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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發布時間: 2022-01-22 16:20:50

1. 支付機構不能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嗎

近日央行營業管理部下發《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各單位應於1月20日將自查情況、已採取措施等上報營業管理部。

這並非監管部門首次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限制。去年監管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曾明確指出,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2. 四大行支持的虛擬貨幣有哪些

我國四大商業銀行並未支持任何一種虛擬貨幣。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比特幣風險通知,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成了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萊特幣、瑞泰幣、狗狗幣等一些數字加密貨幣。

3. 哈爾濱工商銀行虛擬貨幣支付怎麼回事

這應該是一個虛假信息。哈爾濱工商銀行是不可能使用虛擬貨幣進行支付的,更不會開展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
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比特幣風險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用於支付。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瑞泰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山寨幣作為比特幣的小弟也同樣適用,所以這是一個虛假信息,只不過是直銷團隊的謊言。

4. 支付機構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是真的嗎

1月19日消息,據傳,央行營業管理部日前發布了《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根據網傳《通知》內容顯示,各法人支付機構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同時,《通知》要求,各單位應加強日常交易監測,對於發現的虛擬貨幣交易,應及時關閉有關交易主體的支付通道,並妥善處理待結算資金,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

此外,《通知》在最後指出,各單位應於2018年1月20日將自查情況、已採取措施等上報營業管理部。

5. icc虛擬貨幣是和中國銀行合作嗎

無稽之談,典型的傳銷話語。
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現可以自由的買賣。現階段,比特幣不是貨幣,比特幣不能且應該改用於支付,禁止各金融機構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在2014年,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紛紛中斷和交易平台的合作。
因此,ICC虛擬貨幣和中國銀行也做純屬子虛烏有的事情,疑似一個傳銷騙局,慎重投資。目前打著比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的活動數不勝數。作為一個投資者要多學習一些關於虛擬貨幣的知識,不要輕信虛擬貨幣造富神話。目前,比較知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等等,但這些幣也總是被傳銷所利用。

6. 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違法,什麼才是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近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聲抵制虛擬貨幣炒作,並認為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違法,引發了人們的關注。至於什麼是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其實非常簡單,只要符合給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業務、兌換業務、買賣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戶識別以及信息展示等,都屬於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總的來說,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主要包括以上兩點。而且在我看來,一旦打擊了虛擬貨幣交易服務,那麼可以說是打蛇打七寸,整個幣圈可能都會為之崩盤。

7. 如果以區塊鏈為支持的虛擬貨幣成為法定貨幣,中央銀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央行數字貨幣對支付、貨幣政策的影響

關於我國央行數字貨幣不斷推進將帶來的影響,今年被越來越多的學者和相關人士討論。姚前在3月份發表的《法定數字貨幣對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影響》、《央行數字貨幣:對貨幣體系的優化及其發行設計》兩篇文章中,王信在7月份的研討會上均有相關表述。互鏈脈搏將他們提出的影響,整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優化支付體系
姚前指出,在支付方面,央行數字貨幣為銀行間支付清算創造了一種新的模式。引入央行數字貨幣之後,央行無需堅持傳統模式,即私人部門提供支付服務、央行提供價值擔保。基於央行數字貨幣,支付無需依賴第三方服務,從而擴大了現有法定貨幣的支付網路。央行數字貨幣克服了紙幣的缺陷:通過收取管理費,可以實現非常規貨幣政策的負利率目標;基於可追蹤性,能夠進行反洗錢、反逃稅等;發行、交易、貯藏的成本大大降低。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副所長狄剛在其文章《數字貨幣辨析》中,有提到「支付即結算」是法定數字貨幣的顯著特徵,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實現可控匿名的點對點交易,具備了先進高效、便捷、貨款即時兩清的優勢,信息流、資金流天生合一,無需後台非同步清算、結算與對賬,通過加密簽名轉換即可實現前台點對點價值轉移和隱私保護。
二、提升貨幣政策有效性
王信提到,央行貨幣的數字化有助於優化央行貨幣支付功能,提高央行貨幣地位和貨幣政策有效性。央行數字貨幣可以成為一種計息資產,滿足持有者對安全資產的儲備需求,也可成為銀行存款利率的下限,還可成為新的貨幣政策工具。
姚前也指出,基於合理的機制設計,央行數字貨幣不僅對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的影響「中性」,而且可成為一種新的貨幣政策工具。央行數字貨幣具有時間依存、部門依存、貸款利率依存和經濟狀態依存四大特性。因此,央行能夠減少貨幣政策傳導的時滯,防止貨幣流通在實體經濟之外,提高基準利率對貸款利率影響的有效性和及時性,以及進行逆周期調控。
三、保持金融穩定
姚前在文章《央行數字貨幣:對貨幣體系的優化及其發型設計》中指出,央行數字貨幣在金融穩定方面,可以通過增加銀行存款向央行數字貨幣轉化的摩擦和成本,避免 「狹義銀行」 影響。

8. 三協會發文稱: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涉嫌非法,這釋放了什麼信號

說明現在官方並不支持虛擬貨幣,也從側面證實這種貨幣毫無價值。

9. 銀行員工可以參與虛擬貨幣嗎

虛擬貨幣是任何人都可以參與其中的,這個和你的職業不存在任何的關系的。央行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成了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各金融機構也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瑞泰幣、萊特幣、微盟幣、狗狗幣、以太坊等數字貨幣作為比特幣的小弟也同樣適用。因此,銀行員工是可以參與其中的。

10.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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