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虛擬貨幣風險
很顯然不是。對國家來說,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是分開對待的。國家大力發展區塊鏈,是利用區塊鏈的某些特性來推動科技、金融等行業的發展,比如區塊鏈在供應鏈金融方面就有不錯的效果。而遏制炒幣,本質上還是保護普通群眾上當受騙。
Ⅱ 為什麼要遏制虛擬貨幣風險
繼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後,9月14日,比特幣中國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數字貨幣交易;火幣網、OKcoin等比特幣交易平台也相繼宣布下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9月15日,火幣網、OKcoin幣行相繼發布公告稱,即日起暫停注冊、人民幣充值業務,將於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戶即將停止虛擬貨幣交易。並將於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數字資產兌換人民幣的交易業務。消息一經發布,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形成巨大沖擊,比特幣交易價格持續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關,讓比特幣投資者看得驚心動魄。
目前,我國已經入場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投資者大致可分為兩類群體,一類是長期看好比特幣,不管政策怎麼變,他們都願意繼續持有比特幣。這類群體如果是具有風險承受力的投資者,其作出繼續持有比特幣的決策也無可厚非。另一類是短期的投機者,他們遇到政策的變化和價格的波動,可能就會拋出比特幣變現退出。如果我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停止交易,這類群體應該盡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時間之前變現或提現。作為另類金融市場的投資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確之後,應該意識到比特幣投資風險,放棄任何僥幸心理和非理性沖動。總之,不管是繼續持有還是拋掉,都應該對比特幣的風險有「願賭服輸」、「買者自負」的態度。
中國政府防控虛擬貨幣風險,對虛擬貨幣說「不」,禁止發行代幣進行融資,停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集中競價交易,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幣風險傳染至我國金融體系,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穩定的重要舉措。當前主權國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點。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試圖挑戰主權國家的貨幣發行權,要求貨幣發行去國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國對於貨幣形態的數字化有著清醒的認識,也正在積極部署相關工作,央行專門成立了課題組和數字貨幣研究所探索主權貨幣數字化。經過這一輪虛擬貨幣市場和監管的洗禮之後,我們期待,在央行主導下盡快推出我國自己的主權數字貨幣,助力我國數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時代,繼續引領全球數字金融的發展。
虛擬貨幣存在很多不可控風險,貨幣數字化將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
Ⅲ 國家大力遏制虛擬貨幣炒作,是不是要抑制區塊鏈發展
其實對虛擬貨幣的炒作進行遏制,並不意味著要削弱或抑制區塊鏈的發展,恰恰相反,是要引導區塊鏈向著更加健康和規范的軌道發展。現在出台了很多區塊鏈相關政策,倡導區塊鏈與其他傳統行業結合,長沙高新區是搭建了一個中芯區塊鏈平台項目,讓區塊鏈與公共服務融合在一起,讓辦事機構和企業都上鏈,形成區塊鏈聯盟,有興趣了解的公司可以去看看。
Ⅳ 國家大力遏制虛擬貨幣炒作,是不是要抑制區塊鏈發展
大力節制虛擬貨幣炒作這個是相對的。
Ⅳ 研究電子貨幣系統風險控制的意義有哪些
電子貨幣的發展是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隨之電子貨幣的立法也應該跟上電子貨幣的發展速度。使電子貨幣潛在安全問題的解決和監管與立法同步。筆者認為具體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加強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制定電子商務沖突規范法
新出台的《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簽章和數據電文以法律效力,防止了數據電文在傳輸過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刪等,也避免了數據電文發送者不承認或隨意處理文件,逃避應當履行義務的行為。《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給予具有電子簽章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紙質文章同等效力。使網上交易安全性增強。但各國對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不統一甚至相沖突,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電子簽名法》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就可能達不到其目的。因此,我們要建立《電子簽名法》的沖突規范援引制度,以解決即將面臨的國際私法問題。
