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搞虛擬貨幣用我的銀行卡
1. 朋友非要用我的銀行卡開戶做期貨
除非是特別可以信任的
不然別同意
用你銀行卡,其實開戶的姓名也就是你的了
這樣會有隱患
2. 朋友用我的身份信息辦理電話卡銀行卡,開通網銀支付寶,支付寶用於虛擬幣網上交易收款,
這事不靠譜。用你的身份證辦開通支付寶,就可以用支付寶的花唄和借唄,如果不及時還,會找你還的。而且,你的身份證辦電話卡,他可以在網上辦信用卡,到時銀行會找你追債的。不要為了小便宜而吃大方。
3. 把銀行卡接個朋友,結果朋友用我的銀行卡去詐騙公司的錢。我不知情,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您好,將銀行卡借給別人,他人利用銀行卡詐騙,只要有證據證明本人未實際參與詐騙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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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4. 別人用我的銀行卡洗錢,如果出事,我要承擔什麼責任
身份證屬於唯一的個人身份的證明,依法不能出租出借,如果故意借給對方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嫌洗錢罪)。
洗錢罪的主體是金融機構或個人,有五種行為: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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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一)違法的構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為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2、行為
本罪在行為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3、行為對象
本罪的行為對象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
4、結果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5. 我朋友玩比特幣然後用我支付寶收款然後轉到餘利寶在轉到銀行卡給他算不算洗錢一共222000沒有傭金
如果比特幣的來源有問題,可能就不止限於洗錢的問題了。他自己沒有支付寶么?為啥不用自己的呢?這個事對你沒一點好處。
6. 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別人洗錢30萬,自首的話可以爭取緩刑嗎
你再不去處理,被查出就不算自首了,這是分秒之間的事啊!你肯定有收受利益,你懂的
7. 別人讓我用我的身份證注冊用我的銀行卡 他轉錢給我讓我去幫他買虛擬幣犯法嗎
犯不犯法暫時看不出來
但強烈建議不要搞,風險太大
8. 把銀行卡給別人拿去用,說是做游戲的,什麼虛擬貨幣的,還開了u盾,後來發現銀行卡黑戶了,請問怎麼辦
先問清楚拿你銀行卡的人是怎麼回事!如果說不清就報警經公處理!法律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