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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發布時間: 2021-12-22 05:34:54

Ⅰ 對於虛擬貨幣的相關規定,民法典中是如何說的

中國法律中虛擬貨幣的性質非常明確。虛擬貨幣應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具有法律屬性,受法律保護。國家對虛擬貨幣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旨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融資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對虛擬貨幣本身的定性是違法的。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私有財產也在不斷增加,私有財產的范圍也在顯著擴大。區塊鏈的概念近年來一直很熱門。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越來越多的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甚至更多關於虛擬資產的爭議。

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支持者和持有者。我們必須清楚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法律法規,因為它確實關繫到我們每個人的個人權益。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對網路資產和虛擬貨幣進行了總結,這意味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繼承,也是民法為適應最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做出的調整。對於網路資產和虛擬貨幣的持有者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

Ⅱ 網路虛擬財產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么

網路虛擬財產在中國大陸地區還屬於新生事物,對其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較為落後,民事法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尚無確切立法。但是在理論上來說虛擬財產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法律並未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虛擬財產已經具備商品的一般屬性,尋求法律的保護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發生虛擬財產糾紛的話,雖說在司法上的解釋是屬於難定性的,但是可以從《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這個共鳴「其他合法財產」上的意義
或者從《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及第6條的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裡面已經包含了關於針對互聯網犯罪(沒有否定網路財產方面)的刑事責任。
上述的條款雖說不是主要針對網路虛擬財產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可以為判決做一些側面的、可供參考的依據。但是,此類案件在當事人舉證, 財產價值估算及證據確認方面很難。所以說,只有期待未來中國對此進行法律上的健全。

Ⅲ 刑法修正案九對搶劫網路游戲虛擬財產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

一、網路虛擬財產的范圍

網路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網路游戲的發展而出現的一個新名詞,侵害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則是以虛擬財產為侵害對象的犯罪,其最為常見的表現形式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網路虛擬財產。

在探討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對「網路虛擬財產」(以下簡稱為虛擬財產)的范圍進行一個准確的界定。虛擬財產分為廣義的虛擬財產和狹義的虛擬財產,廣義的虛擬財產即一切存在於特定網路虛擬空間內的、具備現實交易價值的或不具備交易價值的、由持有人隨時調用的專屬性的數據資料。從目前技術發展情況看,包括ID賬號,免費與收費的電子郵箱、QQ號碼、網易泡泡幣(用來購買免費簡訊)、虛擬貨幣、虛擬裝備等等。狹義的虛擬財產,是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即指以網路游戲為基礎,在網路游戲空間環境中,由網路游戲玩家控制的ID賬號項下記載的該ID通過各種方式所擁有的「寶物」、「寵物」、「武器」、「級別」、「段位」等保存在伺服器上的,由玩家隨時調用、創建或加入游戲中的數據資料和參數。

狹義的虛擬財產僅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但是網路虛擬空間並不限於網路游戲世界。因此我們本文中對虛擬財產采廣義說。我們認為,虛擬財產應是「虛擬」的而不是現實中的財產。它必須是存在於虛擬世界中,在虛擬世界中具有實質的內容,而不是僅僅是現實世界的替代品。如當當網、淘寶網等網上購物中的貨幣等,這些貨幣僅僅是現實世界的延伸,它不具有虛擬的屬性,其中的財物不屬於虛擬財產。再如網路銀行中的電子資金只是現實財產的記載,即使因不可抗力而致使記載現實財產的資料庫崩潰,現實財產實際上並不受損失,這些電子資金也不能成為虛擬財產。但對於QQ和E-mail等,雖然與現實中的郵箱、書信類似,其中的功能遠非現實中的郵箱、書信可比,如其中包含網路相冊、網路硬碟、虛擬空間等等,所以我們認為QQ和E-mail等可以成為虛擬財產。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虛擬財產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網路游戲或論壇的高等級的帳號(ID)、數字較好的QQ號碼和E-mail等。網路用戶通過自身不斷的網路社區活動,使自己在網路社區中的級別提升,從而在網路虛擬社區中擁有更大范圍的自由和許可權。這類虛擬財產可以從網路服務商那裡免費申請或付費取得,如QQ號碼,早期的五位、六位的QQ號,並非通過有償方式取得,只是由於此類資源具有滿足網路用戶一定需要或代表一定的高水平而為網路用戶所追求,從而出現了現實的買賣行為。而如今九、十位數中的數字較好的QQ號碼,需要從網路服務商那裡付費取得。

