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虛擬貨幣
Ⅰ 虛擬貨幣賬號被偷了後他把裡面的幣轉到他的賬戶上去了,後面找到偷號人,這樣偷號人是否違法
這種行為是否違法,是要看數量,一般咋騙不到5000連警察也不受理,你怎麼處理呀!
Ⅱ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有什麼後果
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盜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
Ⅲ 黑客侵入虛擬幣交易所了嗎
年年都有這事,所以找靠譜的平台還是安全,okex和58coin不錯 需要下載地址我可以提供
Ⅳ 盜取虛擬財產是否構成盜竊罪
你好,
如果是主觀上沒有盜取意識,當然不算,
如果是盜取未果,應該屬於盜竊未遂。
終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Ⅳ 虛擬幣詐騙,傳銷犯罪在嚴監管下還能堅持多久
雖然虛擬貨幣管理比較困難,但是可以依據銀行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監管和制裁。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允許給虛擬貨幣辦理結算,這樣虛擬貨幣在中國就沒有交易市場。然而,雖然國內沒有結算市場,但虛擬貨幣可能會選擇到境外去結算,因為虛擬貨幣是依附於互聯網的,在哪個國家結算都可以。
而通過在國外某個網站建一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供人們進行交易,這樣管理起來會比較困難。而國內也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偷偷為虛擬貨幣提供結算服務,這種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給監管帶來一定難度。
現在正規支付結算經營機構都不允許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結算通道,但非正規機構仍然可能會在暗地裡提供結算服務。即使對非正規機構都進行清理整頓,某些人還可能會選擇去國外實施類似行為。
(5)偷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對於虛擬貨幣監管而言,應該注重於防止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代替人民幣的功能,以及通過虛擬貨幣從事非法行為,即強化對虛擬貨幣功能和用途的監管。要重點關注虛擬貨幣是否作為貨幣來使用,不僅僅是從貨幣的客體形式看是否屬於偽造和變造人民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使貨幣職能的任何客體,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而以代碼形式呈現的虛擬貨幣,只要是被作為貨幣來使用,那性質就相當於假幣,都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監管和制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多地嚴打虛擬貨幣交易 專家:重點監管功能用途
Ⅵ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
由於法律規定的空白,對與真實盜竊相異的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各地處理情況很不一致:公安機關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法律上還未將Q幣等虛擬財產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而判被告人妨礙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決 在網路游戲中,許多游戲高手可以在賺取到大量游戲幣後,將這些游戲幣拿來出售。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過盜取QQ號碼進而盜取與QQ號綁定的Q幣的網路黑客。這些人往往通過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游戲幣、再用游戲幣兌換Q幣的方法進行洗錢,然後再賣出套現。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游《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騰訊Q幣,還是新浪U幣,它們都僅僅是一家互聯網廠商推出的,用於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符號而已。至今為止,沒有哪家銀行參與到這種「網路虛擬幣」的推出之中。由於廠商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競爭性,他們的「網路虛擬幣」體系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網路虛擬幣」並不能夠像人民幣一樣在現實社會中流通。此外,「網路虛擬幣」僅是一種提貨憑證,幾乎所有推出「網路虛擬幣」的廠商,都不提供「網路虛擬幣」兌回現金的服務。而雙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貨幣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基礎所在,「單向流通」的特性決定了「網路虛擬幣」是無法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除非我們能夠把這種「提貨憑證」自由合法地兌換為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或電子貨幣。因此,它僅僅是一種虛擬財產,而不是現實財產,無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保護對象。
以盜竊、盜銷各大網游公司網路游戲賬號、騰訊QQ幣、游戲裝備等為主要特徵的網路虛擬財產盜竊行為正在呈現不斷擴大、升級之勢。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並且給互聯網企業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 因此,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的案件可以歸為盜竊罪范疇,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情況,但必須有兩種證明方可立案:一種是事主必須證明其確實擁有虛擬財產,另一種是有證據證明其虛擬財產確實被盜。如果兩種證明具備,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為,目前全國人大還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種案件屬於特殊盜竊案,也就是此種犯罪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理論界和司法事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和債權說。盡管網路虛擬財產有別於一般的財產,但在我看來,它是無形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可以寬泛解釋,Q幣、虛擬武器等網路虛擬財產由於具有物的基本屬性,可以歸類為「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Q幣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其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但它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或者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是當前司法界與學術界產生爭議的根源所在。虛擬財產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無體物」。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和特徵,不同於傳統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不應機械地納入物權或債權的范疇,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虛擬財產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具有空間虛擬性、可交易性、價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點。