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範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
㈠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詐騙
腦子
㈡ 為什麼要遏制虛擬貨幣風險
繼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後,9月14日,比特幣中國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數字貨幣交易;火幣網、OKcoin等比特幣交易平台也相繼宣布下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9月15日,火幣網、OKcoin幣行相繼發布公告稱,即日起暫停注冊、人民幣充值業務,將於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戶即將停止虛擬貨幣交易。並將於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數字資產兌換人民幣的交易業務。消息一經發布,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形成巨大沖擊,比特幣交易價格持續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關,讓比特幣投資者看得驚心動魄。
目前,我國已經入場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投資者大致可分為兩類群體,一類是長期看好比特幣,不管政策怎麼變,他們都願意繼續持有比特幣。這類群體如果是具有風險承受力的投資者,其作出繼續持有比特幣的決策也無可厚非。另一類是短期的投機者,他們遇到政策的變化和價格的波動,可能就會拋出比特幣變現退出。如果我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停止交易,這類群體應該盡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時間之前變現或提現。作為另類金融市場的投資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確之後,應該意識到比特幣投資風險,放棄任何僥幸心理和非理性沖動。總之,不管是繼續持有還是拋掉,都應該對比特幣的風險有「願賭服輸」、「買者自負」的態度。
中國政府防控虛擬貨幣風險,對虛擬貨幣說「不」,禁止發行代幣進行融資,停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集中競價交易,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幣風險傳染至我國金融體系,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穩定的重要舉措。當前主權國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點。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試圖挑戰主權國家的貨幣發行權,要求貨幣發行去國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國對於貨幣形態的數字化有著清醒的認識,也正在積極部署相關工作,央行專門成立了課題組和數字貨幣研究所探索主權貨幣數字化。經過這一輪虛擬貨幣市場和監管的洗禮之後,我們期待,在央行主導下盡快推出我國自己的主權數字貨幣,助力我國數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時代,繼續引領全球數字金融的發展。
虛擬貨幣存在很多不可控風險,貨幣數字化將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
㈢ 如何應對虛擬貨幣面臨的風險
簡單。你不參與虛擬貨幣的炒作和交易,就完全避免了風險。
㈣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內容解釋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
針對比特幣交易市場的現狀,五部委在《通知》中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投機風險、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按照《通知》要求,比特幣服務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比特幣或迎來「實名制」時代。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
㈤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㈥ 如何避免投資虛擬貨幣風險
因為要應對國際化的網上支付,支付寶,貝寶支付等支付工具,不具有跨幣種支付的功能,而雲幣在網上可以有支付功能,所以就應運而生了。虛擬貨幣引發新一輪的貨幣暗戰,是由民間、企業、互聯網推動,非國家組織推行,但他最終會被國家認可和接納,因為虛擬貨幣非個人行為說炒就炒,而是各個國家背後搶時間、搶空間的一場暗戰,希望大家能夠慧眼識「真」幣
㈦ 互金協會發文提醒警惕「虛擬貨幣」投資風險嗎
繼8月31日發文警示ICO風險之後,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稱互金協會)再次發文提示需警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風險。
互金協會發布風險提示稱,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在一些互聯網平台進行集中交易,涉眾人數逐漸擴大,所形成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呼籲:各會員單位應履行行業自律公約的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不參與任何與所謂「虛擬貨幣」相關的集中交易或為此類交易提供服務,主動抵制任何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
投資有風險,購買虛擬貨幣需謹慎。
㈧ 如何看待三家協會發布公告,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不管什麼虛擬幣都是有風險的,需要自己的判斷,不要頭腦一發熱就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