第二類是網路服務商發行並出售的,用於網路消費的虛擬貨幣,如游戲點數。這類虛擬財產一般需要從網路服務商那裡購買。

第三類是網路用戶在享受某種網路服務時根據既定的規則所取得的「財產」,如網路游戲設定中的物品、裝備、寵物,或他人的網路虛擬貨幣,從而成為自己的虛擬財產。這類虛擬財產通常是玩家在游戲中過關斬將「練」出來的,也可能通過網路服務商或其他玩家購買得到。

二、我國司法實踐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

1、盜竊他人用現實貨幣購買的虛擬財產。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種盜竊他人虛擬財產,加以變賣的行為;另一種是盜竊他人虛擬財產自己使用的行為。這兩種行為,虛擬財產均與現實世界發生了交互,盜竊被害人的虛擬財產實質上等於盜竊了他人現實中的財產,虛擬財產只不過是現實經濟價值的表現形式而已,虛擬財產已具有了現實世界中財產的性質,對於前一種情況,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比較明顯,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價格的計算問題,該行為中存在兩個價格,一個是被害人的購買價格,一個是行為人的變賣價格。具體如何確定,下文再行探討。

對於後一種情況,行為人盜竊他人虛擬財產沒有變賣,而是留與自己使用,這種情況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難以認定。我們認為,可參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為《盜竊問題解釋》)。該解釋規定,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所以我們認為,盜竊他人虛擬財產自己留用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沒有歸還、日後也並不想歸還的,也應當認定為盜竊罪。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人僅僅是出於娛樂目的或其他惡意,如報復等盜竊他人虛擬財產的,這種行為僅僅是一種使用的行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一般不應認定為盜竊罪。《盜竊問題解釋》規定,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並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這里,《盜竊問題解釋》也沒有將上述兩種行為認定為盜竊罪,道理是一樣的。

2、盜竊他人未用現實貨幣購買的,但具有財產價值的虛擬財產。

如從網路服務商那裡免費申請的五位、六位的QQ號,或玩家在游戲中過關斬將「練」出來的網路上明碼標價可以變賣的物品、裝備等。這里也分兩種情況:一種盜竊他人虛擬財產,加以變賣的行為;另一種是盜竊他人虛擬財產自己留用的行為。前一種行為,盡管虛擬財產並非被害人用現實貨幣購買的,但其虛擬財產可以變賣為現實的貨幣,侵害被害人的虛擬財產實際上就等於侵害其現實的財產,而且行為人將該虛擬財產加以了變賣,實際上已經牟利,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物,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後一種行為,由於虛擬財產並非被害人用現實貨幣購買的,盡管該虛擬財產可以變賣為現實的貨幣,但是盜竊他人虛擬財產是供自己留用,並沒有變賣,該虛擬財產並沒有與現實世界發生任何交互和有意義的聯系,其所具有的現實世界中的財物的性質並沒有體現出來,還完全屬於虛擬空間中的行為,特別是從網路服務商那裡盜竊虛擬財產自己留用的行為,行為人並不能完全控制該虛擬財產,而網路服務商也並沒有失去對該虛擬財產的控制,我們認為刑法不宜介入,不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三、盜竊虛擬財產的數額確定問題

認定盜竊罪除了盜竊對象必須是公私財物外,還要達到情節上的標准,即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認定盜竊數額是判斷是否構成盜竊罪的關鍵。對於虛擬財產的估價,不少人提出了這樣幾種方法: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確定;或由玩家舉證,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或根據黑市的交易價格來確定;或由游戲運營公司進行定價;或以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換來代替;或建立統一的轉讓交易平台,以一段時間以來轉讓的平均價格確定。