在網路虛擬空間與期限內,體現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並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實際的物質利益。正因為虛擬財產的交易性和價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虛擬財產具有了財產性。從另一方面說,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應該受到財產類的法律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是否可按照盜竊罪論處? 目前虛擬市場中存在的貨幣有多種,如騰訊Q幣、網路幣、網易泡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以Q幣為例,騰訊提供的數字是使用者超過兩億人。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雖虛擬貨幣市場已很有規模,但虛擬貨幣被盜,「立案」尚於法無據? 虛擬貨幣本身並無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說虛擬貨幣並非法律所認可的財產權利。但隨著Q幣的無限發行與虛擬產品有限消費情形持續不變,將會導致Q幣相對過剩並導致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目前亟待解決的是規范虛擬貨幣市場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護,使大眾感覺虛擬貨幣等同於人民幣。 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被騙時,我們也可以藉助刑法懲處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有的以盜竊罪予以處罰,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懲處。出現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於缺乏對網路虛擬財產統一定性。如果我們將網路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的一種,這些問題也能得以有效解決。例如,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或者詐騙等行為,盜竊或詐騙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其行為就可以定性為盜竊罪或詐騙罪。當然行為者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時候,其侵入計算機系統等手段行為可能又觸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其手段與目的結合,構成牽連犯,可以擇一重處斷。什麼是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Q幣面值分別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戶使用撥打聲訊電話的申請方式得到的Q幣,1元面值Q幣表現形式是一個12位的數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幣表現形式分別是2、5、1、8開頭的14位的數字串。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額。Q幣卡目前暫時可以用來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等服務,據騰訊公司稱,稍後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 亟須虛擬財產 相關立法 用戶與網路商之間是合同關系 趙宜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法官、法律碩士): 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虛擬財產一旦被盜,用戶查找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雖能找到但難以舉證,因此一旦發生虛擬財產被盜後往往會請求運營商協助提供證據,而更多的是直接以運營商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為由將運營商訴諸法院。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因為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戶的損失是因為游戲運營商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程序技術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麼游戲運營商應該對用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繼續履行等形式的違約責任。若游戲運營商沒有過錯,損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則應直接向侵害人主張。
虛擬財產保護立法建議 在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保護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網路企業應用行業自律的形式來保護用戶的利益。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措施包括:(一)從司法解釋層面給虛擬財產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護計算機資料數據的刑事立法;(三)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虛擬財產交易安全。建議虛擬財產交易最好是通過合法注冊的網路公司包括中介公司進行:一則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二則專業公司介入虛擬財產交易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傭金等,從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三則專業公司可以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的數據進行保存,或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從而可以徹底有效地杜絕虛擬財產交易中存在的欺詐現象。
Ⅶ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Ⅷ 比特幣為什麼不會被偷
這是因為比特幣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
在比特幣里的交易是完全匿名的。就是說,誰都不知道你到底有多少錢,你的錢包又放在那裡。
所以別人就算想偷你,也不知道該把手伸向哪裡。
Ⅸ 虛擬幣錢包被盜
虛擬貨幣錢包是不會被盜的,被盜的只能是你錢包裡面的幣。盜你的錢包是沒有任何價值的,這個就和偷你的錢包沒價值,重要的是偷你錢包裡面的錢。
現在比特幣、瑞泰幣、狗狗幣、萊特幣等主流的數字貨幣都是有錢包的。
Ⅹ 什麼是比特幣,然後有人說是虛擬幣,而且有限,我想問下,為什麼會有人去挖,為什麼會挖到,
起
在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稱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個隱蔽的密碼學討論組上發布了一篇研究論文,這篇論文描述了他對一種新的數字貨幣的設計,名叫比特幣(bitcoin)。他在網上留下的個人資料很少,幾乎沒有人聽說過他。雖然中本聰本身可能個是一個迷,但是他的設計解決了幾十年來密碼破譯界的大難題。這種數字貨幣方便而且難以追蹤,脫離了政府和銀行的掌控,這樣的理念一直是互聯網有史以來的熱門話題。
比特幣利用公開分布總賬的方法廢除了第三方管理,中本聰將其稱之為「區塊鏈」(block
chain)。用戶樂於奉獻自己電腦的CPU力量,運行一款特殊的軟體進行「挖礦」,並形成一個網路來共同維持區塊鏈。
tips 1:比特幣怎樣製造?
