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系統漏洞獲得的虛擬貨幣
Ⅰ 哪些虛擬貨幣得到了中國官方認可
中國官方沒有認可任何一種虛擬貨幣。
與主權貨幣不同,「虛擬貨幣」的「信用」基礎是數學演算法,其價格取決於演算法的可靠性及市場信心等因素,技術上還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其價值根基非常脆弱。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日前發布公告稱,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各類所謂「幣」的交易平台在我國並無合法設立的依據。
(1)通過系統漏洞獲得的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近年來,比特幣價格迅速攀升,引誘大批群眾入場。一大批「虛擬貨幣」跟風輪漲,2017年萊特幣價格上漲476%,瑞波幣價格上漲54倍,以太幣價格上漲13倍。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認為,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認為,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杜艷認為,比特幣及交易所等產業鏈的存在,構築了一個法定貨幣之外進行資產轉移、融資的違規金融市場,增加了監管部門對金融安全和穩定的管理難度,滋長了監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和社會安全隱患,已經遠高於其創新價值。
投資者應堅持理性投資,不盲目跟風,也不能心存僥幸。投資有風險,尤其面對一個新型模式更應該審慎投資,以免成為違法分子掠奪財富的對象。
Ⅱ 一個朋友無意間發現游戲的漏洞,利用漏洞刷取游戲幣 換成人民幣,有沒有什麼事警察抓的到嗎
小盆友,你讓蜀黍損失了一個億,你不要跑,好么?
乖,過來,蜀黍還是愛你的。
Ⅲ 求解!朋友利用網路游戲漏洞獲取大量游戲幣、算犯法嗎
不算 但是發現會封號回收 當然舉報會有獎的 應該
Ⅳ 無意中發現系統漏洞,並一直通過游戲系統漏洞,接受游戲送的虛擬游戲幣,算不算犯罪!
不算,犯罪和這沒關系,最多是民事責任。而且是游戲公司自己安全系統不到位
Ⅳ 有人利用網路游戲充值系統漏洞,大量刷取游戲內游戲貨幣導致真正的充值玩家貨幣貶值以及游戲環境不平等
假的,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那個人的賬號會直接封號,你說的貨幣貶值,游戲環境不平等會影響游戲的收入,開發商不會允許這種情況出現。
Ⅵ 游戲運行商對通過非官方交易平台得到的虛擬貨幣進行沒收是否合法
等待中交易
目前,圍繞虛擬財產交易、虛擬貨幣是否會沖擊現有金融體系,是否應立法禁止或者認可,各方已經爆發了大規模的熱議。相關企業呼籲國家立法機構和管理部門加快立法、加大監管力度,杜絕不法分子從事非法的地下交易和銷贓活動。有關主管部門也紛紛發表了意見,但目前還沒有實質性政策法規出台。
所有的參與者還都在等待政策或者法規,而虛擬財產交易並沒有停止。
對於互聯網經濟時代來說,虛擬財產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款項並無本質的區別,目前只存在能否交易這一個本質差別。現實中的事實是,這些交易非常紅火。國外的例證也說明單純禁止並不能真的有效。而中國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對虛擬財產進行認可,在之前的案例中,都是把武器裝備的丟失歸結為伺服器的漏洞和運營商的失職,並沒有涉及虛擬財產的法律本質。
Ⅶ 利用網上交易平台的漏洞賺的錢可以歸為已有嗎
老弟,技術不錯,運氣不錯,恭喜哦,哈哈
就目前電子商務法還沒有明確這方面的法規,就最近這幾個案例來看,構成犯罪的有以下特徵:
一,以暴利為目的進行竊取。
二,金額數量大,至於程度不好定義,一萬也是大,20萬也是大
三,盜竊的次數,同夥等等因素
最終也會以現有法律定義為盜竊罪!
這個沒有死刑,那個盜取了90萬也就判了13年....
Ⅷ 我玩一款網路游戲,投入了2萬4千元人民幣。因為游戲出現漏洞,我利用了游戲漏洞獲取了一定的收益。
你這個問題一直放著沒人回復,我補充答一下吧。
到該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肯定可以。
想到你所在地法院起訴,要看用的具體案由情況,不過可能會比較麻煩,既然都在北京,想簡單處理直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更方便。
其他問題的答復,參考我專門咨詢我的貼子中的回復吧。
Ⅸ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