要對虛擬財產估價是非常困難的,這些方法均不可行。首先,虛擬財產的價值不遵循價值規律,不能通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其次,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因人而異,同樣的虛擬財產,數額差異會很大,這有違刑法適用公正原則;第三,黑市交易本來就不公開且價格變化無常,用不公開和不準確的信息作為依據是荒謬的;第四,讓運營商充當物價局的角色,運營商就具備了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身份,顯然是不妥的;第五,虛擬財產的可交易性是不完全的,因此「以物易物交換」或「建立統一的轉讓交易平台」的估價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那麼,盜竊虛擬財產的數額如何認定呢?可以區分為三種情況:

1、對於有確定的交易價格的虛擬財產來說,因為虛擬財產已經具有「財物」屬性,其價格是客觀可信的,盜竊數額無疑應按交易價格認定。秘密竊取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的,應當按該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實際財產遭受損失的數額確定盜竊數額。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對應的財產數額,可以通過該虛擬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來確定。因為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被害人的財產一般就會受到相應的損失,盜竊數額與被害人受到的財產損失密切相關。畢竟只有現實生活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公私財產,才是刑法要保護的客體。如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某、何某某網路盜竊案中,用被害單位茂立公司與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換價格來計算被盜Q幣和游戲點卡在現實生活中代表的財產數額,能准確反映茂立公司遭受的財產損失。在目前對Q幣和游戲點卡的盜竊數額如何計算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起訴書沒有按網上公認的Q幣和游戲點卡銷價計算,而是按照茂立公司購進時實際支付的價格認定盜竊數額,具有合理性。

2、對於沒有經過交易的虛擬財產來說,如玩家在游戲中「練」出來的虛擬財產,由於游戲過程並不產生價值,因此應以被告人盜竊後牟利的數額進行認定。如,2004年8月,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舉行「大話西遊」兩周年慶典,顏某被聘為會務人員。顏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截取了參加慶典活動的游戲玩家的個人資料,然後通過偽造他人身份證,截取他人網易通行證號,竊得多名游戲玩家的賬號及裝備並轉賣,非法獲利3000餘元。2005年12月19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罰金5000元。

3、對於虛擬財產既有交易價格,又有牟利的價格,而且交易的價格和牟利的價格不一致時,應該按照交易價格還是行為人牟利的價格呢,我們認為以交易的價格為宜。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這就是說,對於被盜物品的價格,一般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但如果銷贓數額更高的,盜竊數額應當按銷贓數額計算。同樣,盜竊虛擬財產的,如果虛擬財產既有交易價格又有牟利價格的,一般應該按照交易價格計算。但如果牟利價格更高的,則應當按牟利數額計算。

