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虛擬幣百科 » 虛擬貨幣財務會計論文

虛擬貨幣財務會計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4-16 06:01:39

❶ 麻煩提供有關《網路經濟條件下的財務會計問題》的論文資料

毫無疑問,國際財務和網路財務是對傳統財務提出的世紀性挑戰,跟傳統財務相比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它們採用先進的網路計算模式,系統在實時、動態控制企業財務信息等方面是傳統財務所無法比擬的:國際財務和網路財務在會計的功能上有很大的擴展;國際財務和網路財務均擁有商業模式和企業運營模式;兩者都能實現財務遠程操作、實現財務的集中式管理。
一、在現代信息技術下網路經濟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1.會計基本假設將得以創新。在網路經濟十分發達的今天,會計主體假設下「企業」的界限將變得模糊起來。會計主體的外延不斷變化,「網路公司」、「虛擬公司」使得會計核算的空間范圍不僅僅是傳統會計主體假設下的實實在在的企業,而使會計主體對應於「虛」和「實」兩個之間。虛擬企業以高度發達的通信、信息技術為必要的物質基礎支持,通過合作進行競爭,具有高度的彈性與靈活性,在網路空間中迅速重構和解散,從而導致會計主體多元化和不確定性。因此,網路經濟下,對於「會計主體」,用「經濟相關的聯合體」定義可能要更加確切些。
隨著虛擬公司與網上銀行的發展,傳統會計的單一貨幣計量將被打破,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再使用看得見、摸得著的鈔票和單證作交易媒體,取而代之的將是「多國貨幣」、「電子貨幣」。WWW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使得全球的貿易越來越頻繁,同時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網上業務越來越普遍,相應的,支付方式也將由現有的紙質現金、支票、匯票等結算方式轉變為電子現金、電子支票、電子信用卡等網上結算方式。電子貨幣的出現,引發了貨幣革命與支付革命,使貨幣真正成為觀念上的貨幣,弱化了記賬本位幣的假設。同時,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資金在企業、銀行間高速運轉,加劇了貨幣需求的不穩定性,嚴重地影響了控制貨幣量的運作模式,加之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加快,資本決策可瞬間完成,這一切都加大了會計面臨的貨幣風險,對幣值不變假設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面對網路經濟,有專家建議將傳統的貨幣計量假設,改為電子貨幣計量假設。
2.會計核算的及時性有了保證。網路經濟條件下的會計,不同於傳統的手工會計,也不同於計算機應用的簡單模擬,會計信息的收集、處理、加工和披露都向電子化、網路化方向發展。已內化為IN-TRANET一部分的會計系統,可通過對資料庫的實時訪問,同各業務部門隨時保持信息溝通,從根本上改變了財務與業務互不對稱的滯後現狀,企業的財務資源配置與業務運作協調同步,有利於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同時,財務數據處理的實時性,是網路財務的一大特點,無論業務發生在企業外部還是內部,一旦確認都將存入相應的伺服器並送到財務信息系統隨時檢測,業務信息實時轉化且自動生成反映各種經營業務的動態報表,並報告財務信息。財務信息使用者可以隨時了解和掌握企業經營及財務狀況,企業管理者運用實時的財務信息做出決策,其准確性、時效性、風險可控性將顯而易見。
3.信息作為資產進行計量。網路經濟下,信息的增值能力正在逐步超過資本的增值能力,伴隨著資產從有形到無形的過程,一項新的信息資產「域名」也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如商標一樣,域名網址必須先申請,經全球域名機構LANA注冊登記後,方可正式使用。域名網址往往與企業的名稱、商標和產品名稱密切相關。電子商務中,一個網址即代表一個企業,無論是「虛擬企業」還是「實體企業」,只有通過域名網址,企業方可在網上進行國內國際交流,從事跨國經營。如何計量這項資產眾說紛紜。但一般認為域名應是企業繼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商譽之後的又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應採用無形資產的計量方法。
4.會計人力資源價值面臨變化。在網路經濟下,一個嶄新的財務管理時代—網路財務時代已來臨。網路財務是建立在網路基礎上,利用網路技術和電子商務將原有財務系統引入網路技術。它的推出及應用,使企業的經營跨越了時空的限制,在管理方式上割除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等模式,支持在線辦公、遠程辦公、分散辦公和移動辦公等方式;同時,在信息提供上,實現遠程報表、遠程查賬、網上財務信息查詢方式。與我國傳統的利用算盤、紙、筆「老三件」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相比,發生了很大的差異。因此,會計人員除了具有會計、財政、稅收、金融、法律、審計、市場營銷和企業管理等相關知識外,還必須能熟練地利用網路財務實現會計核算、會計分析、以及經營預測、決策,為企業提供及時可*的經濟信息,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❷ 請問關於「非貨幣交易會計研究」的論文應該怎麼寫呀急

