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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虛擬貨幣作為遺產

發布時間: 2021-08-21 08:34:28

A. 新民法典關於房產繼承如何處理舊案

變化一:財產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范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這個具體是怎麼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後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麼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准。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後的列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實際上,很多人對現行的《繼承法》並不了解,以為父母的財產,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這樣理解真的大錯特錯,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尤其是房產)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今天小編來給大家一起科普一下。畢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獨生子女可能都無法完全繼承到父母的房產!

不這樣做,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完全繼承父母房產!

一般而言,繼承過來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完全繼承房子!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徵收

根據公告可知: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繼承和接受贈與房屋時,也會有很多情況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怎麼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編特意親自作圖給大家解釋,如果幫助到大家,記得給我點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給你,贈與、繼承和買賣哪個最劃算?

一般來說,子女從父母那裡把房子過戶到自己手裡,常見的手段就是贈與、繼承和買賣了。這三種方式都會牽涉到相關稅務,上面也說到,繼承和贈與都是免個稅的,但是並不意味著免除其它稅務,其他稅費並不能免,還是要繳納契稅等那麼算下來的話,哪種最省錢呢?


買賣雙方之間具體需要繳納的稅費清單↓↓↓

對比這三種方式,無疑繼承的代價最小,最劃算,讓人意外的是,贈與的代價最高!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住房,子女受贈後又將住房轉讓,怎麼交稅?

現在問題又來了,從父母那裡過戶過來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麼又要繳納多少稅和費用呢?我們還是用圖來看明白:

在贈與環節中,上述我們已經闡述明白了,贈送方只需要繳納印花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稅,受贈方則不需要繳納個稅,而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B. 像萊特幣這種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遺囑留給孩子嗎

應該是可以的,建議您這邊可以去中華遺囑庫咨詢一下

C. 從法律上來說,螞蟻花唄額度可以作為數字遺產被繼承嗎

額度是不可以的,你可以看成是虛擬的信用卡,但是債務是可以的,根據民法總則,如果繼承遺產,繼承人會一並繼承遺產和債務,其實債務是屬於遺產里的,也就是說債務會被子女或者其他人繼承。債務被繼承後有繼承人對其作出處置,一般是將遺產中的財產對其進行抵消,如果債務大於被繼承的財產可以選擇不繼承。

D.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E. 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為何可被作為個人遺產進行保護

我們的生活中充斥著互聯網的包圍,每一件事情都離不開互聯網的手機操作,也讓我們的生活離不開手機,即使是每個人睡醒過來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拿起手機觀看,沉迷於手機的世界當中去,也就有企業針對手機開發出了不同的游戲,只要登錄自己的帳號就可以隨時的玩游戲,讓大家更好的體驗游戲帶來的樂趣,正因為我們已經離不開手機的緣故,游戲帳號和裡面的虛擬拆產也成為了大家所爭論的點,在新時代的年輕人帶領下,他們都認為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都可以作為個人遺產進行保護。

F. 游戲裝備和虛擬貨幣是可以當做遺產繼成,這種遺產有什麼意思呢

就我自己而言,我認為這種遺產繼承下來是沒有什麼意思的,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講,這些遺產卻能夠滿足自己或下一代人的各種復雜心理。首先這種遺產對於處於這個階段的人來說,他們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力量和金錢,所以這些在游戲中日積月累的裝備和貨幣就是他們唯一的資產。這種在資產在他們看來就是自己的財富,可以讓自己感覺到精神上的愉悅,也可以讓下一代繼續獲得游戲上的優越感。然後就是因為這些游戲裝備和貨幣是比較稀有或特殊的許多玩家並沒有這類特別的游戲裝備,所以在游戲方面,這類人能產生一種獨特的優越感,並且想把自己的優越感帶給下一代。

游戲遺產並沒有什麼用

說實話,我感覺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還是沒有可比性的,雖然有不少職業玩家因為游戲而登上人生巔峰,但是最終在游戲中的獲益還是換算到了現實社會中的,對於大多數游戲玩家來說,他們雖然可能有著其他玩家沒有的頂級裝備,但是這類頂級裝備卻並不能讓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感受到任何的快樂。不管是衣食住行還是各類社交活動游戲裝備都不能讓他們獲得真正的地位上的提高。

所以在我看來,這種遺產並沒有什麼意思,只是能滿足人的精神世界。

G.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H. 數字遺產如何安放已經成為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你覺得數字遺產該如何安放

我覺得對於數字以上來說,應該能夠和其他的事物遺產一樣,能夠讓自己的繼承人能夠繼承,因為對於我們國家來說目前相應的民法典已經把相應的數字財產納入到了私人財產當中,而且我們國家的相應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也有不少的案例是解決相應的數字財產問題。所以說對於這些數字遺產來說,也應該按照相應的實物遺產的標准來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大多數的公民在進行繼承和安排自己遺產的時候有法可循。

而且不僅僅是游戲產業,需要相應的數字遺產,而且隨著相應的虛擬貨幣的不斷發展和推廣相應的數字貨幣,也需要作為相應的數字遺產來進行相應的法律管理,所以說相應的數字遺產也應該按照實物遺產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I.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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