(二)通過立法,加強電子貨幣安全的控制
為確保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的穩定與安全,必須在國家、行業、企業三個層面對電子貨幣支付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在國家層面上,應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研究、制定和明確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電子貨幣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損失補償和分擔機制,限制電子貨幣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錢和逃稅等風險。在行業層面上,主要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多種風險進行監督和控制。在企業層面上,是指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對幣種風險加以防範和控制。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夠識別、衡量、監管和控制各種潛在的風險,防範違反安全規定的各種形式的侵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電子貨幣產品。
(三)通過立法,加強對電子貨幣監管的力度
在當今的數字化,網路化時代,我們應該適時地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層面上,將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規則的制定、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防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6]。此外,貨幣當局對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應加大監管力度。
(四)通過立法,加強對電子貨幣隱私權的保障
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消費者的隱私權比傳統貨幣交易消費者的隱私權更容易受到侵害,這也正是廣大消費者拒絕電子貨幣的原因所在。要確保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大力發展安全技術的同時,應當加強相應的電子貨幣交易隱私權保護立法,從而解決匿名經濟交易的問題。電子貨幣交易的隱私權立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公民人身權的立法(如民法)為基礎(不排除對不合時宜的條款進行修改),針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條款。例如:6月9日,央行發布的《電子支付指引(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如果電子支付是採用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等方式確定客戶身份,相關資料一旦被他人盜用,導致客戶損失,且第三方認證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且制定了賠償標准。
(五)加強電子貨幣反洗錢方面的立法
對於在電子貨幣環境下反洗錢,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立法:
1.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鑰託管機制,使政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獲得電子貨幣密碼技術中的私人密鑰。
3.完善電子貨幣系統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審核制度,在電子貨幣的運行環境上遏制洗錢犯罪。
4.在經營電子貨幣的機構里建立電子貨幣反洗錢監測子系統及反洗錢內控制度。
5.刑事管轄權。對於利用智能卡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電子貨幣發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管轄;對於數字現金型或混合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網址所在地管轄。
6.在全球反腐敗的背景下,條件成熟時制定《反洗錢法》,除《刑法》規定的「毒、黑、私」和《刑法修正案(三)》規定的「恐」之外,還應把腐敗等犯罪活動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建立一個包括金融系統、司法機構、稅務部門、海關財政部門在內的聯合監管網。
