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虛擬貨幣的刑法法案
『壹』 美國國稅局贏了這場官司,虛擬貨幣到底該不該征稅
某聯邦法官昨日判定美國國稅局(IRS)有權查看比特幣和以太幣交易所Coinbase的用戶信息。該判決書於11月30日生效,傑奎琳•斯科特•科利(Jacqueline Scott Corley)法官決定批准IRS的請願書,允許其調查美國境內任何可能存在的避稅行為。
Coinbase表示已經知曉該判決書的存在,不久將正式發表申明。
而美國政府這邊正在慶祝此番勝利。IRS局長約翰•科斯基寧(John Koskinen)說:
和其它財產一樣,虛擬貨幣交易也屬於可征稅范圍。『John Doe』傳票(在IRS系統中,當傳喚對象為多人時或沒有指定對象時,一般會採用這種形式)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從事新興經濟的公民也能遵守稅務法,履行他們的責任。
IRS申請查看的Coinbase用戶信息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Coinbase在剛收到傳票時表示會盡力保護用戶隱私。
眾所周知,全球各國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態度和監管政策不盡相同,無獨有偶,不同國家之間對數字貨幣的稅收政策也有區別。
在2015年10月22日,歐盟法院裁定,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將免徵增值稅(VAT)。這一決定對於比特幣交易群體而言,是一次重大的勝利。
通常,日本民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購買比特幣需要支付8%的消費稅。而今年10月有報道稱,日本政府計劃在明年春天取消購買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產生的消費稅。
自2015年開始,IRS就已經將比特幣和其它數字貨幣視為可征稅資產。近期,IRS監察長職責了該部門在數字貨幣征稅方面的空白。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也曾提出過類似的質疑。
『貳』 美國的刑法原則是什麼
美國的刑法是資本主義刑法。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但是對法律的無知,並非辯護的理由。華裔新移民剛到美,除語言及文化上會遇到不少困難,也經常因為對美國法律的了解而不心心誤觸法網。例如,因為生活或工作壓力而對配偶施暴,管教小孩時體罰過重等。
美國的法律分為民法及刑法兩大類。民事訴訟主要目的是要求金錢上的賠償,而刑法是社會對個人行動的一種規范措施,如果觸犯刑法,將可能會被判罰牢刑。從一九九六年以來,尤其是在九一一事件後,刑法對非美國公民的懲罰更加來歷。
自從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以來,美國移民法對一些在美國觸犯刑法的移民限制更嚴,如果新移民不小心觸法,而沒有聘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替自己維護權益,其刑事案件的結果很可能會影響他們將來申請綠卡和公民入籍。因而,了解到美國憲法所提供的權益以及美國的刑事程序,將可確保在發生狀況時更好地保護自己。
『叄』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肆』 美國聯邦法院判決比特幣是合法貨幣,比特幣是什麼
【比特幣的特徵】
比特幣之所以匿名是因為它們是建立在一個分散化的系統之上的,比特幣是完全獨立存在的,外界無法通過某種核心基礎設施來關閉它。
「匿名」對於那些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和所購置的商品或服務聯系在一起的人來說是非常受用的,外人所看到的無非是你的比特幣錢包地址和一串隨機的文字和數字等信息,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能夠辨認個人身份的信息。對於相對偏執的用戶來說,還可以免費創建多個新錢包
比特幣被設計為允許匿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比特幣既可以被以計算機文件的形式(wallet)保存在個人電腦中,也可以儲存在第三方託管服務。不管以何種形式保存,比特幣都可以通過比特幣地址發送給互聯網上的任意一個人。P2P的分布式特性與不存在中央管理機制的設計確保了任何機構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幣的價值,或者製造通貨膨脹。其主要特點有:
去中心化
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全世界流通
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專屬所有權
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低交易費用