我搞不懂網路怎麼會讓我回答這么難的題目,實在是無語。抱歉幫不了了

❸ 求一篇財務會計專業的論文 題目是對新會計准則下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的幾點思考

會計准則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活動所應遵循的規范和標准,它是對會計工作進行評價的依據,主要是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做出原則性規定和要求。會計准則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規范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或披露等會計程序,使財務會計報告依據統一的標准編制;其二是作為閱讀財務會計報告的指南,使用戶對財務會計報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結合,是發揮會計職能的基礎和根本。

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包括資產置換、股權交換在內的非貨幣性交易越來越多。這些業務一方面為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加快資金周轉提供了新的途徑,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有時甚至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手段。為適應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規范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於1999年6月28日頒發了《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規范了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這些問題又或多或少與上市公司的會計核算有關,這就促使財政部等會計管理部門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重視,下決心擬定相應的措施,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此,財政部於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訂了《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並要求於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企業內施行。新准則實施近三年來,增加了上市公司虛增利潤的難度、部分抑制了關聯交易、打擊了證券投資市場上的投機活動,毋庸質疑,新准則為規范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會計核算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新准則在其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由此產生的後果值得我們深思。筆者試圖對這一準則談一些自己的認識和建議。

一、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定義

《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將貨幣性資產定義為「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並以列舉方式,說明貨幣性資產項目主要為貨幣資金、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其他應收款等。盡管上述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以及美、英等國家的准則制訂機構的有關定義並無實質性差別,但國外准則機構都強調了「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應以現金方式收回」,並且要求「未來現金流量必須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

反觀我國的具體經濟現狀,企業間「三角債」拖欠情況普遍,甚至商業銀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並且現行企業大多採用期末余額百分比法而非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准備,計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應收款項長年掛賬。而且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內容較為混雜,各種備用金、保證金、暫借款以及其他科目無法核算的款項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應收賬款不能以現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應作為費用性開支處理,其隱藏的風險較應收賬款有過之而無不及。《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備抵法計提壞賬,並規定所有沒有把握收回的應收款項(包括其他應收款)均需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這毫無疑問將大大提高企業應收款項的質量。但「補充規定」允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計提方法和比例,為企業規避「補充規定」提供了可能,而應收款項質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曉。

由於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范疇的界定將直接關繫到交易處理原則的選擇,而依據現行《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對貨幣性資產的界定,企業管理當局只需要在非貨幣性交易中特意設計換入(換出)一定數量的應收款項,就可規避執行《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難以實現准則制訂機構「盡量擴大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限制企業操縱利潤」的目的。故鑒於我國當前的國情《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最好能對作為貨幣性資產處理的應收款項在賬齡期限或最終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圍限定。當然最為穩健的做法是將貨幣性資產只理解為「貨幣資金、銀行承兌的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少數幾個報表項目。

二、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問題

《非貨幣性交易准則》指南指出,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為便於判斷,一般以25%作為參考比例」。高於25%視為貨幣性交易,低於(含等於25%)為非貨幣性交易。這種籠統的做法值得商榷。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其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時會因為補價的細微差別而導致不同的會計處理程序,以統一標准25%進行衡量會給某些企業留下利潤操縱的空間,為消除補價的這種現象,堵塞企業操縱利潤的空間,建議規定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的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採用不同的標准,對非貨幣性交易量占總業務量50%以上易貨貿易為主的企業,無論單筆業務補價多少,均按《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進行賬務處理。

