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征稅文獻綜述
① 持有比特幣得繳稅嗎
根據美國國稅局Notice 2014-21的規定:
1、虛擬貨幣支付所需報告的信息范圍,與其他財產支付所需報告的信息范圍一致;
2、向服務提供商和獨立承包商支付的虛擬貨幣應被征稅,自由職業的稅收規則同樣適用於虛擬貨幣。繳稅者通常必須拿到Form1099-MISC;
3、使用虛擬貨幣給企業員工支付工資也必須要繳稅,而且還需要繳納聯邦所得稅和工資稅,企業僱主必須上報FormW-2;
4、代表商戶接受虛擬貨幣結算支付的第三方必須要在Form1099-K、支付卡和第三方網路交易商報告支付情況;
5、基於納稅人手中的虛擬貨幣是一種資本資產,虛擬貨幣交易中的收益或損失,以及虛擬貨幣銷售需要納稅。
(1)虛擬貨幣征稅文獻綜述擴展閱讀:
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現狀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② 2015年虛擬貨幣有制度說稅收多少嗎
2008年北京市地稅局公布虛擬貨幣交易稅徵收細則,根據個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證明,按利潤的20%或交易全額的3%兩種稅率征稅。目前,北京地稅部門已開始接受虛擬貨幣交易的申報和納稅。
但主要針對的是游戲幣,並不是指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目前還沒有進行規范,只是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但在澳大利亞需要徵收10%的增值稅,加拿大,美國個別的州也需要收稅。福源幣的運營者也在努力的讓其政府對虛擬貨幣進行規范,對其進行征稅。讓加密貨幣更加的合法和規范。
③ 虛擬「網財」征稅如何才能得到理解與支持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表明,今後國內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網路「虛擬財產」又稱為「網財」,一般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的賬號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經濟學有一個流行觀點,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經濟」。現在,在網路虛擬空間之中,不僅僅是軟體本身,網路游戲的參與權連同游戲內部的虛擬武器、設備甚至用於作弊的「外掛」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現了賣家與買家並滋生出利潤。但這些虛擬的「網財」算不算私人財產?網路「虛擬財產」權受不受法律保護?曾是法律所面臨的一個現實的課題。
此前,國內法院審理的多起網路「虛擬財產」失竊侵權案,並作出的判決認定網路虛擬財產具有價值含量,著實讓許多網上網下人士歡欣鼓舞,因為虛擬網財最終被法院認定具有財產價值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有不少「網財」遭受不法侵害的游戲玩家對於法律判決結果感到莫大的安慰。
有鑒於此,對於虛擬網財徵收個稅,必須釐清以下幾個問題:一方面,虛擬貨幣是否屬於玩家的私有財產?「財產轉讓」的前提是個人對該財產所屬具有擁有權,如果虛擬網財被盜或者游戲運營商伺服器出現問題而系統歸零時,玩家有權追回屬於他們的私有財產,游戲運營商必須為對他們來說僅為一串數字代碼,而對玩家來說卻是成千上萬元的財富損失買單。現在法律已經承認虛擬網財的私有權,這說明玩家有權獲得「財產轉讓所得」;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已經承認網路游戲玩家間交易具有合法性,承認這一產業鏈具有合法性。所以,在網財交易中出現的被盜被騙都就應納入法律保護范圍。
然而,對於到底什麼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本身對現實貨幣是否構成沖擊、是否應該立法保護等問題,目前還沒有得到一個明確定論。此時對網路虛擬財產徵收個稅,可能會在具體操作中帶來爭議。比如,如何認定網路游戲玩家之間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如何對其收益部分進行監管與徵收?這都是較為棘手的細節性的問題。同時,網路游戲中的很多玩家,私底下都是網友的關系,交易也大多隻要通過彼此的口頭承諾就能達成。因此,在缺乏書面記錄的情況下,對買賣虛擬貨幣的個稅徵收,稅務部門顯然還缺乏有效的認證核查手段。
雖然個別虛擬網財失盜案依法得到較為妥善的解決,但國家仍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虛擬網財的交易。從法理角度來看,在正常情況下,應當率先承認虛擬網財歸屬的合法性,才能對合法財產的交易進行征稅。但目前在沒有專門法律規范,僅能比照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參考的情況下,直接採用現有的個人所得稅率20%進行徵收,顯然有些操之過急。且不論20%的比例是否合理,虛擬交易與現實交易之間的差異以及在征稅之後,對於虛擬交易有效征管,仍有很多值得完善之處。