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無隱藏成本
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跨平台挖掘
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
【比特幣獲得方式】
首先你的電腦應該安裝了最新版的比特幣客戶端,打開客戶端之後會自動將網路上的全部交易信息數據下載到本地,根據網速的不同這個過程可能要幾個小時。此時賬戶余額是0,用戶可以請朋友送一些幣,但更可行的辦法是去做礦工挖礦或去做商人收購。[6]
做礦工挖礦
做礦工就是用自己的電腦生產比特幣,在早期的客戶端中還有挖礦這一選項,但已經取消了,原因很簡單,隨著參與挖礦的人數越來越多,自己一個人挖礦可能要挖上幾年才有50個幣,所以礦工一般都組織成礦工行會,大家一起挖。具體的挖礦方法,大家可以自行去網上搜索。這個辦法已經很不現實。
做商人收購
做商人可以用錢去收購礦工挖到的幣,也可以搞一個網店賣東西收比特幣,更可以去交易所炒幣。提供比特幣兌換服務的網站很多,幾乎已經可以兌換成任何一種貨幣了。如果你實在不懂如何兌換,也可以來找老端幫忙。
比特幣開采難度與已經被開采出來的貨幣量成正比。越往後開采難度越大,到了2030年2000萬個比特幣被開采出來後,剩下100萬個比特幣很可能需要幾十年才能被開采出來。並且比特幣沒有中央發行機構,由網路節點通過復雜計算生成,任何人都可以在電腦上運行比特幣軟體製造它。流通時,在客戶端軟體上輸入數量1,再要來對方的比特幣地址,用給付者的密碼簽名。之後,這個比特幣就是對方的了。
相關資料與圖片均來自於網路:通過網路搜索
相關參考來源如下:
http://finance.chinanews.com/it/2013/08-09/5141755.shtml
http://it.sohu.com/20130410/n372202897.shtml
『伍』 美國政府為什麼對虛擬貨幣伸出橄欖枝
囊中羞澀..
『陸』 虛擬貨幣是美國政府的陰謀嗎
美國沒有專門針對虛擬貨幣的反洗錢機構。因為虛擬貨幣在美國龐大的貨幣總量面前,實在少得微不足道,也沒有在全球正式流通,因此不值得花費大量納稅人的錢去建立專門反洗錢機構。
『柒』 美國AB-129法案
根據美國加州2014年6月28日通過的第AB—129號法案,在美國加州,虛擬貨幣、積分、抵用券、折扣券、代金券都是合法存在的。
以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福源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均通過了此法案。但這並不意味著數字貨幣在美國所有的州都是合法存在的,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些州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還是比較苛刻的,為此,一大批美國本地的知名加密數字貨幣公司逃離了美國。
望採納
『捌』 wrxp法案是美國一個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法律嗎
不是,WRAP是由四個英文字的縮寫結合而來。原文是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中文譯意是「負責任的全球成衣製造」。WRAP標準是由環球服裝生產社會責任組織制定的,目的是改善世界各地服裝生產企業的人權狀況。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個州對待虛擬貨幣的態度都是不同的。美國紐約州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企業需要申請牌照,美國加福利尼亞州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但需要進行合法的注冊登記。福源幣就是美國加福利尼亞州進行的合法注冊登記。
『玖』 美國監管的合法虛擬貨幣有哪些
比特幣在美國已經美政府監管,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日發布文件稱,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合理定義為大宗商品,與原油或小麥的歸類一樣。這意味著比特幣期貨和期權要符合CFTC的規定並接受監管。在美國紐約州開展比特幣相關業務需要申請牌照,否則視為違法。在美國加州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態度相對友好,但需要進行登記注冊。
在美國只要不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的活動就是合法的,福源幣就是在美國注冊登記,珍寶幣也是,但有關媒體報道稱,劉龍珠所代表的華裔們針對的是一家名叫富豪集團的企業。9月29日,這家位於洛杉磯的華人公司遭到了查封。該公司被指利用一種名為「珍寶幣」的虛擬貨幣以傳銷方式來欺騙投資者,而姜昆的照片成為他們宣傳「珍寶幣」的材料。在中國內地,目前仍然有人在兜售「珍寶幣」,只不過兜售者沒有向大陸購買者提到姜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