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恐怖
㈠ 虛擬貨幣的風險高不高血本無歸的幾率有多大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
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㈡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一、常見虛擬貨幣分析
(一)比特幣方案
比特幣是由日本程序員中本聰(化名)在2009年設計和創造,是當前最成功也最具有爭議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方案基於p2p網路構架產生,現已在全球范圍中運作,可用於各類虛擬和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
二、網路虛擬貨幣的現實風險分析
(一)價格穩定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網路貨幣的存在影響到了對央行負債的需求,進而干擾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就將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和價格穩定產生影響。但從實際看,網路貨幣影響價格穩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個方面:
(1)從對貨幣數量的影響分析,雖然在信息匱乏的情況下難以分析網路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創造貨幣。
然
而,大多數網路貨幣系統以預付費模式運作,即在換入真實貨幣時發行網路貨幣,在換出真實貨幣時回籠貨幣,其帶來的影響有限。在著名的網路貨幣方案中,貨幣
供應處於穩定狀態且供應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確保貨幣供應將在長期保持穩定水平,以及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兌換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2)從對貨幣流通速度、現金使用、貨幣統計的影響分析,目前網路貨幣方案帶來的技術革新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尚不明確。
作
為一個網路行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的網路貨幣方案用戶數量。若網路貨幣被廣泛接受,將會對央行真實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從而減少交易中的現金使用。
在此情況下,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將縮減,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將被削弱。央行將需要通過對網路貨幣計提最低准備金等方式對抗風險。替代效應將加劇貨幣統
計難度,並將影響貨幣統計量與通脹間的關系,不利於實現中長期價格穩定。另外,網路貨幣在央行以外發行且虛擬信用可擴張,將對央行利率決定在經濟中傳導產
生影響,削弱央行貨幣控制權。
(3)從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相互作用的情況分析,網路貨幣可充當真實商品交易媒介,對真實gdp產生影響。
網
絡貨幣對真實貨幣供應的影響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虛擬經濟對真實經濟的替代效應;二是網路貨幣對真實貨幣的擠出效應,即:隨著網路貨幣總量增加,公眾在現
實生活中持有現金量減少,導致現金/存款比下降,貨幣乘數上升。從現實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現階段並不會對價格穩定帶來影響,貨幣流動速度在中短期內也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然而,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間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
(二)金融穩定風險
網
絡虛擬貨幣方案在銀行體系外運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穩定因素在於其與實體經濟的聯系,即兌換匯率及匯兌市場。很明顯,封閉的網路貨幣方案和單向流動的網路貨
幣方案不受影響,應重點關注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的價值取決於匯兌市場上貨幣供給及需求水平。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的一個很大區別在
於網路貨幣方案並不以國家或貨幣區域為依託,虛擬經濟強度、貿易或產能對其匯率影響有限。虛擬貨幣價格及其波動取決於5大因素:
(1)貨幣供應情況及貨幣發行人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通過干預市場實現固定或半固定的匯率。
(2)網路貨幣方案顯現出網路外部性,其貨幣價值依賴於參與的用戶和商戶數量。隨著消費者和商家數量增加,其貨幣價值將相應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網路貨幣匯率波動更大。
(3)擁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進安全措施的虛擬社區更易提振信心,貨幣也更強勁。
(4)網路貨幣發行人在履行承諾方面的信譽。虛擬社區並不存在任何「最後貸款人」,發行人獲得的信任對網路貨幣匯率至關重要。
(5)
對網路貨幣未來價值的投機活動及虛擬社區受網路攻擊的情況。由於系統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機活動及網路攻擊等因素,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
定性。目前這些網路貨幣成交量小且與實體經濟關聯度低,金融體系的穩定系不會受影響。然而,若今後網路貨幣成為了傳統貨幣的替代品,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不
穩定因素,甚至可能會扭曲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網路貨幣系統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用戶數量、願意接受虛擬貨幣進行真實交易的商戶數
量。另外,虛擬貨幣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通常網路貨幣不以具有內在價值的資產為基礎,且沒有央行信用做支撐。目前,這些網路貨幣系統並不允許借出
或貸入資金,所以尚不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威脅,但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若未來發生改變,無疑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影響。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
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
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
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
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
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
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
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
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
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
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
