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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屬於個人財產嗎

發布時間: 2021-08-25 16:55:23

A. 虛擬財產是否屬於私人財產

之前有網友問過這個問題,我給你粘貼一下我當初的答案,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國的現行法律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上還處於空白,沒有明確性的規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獲得,需要玩家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還需要上網和購買游戲時間的費用,即使是虛擬財產是交易來的,那它也直接與貨幣形成了等值關系,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有不少涉及網路虛擬財產的案件都將其視為理應受保護的財產。
可以去法院起訴立案,但是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依據。我給你提供幾個判例,希望能對你有一些幫助:
1、2004年11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接到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報案稱,他們的《大話西遊Ⅱ》游戲中部分玩家的游戲賬號被人盜取。警方很快查明,一個叫顏億凡的游戲玩家在2002年開始玩「大話西遊」的網路游戲。2004年,顏億凡經短期聘用,成為當年網易《大話西遊Ⅱ》2周年慶活動的工作人員。通過接待游戲玩家,顏億凡拿到玩家資料30多張。於是他偽造玩家的身份證,將假的身份證復印件傳真回網易公司,以安全碼被盜為由,騙取網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碼,他拿著新的安全碼在廣州的數個網吧里將那些玩家的「神獸劍精靈、猴精、斬妖劍」等「裝備」分別賣出,獲利近4000元。這個案件被廣州中級法院宣判,「網路小偷」顏億凡因盜竊他人網路虛擬財產———網路游戲「裝備」,被終審判決盜竊罪名成立。
從這個案件看來,公安司法機關已經承認了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2、
2007年1月26日上午,供職於南京某科技公司的李皞、張懷暢匆匆地趕到濉溪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稱他們購買的18張「星 戰前夜」游戲卡被人盜取了。原來, 2003年,兩人花了24000元購買了24張游戲卡,為了使游戲卡盡快升值, 2005年他們在濉溪縣開了一家EVE游戲工作室,並請人幫助他們一起玩這個游戲。
經調查,王濤和王冬兄弟具有重大嫌疑。「我知道你們為什麼找我,我把李老闆的『星戰前夜』游戲卡密碼盜用了,一共盜用了18個。」據王冬向警方交待, 2005年11月,經朋友介紹,王濤和王冬兄弟來到李皞的EVE游戲工作室幫打游戲。後來因為報酬問題,王氏兄弟離開工作室,但離開的時候,王冬沒有拿到當月的工資。 2006年12月6日凌晨,王冬破解了李皞的18張游戲卡賬號密碼,並給了王濤一個。後來,王冬把其中六七個賬號中的一些裝備換成了游戲幣,共賣了400多元錢。
王冬的行為屬於盜竊無疑,但是盜竊虛擬財產是否構成犯罪,卻產生了很大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虛擬財產如同光、電、熱等一樣,雖然無一定的形體,但它具有確定的財產屬性,故可以將虛擬財產納入無形財產的范疇,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其它財產」的定義。王冬盜取的18張游戲卡的總價值為27375元,屬於盜竊行為,且數額較大。鑒於王冬認罪態度較好,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前,主動自首,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理。據此,濉溪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3、2004年上半年,安徽太和縣的網路游戲玩家趙明驚訝地發現,自己辛辛苦苦購來的大量「極品游戲裝備」竟然被盜。為了讓自己的損失不白白付諸東流,他將游戲的運營商——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盛大」)告上了法庭。盡管與「中國首富」之一的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天橋不是一個重量級的對手,但是,趙明卻最終贏得了官司。
日前,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上海盛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趙明所丟失的34種「武器裝備」分別恢復到趙明的兩個id內。此後,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上海盛大」於「執行和解協議」簽署後3個工作日恢復趙明游戲賬號內的「裝備」;趙明則同意「上海盛大」對所恢復的「裝備」予以凍結4個月……
由此,被稱之為安徽虛擬財產第一案的本案終於塵埃落定。

