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征稅論文
Ⅰ 誰給我一篇有關虛擬貨幣的英文文獻呀寫畢業論文用的~~,謝謝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了~
阿瓦達試試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事實上
Ⅱ 虛擬幣稅收怎麼收
這個說肯定是不合理的,虛擬貨幣一般是不需要交稅的,如果說你交這個稅,那與你原來的價值是不相等的,會很貴,不劃算
Ⅲ 互聯網虛擬貨幣交易獲利如何征稅
IM7w 來自十堰會計網 |問題詳情>>2013-08-19 【問題】 網路公司通過互聯網獲利,怎樣稅收?比如我定製他的虛擬業務需要花費我的人民幣來買他的虛擬錢幣,然後支付給他你這算不算是買賣,需不需要交稅? 【解答】 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國際互聯網為載體,通過向顧客收取虛擬錢幣等方式提供服務,並取得營業收入的行為,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我來回答匿名
Ⅳ 網路虛擬貨幣相關論文有哪些
也是一片空白。
Ⅳ 虛擬「網財」征稅如何才能得到理解與支持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表明,今後國內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網路「虛擬財產」又稱為「網財」,一般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的賬號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經濟學有一個流行觀點,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經濟」。現在,在網路虛擬空間之中,不僅僅是軟體本身,網路游戲的參與權連同游戲內部的虛擬武器、設備甚至用於作弊的「外掛」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現了賣家與買家並滋生出利潤。但這些虛擬的「網財」算不算私人財產?網路「虛擬財產」權受不受法律保護?曾是法律所面臨的一個現實的課題。
此前,國內法院審理的多起網路「虛擬財產」失竊侵權案,並作出的判決認定網路虛擬財產具有價值含量,著實讓許多網上網下人士歡欣鼓舞,因為虛擬網財最終被法院認定具有財產價值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有不少「網財」遭受不法侵害的游戲玩家對於法律判決結果感到莫大的安慰。
有鑒於此,對於虛擬網財徵收個稅,必須釐清以下幾個問題:一方面,虛擬貨幣是否屬於玩家的私有財產?「財產轉讓」的前提是個人對該財產所屬具有擁有權,如果虛擬網財被盜或者游戲運營商伺服器出現問題而系統歸零時,玩家有權追回屬於他們的私有財產,游戲運營商必須為對他們來說僅為一串數字代碼,而對玩家來說卻是成千上萬元的財富損失買單。現在法律已經承認虛擬網財的私有權,這說明玩家有權獲得「財產轉讓所得」;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已經承認網路游戲玩家間交易具有合法性,承認這一產業鏈具有合法性。所以,在網財交易中出現的被盜被騙都就應納入法律保護范圍。
然而,對於到底什麼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本身對現實貨幣是否構成沖擊、是否應該立法保護等問題,目前還沒有得到一個明確定論。此時對網路虛擬財產徵收個稅,可能會在具體操作中帶來爭議。比如,如何認定網路游戲玩家之間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如何對其收益部分進行監管與徵收?這都是較為棘手的細節性的問題。同時,網路游戲中的很多玩家,私底下都是網友的關系,交易也大多隻要通過彼此的口頭承諾就能達成。因此,在缺乏書面記錄的情況下,對買賣虛擬貨幣的個稅徵收,稅務部門顯然還缺乏有效的認證核查手段。
雖然個別虛擬網財失盜案依法得到較為妥善的解決,但國家仍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虛擬網財的交易。從法理角度來看,在正常情況下,應當率先承認虛擬網財歸屬的合法性,才能對合法財產的交易進行征稅。但目前在沒有專門法律規范,僅能比照相關法律條款進行參考的情況下,直接採用現有的個人所得稅率20%進行徵收,顯然有些操之過急。且不論20%的比例是否合理,虛擬交易與現實交易之間的差異以及在征稅之後,對於虛擬交易有效征管,仍有很多值得完善之處。
一方面,對於虛擬網財征稅其稅基無疑是以真實貨幣計價的資產。現在虛擬貨幣已經作為一種可以用現實貨幣計量的無形資產,從這個視角看,有必要制定出虛擬網路與現實生活的交易規范,來保障網民的無形資產,並在此基礎上對虛擬貨幣交換虛擬物品進行征稅;另一方面,鑒於玩家私下交易的可靠性仍缺乏法律支撐,對虛擬網財征稅,勢必需要明確認定虛擬網財交易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玩家對於虛擬網財擁有自由交易的處置權,那麼在相關的網路管理方面,就應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和維護。
總之,目前需要先行釐清的是有關虛擬網財的各種爭議,繼而制訂與出台更具現實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在此基礎上,再對通過網路買賣虛擬網財取得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此才能得到社會各界更多的理解與支持。
Ⅵ 本科畢業論文想寫虛擬貨幣,請問這屬於經濟學研究范
環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經院長批准、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因此,法律適用錯誤是毫無疑問的,再觀察是否採取行政處罰決定,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有權依法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
第四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分析如下:
一。
三、總之,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實施日期;
環保局作為主管機關,亦有權依法根據果農請求,作出處理決定,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依照行政法理論,這種決定是一種行政裁決。
二,實質上不能當作行政處罰,而不該是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45條第2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即為違法。
附件:
1。。,因此,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職權(在行政法理論上,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要件),本案環保局即使要對焦化廠進行罰款,也是在責令其限期改正後的事情。
第四十五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確有錯誤,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見附件2)。
即使其作出的是處理決定,也應該適用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而不能是1987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12條和第42條)。(當然,如果是焦化廠未經批准、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失效日期:20000310)
85,而造成的超標排放,環保局可以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39條第2項)
環保局受理果農的請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種裁決性的處理決定。
四、在當時,環保局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解決問題的,不應當認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學說,公權力行為在法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作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19910711 ,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環保局責令焦化廠向果農賠償。
有個案例:自我撤銷原處罰決定後,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的處理決定,或者先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你看可以用不?
根據案發時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五、本案環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決定的性質,造成了形式上的誤用,但在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
(備註:該條款與1987年9月5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36條相同)
2,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作出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予執行,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我寫論文就用這些,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職權,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這些都是可以的、根據「一」所述
Ⅶ 虛擬貨幣個稅
不反對國家徵收個稅,但先要保護個人的虛擬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據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台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關於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貨幣。除了各大網路游戲公司所發行的、冠有各種品名的虛擬貨幣外,使用較普遍的虛擬貨幣還包括騰訊Q幣等。
目前虛擬世界的網路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職業打工一族;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
Ⅷ 如何徵收虛擬貨幣交易個稅受質疑
《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明確,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批復被解讀為我國正在將影響越來越大的虛擬貨幣納入監管軌道。
Ⅸ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