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案件司法解釋
『壹』 虛擬貨幣法律問題的資料
這算是一個比較前沿的法律問題吧,應該沒有相關的書,不過我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給你。
應該就是這兩周,韓國法院受理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件,做出了一個判決,大意是承認虛擬貨幣為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地位。公民的私有財產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侵權方輸的。然後我記得,文章還提到,中國至今沒有有關虛擬貨幣的案例,所以,韓國的判決可以說是法律界對於虛擬貨幣最初的態度立場。
因為是手機上的,沒有辦法搜索原文給你。我就記得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貳』 虛擬貨幣交易糾紛 法律到底會怎樣判
截至2018年3月9日,虛擬貨幣交易還不受法律保護。
『叄』 什麼是虛擬貨幣,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舉個例子,比如說網路游戲中使用的游戲幣,事實意義上都是用真實貨幣充值的,或者說是你在游戲中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戲獎勵(游戲裝備或等級),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凝結了你的勞動,形成勞動所得,所以當別人侵犯了你在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即構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戲詐騙,游戲帳號盜竊等
『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總面額在2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20000元以上20000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4000元或者幣量不足400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2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3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伍』 偽造貨幣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件中,如何確定偽造貨幣的數額
偽造貨幣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製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於未遂的標准,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製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偽造貨幣罪應當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並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標准,在沒有出現新的司法解釋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9月8日發布的《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偽造國家貨幣罪的定罪處罰標准予以認定。按照《解釋》的規定,下列偽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應當依照原刑法第122條的規定定罪科刑:
1、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的;
2、偽造國家貨幣幣量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
3、偽造國家貨幣的總面值或幣量雖然沒有達到上面第一、二種情況規定所應達到的數量,但具有嚴重情節的。所謂情節嚴重,則是指因偽造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的,利用職務便利偽造國家貨幣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等情形。
這樣,如果偽造國家貨幣的數量就總面值而言未達到500元,且就幣量張數而言未達到50張,並不具有法定的情節嚴重的情況,則就可以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主體特徵(初犯還是常犯)、認罪悔罪態度等諸方面全面分析後,要麼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要麼認定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至於外幣,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其數額可以按外匯牌價摺合成一定的人民幣予以計算。
(二)區分本罪的一罪與數罪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後,通常還會繼續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根據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定,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北京刑事律師溫馨提示:
在實踐中,企業因資金問題向民間借貸非常容易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借款到期,償還順暢,則相安無事。一旦資金出現問題,無法保障按時還款,則很有可能被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因此,是合法民間借貸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成為案件定性的焦點。
『陸』 有關虛擬貨幣糾紛方面最高法如何解釋
沒有解釋,因為沒有相關的規定。
我國不存在合法的 虛擬 貨幣。在個人自願的前提下,買賣 虛擬 貨幣的行為和後果自行承擔,不受法律保護。
『柒』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捌』 詐騙虛擬貨幣構成詐騙罪嗎如比特幣之類的
1、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2、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檢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應當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玖』 虛擬貨幣詐騙應立民事還是刑事案
如果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准,則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即立案標准)。起刑點的具體數額,各地有更明確的規定。
『拾』 虛擬貨幣被判為是違法行為,這是為什麼呢
引言:虛擬貨幣的發展可以說是跌宕起伏,在剛開始的時候受到人追捧,有很多的人為虛擬貨幣做宣傳。而如今的虛擬貨幣交易也被有關部門判為了違法行為,這也讓很多人都感覺到挺意外的,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呢?
三、不要參與相關的活動
因為虛擬貨幣已經被判為了違法行為,那麼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甚至組建平台都是屬於違反的,就算簽署的活動也是無效的。一旦是被查到的話,那麼要接受牢獄之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