Ⅳ 網路虛擬財產的基本屬性

具備現實財產權利客體的基本屬性稀缺性虛擬財產是存儲於網路設備中的電磁記錄,但這並不意味著虛擬財產可以無限創造。無論是網路游戲中的「地產」、「武器裝備」、「稀世珍寶」還是網路論壇上分值很高的高級帳戶,從技術角度講,都是二進制的數據,但卻不能被隨意創造或復制。例如,在The Sim Onlines等游戲網站,一小塊地產就會使一個剛入道的「化身」傾其所有花費較高的價格去買,如果較全面來裝飾「新居」的話,那麼花費又會進一步上升了,甚至會使剛入道者入不敷出。自己賺錢用來支付上述支出的最好辦法就是吸引客人(網民)到你的網點上來——這樣你的「化身」就可以根據來訪人數以及停留時間來收到一些額外酬金收入。如此經濟刺激下,自然就會鼓勵你全天候開放你的網址,這樣才能吸引最大數量的來訪者,從而就得到最多額外收入。但是如此一來,光這一件事你可能就要全年365天7小時30分鍾留在游戲網站不關機,並且要不時地對網點(houses)進行修護,以滿足訪客各種需求。與此相似,要在網路論壇上擁有很高生命力值的帳號,不僅要花費很多時間在論壇上掛著,並且要發出大量回復率很高的帖子。除此之外,玩家們的「武器裝備」則往往要經過不斷的鬥智、斗勇才能獲得。也正因為如此,虛擬財產才有很高的交易價值。由此可見,虛擬財產的無限創造,即使技術上可行,也不具有現實的合理性。價值性從前述游戲業的發展狀況不難看出,越來越多的游戲玩家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參與網路游戲,通過虛擬人物將自己的人格從現實世界向虛擬世界擴張,為各種虛擬財產的得失更替而喜怒哀樂,並從中獲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從而達到娛樂身心的目的,其使用價值不言而喻;虛擬世界與現實有著密切的契合點,對於一些人而言,他們在虛擬空間從事創造的所得,可以轉化為現實的財富,網上、網下如火如荼進行的交易行為也充分彰顯了虛擬財產的交換價值,並且這種交易也自發自覺地遵循著價值規律的要求。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的交易價格的確定尚無統一的標准,但無論是運營商的官方價格還是玩家間的離線交易價格,都要受游戲程序設計的影響,取決於虛擬財產本身的稀缺程度。排他性從前述虛擬財產糾紛樣態可以看出,就誰擁有網上財產以及誰擁有這些財產的收益目前有著激烈的爭論。是網路游戲原供應者還是花費時間與金錢用虛擬的「磚頭」建造虛擬「城堡」的那些網上玩家?這恰恰說明網上虛擬財產具有排他的利益與價值。從另一個角度看,網路運營商可以限定對象、限定時間開放網路,也可以對網路上的行為進行管理,網路用戶可以通過對自己的帳號設置密碼來防止他人對自己的資料進行修改、增刪,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對虛擬財產進行買賣、使用、消費。這也說明虛擬財產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可能性。