一方面,對於虛擬網財征稅其稅基無疑是以真實貨幣計價的資產。現在虛擬貨幣已經作為一種可以用現實貨幣計量的無形資產,從這個視角看,有必要制定出虛擬網路與現實生活的交易規范,來保障網民的無形資產,並在此基礎上對虛擬貨幣交換虛擬物品進行征稅;另一方面,鑒於玩家私下交易的可靠性仍缺乏法律支撐,對虛擬網財征稅,勢必需要明確認定虛擬網財交易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玩家對於虛擬網財擁有自由交易的處置權,那麼在相關的網路管理方面,就應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和維護。
總之,目前需要先行釐清的是有關虛擬網財的各種爭議,繼而制訂與出台更具現實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在此基礎上,再對通過網路買賣虛擬網財取得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此才能得到社會各界更多的理解與支持。
④ 虛擬貨幣個稅
不反對國家徵收個稅,但先要保護個人的虛擬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據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台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關於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貨幣。除了各大網路游戲公司所發行的、冠有各種品名的虛擬貨幣外,使用較普遍的虛擬貨幣還包括騰訊Q幣等。
目前虛擬世界的網路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職業打工一族;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
⑤ 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查,該交易所存在哪些問題
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被查前段時間,韓國警方在一家虛擬貨幣交易所查獲一起傳銷詐騙案。韓國知名虛擬貨幣交易所4日遭韓國警方突襲。據了解,這家虛擬貨幣交易所在短短9個月內非法募集資金高達1.7萬億韓元(約合98億元人民幣)。從去年開始,表面上提供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實際上以半年三倍本金的高回報吸引客戶開設高價值賬戶,然後誘導賬戶持有人引入傭金高的新會員。
數字令牌交易容易出現新形式的非法集資和欺詐行為,因此投資者在做出相關投資決策時應保持警惕。在整治貨幣相關犯罪方面,韓國國家稅務局3月15日宣布,已查獲2416名通過虛擬貨幣手段隱藏資產的逃稅者,並以現金或債權形式追回366億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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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美國國稅局贏了這場官司,虛擬貨幣到底該不該征稅
某聯邦法官昨日判定美國國稅局(IRS)有權查看比特幣和以太幣交易所Coinbase的用戶信息。該判決書於11月30日生效,傑奎琳•斯科特•科利(Jacqueline Scott Corley)法官決定批准IRS的請願書,允許其調查美國境內任何可能存在的避稅行為。
Coinbase表示已經知曉該判決書的存在,不久將正式發表申明。
而美國政府這邊正在慶祝此番勝利。IRS局長約翰•科斯基寧(John Koskinen)說:
和其它財產一樣,虛擬貨幣交易也屬於可征稅范圍。『John Doe』傳票(在IRS系統中,當傳喚對象為多人時或沒有指定對象時,一般會採用這種形式)的存在就是為了確保從事新興經濟的公民也能遵守稅務法,履行他們的責任。
IRS申請查看的Coinbase用戶信息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Coinbase在剛收到傳票時表示會盡力保護用戶隱私。
眾所周知,全球各國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態度和監管政策不盡相同,無獨有偶,不同國家之間對數字貨幣的稅收政策也有區別。
在2015年10月22日,歐盟法院裁定,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將免徵增值稅(VAT)。這一決定對於比特幣交易群體而言,是一次重大的勝利。
通常,日本民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購買比特幣需要支付8%的消費稅。而今年10月有報道稱,日本政府計劃在明年春天取消購買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產生的消費稅。
自2015年開始,IRS就已經將比特幣和其它數字貨幣視為可征稅資產。近期,IRS監察長職責了該部門在數字貨幣征稅方面的空白。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也曾提出過類似的質疑。
⑦ 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收入應繳稅
