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簽到釋放
Ⅰ 虛擬貨幣中的狗狗幣有3倍的釋放收益能賺錢是不是在騙人的
狗狗幣自從誕生以來,就爭議不斷,有人說它是最具人氣的競爭幣,有人說它就是一個笑話。
實際上,稍有常識的虛擬幣玩家都知道狗狗幣具有如下致命缺陷:
1、開發能力嚴重不足。首先,狗狗幣的代碼完全抄襲萊特幣,早期狗狗幣的錢包,有LTC字樣;其次,狗狗幣創始人在2014年4月份就離開了開發團隊,並先後兩次聲明退出狗狗幣社區;再次,直到目前,狗狗幣仍然沒有一個穩定的開發團隊,早期加入狗狗幣開發團隊的網路志願者,絕大部分人已經退出,狗狗幣創始人2015年3月份再次宣布退出狗狗幣社區之後,開發工作實際上陷入停滯狀態。
2、狗狗幣沒有算力的支持,也就是說沒有真實價值,價格表現純粹是投機市場博弈的結果。2014年9月份,針對算力崩潰的局面,狗狗幣放棄挖礦模式,實施輔助工作量驗證機制(AuxPoW),即:白送狗狗幣給任何支持本機制的礦池。這意味著狗狗幣不再是礦工通過購買設備挖礦獲利的對象。而礦池之所以選擇輔助支持狗狗幣,不過是為了獲得免費的狗狗幣而已。
3、存在永恆的通貨膨脹。在大部分虛擬幣選擇固定總額的背景下,狗狗幣實施每年新增52億的設定,讓它面臨嚴重的通貨膨脹壓力。因為新增的狗狗幣是白送給礦池的(贈送機制隨時可能取消),所以礦工對於狗狗幣不會有任何感情,只會全部拋售新礦。通貨膨脹設定是狗狗幣創始人的創新之舉,但是它完全違背了虛擬幣的定價原理:即在總量固定的前提下,通過周期性減半,讓算力與價格達到平衡,從而形成合理的定價機制。狗狗幣既不遵守總量固定原則,現在連算力也放棄了,說明其不是標準的虛擬幣。
4、非法使用已被Ultra PRO公司注冊的LOGO,隨時可能被禁止。眾所周知,狗狗幣借用了互聯網非常知名的柴犬頭像,一年之後成立的「基金會」號稱試圖搶注柴犬頭像,效果僅僅是為撫慰粉絲而已。Ultra PRO公司目前默許狗狗幣借用它的LOGO,但是也有可能隨時收回。
5、中國投機者已經完全主導狗狗幣交易,國內交易所的交易量佔全球總量高達90%-95%。可以說,狗狗幣已經被中國人完整接盤,國有化程度遠超過比特幣、瑞波幣、比特股,甚至高於萊特幣。可怕的是,中國投機市場與狗狗幣國外社區文化嚴重分割。中國人控制了交易量和籌碼,但從未深入狗狗幣國外社區,不僅沒有參與任何狗狗幣開發,也完全漠視國外狗狗幣小費、慈善文化。中國投機者把國外社區當作不斷創造利好的「傻瓜」,國外社區視中國投機者為操縱價格的毒瘤,這是投機者與貨幣實驗者的利益割裂,無法諒解,不可調和。
6、至今虛高的價格,按照1厘的定價,1000億狗狗幣主體價值1個億,每年52億新礦則價值520萬元,而在淡季,狗狗幣全球日交易量只有10-15萬人民幣,一旦出現系統性風險,用戶大規模套現,不可能有足夠多的資金來抗住當前價格。那麼,狗狗幣的資金去了哪裡呢?答案是絕大部分套牢的資金被礦工拿走了,這些資金沒有重返狗狗幣市場的可能。套牢粉要解套,只能製造假象,忽悠新人補充新鮮血液。
Ⅱ 三協會發文稱: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非法,這釋放了什麼信號
說明現在官方並不支持虛擬貨幣,也從側面證實這種貨幣毫無價值。
Ⅲ 虛擬貨幣是什麼情況怎麼一夜之間就這樣子了
金融業三大協會聯合發聲抵制虛擬貨幣炒作
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要求,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四、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各會員單位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三家協會將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監督,發現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的,將依照相關自律規范對其採取業內通報、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措施,並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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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王者榮耀簽到戰隊幣怎麼沒有增加
王者榮耀根據當天戰隊活躍度,在第二天五點通過郵箱發送戰隊幣,王者榮耀是採用主流虛擬搖桿和按鍵組合,又加入輪盤施法設定,從而可以控制技能釋放方向,操作性就被大大提高了,還有其他的方面,像自動鎖定功能都有了優化,減少了操作難度的問題。這款游戲可謂是極致還原了經典體驗呢。S4賽季強勢英雄就是露娜和關羽,非ban既選
Ⅳ APP里的虛擬貨幣提現合法嗎
首先 定義什麼是貨幣 貨幣就是一種價值和權利 憑借擁有的貨幣可以在市場上換取其他東西 貨幣被人認可是因為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 但是如果一個東西在一定范圍內被所有人接受作為交換的介質 那麼在這個限定范圍內這個東西就可以被認定為貨幣 我一直認為支付寶最大的可能就是建立自己的勢力范圍在這個勢力范圍內排除人民幣的使用而自建貨幣體系
其次 確認你的問題 你的意思應該是能不能將游戲幣兌換回人民幣 因為如果本身就是以人民幣方式存在才叫提現 是虛擬貨幣的話 沒法提現。
回到你的問題 app里不能提現 就是因為如果里邊的虛擬貨幣可以反向兌換為人民幣 就會沖擊現實的貨幣體系 而這 是有風險的
我記得很多網路游戲中庸人民幣購買的游戲幣進行具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比如鬥地主 如果游戲幣(歡樂豆)能反向兌換為人民幣 那這跟賭場里的換籌碼有什麼區別 所以 我印象中執法機關認定是否是賭博 一個關鍵就是游戲幣能否反向兌換成人民幣
望採納,謝謝!
Ⅵ 虛擬貨幣因賣價高了被凍結了怎麼辦
平台涉嫌違規操作或者平台制定的規則自身就是不合理的。
虛擬貨幣的買賣一般都是自由進行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去干涉,但平台為了降低風險,有的平台會規定一個漲跌幅限制,但不會因為賣家把價格掛的高而被凍結,最多是賣不出去。價格可以隨便掛。
比特幣中國、錫谷數字資產交易平台、聚幣這類主流的平台沒有一個會因為掛價高而凍結的。
Ⅶ 投資虛擬貨幣讓每天微信簽到有風險嗎
投資一個正常的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是不需要每天微信簽到的。如果要求你簽到的話,那可能就是一個傳銷幣,讓你簽到是為了有人氣,讓更多的人進入,而且這種虛擬貨幣的收益驚人,進入門檻低,但當你獲得一定收益時,你的防禦心就會完全放下,會投入更多的資金,會拉更多的人頭,但你知道被騙時為時已晚。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福源幣(F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福源幣是一種應用型的加密數字貨幣,珠寶行業商業積分數字貨幣。
Ⅷ 一年前做了虛擬貨幣現在不做了但手中有貨幣犯法嗎
不犯法,就算是交易,也不犯法
Ⅸ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