三、非貨幣性交易的范圍及與國外准則的比較

本准則將非貨幣交易定義為: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按照《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意見書第29號——非貨幣性交易會計》的定義,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和非互惠轉讓。其中:交換,是指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企業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或者承擔其他義務而取得資產或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或勞務的單方向轉讓,包括從企業內部轉出(如轉給業主實物)和從企業外部轉入(如接受捐贈實物)。

可以看出,與美國相比,我國非貨幣性交易涉及的范圍有以下不同:

1、不涉及非互惠轉讓。

這是因為在我國企業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的互惠轉讓為主。非互惠轉讓業務性質相對特殊,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核算原則差別很大。這類業務有的已在有關制度中得到明確,其他准則也將對其做出系統規定,因此將其排除在外。

2 、不涉及非貨幣性負債。

如企業向將來提供資產、勞務的企業預收租金。因為目前我國這種情況還比較少,其會計核算問題並不十分突出,可以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

3 、不涉及勞務。

即資產和勞務、勞務和勞務之間的交換。筆者認為,勞務雖非企業持有的現實的、有形的資產,然而在企業間的交易活動亦以一定的價格進行轉讓,在這一點上與具有實物形態的商品、設備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因此,在交換已經實現的前提下,應將勞務視為具有交換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在現實的企業間交易活動中,存在著許多以勞務換取對方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行為。例如:我國的建築公司在為國外商家提供建築勞務時,所獲取的報酬往往就是非貨幣形式的實物資產,如鋼材、木材等建築材料,如果將勞務排除在非貨幣性資產之外,將使這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無從遵循,所獲得的實物資產入賬價值將無法計量。筆者建議,應對該准則適用范圍的界定和非貨幣性交易的定義予以調整,同時對正文中的規定予以適當的增加。

此外,該准則與APB(美國會計准則委員會)的准則一樣,明確將非貨幣性資產強制轉換為貨幣性資產的情況排除在外。但對非貨幣性資產之間的非自願轉換沒有涉及。如:非貨幣性資產全部或部分遭受破壞、盜竊、沒收或徵用而收到的非貨幣補償。這一點也應給予補充說明。

四、《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與《企業會計制度》存在的差異除《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中對企業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進行了規范外,財政部於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也對影響企業當期損益的非貨幣性交易事項進行了規范,但《企業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與《企業會計制度》在對非貨幣性交易業務的規定中存在著部分差異,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1、應收款項的資產置換業務是否為非貨幣性交易業務

按照《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的界定,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當屬貨幣性資產的范疇。所以當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業務並且涉及應收款項時,具體的會計處理是將應收款項視為補價,還是作為例外事項特殊處理呢?准則中並未列出條款對涉及應收款項的此類資產置換業務進行單獨規范;而《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規定:

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而根據非貨幣性交易的定義,因為此類交易的另一方換出的資產僅是應收款項這一貨幣性資產,所以該類業務無論內容上還是實質上均不屬於非貨幣性交易的范疇,自然也不在准則的規范之內。

《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還規定: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准備。這一規定意味著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直接計提壞賬准備。但《企業會計制度》第53條規定: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准備,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為應收票據,則暫時不可直接計提壞賬准備,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准備。所以筆者認為制度第116條對涉及應收款項的資產置換業務應明確區分是哪類應收款項,以便最終決定是採取直接計提,還是將其轉換為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後再計提准備,以避免制度規定的前後不一致。

2、補價界定的模糊性

《企業會計制度》第116條中還明確了涉及補價的應收款項置換業務的會計處理: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然後再按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一並確認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和相關的交易損益。

