

② 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具有的特徵

貨幣的支付手段有哪些特點:
第一,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與貯藏貨幣不同。流通貨幣轉為貯藏貨幣,是因為在流通過程的商品――貨幣的第一階段上,貨幣就退出了流通;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則必須加入流通過程,只是在商品已經退出流通之後才進入流通。
第二,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與流通手段的職能也不同。當作流通手段的貨幣,是流通過程的媒介;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不再是流通過程的媒介,相反,「它作為交換價值的絕對存在,或作為一般商品,獨立地結束這一過程。」
第三,當作支付手段的貨幣和其它職能的區別,還表現在售賣目的的不同。一般售賣者把商品轉化為貨幣,是為了貨幣再購買商品,以滿足自己的某種需要;貨幣貯藏者售賣商品取得貨幣,是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在貨幣的形態上保存下來;債務人出賣商品,取得貨幣,是為了到期支付債務。雖然貨幣貯藏者和債務人出賣商品都是為了貨幣本身,但是前者是由貪金欲引起的,後者是由債權債務的關系引起的。
第四,貨幣在執行支付手段職能時,商品的總形態變化也不同。商品不是先完成第一形態變化,即從商品――貨幣,然後再完成第二形態的變化,即貨幣――商品,而是「先完成商品的第二形態變化,後完成商品的第一形態變化。」也就是說,賣者雖然把商品賣出去了,讓渡了使用價值,但沒有取得貨幣,而是根據私法規定得到向買者索債的權力。

③ 微信支付、支付寶、移動支付屬於貨幣的什麼手段

微信支付、支付寶、移動支付,這些都屬於網路虛擬貨幣,這些是我們國家合法的交易手段,受法律保護。

而網路虛擬貨幣是指由一定的發行主體以公用信息網為基礎,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在網路或有關電子設備中,並通過網路系統以數據傳輸方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網上等價物。

但是,虛擬貨幣有別於有形貨幣的一種新型貨幣形式,它由一些大公司發行,通常出現在網路游戲中,因其具有一定的價值尺度,常被作為進行虛擬交易的支付貨幣。

(3)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效力擴展閱讀:

2017年10月30日上午消息,國家稅務總局28日公布了「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意味著國內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上述批復,明確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管理,原則上只准用真實貨幣購買虛擬貨幣,而不允許將虛擬貨幣反過來轉換為真實貨幣。但國內已出現主要業務是把游戲幣兌換成人民幣的網站,制定了虛擬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表」,換算出各種游戲幣的實際價值。

④ 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發揮作用的場所有( )

選d
這個題出出來其實沒什麼意思,在題干里有這么幾個字「發達的商品經濟」,看完這個再聯想貨幣銀行學里關於貨幣職能里作為支付手段的論述就可以得到答案,大宗商品交易是支付手段發揮作用的主要場所。

⑤ 使用虛擬貨幣屬於何種消費高中政治問題

用Q幣支付的行為屬於錢貨兩清的消費
在第三方的錢,貨幣執行了支付手段,不算貸款消費

⑥ 用支付寶消費 究竟體現了貨幣的支付手段還是流通手段的職能

我理解應該是流通的職能。支付寶並不是顧客的一種支付工具,而是作為第三方的一種中間平台,我們在網上買東西,先把錢打到支付寶上,支付寶再把錢匯給零售商,這里充當的是一種流通的手段。

⑦ 請問數字貨幣合法嗎

1、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

2、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鉤,但由於被公眾所接受,所以可作為支付手段,也可以電子形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溫馨提示:①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相關產品由對應平台或公司發行與管理,我行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等責任。②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0-12-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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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8)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效力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⑨ 僅支持虛擬貨幣支付違法嗎

僅支持虛擬貨幣支付是違法的,國內任何場合下,人民幣都是法定貨幣,都不應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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