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⑴ 網游虛擬貨幣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等等。
以下是文化部、商務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⑵ 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
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我可這么說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存大即合理想要控制不是那麼容易
弱弱的說句如果真的仔細算起來我們天天都會違反些東西
你敢說你過馬路從來沒闖過紅燈?跨過馬路
⑶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嚴格執法加強監管
文化行政部門要以禁止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為工作重點,堅持嚴管重罰,強化市場退出機制。對2004年10月18日以來第2次接納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於15天並處罰款;第3次接納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於15天並處罰款;對一次接納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規定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在規定營業時間以外鎖閉門窗經營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於15天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幅度內對網吧的罰款額度制定量化的指導性意見。
文化行政部門要認真執行網吧現場檢查記錄制度、網吧日常檢查頻度最低標准制度和網吧違法經營案件處理公示制度。發揮網吧計算機監管平台的作用,及時上報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違法經營網吧的黑名單,重點監管列入黑名單的網吧,對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單位給予激勵。
公安機關要加強網吧的信息安全、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監管,並督促公益性上網場所和其他公共上網場所落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通信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積極配合文化等部門,對有關部門認定未執行限時營業規定的網吧,要求相關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在每日0時至8時暫停其互聯網接入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黑網吧要做到露頭就打。對市場巡查中發現的、群眾舉報的、相關部門通報的、新聞媒體曝光的,都要及時查處取締,決不手軟。要依法沒收黑網吧經營的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電腦主機、顯示器、伺服器、路由器、交換機等專用工具、設備。對以「電子競技俱樂部(館)」、電腦服務部、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等名義變相經營網吧的,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通信管理、文化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取締黑網吧的工作。
根據《條例》第27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的規定,對無照經營網吧的,個人非法經營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5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非法經營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對明知是黑網吧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條、第36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5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黑網吧提供上述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信管理部門要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黑網吧及其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名單,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責令停業整頓的網吧及其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名單,通知並監督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立即終止或暫停接入服務。
對明知是黑網吧而向其租賃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5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內上網場所實施備案登記管理,具體規定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的校內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或接到群眾舉報後經與教育行政部門溝通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取締。
校內上網場所必須由學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須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統一收支。禁止將學校的房產和設備出租用於開辦網吧。違反以上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改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公示校內上網場所監督舉報電話。
(五)打擊和防範網路游戲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要按照公安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金融秩序。要嚴格限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以及單個網路游戲消費者的購買額;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於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於購買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其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嚴禁倒賣虛擬貨幣。違反以上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第46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採取治本之策,扎實推進長效管理機制建設
(一)嚴格控制網吧總量
根據《條例》第8條的授權,文化部逐年發布全國網吧總量和布局要求。根據目前網吧市場的供求狀況和監管實際,2007年全國網吧總量不再增加,各地均不得審批新的網吧。對違反規定新批網吧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本通知發布之日前按照《條例》第11條規定已取得同意籌建批准文件的網吧,須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籌建工作,逾期不得向其頒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著力推進網吧存量市場結構調整
積極在現有網吧存量市場中推進連鎖化、集團化、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不斷提升網吧服務水準和行業形象。對網吧連鎖經營單位的管理由事前的行政許可調整為事後的行政確認,按照「成熟一個,規范一個,確認一個」的原則管理,具體規定由文化部另行發布。鼓勵網吧經營單位之間,通過收購、兼並、聯合、重組、參股、控股等方式合作。鼓勵依託網吧依法開展信息服務、遠程教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增值服務項目。網吧更名、遷址、變更網路地址等須依法辦理手續。
(三)加大對網路游戲的管理力度,實現監管關口前移
對未經許可、擅自運營網路游戲和運營未經審批或備案的網路游戲的網站,要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印發〈互聯網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聯電〔2006〕121號)的要求,予以查處或關閉。加快完善網路游戲管理的政策法規,大力調整網路游戲產品結構,在研發和運營等環節對容易導致成癮的網路游戲規則予以限制和改造。積極推動網路游戲防沉迷系統的開發應用,運用科技手段解決青少年沉迷網路游戲問題。
(四)廣泛發動社會監督,積極引導行業自律
發揮好12318、12315、110、12355等舉報電話的作用,認真辦理群眾舉報,做到有報必查並及時反饋查處結果。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舉報。舉報獎勵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健全網吧社會監督員隊伍,提高監督實效。定期向社會公示網吧市場的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加強對網吧行業協會的指導,努力推動行業自律。在網吧和網路游戲行業中大力開展「文明辦網、文明上網」活動。
(五)加強公益性上網場所的建設與管理
發揮好學校、文化館(站)、圖書館、青少年宮、青年中心和中小學遠程教育、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在滿足未成年人網路文化需求方面的作用。通過安排專業人員、招募志願者、教師家長參與等方式建立專兼結合的輔導員隊伍,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公益性上網場所的建設要向中小城市和農村傾斜。
公益性上網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管理。地方文化行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共青團等部門制定對未成年人開放的公益性上網場所的內容、設施設備、環境、開放時間和輔導員配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對違反規定條件接納未成年人或違反規定收費的公益性上網場所,主管部門要予以查處,已享受國家有關政策、資金支持的,要予以取消、核減或追繳。
(六)實施預防、干預、控制網路成癮的系統工程
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1號)的要求,將預防、干預、控制網路成癮納入精神衛生工作范圍。衛生、教育部門要組織精神衛生機構面向學生、家長和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從預防入手控制網路成癮。動員社會力量,對網路成癮的青少年積極採取措施矯治。
要強化家庭、學校的教育監護責任,特別是要強化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監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各級各類學校要向學生宣傳國家關於網吧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在國家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在網吧上網的成年學生,不得享受評優、評獎、困難補助。
⑷ 2009年6月26日下午消息,文化部、商務部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生效
⑸ 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怎麼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網路游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路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路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路游戲運營范圍
(一)網路游戲運營是指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路游戲用戶注冊或者提供網路游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並通過向網路游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注冊、開放網路游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陸伺服器的客戶端軟體等方式開展的網路游戲技術測試,屬於網路游戲運營。
(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路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路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於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規范網路游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
(四)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變更網路游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辦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布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公布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採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
(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用戶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加強網路游戲用戶權益保護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不得為使用遊客模式登陸的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游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路游戲用戶在單款游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並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發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於180日。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置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游戲時間,並採取技術措施屏蔽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