這一會計處理方法意味著《企業會計制度》將補價與應收款項視為兩個獨立的概念。而准則中定義非貨幣性交易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換言之 ,《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基本上認可補價就是交易中涉及的貨幣性資產。如果應收款項這項貨幣性資產占交易總額的比例小於或等於25%的話,按照《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此類交易即為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據此推理,應收賬款應當視為補價進行處理。但《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明確將應收款項與補價加以區分,並且根據兩者的孰高孰低進而採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所以,筆者認為會計制度認可的補價僅指現金、銀行存款等流動性和變現能力極強的貨幣性資產,而非那些單純根據補價的籠統定義界定的類似應收款項的其他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不強的貨幣性資產。兩者相比較而言,制度的規定似乎更加符合客觀性和謹慎性原則。

例如:2002年2月7日看到PT紅光可能是暫停上市公司中,扭虧力度最小的一家。2001年,公司實現凈利潤813.79萬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僅為191.68萬元。主要原因是2001年公司有622.10萬元的營業外收支凈額。構成營業外收入重頭的,則是非貨幣性交易收入670.72萬元。所謂的非貨幣性交易收入,系本期資產置換收取的補價。它是按《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計算確認的收益。《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如收到的補價小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如收到的補價大於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然後再按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原則進行處理,一並確認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和相關的交易損益。因此,PT紅光扭虧盡管主要依靠補價,但與准則的規定並不沖突,確認收益也無可厚非。

從以上例子可看出,PT紅光的收益幾乎全部是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並且根本無法彌補虧損,更別提給股民分紅的問題了,但普通股民又如何能知道呢?

五、對「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關系問題的思考

國家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後,肯定令少數利用非貨幣性交易操縱利潤的ST公司因此而暫停上市或無法「摘帽」,同樣會有少數公司股票會因此遭到特別處理的「待遇」。而導致上述結果所依據的虧損或盈利,正是處於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約束之下的會計核算。表面上看,這些都與會計有關,是會計的責任。所以認為會計准則及制度的制定對於打擊關聯交易能起到關鍵的作用,並對其寄予厚望。

僅對具體會計准則而言,2001年1月18日修訂的非貨幣性交易新准則與舊准則的最大區別在於對「公允價值」的重視與否,舊准則過於推崇公允價值,而新准則為了防止關聯交易卻過於重視賬面價值。這種過分重視賬面價值、忽視公允價值存在的做法,是與國際慣例有較大出入的。如果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不實,那豈不是要帶來一連串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修訂後的新准則的確可以在某些方面抑制證券市場的操縱利潤行為,但「不公允」的根本原因並不是會計核算的原因造成「公允價值」的「不公允」,而是由於市場的不健全導致操縱市場行為的存在,從而造成「公允價值」的「不公允」。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存在許多非市場因素,但其最終是通過會計信息表現出來的。倘若企業經濟活動不規范,會計信息將其真實地披露出來方才談得上會計的真實性和有用性;如果會計對「不公允」、「不規范」的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映出的是公允、規范的會計信息,那會計的真實性才真有問題,當然更無相關性而言。

六、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非貨幣性交易最大的特點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項,而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核算的核心問題是用什麼價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及是否確定交易損益。《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中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如不涉及補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從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言,筆者認為應該採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首先必須明確,只有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時,討論以哪一種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更合理才有意義。因為如果交換雙方的公允價值相等,例如以價值1萬的庫存商品與價值1萬的固定資產相交換,那麼無論採用哪一種價格入賬實質上都沒有區別。我們討論的情形是在交換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時,即一方吃虧另一方佔便宜的情況下,以哪種方式計價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現實生活中,非貨幣性交易作為一種非常規的貿易形式,因為種種原因,交易往往並不十分公平。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更能反映企業在一筆特定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是賺了還是賠了,換句話說,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而如果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或賬面價值入賬,則會導致無論換來的是座金山還是一堆垃圾,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時,都會體現收益,反之在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時,都會體現損失,這無疑會使會計信息失真。

無論是《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均以強調真實性、注重穩健核算為出發點,盡量淡化並限定公允價值的作用;同時為了防止企業虛增利潤,兩者均明確規定除非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確認交易收益,其他情況下均不予確認;即使確認損益,也遵循「收益額=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公式計算,而且只按此公式確認收益(如為負數,則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並且計算得出的收益額限定在補價之內。