2013年以來風靡全球的比特幣、萊特幣、瑞泰幣等數字加密貨幣更是如此。
Ⅵ 貨幣危機的如何應對
由於各國國情以及政治、經濟以及外部環境不同,應對危機的方法與手段則有較大差異。但是,經濟全球化下貨幣危機的爆發有著明顯的共性,突出的表現就是「傳染性」,因此一些有效的應對危機的措施對他國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控制資本外流
在出現急速、大規模資本外流時,一是由政府單方面宣布控制資本外流。發達的金融大國日本,通過立法規定,當出現非常情況(包括:國際收支平衡難以維持、日元匯率急劇波動、資本移動對金融或資本市場帶來不良影響)時,有關部門可對資本交易實施管制的權力。雖然相關法律幾經修改,但是「非常情況」的總原則依舊保留。經濟學術界對馬來西亞於危機期間決定對資本外流施加控製表示支持,但是認為,控制資本外流的措施造成的長期不利後果大於帶來的短期好處,因為這會鼓勵國內逃稅和資本外逃,打擊外國投資者的積極性。二是由IMF等國際組織出面斡旋,宣布「凍結債務」,防止發生債權人(國際銀行、投資家)單方面撤資;建立一種能夠以適當方式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分擔損失的機制。
(二)實行本幣管制
例如,為阻止國際炒家攻擊馬來西亞貨幣林吉特,馬來西亞政府於1998年9月1日宣布對外匯實行管制:外國人兌換林吉特及對外賬戶間的資金調動須經中央銀行的准許;所有金融資產買賣只能通過授權儲蓄機構進行;外資基金在股市投資需持股一年後才能將股票變現匯出國境。由於林吉特不能在國外交易,投機炒家無法積累巨額林吉特伺機炒作,馬來西亞因此免受投機狙擊。貨幣管制措施不僅遏制了林吉特外流,還使流失在外的資金在短期內大量迴流,阻止了外在金融風暴波及本國經濟,穩定了林吉特的兌換率和國內的消費價格,創造出一個有利於經濟復甦的環境。
(三)迅速金融調整與強力金融監管
1999年巴西政府為平息金融動盪,首先調高銀行利率,防止資金大量外流,穩定金融市場。當市場相對穩定後,又及時分期下調利率,減輕對企業的沖擊。對金融動盪中參與股市炒作、有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調查,對查出有違規的金融機構和企業給予經濟制裁。央行還公布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金融市場管理,規定任何銀行和企業不得聯手進行投資基金的操作和交易,任何銀行不得為自己管理的基金進行擔保,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用自己發行的債券對自己的業務進行擔保,所有銀行和金融機構必須按季向央行報告對上述規定的執行情況。加強對外匯交易的監管,使交易透明化,對外匯交易在時間和數量上進行限制。這些措施的實施有力地打擊了金融機構的不法行為,對穩定金融市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及時的、一步到位的幣值調整
從迄今發生的貨幣危機來看,在與市場投機的較量中,貨幣當局很少有大獲全勝的。即便是為數極少的勝利(如東亞金融危機中的香港),也是付出了慘重代價占因此,一旦貨幣危機爆發後,理智的選擇是:及時的、一步到位的幣值調整。東南亞危機使相關國家(地區)貨幣在 3個月內貶值15%—30%。這表明:第一,即使有充足的儲備(墨西哥1994年有300億美元的儲備),試圖在不貶值貨幣的情況下穩定金融市場是徒勞的;第二,必須馬上進行一步到位的貶值,而不是逐步貶值,避免白白耗費外匯儲備。
(五)防止商業銀行連鎖倒閉
為防止銀行出現連鎖倒閉的惡性危機,墨西哥先後採取了以下對策:政府要求商業銀行提高壞帳准備金率,增強銀行自身的「抗災」能力。由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一定數量的外匯和本幣,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特別是維持其償還外債的能力,以防止因某一銀行一時無力按時償付外債而引發更大的金融危機,造成更大規模的資金外逃;投入資金,支持企業重新安排債務,主要是欠銀行的債務,以免因倒帳引發銀行危機;及時干預即將倒閉的商業銀行,必要時由財政部和央行直接接管,並禁止儲戶提前結清擠兌;建立與完善銀行儲蓄保護基金,這是一個向商業銀行提供風險保護的半官方機構;限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透支,鼓勵商業銀行擴大國內儲蓄,減少對外資的依賴,減輕對外風險。
(六)採取一攬子穩健財政政策
為了嚴格控制政府的開支和降低財政赤字,在貨幣危機發生後,巴西政府宣布削減聯邦政府開支,暫停招聘並裁減公職人員,暫停所有國家公務員的晉級和提升,暫停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和發放其它資金;對公共部門的采購進行嚴格的控制。調整稅收增加收入,社會福利開支過大是造成巴西中央財政赤字主因,國會通過了改革福利制度、增加稅收的議案,提高對在職和退休公職人員徵收福利稅的稅率;對軍人開征福利稅,以減少政府用於社會福利的開支。與此同時,中央銀行還決定調低對外資徵收的金融經營稅稅率,以吸引外資。
(七)爭取國內民眾的理解與支持
貨幣危機通常集中反映的是國外投資者與國內民眾的信心危機,穩定國外投資者的信心,尤其是爭取國內民眾對反危機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對有效緩解和戰勝危機非常必要。如東南亞金融危機蔓延到韓國後,韓國上下萬眾一心,官員與民眾踴躍向國家捐獻金銀珠寶和外匯,獻計獻策,這對韓國迅速穩定經濟局勢,擺脫危機,恢復經濟起到了極其重要作用。
