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現狀論文
『壹』 網路虛擬貨幣相關論文有哪些
也是一片空白。
『貳』 虛擬貨幣的宏觀經濟形勢
這個問題能作為課題寫一份完整報告了,就網路知道這個簡單的提問回到來說,分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主觀判斷是,能。如果沒有沖擊,騰訊就不會這樣輕而易舉的收益巨大。而如果分析GDP的話,短時間內,還不能對實體經濟構成威脅。第二方面是虛擬貨幣兌換人民幣,這是一個極度嚴肅的問題了。然後從微觀上來說,未來,虛擬經濟體必將更快的發展,網路將不僅僅是實體經濟促銷的一個平台,更會變成一個完善的自我保護經濟體,也就是說,威脅和沖擊會很大,的是避免不了。宏觀來說,是社會縮影,漫長的經濟改革,會為將來經濟碰撞鋪平道路。
『叄』 如何看待虛擬貨幣發展
1、這是未來大趨勢,虛擬經濟超過實體經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虛擬貨幣代替實體貨幣也是必然
2、和紙鈔代替貴金屬貨幣一樣、市場佔有率呈現後期加速的對數曲線形態,對任何發達經濟體的好處會越來越明顯,就如同支付寶對中國的影響一樣
3、對抗是徒勞的,只有融入和接受才是符合自己利益的選擇,不管是短期利益還是長期利益,不管是個人還是國家,都沒有必要和虛擬貨幣過不去,人類是工具的主人,而不是奴隸
『肆』 本科畢業論文想寫虛擬貨幣,請問這屬於經濟學研究范
環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經院長批准、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因此,法律適用錯誤是毫無疑問的,再觀察是否採取行政處罰決定,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有權依法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
第四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分析如下:
一。
三、總之,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實施日期;
環保局作為主管機關,亦有權依法根據果農請求,作出處理決定,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依照行政法理論,這種決定是一種行政裁決。
二,實質上不能當作行政處罰,而不該是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45條第2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即為違法。
附件:
1。。,因此,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職權(在行政法理論上,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要件),本案環保局即使要對焦化廠進行罰款,也是在責令其限期改正後的事情。
第四十五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確有錯誤,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見附件2)。
即使其作出的是處理決定,也應該適用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而不能是1987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12條和第42條)。(當然,如果是焦化廠未經批准、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失效日期:20000310)
85,而造成的超標排放,環保局可以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39條第2項)
環保局受理果農的請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種裁決性的處理決定。
四、在當時,環保局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解決問題的,不應當認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學說,公權力行為在法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作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19910711 ,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環保局責令焦化廠向果農賠償。
有個案例:自我撤銷原處罰決定後,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的處理決定,或者先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你看可以用不?
根據案發時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五、本案環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決定的性質,造成了形式上的誤用,但在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
(備註:該條款與1987年9月5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36條相同)
2,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作出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予執行,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我寫論文就用這些,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職權,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這些都是可以的、根據「一」所述
『伍』 虛擬貨幣:從現在的趨勢看,未來我們應該怎麼
『陸』 如何看待虛擬貨幣的未來發展前景
這里說說比特幣吧!!
比特幣價格被腰斬
區塊鏈如何落地應用仍是目前面臨的最主要難題。除比特幣以外,區塊鏈在其他場景的大規模應用還未到商用階段,回溯2017年下半年,比特幣價格幾乎每天創出新高,最終在全球溢價最高的韓國交易所達到巔峰——每枚約14萬元人民幣。2018年6月3日,截至發稿時,Coinbase比特幣交易平台則報價49688元,比特幣價格已被腰斬。今年以來,比特幣價格已經鮮有令人瞠目的暴漲暴跌,並且整體呈現逐月下跌的趨勢。
比特幣發展現狀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區塊鏈行業商業模式創新與投資機會深度分析報告》數據顯示,5月份,比特幣價格呈下行走勢,總體市值由月初的1573億美元跌至月末的1274億美元,跌幅19%;此外,日均活躍地址44.4萬個,日均轉賬19.7萬筆。從走勢上看,活躍地址數和每日轉賬數與交易價格呈較大的正相關,5月份,整體呈現震盪下行走勢已經十分明顯。
比特幣近半年的平穩下跌原因
應當如何理解比特幣近半年的「平穩下跌」?主要有兩點原因: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機構投資者以及積累了大量「獲利盤」的投機贏家兌現利潤,正在離開這個市場;其次,在區塊鏈行業沒有實質的應用和盈利模式出現之前,比特幣價格上漲只能算投機性的炒作。此外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中國央行果斷出手關閉比特幣交易平台,在阻止比特幣投機方面成效顯著。
目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所已經基本遷到境外了,與國內沒有任何關系。投資者在那些平台操作,風險需要自擔。
目前行情不是很好,只有行情好的時候,才會有投資者想方設法找渠道參與比特幣投資。由於目前幣圈總市值依然較小,隨著區塊鏈應用更多,未來仍有潛力。
被過度消費的區塊鏈
由於比特幣價格「不溫不火」,區塊鏈作為其底層技術,反而達到了「婦孺皆知」的程度,甚至近期熱度一度超過比特幣。
近期,一系列相關報道頗有濫竽充數、充滿炒作的嫌疑,區塊鏈已經有明顯被過度消費的傾向。除比特幣以外,區塊鏈在其他場景的大規模應用還未到商用階段。
隨著對區塊鏈技術的認識逐漸深入,國內各大企業紛紛布局區塊鏈技術、平台和應用,包括網路、騰訊、阿里、京東、網易等互聯網企業,各大銀行、中國平安等金融企業以及華為等。在應用方面,國內積極探索和推動聯盟鏈、私有鏈等形式的區塊鏈+應用,輔助解決相關行業的痛點問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柒』 虛擬貨幣未來趨勢如何
這個市場是需要時間的沉澱,近期趨勢不如貴金屬市場
『捌』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玖』 怎麼看待虛擬貨幣的存在
投機者的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