但《會計准則-非貨幣交易》和《企業會計制度》中並未直接指出使用該公式的前提條件為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要大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因為只有企業收到補價方才真正實現了換出資產所蘊涵的部分經濟利益,而這部分經濟利益(即收益額)就是在全部的補價金額中,由於換出資產發生增值(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而形成的那部分補價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收益額=(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倘若仍以上述公式確認損益(此時收益額為負數,故確認的應是損失),其金額遠小於換出資產發生的減值額(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因為補價一般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很小(不超過25%)。無論是從謹慎性角度出發,還是從實質重於形式角度出發,換出資產發生減值時應以其減值額確認損益,而不是按上述收益額計算公確認損失。因為對於損當全額確認,否則就違反了會計的一般原則。

與之相對應的確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公式也發生了變化。在收到補價的條件下,如果換出資產發生增值,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確認的收益額和相關稅費,即「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而如果換出資產發生減值,因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為「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相關稅費」。但在交換時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又高於其公允價值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先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再作非貨幣性交易的處理,如此便把該資產的全部減值損失計入了當期損益,否則,如果在交易發生前未對換出資產計提減值准備,會使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虛增,是有悖穩健性原則的。對於上述會計核算方法,或許因為無論資產增值、還是資產減值都必須涉及到「公允價值」概念,而准則制定機構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公允價值計價方式的不規范進而縮小其使用范圍的緣故,准則和制度正文中均未予以說明(只在相關指南中進行了解釋)。但不管是准則還是制度,不能僅僅為了迴避公允價值,而對資產發生的增值和減值問題避而不談。因為企業之所以進行資產置換、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正是「公允價值」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起作用。

新准則規定,當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涉及多項資產時,需要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但對換入存貨時涉及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並未說明。筆者認為,在按公允價值比例分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時,應從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中扣除增值稅額,然後進行分配。如果企業涉及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則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則待分配結束後,再將增值稅額計入有關存貨的價值。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甲公司以生產經營中使用的一輛汽車和一台小型設備換入乙公司庫存商品(甲公司也作庫存商品用)和計算機。汽車的賬面原值50萬元,累計折舊30萬元,公允價值25萬元;小型設備賬面原值20萬元,累計折舊8萬元,公允價值15萬元;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30萬元,計稅價格和公允價值均為35萬元,增值稅率17%;計算機的賬面原值10萬元,累計折舊6萬元,公允價值5萬元。假設雙方交易不涉及補價,沒有其他費用,也未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金。

甲公司在確認材料和計算機入賬價值時,應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材料和計算機入賬價值總額=(50-30)+(208)-35×17%=26.05(萬元)

庫存商品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35/(35+5)=87.5%

計算機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5/(35+5)=12.5%

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26.05×87.5%=22.79(萬元)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17%=5.95(萬元)

計算機的入賬價值=26.05×12.5%=3.26(萬元)

第二,如果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

庫存商品的入賬價值=26.05×87.5%+35×17%=28.74(萬元)

計算機的入賬價值=26.05×12.5%=3.26(萬元)

七、不斷完善與改進是准則今後的發展方向

會計信息真實可靠需要有規范的市場機制、合理的會計准則、公平的中介咨詢機構、獨立公正的外部監督和執法機構共同予以保障,而規范的市場機制是關鍵。從90年代以來美國財務會計的發展動向看,公允價值會計極有可能取代沿用了幾百年的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成為今後最主要的計量模式,並將導致會計計量工作的一場大革命。因此,在會計事業不斷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們應當高度重視公允價值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動向,而不是人為地去限制或縮小公允價值的使用領域。殊不知,馬克思主義的「交換價值理論」也主張具有不同使用價值的物品應當具有各方公認的相同的價值,從而進一步實現等價交換。雖然各方對不同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公平交易條件下的非貨幣性交易業務,是以各方所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相等為出發點進一步展開下一步資產置換業務的。