比特幣經濟是由用戶的電腦組成的網路構成的。自動調整的演算法每10分鍾向網路中釋放50個比特幣,並逐步減半,直到2140年。這種自動化的增長速度是為了確保貨幣供給進行規律的增長,這便不需要第三方的干涉,例如可能導致惡性通貨膨脹的中央銀行。
tips 2:比特幣怎樣挖掘?
為了防止詐騙,比特幣軟體保有包括每筆交易的匿名公共總賬。一些比特幣使用者通過破解密碼難題來驗證交易,每個問題的第一個解決者將得到50個新比特幣。比特幣可以存儲在一個虛擬場所里,是來自連在雲端的集中服務的台式電腦里的「錢包」中。
tips3:比特幣怎樣使用?
一旦用戶將比特幣程序下載到他們的機器里,使用這種貨幣就像發郵件一樣容易。認可它的商人范圍還很小,但是一直在擴大,並在取款機上尋找比特幣標志的蹤跡。那些使用比特幣的企業家正在努力讓比特幣交易變得更加容易,為從指定服務計劃機器到貝寶支付平台選擇做好一切。
中本聰的論文在2008年發布的時候,人們對政府和銀行管理經濟和貨幣供給的能力的信任度降到最低點。而在中本聰巧妙的演算法里,比特幣無需得到搞垮經濟的政治家和金融家的認可。不僅比特幣的公共總賬看上去能防止欺詐,而且數字貨幣的預定發放模式保持比特幣在一個可控范圍內增長,這防避免了了惡性通貨膨脹的發生。
中本聰對自己的信息透露的很少,話題只限於自己源代碼方面的技術討論。2010年12月5日,在比特幣使用者開始提倡維基解密接受比特幣捐款後,通常是簡練而且公事公辦的中本聰表現出不尋常的激動,他在比特幣論壇里發了一個帖子,寫道:「不,不要讓它進來,項目需要逐漸的成長,最終得以鞏固。我呼籲維基解密不要使用比特幣。比特幣在整個過程中只是一個初級階段的小產物。你們不能一味的想要更多的零花錢,這種慾望可能會毀掉眼下我們的成果。」
後來,中本聰令人意外的消失了。比特幣使用者們疑惑為什麼中本聰離開了他們。但可能從那時起,他的設計才開始了自己的生命。
2009年和2010年初,比特幣在市場上一文不值。自2010年4月開始交易的頭半年,比特幣市值不到14美分。後來,在2010年的夏天,比特幣受到虛擬市場的牽引,供不應求,網上交易市場的價格開始變動。在2011年1月,在87美分的基礎上突破1美元,達到了1.06美元。
到了春天,《福布斯》雜志上刊登關於這個新的「神秘貨幣」的報道,比特幣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催化,開始了爆發性上漲。從四月初到五月末,比特幣的現行匯率從86美分上升到8.89美元。6月1日,Gawker發表文章寫道比特幣很受網上的毒品交易者歡迎,並且在一周之內翻了不止三倍,猛增到27美元。所有流通的比特幣的市場總價已經達到了1.3億。
轉
在一片歡樂的氣氛中,預示著一種不祥。現實中的錢幣出現了危機,這樣戲劇性的價格飆升使人們將比特幣視作可以投機的商品。與此同時,媒體的關注正是當初中本聰所擔憂的過火。美國參議員查爾斯·舒默
(Charles
Schumer)召開新聞發布會,呼籲緝毒局和司法部門關閉這條「絲綢之路」,他把這稱為「我所見過的最無恥的網上毒品販賣通道」,並且認為比特幣是「在線模式的洗錢機」。
然而,即便是最純粹的技術也需要在不純的世界裡生存。代碼和比特幣的理念可能沒有受到影響,但是比特幣本身是分散的信息,需要被儲存起來。通常,比特幣是在用戶桌面的數字錢包里儲存,並且當比特幣價格很低,容易挖到,而且只有一些技術工程師使用時,是完全足夠的。但是一旦他們開始變得有價值,一個電腦就不夠了。一些用戶想盡各種辦法來儲存他們的比特幣。大多數人會把現金存進銀行,但是對於這種新貨幣,一種原始的,沒有調節的金融服務行業開始興起。一些不可信任的網路「錢包服務」承諾保障客戶的數字財產安全。交易所允許任何人把比特幣兌換成美元或者其它貨幣。使用者開始盲目將日益增多的的比特幣委託給第三方。激進的自由主義者認為這些第三方比聯邦保險機構更加安全,但它們中的大部分甚至不知道是誰開的。
果然,隨著價格提升,一些事件的發生開始讓bitcoiners不安。在六月中旬,自稱是Allinvain的人稱價值超過50萬美元的25000個比特幣從他的電腦里被盜。一周後,一個黑客入侵了一個位於東京的交易站點Mt.