Ⅳ 中國都有哪些關於虛擬財產的法令法規

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來源:作者:一、虛擬財產現狀 隨著這幾年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互聯網路已經進入了尋常百姓家,對於虛擬財產很多人並不陌生。小到游戲中的裝備,虛擬幣,大到QQ號碼游戲賬號都屬於虛擬財產的范疇。據有關部門測算,去年國內互聯網虛擬貨幣市場規模上百億元,而這個市場還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長。然而,硬幣具有雙面屬性,網路自身也催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使得人們無所適從。諸如網路盜竊、著作權的保護等方面問題不斷。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調查統計數字顯示,「有61%的游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游戲玩家感到現在的網路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 這些你我習以為常的東西卻因為種種原因而可能面臨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得到權利救濟。虛擬財產的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但卻大多因為理論上沒有一個清晰統一的認識而使得司法機關面對此類問題定性模糊不清:要麼不予立案,要麼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被告定罪量刑,要麼以盜竊罪判處刑罰。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方面都存在著法律空白。 由此看來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的確定才是問題的關鍵。 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暨必要性 對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國內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否定者認為它沒有價值,只存在於虛擬社會中,沒必要保護。贊成者則認為虛擬財產是通過個人勞動獲得的且能夠流通和現實社會的財產並無本質差異應受保護。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把虛擬財產納入到法律范疇中來有其必要性。 (一)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1、作為財產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具有價值;第二,必須具有稀缺性,即不能無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須具有合法性。首先,虛擬財產具有價值,符合價值的要求——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虛擬財產的價值需要綜合考慮時間、金錢、智力技巧、市場供求關系、游戲周期、功能替代品的數量與價格。以QQ游戲為例,這類游戲都有等級,玩家要升到更高級就必須付出時間和金錢,而越高級說明這個賬號在市場中的價值越高。其次,如同現實中的物品,游戲中的裝備以及游戲幣等都是有限的,也存在特定物和種類物。至於合法性,那是顯而易見的。2、虛擬財產傾注了玩家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雖然在現實社會中摸不著看不到,但是它確實是存在的,就象手機號碼一樣對數以億計的互聯網用戶來說有積極意義,可以滿足人們的某種需求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從這個方面來說,也符合無形財產的性質,當屬知識財產(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主任)。3、虛擬財產可以通過人力控制,包括刪除、修改、使用、轉移。因此,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二)虛擬財產交易已經對現實社會有很大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現實大量的虛擬物品交易現狀。游戲幣等網路財產經初步具備了和人民幣兌換的功效,一些網路游戲運營商甚至以出售虛擬財產為贏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要加強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金融秩序,同時要限制虛擬幣的發行總量」)。 2、針對虛擬財產的網路盜竊事件也在大量發生。網路盜竊的現狀是以集團化、產業化的盜竊模式危害互聯網的生存。因此無論從虛擬物品交易現狀還是網路盜竊都說明虛擬財產保護的緊迫性。 (三)建立誠信友愛社會的要求。 如今現實中盜竊財物的情況已經搬到了互聯網上,像盜竊虛擬財產等侵權事件的發生不能不說是現實社會的一種折射。互聯網路在我國發展不久,應該盡量凈化這片土地。如果能有效的遏制互聯網上此類行為的話,對誠信友愛社會的建設將會有很好的推動作用。遏制只能交由法律來規范。 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一種比較特殊的財產權利,是否可以將其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內,決定了司法部門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對虛擬財產正名。名正才能言順,才有依據制定各項法律法規更有效保護公民財產。 三、虛擬財產的保護 必須承認虛擬財產的保護在我國還是處在理論摸索階段,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面對這個新的現象,只考慮以傳統的法律模式來解決似乎有些力不從心。因此我們需要以創新的思維並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模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物權法》解釋及配套規定。人們對最近通過的《物權法》給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這部法律中並沒有虛擬財產方面的相關規定。對於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慮在隨後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中得到體現,以完善《物權法》應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對公民的財產保護能夠更加徹底。 (二)刑法保護方面。可以考慮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對財產作擴大解釋。如前所述,對侵犯虛擬財產的案件,司法機關對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會對社會發出不好的信號。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據某一新情況而做出擴大解釋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視判例作用。像中國首例網路盜竊案件經深圳法院審理後,對其他法院處理類似問題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我們看到有越來越多的法院承認了虛擬財產擬制財產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決中就明確承認了虛擬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財產。法院認為,盡管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的認定仍無相關法律、法規,但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在佔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四)行政管理途徑。政府部門在這方面也應該有很大的作為。可以制定相關的法規加強對網路公司、網吧的管理,完善登記備案制度,明確合法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對侵害他人合法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處罰。嚴格實行網路游戲實名身份制,建立針對虛擬財產侵權的舉報中心等。 (五)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經驗值得思考和借鑒。以網路游戲最發達的韓國為例,當游戲產業剛開始發展的時候也面臨和我們現在一樣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過分限制的兩個極端,但是都沒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審視虛擬交易後,韓國最終在法律上承認了虛擬物品的合法性,虛擬交易也受法律保護,更在前不久提議進一步禁止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中介服務,並制定《游戲產業振興法》。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日本、瑞士以及中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司法都已經明確承認了「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並用刑法加以規制,且已經出現了針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刑事判決。有些國家明確虛擬財產具有獨立財產價值,與傳統意義的「財產」相同,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財產罪的對象范疇;也有國家比如瑞士則拓展了傳統財產罪的罪名體系,並創設了新的罪名,如非法獲取數據罪。 法律源於生活,但高於生活。當問題到來之後我們只能積極應對,而不可逃避和放任,應當積極發揮法律的引導和維護作用。市場規模已高達數百億的巨大市場,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網路世界必將進入一種無序的混亂狀態,進而波及現實社會,若不及時妥善解決這一法律問題,其對公民個人財產以及社會穩定都會有很大沖擊,也違背了建設和諧社會的初衷和本質要求。