隨著我國正式成為WTO的一員,逐步實現國際會計慣例與我國具體國情的銜接是會計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但改革的關鍵是要做到使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等深層次問題採用與企業所處的市場經濟環境相適應的會計政策。不少理論界的學者提出制定會計准則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但是這種國情應當是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國情,而不是從前計劃經濟環境下形成的會計後遺症。自1997年以來,財政部陸續發布了16項具體會計准則,估計今後還將發布有關企業外幣折算、企業合並、資產減值等方面的具體准則,藉此希望通過完善會計准則來規范上市公司合法、公允、一貫地披露其財務信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市公司總是能找出准則的疏漏,打會計准則的「擦邊球」。今後隨著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發布的會計准則可能還需不斷加以完善與改進(當然,其中也包括非貨幣性交易准則),這也是世界各國會計准則實踐過程中積累下來的寶貴經驗。因此,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應繼續致力於完善和改進非貨幣性交易准則,為規范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貢獻。

❹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❺ 貨幣銀行經濟學畢業論文好寫嗎關於虛擬貨幣發行或者比特幣的研究

我國商業貨幣經濟金融產品創新研究
出口保險中融資貨幣經濟權益保障法律問題分析
VaR在商業貨幣經濟信用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論貨幣經濟的全面風險管理核心方法RAROC
我國貨幣經濟跨國經營的戰略選擇
基於價值鏈的貨幣經濟商業模式創新
入世後城市商業貨幣經濟的發展問題研究
我國農村商業貨幣經濟競爭力實證分析
關於我國城市商業貨幣經濟競爭力的分析
商業貨幣經濟企業客戶滿意度探討
貨幣經濟人力資本價值測量及其貢獻研究
論商業貨幣經濟私人業務的品牌建設
我國國有商業貨幣經濟不良資產的成因分析及對策研究
中國商業貨幣經濟投資理念研究
我國商業貨幣經濟跨境並購動機及其戰略實現
貨幣經濟帳戶資金權利狀態研究
我國網路貨幣經濟發展戰略研究
關於我國貨幣經濟並購問題的探討
平衡計分卡在我國商業貨幣經濟績效管理中的應用研究
外資貨幣經濟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國有商業貨幣經濟公共性職能探討
我國商業貨幣經濟中間業務的發展及對策研究
我國貨幣經濟保險業務發展瓶頸及其對策研究
中國商業貨幣經濟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及效應研究
政府對國有商業貨幣經濟管理關系初探
我國民營貨幣經濟發展問題探究
招商貨幣經濟網上貨幣經濟建設的研究
商業貨幣經濟制度變遷研究
我國商業貨幣經濟客戶經理制再造研究
VAR模型在我國商業貨幣經濟市場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我國商業貨幣經濟客戶關系管理理論及信息技術應用
試論強化政府貨幣經濟監管的方法和途徑研究

❻ 誰給我一篇有關虛擬貨幣的英文文獻呀寫畢業論文用的~~,謝謝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了~

阿瓦達試試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

熱點內容
手機要注銷怎麼看合約 發布:2025-06-23 09:39:53 瀏覽:596
shib即將上線的平台 發布:2025-06-23 09:39:14 瀏覽:534
DOGE商務車 發布:2025-06-23 09:19:38 瀏覽:910
cboecme比特幣期貨 發布:2025-06-23 09:19:26 瀏覽:351
人工智慧的神經網路區塊鏈供應鏈智慧城市 發布:2025-06-23 09:04:54 瀏覽:312
比特幣國際經濟法 發布:2025-06-23 08:59:00 瀏覽:930
蘑菇租房怎麼才算是解除合約 發布:2025-06-23 08:37:24 瀏覽:565
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怎麼簽訂合約 發布:2025-06-23 08:15:07 瀏覽:725
區塊鏈手機論壇 發布:2025-06-23 08:06:39 瀏覽:588
天河二號算比特幣病毒 發布:2025-06-23 08:06:27 瀏覽: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