B. 離婚時虛擬貨幣可以分割嗎

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虛擬貨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分割。
《民法總則》已經將虛擬貨幣納入法定財產范圍之內,所以應該認為是財產。但是,虛擬貨幣一般都是以個人名義通過網上注冊的,從網上資料顯示,都是個人財產。只有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才可以分割。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C. 比特幣屬於什麼資產

比特幣屬於一種互聯網虛擬資產。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

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3)虛擬貨幣屬於個人財產嗎擴展閱讀:

貨幣特徵:

1、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2、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3、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4、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5、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6、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

D. 比特幣是什麼屬於什麼資產為什麼

比特幣,英文名BitCoin,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由一串串計算機生成的復雜代碼組成。和人民幣的¥、美元的$一樣,比特幣也有自己的符號,下圖的那個「B」。

比特幣的發明人,是中本聰。中本聰(英語:Satoshi Nakamoto),是比特幣協議及其相關軟體Bitcoin-Qt的創造者。他於2008年發表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種點對點式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論文,描述了一種被他稱為「比特幣」的電子貨幣及其演算法。

2009年,他發布了首個比特幣軟體,並正式啟動了比特幣金融系統。

2010年,他逐漸淡出並將項目移交給比特幣社區的其他成員。

中本聰據信持有約一百萬個比特幣。如果按每個比特幣2W美元,其身價一度達到200億美元。到現在為止,他的真實身份仍然不為外界所知,也就是說,沒有人知道中本聰到底是誰。

比特幣的出現時間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其實,在此之前,很多人已經進行了電子貨幣、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嘗試,但都沒有成功,既有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環境和經濟背景方面的原因。而某種程度上說,正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催生了比特幣。

E.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比特幣等,或者一些游戲、網路貨幣,如QB,某游戲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戲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F. 數字貨幣屬於個人資產

數字貨幣是在自己的名下和賬戶中,就是屬於自己的資產,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是由國家信用作為背書和保證的,不像比特幣。

G. 個人製造比特幣違法嗎

做比特幣意犯要利用比特幣做非事情 面央行等五部委發布比特幣風險通知(比特幣家中國全文): 《通知》明確比特幣性質認比特幣由貨幣局發行具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真意義貨幣性質看比特幣種特定虛擬商品具與貨幣等同律位能且應作貨幣市場流通使用比特幣交易作種互聯中國商品買賣行普通民眾自擔風險前提擁參與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比特幣產品或服務定價買賣或作央手買賣比特幣承保與比特幣相關保險業務或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直接或間接客戶提供其與比特幣相關服務包括: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比特幣作支付結算工具;展比特幣與民幣及外幣兌換服務;展比特幣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金融產品;比特幣作信託、基金等投資投資標等 《通知》規定作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比特幣互聯中國站應根據《華民共電信條例》《互聯中國信息服務管理辦》規定依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針比特幣具較高洗錢風險犯罪利用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華民共反洗錢》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疑交易報告等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洗錢風險 避免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名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民幣定貨幣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工作應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社公眾貨幣知識教育確認識貨幣、確看待虛擬商品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內容引導公眾樹立確貨幣觀念投資理

H. 個人生產比特幣犯法嗎

比特幣屬於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只要你能挖的出來,就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勞動所得,肯定不犯法

I. 虛擬貨幣個稅

不反對國家徵收個稅,但先要保護個人的虛擬財產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據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台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關於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在網路虛擬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貨幣。除了各大網路游戲公司所發行的、冠有各種品名的虛擬貨幣外,使用較普遍的虛擬貨幣還包括騰訊Q幣等。

目前虛擬世界的網路交易已經大大超出了人們的設想,已經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龐大網上交易市場。而且,產生了專門從事「打幣」的職業打工一族;也出現了專門兌換各種游戲幣的兌換店。

J. 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的區別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以及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於目前網路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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