Ⅵ 盜竊網路虛擬貨幣是盜竊嗎,如何認定盜竊金額

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Ⅶ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Ⅷ 網路虛擬貨幣的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態度

稅務總局批復出售虛擬貨幣創收開征個人所得稅
新浪科技訊 10月30日上午消息,國家稅務總局28日公布了「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意味著國內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上述批復,明確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據北京市地稅局相關人士透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北京地稅還將出台核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財產原值的相關辦法。

Ⅸ 網路虛擬財產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么

與一般財產糾紛相比,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有自身的特性。通說認為,虛擬財產糾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玩家之間的糾紛,一是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

前者可適用一般財產糾紛的處理規定,而後者表現著虛擬財產糾紛的特殊性,是本文所要分析和探討的。虛擬財產糾紛的特殊性向傳統侵權糾紛的舉證分配理論提出了挑戰。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指,由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提出證據證明,如果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事實的真偽,當事人將可能因此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即「誰主張,誰舉證」。

虛擬財產滅失有三種可能:

一是玩家自己的過失,如將賬號密碼泄露給他人,致使他人對其財產的侵犯;

二是運營商的過錯,可能是其操作上的失誤或其惡意在後台對虛擬財產的轉移或刪除行為導致玩家財產的丟失;

三是第三人通過網路黑客或網路病毒技術對玩家虛擬財產的侵犯。

玩家在接受游戲服務時會與運營商簽訂一份格式化的服務合同,因此,當玩家的虛擬財產遭受損失時,首先會將訴求本能地投向運營商。這就是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的產生原因。

說此類糾紛存在特殊性主要在於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上文所述的虛擬財產存在不同於一般財產的特殊性。

二是糾紛雙方當事人間地位的懸殊。

這種特殊性對決定如何分配舉證責任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從虛擬財產的特性方面看,其區別於一般財產實體形態的虛擬性使得權利人難以在現實狀態中掌控它,虛擬財產的安全需要法律採取特殊手段予以保護,即站在合法權益人的角度,採用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同時,虛擬財產所具有的可恢復性體現了運營商相對於玩家在財產控制上的地位,這為加重運營商的舉證責任提供了可行性。而虛擬財產的共管性說明玩家和運營商對虛擬財產共同的保護義務。

因此,在考慮運營商的技術優勢而加重其舉證責任的同時也應考慮到游戲玩家妥善管理自有虛擬財產的義務,由此應對運營商規定一定的免責事由;從虛擬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地位方面看,玩家只是網路游戲的服務的接受者,相對於運營商作為伺服器提供者所具有的對游戲伺服器進行操控的技術上的專業性,其對網路伺服器的操作技術知識方面的缺乏使之處於弱勢地位。

玩家在其虛擬財產滅失之時,往往難以判斷導致其財產滅失是因為運營商的過錯還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這就給被侵權人在運用訴訟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的過程中造成了舉證方面的困難。這種情況下,需要法律通過對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來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訴訟能力,使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以實現訴訟程序乃至訴訟結果的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虛擬財產的制度建設還比較不完善,所以往往採用真實財產的制度進行相關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往往不僅不能處理問題,有時還會激化矛盾。因此,建立完善的虛擬財產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

以上知識就是對「網路虛擬財產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么」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Ⅹ 虛擬財產的基本屬性

具備現實財產權利客體的基本屬性 從前述虛擬財產糾紛樣態可以看出,就誰擁有網上財產以及誰擁有這些財產的收益目前有著激烈的爭論。是網路游戲原供應者還是花費時間與金錢用虛擬的「磚頭」建造虛擬「城堡」的那些網上玩家?這恰恰說明網上虛擬財產具有排他的利益與價值。從另一個角度看,網路運營商可以限定對象、限定時間開放網路,也可以對網路上的行為進行管理,網路用戶可以通過對自己的帳號設置密碼來防止他人對自己的資料進行修改、增刪,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對虛擬財產進行買賣、使用、消費。這也說明虛擬財產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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