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
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
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
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
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
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
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
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
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
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
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虛擬貨幣始終比不上真正的貨幣。
㈢ 比空氣幣更可怕的傳銷幣,幣圈人該如何區別防備
判斷是否為傳銷幣,主要是從以下方面看:
1.GitHub上無代碼
代碼不開源或無,貨幣的發行量或是轉賬交易記錄無法查詢和確認的,大概率採用的是中心化記賬的方式,本身極不透明,可以無限增發,想發多少就有多少。基本上都是通過靜動態及豐厚的多層級團隊計酬獎金來誘導用戶參與拉人加入。
2.承諾百分之百收益分紅
數字貨幣跟股票市場差不多,本身就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幣價漲跌幅度不定,誰也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收益。因此如果某個幣種,特意宣傳承諾幣價只漲不跌,或是持有一定數量的代幣,就能獲得定期分紅,就很有可能是傳銷幣。一般傳銷幣交流群內出現「只漲不跌」、「穩賺不虧」、「0風險」、「躺著賺錢」、「實現財富自由」、「幣圈一天,人間十年」這些煽動忽悠的字眼。
3.不能提現,分批提現
為了維持一直漲以及各級的分銷利潤,讓這個盤子做下去,這些傳銷幣肯定提現不方便,必須達到一定條件,比如時間以及下線人數。才能提現,這也是傳銷幣的一個特點。
4.自建平台進行交易
很多傳銷幣在官方自己的內盤交易平台或一些不知名平台交易。這種簡易的交易平台製作成本往往不高,找專業技術團隊分分鍾幾萬塊錢就可以搞定一套會員交易系統。
5.用代碼審計進行審計
代碼審計是藉助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建立區塊鏈代碼自動審計知識庫,提高代碼審計效率,解決智能合約的安全問題。區塊鏈代碼審計業務通過對區塊鏈項目、交易所、錢包和智能合約代碼進行質量評測,防範數字資產安全事故,提供代碼修訂措施、安全防護部署等服務。據悉,天河國雲區塊鏈代碼審計除了自動審計以外,還可以定製專家團隊項目進行全方面審計,幫助投資者更大程度辨別出傳銷幣。
㈣ 「跑分平台」、虛擬貨幣成跨境洗錢新通道,什麼是洗錢
洗錢是金融業的專業術語,是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是指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20世紀20年代,芝加哥黑手黨的一位金融專家買了一台投幣式洗衣機,開了一家洗衣店。每天晚上,他在結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加上非法的錢,然後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後,非法所得全部變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二字的由來。
洗錢可以與大多數犯罪並存,是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從司法的角度來看,洗錢已經成為一種“犯罪屏障”,不僅阻礙司法活動,而且鼓勵犯罪分子無所畏懼,促使他們不斷犯罪。從金融管理秩序的角度來看,洗錢活動往往利用合法的金融網路洗錢,這不僅違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規則和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自由競爭,從而給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洗錢通常旨在隱藏資產來源。
㈤ 最近想投資,除了股票、基金、外匯,還有朋友在搞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怎麼樣,可以玩嗎
首先,虛擬貨幣在國內還是世界上目前都處於監管灰色地帶,流通性看似強大,實際上因為交易平台本身的風險屬性,會給虛擬貨幣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流動性風險,比如買了後賣不出去,或者賣出去後提現不了,再比如平台跑路。光是這一點,我就已經很不贊成投機虛擬貨幣。
再者,巨大的波動風險,你能承受多大的虧損?這個問題你得問清楚自己,否則遠離吧。
其實從投資角度來說,虛擬貨幣目前只認可比特幣,但我自己是絕對不會投的,波動風險,流通風險,政策風險,太多了。。有人只看到比特幣暴漲,卻不知道比特幣流通的最大價值是在黑市,那麼黑市有多麼恐怖還用我說?
㈥ 為什麼說比特幣是擺在華爾街前的特洛伊木馬
特洛伊木馬的普遍定義是秘密地給敵人造成破壞或導致對手垮台的人或事。 在當今世界,比特幣就是「特洛伊木馬」,這種由「極客」操縱的虛擬貨幣,利用人性的貪婪吸引著華爾街那些天真,無辜卻又無知的投資者們。
彼得·席夫是歐洲太平洋資本公司的首席執行官,也是一位暢銷作家。他認為比特幣是傻瓜者的黃金。
雨果·薩利納斯·普萊斯是一位非常成功的墨西哥商人,他鼓勵政府接受白銀作為法定貨幣。 他認為比特幣將會成為一段大規模投機導致的悲劇歷史。
一位中情局前反恐分析師表示恐怖分子正在利用創新技術來籌集資金,其中之一就是使用比特幣。他說,這是第一個公開使用比特幣的恐怖組織。
總的來說,比特幣的盲目狂熱者應該聽從這些華爾街成功人士的建議:沒有人比拒絕面對的人更盲目。
不管是在什麼國家,比特幣都不需要大量發展,因為會影響人類的社會。
㈦ 「比特幣」到底是虛擬經濟還是虛假經濟,為什麼未來它
比特幣風險一
2013年10月底,香港GBL平台攜款潛逃,超過2000萬人民幣資金下落不明。
2014年2月28日晚,世界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所Mt.Gox運營商宣布,因交易平台的比特幣被盜一空。
Mt.Gox管理層表示,2014年2月初,交易平台遭網路攻擊後,在該平台交易的比特幣幾乎全部不翼而飛,包括用戶交易賬號中的約75萬比特幣,以及Mt.Gox自身持有的約10萬比特幣。根據28日的交易行情,損失約達4.67億美元。
既然是互聯網上產品,就要永遠防範影子罪犯,稍有不慎,他們就能在你眼皮底下盜取你所有。要知道,老虎還有打盹的時候。
比特幣風險二
中本聰研發的虛擬比特幣礦場,可產生2100萬個,在2140年挖完。從2009年後的第一批50個,到目前已有1300萬多個被挖出,剩餘100年裡還有800萬個。聽起來好像用鎖定總數量的辦法使價格增值,可有沒有人想到,既然是虛擬礦場,將來一定會有人設計第二或無數個相似的礦場,而且,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後面設計的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比比特幣更復雜更有趣。
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澤塔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極點幣、燒烤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
用不了多少年,虛擬的電子貸幣就能達到上千種,發展的最終結果,必將一文不直,扔的滿地都是!
比特幣風險三
當比特幣的出現,已經起到了擾亂國際金融作用,各個國家決不能眼看著虛擬貨幣示意擾亂本國的金融市場。結果一定是國際金融組織大聯盟,像打擊國際恐怖分子一樣,打擊或強制整頓虛擬貨市場。
在加上虛擬貨幣根本就沒有一點抗風險能力,完全不具備信用評級的標准。到那時,成千上萬種虛擬貨幣,必將回到游戲幣的起點。
通過一段時間虛假的炒作後,作莊的個人或組織先後悄悄離去,剩下的虛擬貨幣擁有者們,將面臨著「窮鬼殺惡鬼」的殘局,即拚死一搏,也無濟於事,其結果一定是很慘很慘。
㈧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