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發行虛擬貨幣
1. 第三方支付是什麼貨幣形式
比特幣(Bitcoin)
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2017年12月17日,比特幣達到歷史最高價19850美元。
2.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2)第三方支付發行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3. 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區別
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區別如下:
1、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是指用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或者通過銀行及第三方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務,通過使用某些電子化途徑將銀行中的余額轉移,從而能夠進行交易。嚴格意義是消費者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使用銀行的網路銀行服務進行儲值和快捷支付,通過媒介(二維碼或硬體設備),以電子形式使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貨幣。
2、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拓展資料:
電子貨幣詳細解釋如下:
1、概念:是一種表示現金的加密序列數,它可以用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隨著基於紙張的經濟向數字經濟的轉變,電子現金將成為主流。
2、特點:匿名性、節省交易費用、節省傳輸費用、持有風險小、支付靈活方便、防偽造及防重復性、不可跟蹤性。
3、種類:(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於Internet網路環境使用的且將代表貨幣價值的二進制數據保管在微機終端硬碟內的電子現金;一種是將貨幣價值保存在IC卡內並可脫離銀行支付系統流通的電子錢包。
4.定義:消費者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支付傳統貨幣,而發行者把與傳統貨幣的相等價值,以電子形式存儲在消費者持有的電子設備中。
4. 中國的虛擬貨幣合法嗎
2013年央行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後又傳出央行約談10餘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相關負責人,明確要求其不得給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網站提供支付與清算業務。國內比特幣價格從7000元左右一路跌至3300元。更有分析稱比特幣將退出中國,真的會這樣嗎?
不過目前來看,比特幣的安全隱患尚未完全暴露出來。
總體風險加大
必須承認,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導致比特幣交易的風險進一步上升。
而且,交易門檻較之前顯然也是大幅提高。
本質上說,作為一種投資手段,比特幣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沒有最終的人來接盤,即使比特幣十分緊缺,也缺乏真正的價值,而只有有限的基於網上的使用價值。找不到最後的接盤者,比特幣很可能就像泡沫一樣,最終消失。
5. 第三方支付與比特幣,萊特幣有什麼區別
所謂第三方支付,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後,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比特幣、萊特幣、瑞泰幣、微盟幣都是一種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6.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非金融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方支付平台要遵守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方支付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巨額的資金沉澱,關於第三方支付巨額沉澱資金的很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空白和不適應。正是因為存在著空白和不適應,第三方支付平台運作也不盡規范,近年來國家加大力度進行了整治規范。
1、2013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3】第6號令,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2、2014年11月12日發出《關於進一步明確違規整改相關要求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意圖規范銀行與第三方支付直連情況,要求將繞過銀聯的業務逐步遷移至銀聯平台。此次銀聯整頓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直連行動,大概涉及30家銀聯會員,但不涉及線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寶。
3、2015年7月31日晚間,央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網路支付出台一系列新規,其中包括對網路支付進行限額。
4、2016年12月1日起,央行下發的《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實施。《通知》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櫃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櫃面辦理。
與對銀行的要求類似,自12月1日起,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5、2017年1月份,央行發布《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6、2017年12月央行下發《關於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281號文)(下稱《通知》)以來,整頓第三方支付的相關政策形成一輪密集發布的勢頭,並在2018年上半年陸續得到實踐。
7、2018年6月29日央行發布《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號),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
(6)第三方支付發行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第三方支付風險
1.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從事的業務介於網路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確。雖然多數第三方支付試圖確立自己是為用戶提供網路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從所有這些第三方支付實際業務運行來看,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於結算業務。此外,在為買方和賣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台上積聚了大量在途資金,表現出類似銀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按照中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銀行的專有業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經營的業務已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是我們應該深思的問題。
2.在途資金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澱的風險,在支付過程中,無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還是內部交易模式,都有一種資金吸存行為,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的規模以後,就產生了資金安全問題和支付風險問題。
(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澱下來的在途資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一般商家的資金會滯留兩天至數周不等,這部分在途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有:第一,在途資金的不斷加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為網上交易雙方提供擔保,那麼誰來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資金沉澱,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
(2)在內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目前虛擬貨幣尚未納入央行的監管范圍,且游離於銀行系統之外,難以跟蹤平台內部的資金流向,它將對現實社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還不明確。但目前虛擬貨幣的發行是完全不受控制的,當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使用虛擬貨幣後,一旦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對接出現問題時,將是一個巨大的災難。沒有人願意為這種風險買單,也買不起。
3.《反洗錢法》帶來的洗錢風險央行在發布的《反洗錢報告》中稱,網上銀行在銀行業務中占據的比重上升迅速,而且交易大都通過電話、計算機網路進行,銀行和客戶很少見面,這給銀行了解客戶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也成為洗錢風險的易發、高發領域。
7. 為什麼數字貨幣發行後,第三方支付平台將與銀行合作
數字貨幣的發行與否和第三方支付和銀行合作是不沖突的,沒有數字貨幣,第三方支付也必須要和銀行合作,而且是一直都在合作。
數字貨幣一般是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DECENT。
8. 四大虛擬貨幣違法嗎
私發虛擬貨幣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另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對類似問題也嚴令禁止。
(8)第三方支付發行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市場形成
互聯網引致了一個新的市場的出現,這個市場就是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經營市場,企業從以產品為核心,到以服務為核心,必須轉變為以客戶為核心。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便利地搜集顧客的信息,做到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
電子金融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猛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逐漸向人類的各種活動領域滲透,其中所蘊藏的無限商機使得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以人們難以想像的速度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透。
傳統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視到這股勢不可擋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網路化的潮流。於是,增值服務是以美術為賣點,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戲里的寶劍則不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經營理念——電子金融便應運而生。
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要理解電子金融必須從金融電子化和電子商務談起。所謂電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業採用除互聯網技術以外的現代通信、計算機和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傳統金融服務業務的工作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實現金融業務處理自動化、金融企業管理信息化和決策科學化,為客戶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務,進而提升金融企業是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
電子金融是對金融電子化的一個超越。與金融電子化有所不同,電子金融運行的主要技術基礎是日益完善的互聯網技術。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全球連通性、開放性、快捷性和邊際成本低廉的特徵,電子金融更加強調整個金融服務業務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重組和創新,使客戶不受營業時間和營業地點的限制,隨時隨地享受金融企業提供的各種高質量、低成本的服務。
隨著Internet的發展,貨幣存在的形式更加虛擬化,出現了擺脫任何事物形態,只以電子信號形式存在的電子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9. 中國合法虛擬貨幣,有哪幾種
沒有一種。
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做出了明確規范。
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告》還指出,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9)第三方支付發行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台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呼籲:各會員單位應履行行業自律公約的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不參與任何與所謂「虛擬貨幣」相關的集中交易或為此類交易提供服務,主動抵制任何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
參考資料:中國互金協會再示警:警惕「虛擬貨幣」投資風險-人民「虛擬貨幣」炒作是個真實的坑(熱點聚焦)-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