Gox,這個站點佔到所有比特幣交易中的90%。黑客攻入Mt.Gox的系統後開始大肆拋售比特幣,將兌換率拉低至0,以便能更多地提現其他人的比特幣。
比特幣在各時期的價值
這件事發生以後,比特幣價格直降,並且再也沒有超過17美元。這起事故動搖了人們的信心,並且引發一連串負面報道。
在公眾的眼裡,比特幣在一夜之間從貨幣的明日之星瞬間淪落成反烏托邦的笑話。電子前沿基金會悄然停止接受比特幣捐款。非技術領域的新手以為它易於使用,但失望地發現存儲、持有和花費比特幣需要付出很多額外的努力。隨著媒體從極度關注到懷疑否定的態度轉變,這些曾令人興奮的關注也成為了憤恨的來源。
更多的災難接踵而至。波蘭的Bitomat是第三大交易所,它發現自己意外重寫了整個錢包。有安全研究人員發現了針對比特幣用戶的擴散病毒:有些被設計成偷取現有的比特幣,另一些控制其他人的電腦來挖礦。到了夏天,最古老的比特幣錢包服務MyBitcoin停止回復電子郵件。比特幣核心開發團隊成員傑夫·加吉克(Jeff
Garzik)表示,人們有錯誤的觀念,認為虛擬貨幣就意味著你可以相信互聯網上隨機出現的人。
合
如果說中本聰已經遺棄了他的追隨者,即便如此,他們也沒准備讓他的設計毀於一旦。甚至,雖然市面價格還在不斷地下跌,他們仍然在這種不穩定的市場里投資。
核心開發成員埃米爾·塔吉(Amir Taaki)表示:「可以說,比特幣遵循了高德納的發展規律周期(Hype
Cycle)。這指的是一種技術從被採用到成熟的理論曲線。這個周期分為技術萌芽期、過熱期、幻覺破滅谷底期、復甦期和生產力成熟期。根據這一理論,比特幣正在走出幻覺破滅谷底期。
但導致比特幣充滿麻煩的,是其依賴於無監管的集中交易和網上錢包。事實上,大部分采礦集中在少數巨大的采礦池中,如果他們一起工作,理論上會導致整個網路癱瘓。
除了最鐵桿的用戶,人們對比特幣的懷疑只增不減。曾獲過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
Krugman)在文章中寫道,比特幣的波動趨勢鼓勵人們進行貨幣囤積。前電子貨幣顧問和數字貨幣的先驅斯特凡·布蘭茨(Stefan
Brands)稱比特幣「聰明」,並不想對其大加批判,但他認為比特幣的基本架構就像是金字塔傳銷。他說:「我認為最大的問題終歸是信任問題,它沒有背後的支持。我知道有種反駁說紙質貨幣也是這樣,但是這完全是錯的。法律機制已經建立了整個信任網路。」
人們很想知道中本聰是怎樣看待這整件事的,但是他始終沒有說話,沒有回應郵件。《紐約客》 和 《快公司》兩家雜志都進行過調查,但是所獲甚微。
但是開發者格茲克(Garzik)說,那些執著於此的比特幣使用者們已經停止了調查中本聰。他說:「我們其實不關心這些。代碼背後的開發者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代碼本身。雖然人們已經偷竊、欺騙、遺棄了比特幣使用者,但是代碼本身還是那樣的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