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流通組織
A. 國家為什麼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比特幣及交易所等產業鏈的存在,構築了一個法定貨幣之外進行資產轉移、融資的違規金融市場,增加了監管部門對金融安全和穩定的管理難度,滋長了監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和社會安全隱患,已經遠高於其創新價值。
(1)虛擬貨幣流通組織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其他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B. 虛擬貨幣能不能執行價值尺度,流通手段的職能
網路虛擬貨幣不是由國家發行的,而是企業生產的一種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是商品,不是貨幣。所以不具備貨幣的職能。
貨幣 CCY本質上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它反映的是個體與社會的經濟協作關系。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貨幣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儲藏價值和記帳單位。實物貨幣是專門在物資與服務交換中充當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人們的商品價值觀的物質附屬物和符號附屬物。既包括流通貨幣,尤其是合法的通貨,也包括各種儲蓄存款,在現代經濟領域,貨幣的領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實體通貨方式顯示,即實際應用的紙幣或硬幣,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電子貨幣。貨幣區是指流通並使用某一種單一的貨幣的國家或地區。不同的貨幣區之間在互相兌換貨幣時,需要引入匯率的概念。在現代經濟中,貨幣起著根本性和基礎性的作用。在宏觀經濟學中,貨幣不僅是指現金,而且是現金加上一部分有形和無形的資產。
C. 央行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1、加強對虛擬貨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2、防範虛擬貨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3、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4、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5、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
D. 中國第一批合法虛擬貨幣包括哪些
中國不存在第一批合法的虛擬貨幣這一說。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發布比特幣風險通知,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現可以自由的買賣。
其它數字機密貨幣也同樣適合,例如山寨幣始祖萊特幣、珠寶行業的商業積分福源幣以及主打小額打賞的狗狗幣等等。但雖然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如果打著虛擬貨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那就是違法的活動。
(4)虛擬貨幣流通組織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
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網路問題
虛擬貨幣的購買方式除了直接用現金以外,還提供手機簡訊、網路轉賬和固定電話充值等多種方式。這些購買方式在為用戶提供方便的同時,也有不小的風險。
比如盜用電話充值和未成年人購買等問題。另外,虛擬貨幣並沒有現實貨幣的防偽技術,電腦黑客可能會利用其安全漏洞生產偽幣。國家工商部門有關人員表示,虛擬貨幣交易是網路時代派生的經營行為,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范,工商注冊范圍也沒有關於虛擬物品交易的項目。
但當虛擬財產交易逐漸人員僱傭化、場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確化,具有經營性質後,就可能涉及市場秩序、稅收問題。甚至,游戲運營商也沒有能力來控制,網路中存在大量「偽鈔製造者」一以主營棋牌類網游的邊鋒為例,其網幣對應的購買力曾在一年內縮水近40%。不少人士指出:這樣的通貨膨脹只會讓網民受損,也會讓網民喪失對互聯網的信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E. 虛擬貨幣是靠什麼開來流通的
那要看虛擬貨幣有什麼優勢讓人們願意去接受,下面就以比特幣為例進行說明:
比特幣的優勢是什麼?
支付自由 - 無論何時何地都可以即時支付和接收任何數額的資金。無銀行假日,無國界,無強加限制。比特幣允許其用戶完全控制他們的資金。
極低的費用 - 目前對比特幣支付的處理不收取手續費或者僅收取極少的手續費。用戶可以把手續費包含在交易中來獲得處理優先權,更快收到由網路發來的交易確認。另外,也有商家處理器協助商家處理交易,每天將比特幣兌換成法定貨幣並直接將資金存入商家的銀行賬戶。因為這些服務都基於比特幣,所以它們可以提供遠低於PayPal或信用卡網路的手續費。
降低商家的風險 - 比特幣交易是安全,不可撤銷的,並且不包含顧客的敏感或個人信息。這避免了由於欺詐或欺詐性退單給商家造成的損失,而且也沒有必要遵守PCI標准。在信用卡無法使用或欺詐率高得令人無法接受的地方,商家也可以很容易地擴展新的市場。最終結果是更低的費用,更大的市場,和更少的行政成本。
安全和控制 - 比特幣的用戶完全控制自己的交易;商家不可能強制收取那些在其它支付方式中可能發生的不該有或不易發現的費用。用比特幣付款可以無須在交易中綁定個人信息,這提供了對身份盜用的極大的防範。比特幣的用戶還可以通過備份和加密保護自己的資金。
透明和中立 - 關於比特幣資金供給本身的所有信息都存儲在塊鏈中,任何人都可以實時檢驗和使用。沒有個人或組織能控制或操縱比特幣協議,因為它是密碼保護的。這使得比特幣核心被相信是完全中立,透明以及可預測的。
除了比特幣以外比較流行虛擬貨幣有萊特幣、福源幣、瑞波幣、狗狗幣等等。
F. 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性質不同、發行方不同、流通方式不同
區別一:性質不同
數字貨幣是指數字化人民幣,是一種法定加密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現特指網路虛擬經濟中的貨幣。
區別二:發行方不同
數字貨幣的發行方是央行,而虛擬貨幣的發行方則不是央行。
區別三:流通方式不同
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能夠在現實生活中流通;而虛擬貨幣只能在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流通,比如騰訊Q幣以及其他的游戲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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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的特點:
1、交易成本低
與傳統的銀行轉賬、匯款等方式相比,數字貨幣交易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費用,其交易成本更低,特別是相較於向支付服務供應商提供高額手續費的跨境支付。
2、交易速度快
數字貨幣所採用的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不需要任何類似清算中心的中心化機構來處理數據,交易處理速度更快捷。
3、高度匿名性
除了實物形式的貨幣能夠實現無中介參與的點對點交易外,數字貨幣相比於其它電子支付方式的優勢之一就在於支持遠程的點對點支付,它不需要任何可信的第三方作為中介,交易雙方可以在完全陌生的情況下完成交易而無需彼此信任,因此具有更高的匿名性,能夠保護交易者的隱私。
但同時也給網路犯罪創造了便利,容易被洗錢和其它犯罪活動等所利用
G.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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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
H. 目前可以在市面流通的虛擬貨幣是那些
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虛擬貨幣有成千上萬種。比較知名的有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活力幣、狗狗幣、瑞波幣、以太坊。
I. 虛擬貨幣能代替美元流通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比特幣網路已經能夠每秒鍾處理比目前的處理量大很多的交易數量。但是它還沒有完全成熟到可以將規模擴展至主要信用卡網路的程度。提高目前這一上限的工作正在進行中,未來的需求也非常清楚。從一開始,比特幣網路的每一個方面都在不斷成熟,優化和專門化,這一過程在今後幾年內仍將持續。隨著流量的增加,更多比特幣用戶可能會使用輕量級的客戶端,而完全網路節點則可能成為更為專門化的服務。
據我們所知,比特幣在大部分行政轄區並沒有被立法機構界定為非法貨幣。但是,一些行政轄區(如阿根廷和俄羅斯)嚴格限制或禁止國外貨幣。其他行政轄區(如泰國)可能限制頒發許可給某些實體,如比特幣交易平台。我國則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互聯網商品,因此,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想替代美元在全球流通是非常渺遠的一件事情。
但是,加密數字貨幣也有其一定的生存空間,把加密數字貨幣和傳統的商業模式相結合,創造出一種新的商業模式也未嘗不可。最近,浮出水面的福源幣和全球珠寶連鎖商合作,打造一種全新的加密數字貨幣應用場景,類似於傳統的商業積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