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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虛擬貨幣對境外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8-10 11:38:17

A. 政治題目,央行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B. 中國法律有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外國平台進行外匯交易

炒外匯是合法的。《刑法》明確炒外匯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並沒有限制公民的個人的此種投資行為,就像近期在國內被禁止的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不禁止公民私人間進行點對點代幣交易,也不禁止公民,投資海外的虛擬貨幣項目,

也不禁止公民在海外虛擬代幣平台進行交易,同理,對於外匯,其也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國家並沒有出台法律禁止公民個人的海外投資行為,但是由於國內國內還沒有完全開放外匯保證金業務,國內並沒有公司或機構自己組織公民進行外匯交易。

國內開設外匯投資平台,為海外外匯交易平台提供代理服務收取傭金,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以提供海外外匯平台代理服務為例,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往往會認定該類平台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的批准或者備案同意,擅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 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屬於典型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境內個人、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

取消了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規定,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積攢,這是合法外匯的重要來源。

二、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其次,交易平台的選擇必須合法。一般來說,比較普遍的合法做法是,利用國外母行的網路在線平台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平台都是全球性適用的,一般,國外母行有些會由境內分行向銀監會申請電子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國內放置伺服器鏈接到國外平台,這是可以操作的。

三、區分外匯交易和人民幣結售匯

外匯交易是外匯與外匯之間的交易,不會影響人民幣收支平衡,不同於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結售匯業務。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外匯與外匯的交易,只要有「外匯兌換業務」的經營范圍的銀行都可以做。


四、關於單行刑法

首先,所有外匯犯罪是行政管理性的犯罪,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是犯罪的前提,我國沒有行政管理法律禁止外匯交易,因此不可能構成犯罪。其次,縱觀該法,主要關注於騙匯等欺詐性外匯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的外匯交易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必須注意,外匯交易應當在由外匯兌換業務資質的銀行辦理,外國銀行的分行沒有關系,母行也可以在中國辦理。

五、外匯交易的實際需求

外匯交易除了投機套利外,有很多對沖匯率波動風險的功能,是無法剔除的重要金融交易工具,否定它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意義,再說了,我拿美元換成歐元,關別人什麼事,別拿人民幣倒騰來倒騰去就行。

(2)中國虛擬貨幣對境外監管擴展閱讀

根據外匯交易規定: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客戶

1 ) 手頭有一定數量外幣資產的:例如手頭有 10 萬美元的外幣存款,如果美元 / 歐元貶值 20% ,則您的資產相對於歐元也貶值了 20% 。

2 )手頭有大量人民幣資產的:由於人民幣和美元掛鉤,美元貶值相當於人民幣也在貶值,,所以用一年存款利息來對手中的貨幣資產進行保值是很有必要的。

3 )有經常性對外業務的:用少量的錢預先購出所需的外幣,從而避免匯率波動造成的被動面。

4 )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全球最佳的投資理財品種值得引起您極大的關注。

5 )做股票、期貨虧損嚴重的:在外匯市場,幾個月內從幾千變幾萬的機會有的是,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翻番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依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特點,可獲得最高100倍的融資,這就給了大家用小資金獲取高額利潤回報的機會。

C. 虛擬貨幣國際交易平台是由誰來監管

這些平台在哪些國家運營開展業務,則由哪國的政府來負責監管。
例如國內的五大比特幣交易平台,比特時代,錫谷等山寨幣平台均由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監管。
國內五大交易所在香港開的分公司則由香港政府來負責監管。
coinbase、btc-e等國外數字交易平台則由本國的政府監管。

D. 怎樣分析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

就目前而言,國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處於關閉狀態,不能夠在交易所進行交易。
虛擬貨幣缺乏監管性,太過於自由;所以,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仍處於嚴重監管范圍;當然了,對於虛擬貨幣區塊鏈技術方面的研究,還是值得嘗試的。

E.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F. 比特幣海外交易通道或遭全面封殺,其他國家怎麼監管比特幣

澳大利亞
2013年10月澳大利亞比特幣銀行遭黑客攻擊,損失價值超過一百萬美元。此事件引起了澳大利亞比特幣安全問題的關注。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和澳大利亞稅務辦公室表示,他們希望像徵收商業轉賬稅一樣徵收虛擬貨幣稅。
孟加拉國
孟加拉國中央銀行在2014年9九月已禁止使用虛擬貨幣。使用比特幣將受法律懲處。
巴西
巴西是世界少有的幾個制定了電子貨幣各支付系統相關法律的國家。巴西並未禁止比特幣。
玻利維亞
考慮到監管問題,玻利維亞中央銀行(BCB)禁止使用比特幣。BCB認為加密貨幣會幫助商業實體逃稅。
加拿大
比特幣未被視為合法,即比特幣並不受加拿大法律承認。加拿大的稅務機構計劃對比特幣施行與易貨貿易和投機交易相同的稅務計劃。
中國
中國是世界少有的幾個全面禁止比特幣,並禁止金融機構和銀行處理比特幣交易的國家。2013年12月,中國央行發出通知,稱比特幣為"虛擬商品",並阻止其成為貨幣。
現已暫停交易
厄瓜多
厄瓜多已禁止比特幣,但選擇設立新的國有電子貨幣及貨幣系統,貨幣將以厄瓜多中央銀行資產為保障。
歐盟
歐盟目前就比特幣的分類仍有不同看法。2012年10月歐洲中央銀行針對虛擬貨幣的報告涉及歐盟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的合法性問題。歐洲銀監局發布比特幣風險警告,表示比特幣使用目前仍未受限制。
芬蘭
芬蘭有針對使用如比特幣等的虛擬貨幣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由芬蘭稅務機關Vero Skatt發布。任何有涉及比特幣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將繳納資本收益稅。
香港
香港並沒有針對比特幣或任何其他虛擬貨幣的法規。不過政府在密切監控比特幣的使用,以禁止洗錢,欺詐等違法行為。
印度
印度並未明確規定或禁止比特幣的使用。但是,印度儲備銀行(RBI)(相當於印度央行)發出通知表示比特幣使用可能引起洗錢和安全問題,印度的最大比特幣交易平台因此被迫關閉。
以色列
以色列稅務管理局正在考慮徵收比特幣交易所得稅。以色列銀行甚至有敲詐比特幣付款的情況。
吉爾吉斯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中央銀行以缺乏集中管理、貨幣風險大以及法律問題等原因為由禁止使用的數字貨幣和比特幣。
俄羅斯
俄羅斯央行認為比特幣可能會被用於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因此,俄政府禁止使用比特幣。
台灣
台灣金融監督委員會對比特幣的不確定性和投機性表示擔憂,因此台灣反對安裝比特幣ATM機。
英國
英國目前沒有出台針對比特幣的相關規定。比特幣交易產生的利潤或虧損都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而購買比特幣的交易中仍需繳納VAT(增值稅)。
美國
美國或許是最支持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國家了。目前沒有最終關於比特幣的規定。但是,也有許多新提出的針對建立比特幣管理框架的規則。

G. 央行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1、加強對虛擬貨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2、防範虛擬貨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3、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4、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5、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

H. 試述西方發達國家和中國對虛擬貨幣監管的聯系與區別

區別在於國外它的這種監管有的特別嚴格啊,有的特別松,國內就是監管來說的話相對也是比較完善的。

I.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9)中國虛擬貨幣對境外監管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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