(十四)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系方式。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五)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用戶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
四、加強網路游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路游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路游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路游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
(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范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
(十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准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路游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路游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
(二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
(二十五)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六)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12月1日
⑹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
文化部 商務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 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要求切實加強管理。2009年6月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通知》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一、首次明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定義
確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內涵和外延,是開展管理工作的基礎。《通知》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做出如下界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上述界定,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從管理實踐出發做了區分,《通知》所定義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涉及網路游戲內的虛擬道具(例如角色服飾、游戲幣、武器道具等),與法定貨幣有直接的關系。對於游戲內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預留了管理介面,相關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適應新發展,解決新問題
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面臨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突出問題,《通知》著力解決制度缺失問題,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提供了依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創新:
一是加強主體管理,《通知》在網路游戲經營許可中細化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兩項業務,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通知》同時也規定了從事這兩項業務的企業申報程序。
二是從電子商務管理出發,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
三是規范市場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特別是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作出了嚴格規定,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的沖擊。
四是對相關企業提出嚴格要求。《通知》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明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例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帳戶之間的轉移功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五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通知》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網路游戲的功能系統非常復雜,限制未成年人參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對於保護未成年人、防止過於復雜的經濟功能影響未成年人成長有積極作用。
三、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中一直存在著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的問題。某些網路游戲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
《通知》在用戶權益保障方面明確了企業責任。在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
同時,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綁定與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帳務記錄。
四、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通知》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通知》與《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實行對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某些網路游戲產品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和社會中產生了不良影響,《通知》禁止此種行為,對涉嫌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從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角度,加大對「私服」、「外掛」網站的打擊力度。當前,「私服」、「外掛」已經成為損害網路游戲行業的毒瘤,文化部在堅持打擊、查處的同時,首次從網上支付角度,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將依法監管
⑺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⑻ 如何看待《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近年來,我國網路游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路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路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明確網路游戲運營范圍(一)網路游戲運營是指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路游戲用戶注冊或者提供網路游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並通過向網路游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通過開放用戶注冊、開放網路游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陸伺服器的客戶端軟體等方式開展的網路游戲技術測試,屬於網路游戲運營。(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路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路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於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二、規范網路游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四)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五)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變更網路游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性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有效。(七)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的官方網站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布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公布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採取一定措施保護用戶隱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用戶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加強網路游戲用戶權益保護(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不得為使用遊客模式登陸的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游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路游戲用戶在單款游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並在用戶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發送要求用戶確認的信息。確認信息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保存用戶充值及消費等信息記錄不少於180日。(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路游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置未成年用戶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用戶游戲時間,並採取技術措施屏蔽不適宜未成年用戶的場景和功能等。(十四)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在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用戶權益保障聯系方式。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十五)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用戶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四、加強網路游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路游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路游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路游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范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十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准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路游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路游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予以查處。(二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二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二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二十四)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二十五)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二十六)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游戲管理暫行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文化部2016年12月1日
⑼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幾個字的話,就是規范了網游虛擬貨幣的發行交易。
幾十個字的話,才能說得清楚一點,大意是首次明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定義;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業務需審批;規范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行為;明確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終止服務時虛擬貨幣必須退還給用戶;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活動
⑽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