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否為物
1. 貨幣算不算《物權法》中提到的「物」
根據目前的通說,貨幣屬於物,而且屬於證券化之物。我國的《物權法》並未對貨幣進行規定,但台灣民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都對其進行了規定,認為他是特殊的動車,適用特殊的物權變動規則,即佔有即所有,
2.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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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
3. 網路上的虛擬貨幣在本質上是一般等價物嗎
網路上的虛擬貨幣可以作為是一般等價物,但本質上不一定是。例如,比特幣、瑞泰幣、千金卡等數字貨幣都是可以充當一般等價物的,但是本質上就不一定是。
從商品中分離出來的充當其它一切商品的統一價值表現材料的商品,它的出現,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發展的必然結果。歷史上,一般等價物曾由一些特殊的商品承擔,隨著社會的進步,黃金和白銀成了最適合執行一般等價物職能的貨幣。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
4. 虛擬貨幣有沒有價值&使用價值。為什麼
現在我們得理清對於商品的概念
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地上撿的,不算,必須得經過加工,
自給自足的不算,必須用來交換,比如古代男耕女織生產的布料,自己用的嗎所以不算
虛擬貨幣
虛擬的貨幣本指非真實的貨幣,用於游戲中,
電腦游戲里的虛擬的錢也會有其真實價值。比如,一個玩家從別的玩家那裡將賬號買過來,這個玩家就可以得到那個玩家的所有虛擬的資產,然後這個玩家繼續玩下去就會容易得多。如果游戲允許玩家之間可以轉移虛擬財產,玩家之間就可以買賣游戲道具用現實貨幣支付。如果游戲道具在游戲里由虛擬貨幣標價,那麼真實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率就被建立起來了。
所以它的價值就來啦
課本上的價值,與上面說的價值是有些不同的..,價值是凝聚在產品中的一種社會勞動成果,你應該學過..價值的多少的使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的
所謂的價格只是對價值的一種貨幣表現形式...
課本上的價值是一種實物價值, 怎麼給你講呢
就拿股市來說吧,有的人賺錢,那麼你能說股市創造價值嗎?不他不創造,他只是財富的再分配....
再拿使用價值來說吧,還記得它的定義嗎?
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物品的效用
是物品,虛擬貨幣是物品嗎,所謂的物品是由原子...等構成...
再說價值,所謂的價值就是,價值是伴隨著人類的出現而出現,是由人類的主觀意識來定義的,價值是一種超現實的規范或理想,是上帝的創造物。事物是否有價值在於觀念體系的邏輯規定,是一種超現實的、理想的境界,或者是上帝賦予的。
價值來源於自然界,並隨著人類的進化而化,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價值的終極本原只能是運動著的
物質世界和勞動著的人類社會。 那虛擬貨幣它屬於人類社會的一部分...所以他是有價值,但從課本來講,有些牽強
5. 虛擬貨幣是商品嗎它與現實中的貨幣有什麼區別
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人民幣的形式進行交換和買賣…比Q幣和其他網游的游戲幣…但這前提都是需要用人民幣支付的…所以虛擬貨幣只是人民幣的網路化支付形式…當今作為人民幣使用還有些困難。
虛擬貨幣是擁有價值,但不能直接兌換實際物品的貨幣。(如股票、債券等) 因此,虛擬貨幣不是商品。
6. 虛擬貨幣一般等價物嗎
看過一個介紹,比特幣,能直接用來消費,說北京三里屯一家飯館,一位客人以0.1幾比特幣支付了一筆六百多的餐費。。。
7. 比特幣是否屬於貨幣還是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
不是真實貨幣,屬於一種電子貨幣,但是並不能被金融社會所接納。可以當做是虛擬商品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
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數量有限,但是可以用來套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你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的物品,比如網路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8. 虛擬貨幣是否貨幣的新解
虛擬貨幣是不是貨幣?這已經爭論了多年,書都出了好幾本,我本人也在《後現代經濟》一書中專題分析過。個人以為,現在已沒必要再糾纏於技術性細節,而需要一個宏觀的說法。
中國「十二五」時期,大形勢是從製造業向服務業升級,服務業將不再是赤手空拳的服務業,而需要以中介為杠桿進行倍增和放大,虛擬貨幣就是信息服務業的倍增器和放大器。支持它,還是限制它,最好放在發展現代服務業這個局中掂量,而不是放在金融這個局中掂量。
貨幣古已有之,說它是製造業發展到中介杠桿階段的制度創新,是特指工業化從產業資本階段發展到金融資本階段後,貨幣政策在宏觀調控中開始扮演杠桿角色。在工業化的歷史上,金融資本和貨幣政策成為工業發展的倍增器和放大器,歐洲人在這方面為人類作出了貢獻,其經濟領先地位也得益於這種制度創新。
從這個獨特角度看,今天的虛擬貨幣就具有了特別的意義。從實踐發展來看,包括Q幣在內的許多虛擬貨幣,是在支付條件、信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為發展所在領域信息服務,而創造的中介物,隨著發展逐漸顯示出對信息增值服務還有倍增和放大的杠桿作用。
由此可見,貨幣與虛擬貨幣產生的歷史背景各異。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的轉型,在中介上表現為貨幣杠桿向信息杠桿的權力轉移,虛擬貨幣一開始就不是為製造業和工業化服務的,它應歸於服務業和信息化的大范疇內,這是它不應被視為貨幣、不應納入貨幣政策直接管理的歷史原因。
由於中美支付、信用條件的差異,虛擬貨幣得以在中國陰差陽錯地產生。事後看,反而是件有利的事。因為如果按美國那樣,基於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作為信息服務的中介,早晚還要有個將信用卡再轉化為「金融-信息」混合中介(如將來的網上支付、移動支付形態)的再信息化過程。美國現在就要在網上支付中補這個課。中國產生虛擬貨幣這種制度創新,意義是非凡的。正如金融資本和貨幣杠桿在歐洲首先成熟是歐洲之福一樣,虛擬貨幣發育得當,也會成為中國之福。它恰好可以為將來服務業的高級化(從赤手空拳的服務業轉向基於信息平台的服務業)提供倍增和放大機制,有利於工業化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