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所有取得收入的網路交易行為都應繳稅 通過網路進行的實體商品交易行為(如C2C\B2B模式),只要是因交易獲得收入,原則上講都是應該繳稅的,所有取得收入的網路交易行為都應該繳稅。除上述原則外,還應根據賣家是經營行為還是偶爾轉讓行為,按不同項目征稅。如果是純粹經營行為,應該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如果是偶爾轉讓物品,則按照「財產轉讓」稅目征稅。網上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稅 納稅人從事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時,應按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委託廣告發布單位製作並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託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⑧ 大家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從用來買道具的Q幣和點卷,到如今可以與美元歐元兌換的比特幣。都說明了虛擬貨幣的使用率和廣泛性逐漸增強。我認為這種虛擬貨幣有利有弊,虛擬貨幣彌補了貨幣的不足但不會代替真正的通貨。
1、虛擬貨幣的安全性。前日,一家總部位於日本的比特幣交易平台曾受到很多人青睞,但由於丟失了客戶的75萬枚比特幣,以及自己的10萬枚比特幣,這家公司不得已申請破產保護。這充分說明了虛擬貨幣的安全性難以保證。
2、貨幣的使用無法被管制。問題在於沒有類似中央銀行的管理者,由於匿名性很強,很容易被用於投機和葯物等的違法交易以及洗錢等。由於不經過金融機構的網路,很難掌握其流動情況,而這將給征稅帶來困難。
雖然其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但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1、虛擬貨幣通貨膨脹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響。避免了中央對財政的影響,虛擬貨幣由於發行量有限,可以證明其價值的穩定性。而不會因為貨幣供給增加,而抬高物價降低貨幣價值。
2、流通性強。人們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個有網路和電腦的地方運用比特幣交易,十分方便。
既節省了時間,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費用。
比較之後,我認為虛擬貨幣將飽和並不對真實的通貨造成威脅。建立
在網路計算機上虛擬貨幣,一方面,在落後的地區和國家他們更多地依賴通貨,與發達地區產生隔閡。另一方面,虛擬貨幣也會依據網路技術的發展,安全性將越來越難確定。人們也很難將大量資金以虛擬貨幣的方式運用在巨額的投資上。特別是在中國這樣傳統文化的國家裡,百姓更放心將財產交給銀行等金融業,而不是鏡中花一樣的網路世界中。
1、比特幣和股票沒有可比性,股票是人們對某個公司的盈利期望,比如一個公司不斷地產生新產品使自身財富增加,人們可以通過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從而與該公司一起獲得財富的增長。並且股票就是個投資品,沒有貨幣屬性,不可能說一個ipad值多少工行股票,相反,和比特幣一樣,可以通過交易所把股票變現為法幣去采購ipad。同樣,在所謂接受比特幣支付的公司,全是法幣標價,通過第三方公司去接受比特幣,最終接收第三方公司的法幣。
所以說股票就是人們對某個公司未來發展的期望,是投資品。和叫囂要成為貨幣的比特幣沒有可比性。
2、貨幣的存在在於流通和定價,一個從存在開始就淪為投機工具,指望升值,對財富重新分配的東西是不可能成為貨幣的。
3、如cndx大神所說,比特幣以後會有2.0,與1.0無縫對接,那就好笑了,2.0的發明者幹嘛要和1.0對接?就像比特幣沒有和RMB對接一樣,又是一次財富重新分配的機會。
4、虛擬幣的存在只能滿足小部分人的洗錢需要,所以是有市場的,比如最近有人要洗100萬美元,就會導致比特幣與法幣的比率發生變化,也是符合市場規律的。當然了洗錢有風險,說不定買了100萬美元的比特幣,就永遠持有,不損失幣了呢。
5、我的法幣在銀行,我丟失了還能用身份證取回來,我的比特幣密碼沒了?我找誰去?
6、cndx所期望的幣不會損失,最多也就像Q幣一樣,在某個圈子裡玩。
7、這個東西是無政府主義的產物,想體現價值,只能在無政府的情況下。財富的分配本就靠權力和鮮血。比如你持有10000個比特幣,ZF說不給用,你說我就用,砰,你被斃了,哦比特幣又升值了,因為總量少了10000個。
⑨ 如何看待近期虛擬貨幣的貶值
這說明沒有實體支撐的虛擬貨幣容易大起大落,炒幣風險極大。
⑩ 互聯網虛擬貨幣交易獲利如何征稅
IM7w 來自十堰會計網 |問題詳情>>2013-08-19 【問題】 網路公司通過互聯網獲利,怎樣稅收?比如我定製他的虛擬業務需要花費我的人民幣來買他的虛擬錢幣,然後支付給他你這算不算是買賣,需不需要交稅? 【解答】 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國際互聯網為載體,通過向顧客收取虛擬錢幣等方式提供服務,並取得營業收入的行為,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我來回答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