(八)必要的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肯定不是最好的選擇,但是在危機惡化的緊要關頭,行政管制的必要性毋庸置疑。通貨膨脹是貨幣危機的一個重要結果和表現,穩定人心、穩定政局,必須穩定物價,為此政府應在恰當時機控制物價和工資上漲,打擊囤積居奇,對直接影響居民生活的商品與服務規定價格的上漲幅度,並要拿出一部分外匯平抑物價,採取嚴厲手段打擊干擾市場秩序包括金融市場秩序的惡意投機行為。盡管行政管制通常能夠迅速穩定社會秩序,但是會損傷市場運行機制。
(九)區域合作機制的快速啟動
為有效應對貨幣危機的發生和蔓延,有關地區性、雙邊合作協調機制應迅速啟動。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已經從正反兩方面充分表明,區域合作能及時獲得金融支持能力以防止信任程度下降,平抑市場動盪,比國際合作或接受IMF的救援更加有效。經歷金融危機的慘痛教訓之後,東亞國家之間正日益密切彼此的經濟與金融合作,包括加強央行之間的磋商、貨幣互換協議等,這將顯著增強未來該地區防範與應對貨幣危機的能力。
Ⅶ 政府就向外匯市場拋售外匯,換回本國貨幣,為什麼就能抑制本國貨幣幣值的下降趨勢
簡單的說
各國央行的外匯買賣是不計成本的 是從國家利益去權衡的
例如 當某國貨幣匯率飆升或者下跌達到政府可以控制的時候 就會採取措施來抑制本國貨幣的上漲或者下跌 所採取的措施 無非就是大量的拋售本國貨幣買入其他貨幣 再或買入大量他國貨幣
外匯市場就像一個蹺蹺板 例如歐元對美元 如果有大量的資金購入歐元 那麼美元就會被迫下跌 如果大量資金買入美元歐元就會下跌
Ⅷ 為什麼要堅決糾正脫離實體經濟需要的偽金融創新
近日財經領域最受關注的關鍵詞是「防風險」和「助實體」。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危害和風險不斷顯現,招致監管重拳;「一行三會」有關負責人在「2017金融街論壇」上圍繞金融改革與發展釋放重要信號,金融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天職,防止脫實向虛。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天職,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範金融風險的根本舉措。金融創新要服務於實體經濟,要符合監管要求,對那些披著「創新」外衣的偽金融創新行為甚至是非法金融行為必須重拳出擊、及時遏制
Ⅸ 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大限已至了嗎
多地監管部門已行動起來出重拳打擊虛擬貨幣和ICO(首次代幣發行),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大限」已至,面臨全面取締。
記者最新獲悉,北京市金融局已於15日約談轄內多家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當日,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
布通知稱:「各交易場所應於2017年9月20日18點前制定詳細的無風險清理清退工作方案,並報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關系,確保投資者資金,各類虛擬貨幣的安全。」通知還稱,各交易場所最晚應於2017年9月15日24點前發布公告,明確停止所有虛擬
貨幣交易的最終時間,並宣布立即停止新用戶注冊。而在上周,上海市金融辦也已經開始對轄內多家比特幣交易平台下達「口頭指令」,關停交易平台,使其退出市
場。
業內人士表示,就虛擬貨幣而言,在可預見的未來,其支付工具屬性是不被認可的,尤其是利用虛擬貨幣來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必將被遏制。「從短期來
看,嚴監管有助於去除虛擬貨幣領域的投機泡沫,加速數百種虛擬貨幣的兩極分化,中長期來看,少數有著堅實區塊鏈生態基礎的虛擬貨幣依舊會有持續的發展空
間,而絕大多數虛擬貨幣市值會日益萎縮。」薛洪言表示。
另外,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取締和叫停ICO也不意味著監管層對區塊鏈這一技術的否定。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近日接受采訪時指出,當前叫停
ICO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但是這並不妨礙相關的金融科技公司、行業機構、技術公司去繼續研究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本身是好技術,並不是只有通過ICO才能
進行區塊鏈技術研究,還可以通過各種技術進行研究,不應當將區塊鏈和ICO畫等號,需要進一步拓寬研究和發展區塊鏈技術的視野。
「對虛擬貨幣的管制不會影響到現階段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相反,在國內,區塊鏈的商用化落地得到了監管機構的大力支持,各大金融機構也在積極探索推動,有望走在國際前列。」薛洪言表示。
虛擬貨幣影響這社會對貨幣的監控,被禁止是正常的事情。
Ⅹ 央行行長關於"虛擬貨幣"答記者問
央行其實很早就開始研究數字貨幣了。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貨幣從來都是伴隨著技術進步、經濟活動發展而演化的,從早期的實物貨幣、商品貨幣到後來的信用貨幣,都是適應人類商業社會發展的自然選擇。作為上一代的貨幣,紙幣技術含量低,從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范圍內支付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建立,對於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